河池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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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9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93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7〕1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6日北海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北海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税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标准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标准

.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 -----------------------日期:1 / 11关于批转《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定的《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停车场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关于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则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场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与消全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停车场所、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

第六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保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池市城区市容市貌的管理,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容,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占道行为。

(一)建筑占道。

各类建筑工地,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开工证件到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占道许可,取得许可后方可占用。

临街建筑工地应按规定砌筑不低于2米的围墙并按规范进行粉饰,围墙以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具。

占道期满后,要及时拆除围墙,按标准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道路原状。

(二)其他经营性、非经营性占道由市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划,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占用的,必须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按许可的地点、期限、时段、面积、用途等要求占用。

被许可人必须将《临时占道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照置于经营地点显要位置。

占道期满未申请延续而占用的或者不按规定标准恢复道路的按违法占用处理。

二、各类建筑工地及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置及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至指定地点处理,并要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

三、运输散体、流质物品及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到市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

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四、各类汽车必须停放于专业停车场或市政、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停车点,各类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于专业停车场或市政、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由专人看护,街道及两侧不得乱停乱放各类车辆。

五、各公交候车亭及前后二十米内禁止堆放物品、设置摊点及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小区停车费标准2022最新规定

小区停车费标准2022最新规定

小区停车费标准2022最新规定1、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每车每月70元。

临时进入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小区车位管理规定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关于小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政发[2009]63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政发[2009]63号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政发〔2009〕63号)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精神,我市对由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包括河池地区行署及河池地区行署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核。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包括河池地区行署及河池地区行署办公室)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有141件,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4件,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9件,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6件,拟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2件。

上述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拟予修改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延长执行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限前未完成修改工作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1.河池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2.河池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3.河池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4.河池市人民政府拟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四)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附1河池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一)2009年11月10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时间说明1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的决定河政发[2004]42号2004.7.9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目前我市需继续执行。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贵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路边停车秩序的良好发展,保障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道路停车、停车场停车、停车位管理等。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坚持公平、合理、便民原则。

第五条贵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地位置、交通流量、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出口明显位置公示,市民可根据标示了解收费情况。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应提前30日在停车场内公示,并报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结合维护停车场设施、人力成本、监管成本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核定。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按次收费、按时段收费、包月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市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停车场应当提供发票或者小票。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的工作证,并提供工作服务。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收费标准及规定,不得私自调整收费。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礼貌待客,不得对市民进行侮辱、辱骂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停车位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遵守交通秩序,不得妨碍交通,不得抢占道路停车位。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收费,不得超时延迟。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车辆信息,确保收费准确。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2]721号2002年12月10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改善我市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第141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我局重新制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适当降低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三个月内按本通知标准下发调整通知和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应在接本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和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非企业组织同时还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确定本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需申报特级收费停车场的,应在三个月内到市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和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2002]第141号)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广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1年12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车辆、行人如遇《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章车辆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悬挂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和规定配挂的标志牌,悬挂、喷印其它牌、匾和标志,不得影响号牌和规定配挂标牌的辨认。

第九条货运机动车、大客车、出租车必须在车门外侧喷印单位名称、使用代号的,须报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备案;个体、联户机动车辆须喷印辖区名称及个体车辆编号;货车车厢后拦板和挂车车厢后拦板外侧喷印本车统一号牌的放大号码;小型出租汽车,须在车顶外部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我区驻点六个月以上的外省机动车,也须按规定喷印。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编号统一规定为:南宁市自广西01-00001至广西01-99999号;柳州市自广西02-00001至广西02-99999号;桂林市自广西03-00001至广西03-99999号;梧州市自广西04-00001至广西04-99999号;北海市自广西05-00001至广西05-99999号;南宁地区自广西30-00001至广西30-99999号;柳州地区自广西35-00001至广西35-99999号;桂林地区自广西40-00001至广西40-99999号;梧州地区自广西45-00001至广西45-99999号;玉林地区自广西50-00001至广西50-99999号;百色地区自广西55-00001至广西55-99999号;钦州地区自广西60-00001至广西60-99999号;河池地区自广西65-00001至广西65-99999号;防城港区自广西70-00001至广西70-99999号;公安系统:非专用车自广西10-00001至广西10-99999号;非专用汽车自GA45-0001至GA45-9999号;专用摩托车自GA45-00001至GA45-99999号;机动车号牌应逐步使用反光号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最新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最新版】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为依法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缓解主城区交通拥堵,解决群众反映停车难、停车贵、停车乱等问题,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收费管理细则。

一、收费原则(一)依法合理原则。

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诚实信用原则。

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三)分类指导原则。

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道路停车累进加价”、“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特定位置和时段优惠”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位置、不同车型的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

停车场经营者应与消费群体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促进车辆停放服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管理形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政府定价停车场1.道路停车泊位。

包括中心城区道路泊位、非中心城区道路泊位等。

2.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

包括福利机构、城市公交、汽车客运、水运、轨道等交通枢纽站停车场,公共旅游及文化体育服务场所等停车场。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除(一)类停车场外,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国有投资公司全额投资的其他停车场,物流园区、批发专业市场停车场,城郊公共露天停车场等。

(三)市场调节价停车场除(一)、(二)类外的其他停车场。

三、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可按次、小时、天、月计费。

按次计费应以车辆进出场计为1次(按规定免费时间段除外),24小时内多次进入同一停车场,累计收费不超过1天计费标准;按小时计费应以车辆进场计时,出场向上取整计算(累计加价不超过按天计费标准);按天计费应以车辆入场计时,24小时为1天计算;按月计费应以自然月天数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字[2002]3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格字[2002]3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336号二00二年八月二日)
广西妇幼保健院
报来《关于我院停车场收取停车管理费的请示》悉。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精神,结合你院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院设立的机动车停放场地为车主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按以下标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

