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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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国家卫生计生委

农村地区癫痫防治管理项目-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的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

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一)原则: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1、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疗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3、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除西藏自治区外,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农村各建立1个示范区。

示范区名单见附件4。

(二)项目内容(即示范区工作任务)1、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电子版和纸质)。

2、随访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

从登记的患者中筛选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由经过培训的个案管理员(精神科医生、社区医生、乡村医生和受过培训的专科护士等)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做好随访记录。

随访要求每月一次。

3、免费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随访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以下简称“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每季度免费进行一次相关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每半年由精神专科医生进行一次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和治疗方案调整。

4、应急处置患者。

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派精神科专业人员,对有急性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提供应急处置(具体见附件2)。

其中,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提供免费应急处置。

精神疾病管理方面方案

精神疾病管理方面方案

精神疾病管理方面方案精神疾病管理方面方案岁月在消逝,从来不停息,考试成绩已归属于以往,新一轮的工作中即将到来,此刻大家必须逐渐做一个工作规划。

坚信大伙儿又在为写工作规划发愁了吧!下列是我用心梳理的精神疾病管理方面方案,期待对大伙儿有一定的协助。

精神疾病管理方面方案1为贯彻落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意见》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及其有关重特大公共卫生服务服务规定,为保证医院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方法新项目顺利进行,逐渐创建综合性防止和操纵重性精神病人不安全行为的合理体制。

依据国家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办法》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等有关要求,联系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1、功能齐全的对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方法。

2、普及化精神实质疾病预防专业知识,提升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软件医治的了解。

二、范畴管辖区内常住居民。

三、执行內容1、学习培训:依照实施意见和技术标准规定,搞好宣传策划。

并搞好入户口访视工作中,掌握患者身体情况。

搜集沒有确立重性精神疾病确诊,但有危险因素趋向的人员名单,再提议其马上到技术专业组织确诊医治的另外,汇报上级领导精神疾病预防技术专业组织和。

2、搜集诊断病案材料。

统计分析在档的重性精神病人病案信息内容。

3、病况评定:为主性精神类疾病病人创建健康档案:重性精神类疾病病人在列入管理方法的情况下,查验病人的精神病症状和人体病症,为合乎确诊的病人创建健康档案。

建册备案的內容包含病人及法定监护人名字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病人精神类疾病家族史、第一次病发時间、以往确诊和医治状况、以往临床症状、日常生活和工作工作能力、现阶段病症、吃药依从、自知力、社会意识形态状况、恢复对策、整体点评及事后治疗康复建议等。

4、按时随诊:针对列入管理方法的病人,每一年最少随诊4次,每一次随诊的关键目地是给予精神卫生、服药和家庭护理核心理念等层面的信息内容,督查病人吃药,避免发作,及时处理病症发作或加剧的预兆,给与相对应处理或就医,并开展危机干预。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 以下简称信 息系统 )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 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 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

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

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 应当将患者相关信 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

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 告单位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第一条 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第五条 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 个工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 系统。

第六条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系统进行修正。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 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 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 者出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不具备网络 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 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 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 统。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国卫疾控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

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5月28日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

1: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一、建档立卡根据《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内容,了解患者基本信息、疾病信息和随访动态信息,填写“病例登记表”(附表1:电子表卡A“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电子表卡B“精神疾病患者疾病信息”)和“病例随访表”(附表2:电子表卡C“精神疾病患者随访信息”)。

计算机系统专人负责,授权分级管理,应注意患者信息保密。

二、诊断复核与对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给社会、他人和自身造成严重损害,但由于患者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力和控制力,不能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使得医疗干预显得更为重要。

由精神专科医师对登记的患者进行复核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填写“病例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附表3)。

具体要求如下:1、诊断复核由从事精神科专业5 年以上的精神科医师做出;2、肇事肇祸行为与患者的精神症状密切相关;3、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必须符合ICD-10 或CCMD-3 对下列疾病的诊断标准。

