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一般程序一、行政案件来源: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移送;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同级政府或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对各种案源的处理:填写《受案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并视情处理。
(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调查处理:1、有违法事实;2、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
(二)不予受理:不属于本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告知报案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理:1、没有违法事实;2、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3、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程序要求:(1)内部审批;(2)受害人报案的,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3日内送达;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三、《受案登记表》的运用:*1、不管是报案的还是监督检查发现的,只要进入行政办案程序的,均应填此表;2、一案一填,同一事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查处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一案多人且相同案由的可合用一表,但应注明各违法嫌疑人的情况(审批表中同,但对每一名违法嫌疑人员的处理意见必须分别写明,审批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意见的,应当具体写明审批意见)。
3、表中案由按受案时掌握的情况,对照消防法四十四种案由填写,一般表述为:“涉嫌违法主体+案由”。
四、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
登记单一式两份,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注明提供人、接收人,一份给提供人,一份归档备查。
同时对证据材料、物品采取固定保全措施,明确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节调查一、基本要求(一)全面:对象——行为人本人,受害人、证人等;内容——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重,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案件登记阶段1. 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受案时间、接警人信息等。
2.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受案回执,并告知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权利义务。
二、立案阶段1. 公安机关在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立案。
2.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3.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报告。
三、审理阶段1.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集完整的证据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审理。
2.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将听证情况制作笔录。
3. 公安机关应当在审理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
四、监督阶段1.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2. 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行为合法、公正。
五、办案质量评估阶段1. 公安机关应当对办理行政案件的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公正。
2. 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以提高办案质量。
六、公告公示阶段1. 公安机关应当对办理的重大行政案件、破案和防范工作进行公告公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2. 公告公示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信息、办理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上述就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流程和程序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办案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公安机关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开,并积极予以纠正和整改,提高办案质量,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实施日期】2020.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0.11.26
•【文号】公安部令第113号
•【施行日期】2010.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强制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公安部令
(第113号)
现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将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行政案件受理问题上,标准的多中心主义将导致选择性司法,进而危及整个行政法律秩序的稳定。
基于法治主义的立场和目标,行政案件受理应坚持法律标准。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欢迎阅读!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讯问和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检测第六节抽样取证第七节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章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公安部令第113号
(第113号)
现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将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2010)
制定机关
公安部
公布日期
2010.11.26
施行日期
2010.11.26
文号
公安部令第113号
主题类别
行政强制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单选)1、行政案件由( )的公安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发现地B.违法行为发生地C.违法行为人居住地D.被侵害人居住地答案:B2、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下列案件哪个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A.卖淫、嫖娼B.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C.引诱、容留、介绍卖淫D.赌博答案:B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 )管辖。
A.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B.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C.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D.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答案:B4、对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 )管辖。
A.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B.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C.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D.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答案:B5、下列案件管辖规定错误的是( )。
A.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和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B.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C.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D.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答案:D6、在盗窃案件中,被侵害人出具的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属于( )。
A.书证B.物证C.鉴定意见D.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答案:A7、下列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所规定的“书证”的有( )。
A.显示打架过程的照片B.带有恐吓内容的电子邮件C.聋哑人提供的书面证词D.人民警察所作的现场笔录答案:A8、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证据的规定,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C.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为证人D.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答案:C9、下列可以作为证人的是(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25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辖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第十三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边防、消防、交通管理等业务部门和边防检查站,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依照本规定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六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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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和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法治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调查核实、行政处罚、申诉复核等环节。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并告知当事人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当事人提起行政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受理要件的规定,对案件的受理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接受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出相关通知。
第三章调查核实第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调查核实应当获得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查阅、检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案件。
第十一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行政处罚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途径。
第十五条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者诉讼。
第五章申诉复核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依法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复核决定的,应当将复核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继续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号令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障公共安全等重要职责。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规定,确保办案公正、合法、公平,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送达通知书当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
通知书应当明确行政行为内容、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15日内,对行政行为提出书面申诉或者申请听证。
2. 受理申诉和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及时受理并对申诉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申诉的事实情况,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认真核实,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当行政机关决定听证时,应当在行政行为作出前进行,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听证记录应当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申述和证据情况,听证结束后,应当制定听证报告。
