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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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技术要求
第一章监理范围
1.监理人对监理标段范围内(包括改移道路、路基、桥涵、隧道、轨道、房屋、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环保、给排水、及其附属工程、其它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等)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对监理标段内全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监督、信息管理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对包括质量保修期在内的全部工作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总体要求
2.监理人应尽一切努力,在与设计、咨询、施工及其它单位的交往中始终支持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尽责、高效而又经济地履行监理服务,确保线下基础工程满足350km/h速度目标值的要求,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实现本标段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建设目标。
3.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须按照业主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和工作要求,依据业主与施工承包人签署的施工承包合同以及业主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其它合同,对本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
4.监理人中方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调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外方对监理标段监理工作的质量负总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各成员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5.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监理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6.借鉴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客运专线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标段实际情况,编制本标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质量控制手册,提出监理控制措施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7.审核专业间的衔接。重点审核工程施工中桥梁与路基,隧道与路基,路堤与路堑,线下基础与轨道,四电与路基、桥梁、隧道及轨道,四电之间,车载设备与地面信号设备,弓网关系等各接口的衔接与系统集成。
8.监理人在施工阶段应加强安全、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规范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实现建设目标。
9.监理人在联合调试(含检测评估)阶段应参与业主组织的联合调试工作,并对
调试中接口技术和检验评估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10.监理人在质量保修期间必须完成对各种设备、设施返修工作的监理。
11.监理过程中涉及投资、质量、安全、进度的重大事项,监理人必须报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 10402-2003)要求,并参考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监理工作的考核除合同约定外,还须遵照《郑西铁路客运专线管理办法》。
13.监理人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理顺联合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分工协作、利益分配等关系,支持监理站的工作,齐心协力履行监理合同。监理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规章制度,用科学的管理手段,认真履行监理合同。
第三章监理工作依据和技术规范
14.监理工作依据
1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和法规。
14.2 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等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14.3 铁道部颁布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科技【2004】78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及混凝土工程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等有关客运专线验收标准以及其它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等。
14.4国家、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项目的文件、技术标准及业主有关本项目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14.5业主与监理人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
14.6经批准的有关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及
《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办法》和业主发布的有关文件。
14.7业主与施工承包人依法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与设计单位签定的《勘测设计合同》、与咨询单位签定的《咨询合同》、业主或施工承包人与供应商签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合同文件。
14.8业主、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方联席会议纪要。
14.9业主向施工承包人下达的年度、季度施工计划,业主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14.10有关本项目监理工作的其它依据。
15.技术规范
15.1 监理人应根据本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特点,应用国际上先进、成熟、可靠、安全的技术和方法开展监理工作。
15.2 在本项目工程监理期间,监理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标准,参考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
15.3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3)、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业主有关监理的工作要求。
15.4在本项目工程监理期间,如有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时,监理人应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监理人机构设置及人员要求
16.机构设置
16.1监理人应设置三级监理机构,即监理站、监理分站和监理组。监理人应在业主或其授权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展开工作,在接到业主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监理合同后,立即按照业主同意的进场计划,组织人员进场,建立相关现场监理机构,并按照业主与合同的要求及时委派监理站长(主办方)、总监理工程师(外方)、副总监理工程师(中方)到岗和陆续开展工程监理前期准备工作。
16.2监理人应建立内部机制,监理站站长由主办方副总经理级领导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及部分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人由外方担任,监理分站站长由副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站站长全面负责监理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工作的质量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