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产生的机制目前知之甚少,预测有较大的困难。

根据目前的研究,以下情况与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男性,青壮年既往有攻击、冲动行为或犯罪史既往有严重自伤、自杀行为史既往有药物、酒精滥用史目前有明显的与被害有关的幻觉、妄想、猜疑、激越、兴奋等精神病性症状 目前有攻击性、威胁性语言或行为目前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刺激目前有药物、酒精滥用史目前缺乏较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具有冲动、判断力差、不成熟、情绪不稳、自控力差等性格特征或反社会型、冲动型人格障碍早年不良家庭环境,遭受父母虐待在以上因素中,男性患者,既往攻击冲动行为、严重自伤、自杀史,目前的精神症状和攻击性、威胁性语言或行为对于评估、预测肇事肇祸行为较为重要。

考虑到本项目的可操作性,将暴力行为从轻到重定为以下5 级:1 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开展686项目要求及表格实施工作的通知

开展686项目要求及表格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辽宁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提高各地社区对重性精神疾病的防治和管理能力,完善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扩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精神卫生项目(简称686项目)实施范围,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完善制度,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做好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出了“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建立对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机制”的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充分认识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开展部门协作,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组织和技术指导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和实施效果的评估考核。

逐步建立健全医院社区一体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负责、工作衔接、双向转诊的机制,加快推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服务、管理工作。

辽宁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提高各地社区对重性精神疾病的防治和管理能力,完善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加强对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扩大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精神卫生项目(简称686项目)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一)原则:认真执行《辽宁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1、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文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一类严重影响个体心理、思维及行为的精神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和重度抑郁症等。

这类疾病会给患者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心理、经济和社会负担,因此,建立与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下文中,将重点分析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建立合理的预防机制1. 加强重性精神疾病的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重性精神疾病的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对患者的歧视和排斥。

2. 提供早期干预和治疗服务。

建立健全的重性精神疾病早期干预机制,为有重性精神疾病风险的人群提供心理咨询、社会支持和专业治疗等服务,降低重性精神疾病的发病率和病程的严重程度。

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 提高重性精神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

加大对重性精神疾病的保险覆盖力度,降低患者就医的经济负担,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2. 加强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根据不同地区和需求,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精神科医院和机构的数量与质量,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的就诊和康复设施。

三、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1. 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医疗机构应建立起有效的医患沟通渠道,提高医生对患者的关注度和了解度,帮助患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自己的疾病,增加治疗的依从性。

2. 加强卫生健康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之间的合作。

卫生健康部门应与社会福利机构合作,建立起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综合管理机制,提供综合的康复和支持服务。

四、推行家庭和社区护理模式1. 建立健全家庭护理制度。

通过培训和指导,提高患者家属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认知和应对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患者,减轻家庭负担。

2. 加强社区护理服务。

建立完善的社区护理体系,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长期护理和康复服务,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功能恢复。

五、建立严格的监管和评估机制1.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登记和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重性精神疾病病例登记与监测系统,及时掌握重性精神疾病的发病情况和分布特征,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重精管理 8

重精管理 8

有 有 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行为 异常 人员 线索 调查 问题 清单
4. 5. 6. 7. 8. 9.
经常无故吵闹、砸东西、打人,不是因为喝醉了酒。 经常自言自语自笑,或者表情呆滞,或者古怪。 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衣衫不整,甚至赤身露体。 疑心特别大,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比如给他下毒,等等) 。 过分话多(说个不停) 、活动多,到处乱跑,乱管闲事等。
2 民政部门
3 残联
下一步治疗方案及康复建议: 药物 1: 用药 药物 2: 用法:每日(月) 次 用法:每日(月) 次 每次剂量 mg mg mg
康复措施
次 每次剂量 次 用法:每日(月) 次 药物 3: 每次剂量 次 1 生活劳动能力 2 职业训练 3 学习能力 4 社会交往 5 其他
经治医生(签字) : 医院名称:
表 1-3
患者姓名: 现住址:
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
性别: 出生年月(公历) : 市(地、州、盟) 号 年 县(市、区) 月 日 街
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区(村)
道(乡、镇) 诊断: 知情同意书签字人姓名: 知情同意书签字人现住址: 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患者本人 监护人 省
亲属
有 有 有 有 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没有
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 有 有 有
10. 自杀, 或者自残。 11. 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
注释:
1. 本问题清单用于精神疾病线索调查, 由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或经过培训的调查员 (如护 士)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 2. 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 3. 每个问题答为“有”或“没有” 。 4. 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任何一条中任何一点症状时, 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 性别、 住址等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 填表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文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文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社会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住院治疗、社区康复和家庭护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指因精神疾病导致病情严重、行为异常,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的患者。