一、汽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1元/辆;晚上(下午19:00--次日7:00)收取2元/辆。

二、摩托车:白天(早上6:00--下午19:00)收取0.30元/辆,晚上(下午19:00--次日7:00)收取0.5元/辆。

三、对送急救病人的车辆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实行免费保管。

四、你院在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规定的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从2002年8月10日起执行。

——结束——。

收费站收费通道开放管理规范制度(4篇)

收费站收费通道开放管理规范制度(4篇)

收费站收费通道开放管理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站收费通道的开放管理,维护通行秩序,保障公路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设有收费通道的收费站。

第三条收费通道开放管理的目的是保障车辆通行秩序,提高收费效率,减少通行时间,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收费通道的开放第四条收费站应根据车辆流量和通行需求合理设置收费通道的数量,确保车辆可以快速通行。

第五条收费通道的开放时间应根据通行需求确定,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全天24小时开放。

第六条收费通道的开放应根据车流量进行动态调整,繁忙时段应增加开放通道,以减少拥堵和排队时间。

第七条收费通道的开放应根据收费工作量进行调整,当收费员人手不足时,应合理减少通道的开放数量。

第三章收费通道的管理第八条收费通道应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通行管理和收费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收费通道的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操作规程,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收费通道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巡视通道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通行秩序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一条收费通道的管理人员应对收费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收费员准确熟练地操作收费系统和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收费通道的管理人员应协助收费员处理纠纷和其他突发事件,保证事态不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四章收费通道的秩序维护第十三条车辆进入收费通道时应按照指示前进,不得超速行驶,不得停车等待。

第十四条车辆进入收费通道后应按指示线路行驶,不得随意换道,不得超车。

第十五条收费员应根据车辆类型和车辆号牌进行收费操作,确保收费正确无误。

第十六条车辆驶离收费通道时应按照收费员的指示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和指示。

第十七条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保持适当的车距,不得跟车过紧造成拥堵。

第十八条收费通道不得停放非机动车、行人等非机动车辆,违者应予以劝离。

第十九条私家车主要通过ETC通道进行收费,不得占用其他通道,确保ETC通道的通行速度。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3号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3号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价费字[2000]83号2000年9月15日)各地、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凡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等级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类停车场(点)的设立,必须经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配备各类停车设施及相应的管理人员,领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经价格认证部门(价格事务所)进行经营成本认证后,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停车场(点)类别等级和收费标准。

四、停车场收费为经营性收费,按规定办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定价形式。

1、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管停车场为:昌北机场、南昌火车站、在昌四星级以上宾馆(含四星级)。

各市、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为:码头、车站、公安部门设立的违章、肇事停车场、各旅游景点。

2、各市、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为:经评审定为省一级以上(不含一级)饭店、二星级以上宾馆,住宅小区、商住写字楼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点)。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近年来,柳州市迅速发展,人口逐渐增加,机动车数量也不断增长。

由此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车辆停放难,为了便于城市交通管理,柳州市政府制定了《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实施后,对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收费标准实施细则规定停车费收取标准,主要分为城区和郊区两类。

城区分为三类,包括CBD核心区、商贸区、市政道路,分别按小时计费,价格不同。

郊区只计算工作日白天和晚上几个小时的停车时间,费用也便宜一些。

二、收费方式该实施细则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管理单元可以接受现金、非现金或者混合支付。

车辆进入时,将由收费员为其发票。

如果选择线上支付,驾驶员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方式进行支付。

三、限制车辆停放时间为了确保市民有充足的停车位,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车辆停放时间。

城区停车场在白天的停车时间最长为3个小时,晚上停车时间最长为6个小时。

郊区停车场停车时间最长为4个小时。

如果超时需要继续停车,需要再次缴纳停车费用。

四、管理措施为了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管与管理,柳州市财政部门将派员定期检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机构,要求停车场对收费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监察和检查。

五、人员培训柳州市政府强调了对车辆停放服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的专业培训,使收费员更好地了解实施规范的细则,提高服务质量和素质,提升收费员的服务意识。

六、流程管理和数据管理柳州市政府规划要建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流程,进一步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正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建设,并通过实时监控与数据管理系统,来监控车辆进出情况,优化车位规划,提升车辆停放服务质量。

总之,《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章制度,是柳州市为了解决车辆停放难问题而进行的有益尝试,对于改善城市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未来,柳州市政府还将不断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与管理,提高车位的使用效率,为市民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维护市政设施的完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根据车辆停放需求状况,施划一定的停车泊位,供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及公共场所。

城市道路范围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占用道路的公共停车场、隔离带、坡路、路堤、边沟和桥梁以及已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河池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池市城区停车泊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河池市城区城市道路中的车行道、人行道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车辆临时停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及其收费行为。

第三条管理部门柳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四条收费原则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五条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收费公示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停放时间等信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七条收费方式经营者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移动支付等,方便消费者支付。

第八条免费停放对于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应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第九条收费调整经营者需要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处理消费者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投诉。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营者,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细则由柳州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修订本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3号《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9日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2月10日河池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推广应用先进设备和技术,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第五条市、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及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河池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池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池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桂价费〔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池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市政、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3.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停车场;4.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5.游览参观点的停车场;6.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住宅小区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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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桂价费〔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池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市政、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

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
3.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停车场;
4.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5.游览参观点的停车场;
6.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住宅小区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2.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共用的停车场);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2.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第七条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性质和类别按第六条执行。

第二章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价格、市政、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以交通繁忙区域高于非繁忙区域、同一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非住宅区高于住宅区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进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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