3. 执行行政行为当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行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判决。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行行政法院的判决。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其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核查和调查取证。
调查的内容包括事实、证据、相关规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进行询问,收集证据,避免采用非法或不实的证据。
2. 进行听证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进行听证。
听证的通知应当书面送达,通知书应当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
第二十三条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第二十六条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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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本题库:判断(49题)、单项选择(53题)、多项选择(63题),总计165题。
一、判断题(49题)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
(×)3、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4、因违反治安管理人逃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5、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7、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9、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10、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自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2、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或指定管辖的,不受行为地管辖原则限制。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15、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在行政拘留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继续盘问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4小时,1执行拘留时应予折抵一日。
(×)17、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作决定之前无须履行告知程序。
(×)18、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决定书附卷联上签名,即为送达。
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19、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办案人员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1、对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前,办案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3、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4、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不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因为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住址不明的,也可以实施处罚。
(×)25、办理行政案件不需要调查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因为这些情形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26、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27、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不予处理。
(×)28、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29、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30、公安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31、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2、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233、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询问时必须问明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34、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时,可以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35、询问未成年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其住所、学校、单位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36、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
(√)37、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38、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39、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40、人民警察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安全检查,不需开具检查证。
(√)41、办案人员对单位进行检查的,可以凭工作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
(×)42、检查是否需要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视情决定。
(×)43、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时起十二小时内作出决定。
(×)44、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45、办理治安案件时,办案民警有权直接决定是否扣押,扣押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或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46、对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不能办结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终止调查。
(×)4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48、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扣押期限为十五日,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49、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可以扣押。
(×)二、单项选择题(63题)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A)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3A.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B.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C.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D.对行政许可行为作出决定2、公安机关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决定后,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在(C)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A、12小时B、24小时C、48小时D、72小时3、公安机关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CA. 继续执行B. 终止执行C. 暂缓执行 D、不再执行4、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D)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A、被决定回避人员本人B、违法嫌疑人C、受害人D、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B)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A.汉语方言区B.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C.中国领域内D.有少数民族的地区6、公安机关送达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经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才可以采用(D)的方式。
A、直接送达B、委托送达C、邮寄送达D、公告送达7、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D)指定管辖。
A.上一级公安机关B.上级公安机关C.共同上级公安机关D.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8、公安机关对应当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可以(C)。
A、继续留臵盘问B、处以罚款C、监视居住D、释放9、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如果由( C)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4公安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发现地B.违法行为结果地C.违法行为人居住地D.上一级10、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由(A)公安机关负责管辖。
A.铁路B.港航C.交通D.当地11、发生在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的行政案件由(C)公安机关负责管辖。
A.当地B.交通C.港航D.铁路12、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发生的案件,由( A)公安机关负责管辖。
A.民航B.当地C.交通D.铁路13、缩短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在中国居留的资格,由(C)决定。
A、公安部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C、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D、省级以上公安机关14、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D)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A.停止B.暂时停止C.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停止D.不停止15、办理公安行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C)。
A.提出申请,无须说明理由B.提出申请C.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D.口头提出申请,可以说明理由16、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A)方式。
A.直接送达B.留臵送达C.邮寄送达D.委托送达17、公安机关作出除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决定书附卷联上签名;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B)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A.5日B.7日5C.15日D.10日18、公安机关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前提是(C )。
A.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较为方便B.被处理人不在场C.无法直接送达D.被处罚人拒绝接受19、有( A )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A、证据表明B、线索反映C、上级指令D、迹象表明20、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应当出示( C )开具的检查证。
A、身份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B、工作证件和县级公安机关C、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D、执法身份证件和县级公安机关21、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C),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C)。
A、1个月、1个月B、2个月、3个月C、3个月、6个月D、3个月、1年22、办理涉外案件,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原则和( B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