第四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原则是真实、科学、人性化、法治化。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大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经费的投入,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第七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应当以医疗为主,辅以心理、社会等多学科综合干预。

第八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当接受定期的医学检查和评估,确保病情的稳定和康复情况的监测。

第九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当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规范的治疗和康复训练,不得中断或随意更改治疗方案。

第十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当遵守医院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医院的秩序。

第十一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属应当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工作,定期了解患者的病情和康复情况。

第十二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应当保持尊重和礼貌,不得进行侮辱、伤害或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康复第十三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康复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权利,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社区康复应当包括药物治疗、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交活动等多种形式,帮助患者尽快恢复自理能力。

第十五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康复服务。

第十六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与医院、家庭等相关机构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分享康复情况和治疗经验。

第四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护理第十七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庭护理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和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护理服务。

第十八条家庭护理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护理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保山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

保山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

保山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保政办发[2012]15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保山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免费药物治疗实施方案(试行)(保政办发〔2012〕159号)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2〕8号)精神,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全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服务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社区一体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管理网络,建立部门之间、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负责、工作衔接、双向转诊机制,实现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病重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目标,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建立防治机制和网络,提高治疗率,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质量,降低患者危险行为率,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具体目标:(一)规范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提高治疗率;(二)降低危险行为率;(三)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机制;(四)提高社会对重性精神疾病的认知。

二、范围、服药对象和工作内容(一)范围2012年,在各县(区)选定2个乡镇作为试点;201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

(二)服药对象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6类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给予门诊免费药物治疗。

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地贫困患者优先;2.服药能有效控制病情者;3.有固定监护人,且监护人能够有效实施监管;4.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5.患者体检结果符合服药标准;6.患者须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公安方案】鞍山市铁西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公安方案】鞍山市铁西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公安方案】鞍山市铁西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管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做好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监测、预警、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防控工作,严防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办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做好全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检测、预警、救治、救助、管控工作,创建平安铁西,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按照“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严格管控、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全面开展全区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更新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数据,准确掌握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现状与活动轨迹。

完成患者的诊断确认、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危险性等级采取相应的治疗防范、救治、入院前后的管理和服务等有效措施,在全区建立起评估、信息检测、防治管理等一系列工作规范。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综治、公安、卫生、财政、民政、残联、审计、人社、司法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的铁西区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指导督促落实辖区内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社会管理、民政救助、住院治疗、社区随访及居家康复等工作。

我院实施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项目的效果及评价

我院实施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项目的效果及评价
重性精神疾病诊疗 , 双 向转诊 、 社 区/ 乡镇管理 和康复工作 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总结和分析 。结 果 : 重性精 神病管理治疗 项 目“ 6 8 6 ” 是按 照公共
卫生思路运行的精神疾病临床治疗与社 区管 理康 复项 目, 是政府主导 、 全员参与 、 科学支撑 、 社 区为 主的重性精神疾病连续 防治模式 , 只要管理
国家数 据库 。
先 是 收治 易肇 事 肇 祸 精 神 病 人 , 随 之 建 立 咸 宁 市 重 人 开展 诊 断与 危 险 性评 估 , 全 部 资 料 建 档 卡 并 录入 管理 治疗 项 目领 导小 组 , 制定 办 事规 则 , 办 事 程 序 等 1 . 4 . 4 对登 记 的病 人家 属开 展 家庭 护 理 教育 , 向 大 各 项 规章 制 度 , “ 6 8 6 ” 项 目逐 步 迈 入 正 常 的 运 行 轨 众 宣传 重 性 精 神 病 危 害 和 防 治 措 施 , 项 目内容 , 目 道 。3年来 的工作 实 践 证 明 , “ 医 院社 区一 体 化 ” 的
到位 , 培训到位 , 服务到位 , 对保护社会稳定 和提 高重性 精神疾病的防治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结 论 : “ 6 8 6 ” 项 目是具有 中国特 色治疗 重性 精神
疾病的连续防治模式 , 提高 了重性精神病 患者治疗率 , 降低 了危险性行为发生率 。
【 关键词 】 重性精神病 ; 管理治疗; 效果
我 院 实 施 重 性 精 神 病 管 理 治 疗 项 目的 效 果 及 评 价
周 益辉 , 石 顺松 , 孙 全新 , 陈正华
( 湖北科技学院附属第二 医院, 湖北 咸宁 4 3 7 1 0 o )
【 摘要】 目的 : 探讨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项 目 的主 要内 容及有效方式。方 法 : 对我院精神卫生中心 2 0 1 0 年4 月~ 2 0 2 0 1 2年 l 0月 2 8 分 工 负责 , 依靠 现 有 ( 卫生 , 民政 , 公安 ) 的 工作 队伍

