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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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贷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保信贷资金高效安全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人民银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全辖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并由支行行长、主管信贷副行长、信贷科长及信贷员具体实施,对信贷工作是否尽职由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设尽职调查岗,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条贷后管理是指从客户实际使用银行信用后到该信用完全终止前各个环节的管理,是信贷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阶段,包括贷后检查、贷款本息收回、信贷风险监管与预警、贷款展期、借新还旧、不良贷款的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加强贷后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及时监控贷款发放后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占比,提高收息率,确保贷款本息安全收回。
第五条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包括贷款行对客户贷款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的检查和总部对支行的内部检查。
(一)支行对企业的贷后检查
1、贷款发放后,支行要监管信贷资金的支付。对需重点监管的贷款,支行信贷部门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要依据合同约定,向借款企业帐户管理部门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帐户管理部门要从贷款入账时开始协助支行信贷部门监管企业资金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后,要转入该项目开设的存款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对贷款项目工程实行监理把好贷款支付关。
2、贷款使用过程中,支行业务部门要深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的检查间隔期,日常检查的频率和检查内容定期进行贷后检查。
(1)检查间隔期。
①AA级(含)以上客户最长不超过半年。
②A+级、A级客户最长不超过3个月。
③A级(含)以下客户最长不超过2个月。
④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要每月跟踪监测。
⑤对停产半停产客户要随时密切关注资产保全情况。
⑥对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承兑、担保和信用证到期垫付的,应立即进行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⑦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信贷人员还要重点对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贷款在还款期内要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能否按期归还贷款。
(2) 日常检查的频率。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的日常检查原则上按季进行,以下情况必须提高或适当降低检查频率:
①次级、可疑类贷款客户至少每月检查一次;
②损失类贷款客户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检查频率;
③存单质押等低风险业务的客户,未出现实质性改变贷款低风险状况的风险信号(如账户被查封、涉诉以及贷款逾期等)前,可不进行日常跟踪检查;
④出现风险预警信号,视其情况随时跟踪检查。
(3)日常检查的内容。
各支行应按照每个信贷产品的贷后管理要求,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①一般检查内容:
(1)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是否诚实的全面履行合同;
(2)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财务核算是否真实,主要资产负债科目,所有者权益构成是否有较大的不利变化;
(3)对借款人的主要产品销售市场进行认真的分析,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市场占有率、有效需求等是否下降或发生不利变化,竞争对手是否增多等;对于产品以出口为主的,要关注销售对象的具体构成及国际市场的变化;
(4)对抵押贷款要关注抵押物的价值有无下降,失去控制和抵押无效的情况;
(5)对担保贷款,要核实保证人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6)借款人在我行办理存款,结算等中间业务情况;
(7)借款人是否发生重大诉讼,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有无重大调整;经营策略、内部机构机制、管理体制有无重大变化;
(8)贷款偿还情况,企业还款意愿的变化,银企关系是否正常等;
②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应该增加以下检查内容:
(1)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项目进展是否顺利,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3)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等是否出现较大变化;
(4)项目投产或项目建成后的效益情况和市场情况;
(5)项目建成的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预期的效益指标;住房销售计划进度情况。
(二)总部对支行的内部检查
1、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1)总部每年对下级行至少进行1次信贷检查。
(2) 检查可采取自查或互查、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
(3)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通报,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好的做法要宣传推广
2、总部对支行的检查重点。
(1)信贷管理系统的登录使用情况及反映客户信息的真实情况。(2)客户评级过程中使用的评级资料的真实性。
(3)新增贷款的投向及效果。
(4)新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的首笔贷款是否安排双人调查、核保、核押。
(5)压缩不良贷款和信贷退出计划的完成情况。
(6)审贷分离制度的运作情况。
(7)贷后检查报告是否详实,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准确。
第六条贷款本息收回
(一)收息工作的组织管理
1、各支行要成立由行长或主管行长任组长,公司业务、授信评级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收息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欠息大户的利息催收工作。
2、各相关业务部门是全行收息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必须全员进入收息工作的第一线。其他部门要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全行整体功能。
3、各支行信贷员负责落实企业的还息计划,督促企业将各种现金流量及时送存银行增加企业货币资金归行率。
4、会计部门负责准确计息,督促企业预先备足还息款项,看好企业账户,做到应收尽收。
5、停、减、缓、免贷款利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总行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决定。
(二)利息催收
1、对贷款未到期、尚未欠息的企业,在距结息日10天前,支行相关业务部门要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书,提示客户准备资金按时付息。对无欠息记录的客户在贷款期内可不发送付息通知书。结息日当天,会计管理部门直接从客户存款账户划收贷款利息。结息日次日,会计管理部门要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供未能收回利息的客户明细账。信贷业务部门据此向欠息客户发出催收通知,告知我行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督促客户偿还欠息。对贷款已经到期的企业,利息催收与本金催收同时进行。
2、对经过催收尚未收回的利息及以往积欠的利息,信贷业务、会计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清收。
(1)会计管理部门密切注意客户存款账户资金变化情况,主动扣收客户积欠利息。
(2)定期约见欠息客户主要负责人,责成其采取措施履行合同。
(3)加强与当地政府领导及工商、财政、外事、公安、人事、证券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坚决抵制欠息企业的营业执照新办和年检、财政资金申请、企业领导人出国、出境申请、上市申请等行为,如实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