精神病人管控公安职责

精神病人管控公安职责

精神病人管控公安职责公安局以防范和化解社会危险因素为重点,以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为突破口,扎实开展重性精神病人管控工作,在赢得各方肯定的同时,减少了一系列社会安全风险隐患。

一、明确职责权限、形成共管合力针对长期以来基层派出所存在的管理范围不明、管理界限模糊等问题,经请示上级机关并与卫计、综治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将“危险等级评定为三级及以上”和“有肇事肇祸前科或明显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作为了公安机关公共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

而对其他无现实危害的一般精神病人,则要求派出所在日常接处警等勤务活动中,必须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综治、民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畅通信息沟通、准确摸清底数积极开展重点人员清理,并与卫计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将卫计部门提供的底数为依据,通过派出所与乡镇、街道、综治、卫计及社区干部对精神病人底数的再次核查,对全区精神病患者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摸排。

目前,共掌握精神病患者102人。

三、因人因情施策、分类强化管理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效管理、保证落地”的要求,建安区公安局完善《重点人管控工作实施办法》。

要求对危险等级评定为三级及以上和有肇事肇祸前科或明显倾向的精神病人依照“一标三实”A类人员,从严管理,见面时责任区民警要做到“四查”,一查患者精神及健康状况、二查监护人管理能力及家庭情况、三查邻居及周边群众的安全感受、四查患者有无肇事肇祸苗头及具体行为,对发现管控对象具有现实危险或监护人无法落实监管责任的,派出所要按照“无缝对接”方式,跟进或参与后续强制送医。

四、依托信息平台、实现一人一档目前,已录入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102人。

与此同时,为确保重性精神病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到位、管理有据,责任区民警对所管理重性精神病人做到了“一人一档”。

所有列管的重性精神病人档案中必须有《精神病人员信息采集表》、家庭主要成员基本情况、《精神病人管控责任书》、肇事肇祸相关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等,在通过档案资料将公安机关管控工作固化的同时,更确保了列撤有据、转送有理。

重性精神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重性精神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重性精神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为了做好我院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明确专职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2、保持人员稳定,提高工作能力。

3、重精管理人员负责医院重性精神病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4、与上级业务部门搞好对接,做好重精病人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5、重精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重精患者入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将出院信息迁回社区管理机构。

6、各临床治疗部门是院内的责任报告部门。

各责任报告部门应做信息交流沟通、建立报告等级制度。

6、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7、医院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正文:---------------------------------------------------------------------------------------------------------------------------------------------------- 滁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抓好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工作,按照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特点,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把救助和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我市精神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录入公安部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滁州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录入卫生计生部门《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的低保、贫困(包括五保、孤儿等特困供养人员)滁州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救助项目门诊医疗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需门诊治疗,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住院医疗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住院治疗精神疾病而产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民政一站式救助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定点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市内治疗精神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救助标准和资金保障(一)救助标准:门诊救助资金,每人每年上限为1000元,限额以下据实结算。

住院救助资金,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及民政一站式救助之后,个人需承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托底保障。

(二)救助资金保障:南谯区、琅琊区、滁州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辖区的救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园区)财政按3:7分担,市财政原则上每年安排150万元包干使用,超出部分由区(园区)财政托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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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的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

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一)原则: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1、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疗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3、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一)项目范围除西藏自治区外,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农村各建立1个示范区。

示范区名单见附件4。

(二)项目内容(即示范区工作任务)1、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电子版和纸质)。

2、随访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

从登记的患者中筛选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由经过培训的个案管理员(精神科医生、社区医生、乡村医生和受过培训的专科护士等)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做好随访记录。

随访要求每月一次。

3、免费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随访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以下简称“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每季度免费进行一次相关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每半年由精神专科医生进行一次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和治疗方案调整。

4、应急处置患者。

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派精神科专业人员,对有急性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提供应急处置(具体见附件2)。

其中,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提供免费应急处置。

5、免费紧急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免费住院治疗”)。

在应急处置的患者中,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需要住院的贫困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费用补助。

2005年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见附件4。

三、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一)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条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居住地在示范区内;2、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要求评定为具有肇事肇祸倾向者;3、城市患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或者农村患者的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当地贫困线确定,以前一年度政府统计资料为准)。

(二)免费药物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对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审查。

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

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药物治疗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费用支付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紧急住院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已经属于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只需要提交免费住院申请表。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结果,以及医院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综合审查。

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

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住院治疗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收治。

医院应按照正常住院程序收患者住院治疗。

(四)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病情(包括暴力行为及肇事肇祸倾向)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定,根据需要对资助患者进行调整。

优先考虑病情严重患者。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统计情况(人数、疾病诊断分类等)报卫生部。

四、招标采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提供的治疗药品建议目录,合理制定计划购买药品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所购药品的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进行登记保存,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一)经费补助内容和范围肇事肇祸病人筛选登记、肇事肇祸病人诊断与危险性评估、病人的治疗随访及管理、免费药物治疗患者的药物、化验及复诊、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患者免费住院治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费用的支付渠道,切实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提高项目目标人群的覆盖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二)报账程序被批准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出院后,医院应将患者或家属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提交示范区项目办公室。

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医院一次性补助每例1500元人民币。

按季度拨付。

(三)经费管理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免费住院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

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己负担。

对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有关疾病的诊疗规定,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接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项目采购的药品。

非项目采购的药品的费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5、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其治疗方案不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费用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院自行负担;已报账的,要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六、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一)纳入项目的患者信息应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

《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专人管理和分级授权管理的制度。

各省和示范区应安排专人负责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

未经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

所有用于教学、参观等演示的患者信息,应设置为虚拟病历,禁止直接演示患者病历。

(二)承担项目任务的医院,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

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三)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组织管理(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负责项目的总体指导、质量控制、评估考核工作;建立《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管理;成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工作;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建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配套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卫生行政人员、精神科专家等组成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工作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项目工作组主要职责是:1、对示范区提供技术指导,开展项目质量控制。

2、对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

3、对获得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资格、诊断、治疗方案和效果等)。

4、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指导。

5、培训项目业务骨干。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项目相关的突发事件。

(三)示范区应按照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卫生、财政、计划、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

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是:1、制定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2、成立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社区患者监管信息资料的管理、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患者资格审查、项目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委会为一体的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机制,组建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过的精神科专业医师、防保医生和个案管理员等组成综合防治队伍,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工作。

4、指定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具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项目中与医疗相关的工作。

(四)指定医院的主要职责是:1、成立由精神科医师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监管治疗组,在项目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社区纳入患者和随访管理、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

2、按《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的规定,向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3、承担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任务。

(五)示范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量(纳入的患者人数、需要随访的患者人数等)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1、登记、上报社区肇事肇祸病人。

2、设立个案管理员,负责:①提供病人线索并联系就医;②对经诊断评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开展随访,填写随访记录;③对纳入免费药物治疗的贫困患者,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根据治疗方案负责随访、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监测病情变化,观察并及时处理药物可能发生的副作用,按要求认真填写治疗病历(具体见《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六)村(居)委会的职责是:1、协助登记、上报辖区内居住的重性精神病人。

2、协助开展病人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3、调查了解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的病人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项目资助条件者提供证明材料。

八、质量控制(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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