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第九条 以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员提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习。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Leabharlann 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煤矿“六个标准题库”及答案
煤矿“六个标准题库”及答案“六个标准”及政策规定试题(即:省级题库)一、判断题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 × )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应该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 × )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 ? )4、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半年至少排查1次。
( ×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提出的总体思路中指出,要牢固树立“管理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 × )6、《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可以入井。
( × )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 × )8、《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 ? )9、《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
( × )10、《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指出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
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
( ? )11、《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指出应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当煤层赋存条件简单、开采条件适宜时,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应小于200m,推进长度不应小于2500m,原则上以满足推进时间一年左右为宜。
煤矿企业六个标准考试题库
9.11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A、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0.120、《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在全省煤矿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的指导意,11.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122、《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9. 11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存在下列哪些情况的,要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A、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B、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C、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D、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等隐患的答案:ABCD10. 120、《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在全省煤矿推行“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的指导意见》要求培训教育活动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培训主体、分培训层次、分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重点要突出哪些内容的培训,真正是学懂弄通。
()A、岗位操作技能B、瓦检仪器使用 C、隐患识别排查D、自救互救能力答案:ABCD11. 1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其规定的“五个统一”内容包括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和()。
A、统一健康检查B、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C、统一参加社会保险D、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答案:BCD12. 122、《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除()外,煤矿大巷均宜沿煤层布置。
A、有自燃倾向煤层 B、高瓦斯矿井C、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D、有冲击地压危险矿井答案:CD13. 123、《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支护方式。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题干对办矿企业按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级别进行管理。
对达不到企业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实行降级。
支持乙级以上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矿井能力高于本企业所属煤矿总能力的煤矿。
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
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所属煤矿由具有权限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级子公司经整改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所属煤矿由其母公司控股经营管理。
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经查实的、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对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同时吊销矿长资格证。
乙级办矿企业的所属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省级一级以上矿井达标率要求在50%以上。
我省内已有办矿企业是指( )。
鼓励具有等级资质的企业间采取( )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对资金、人才、管理、安全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办矿企业在( )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办矿企业,暂扣其( )。
甲级资质要求办矿企业近三年平均百万吨死亡率( ),安全培训机构达到( )。
对于评定达不到( )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条件必须达到( )企业标准要求,才允许开工建设。
对经评定连续( )年达到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可不受企业规模档次限制,升级为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的等级。
对于升级为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的企业,一次只升一个级别,累计最多不超过( )个级别。
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 )年整改达标。
在等级审核评定过程中,办矿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按( )企业对待。
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经查实的、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企业( )年内不得升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正>晋政发[2007]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总页数】5页(P14-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21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供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J], ;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投入方式暂行规定的通知 [J], 无
3.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无
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地方志审查验收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第二轮修志行文规定的通知 [J], 无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6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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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西省能源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7 关于开展办矿企业首次等级审核评定工作的通知
8 关于第一批煤矿办矿企业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告
9 关于第二批煤矿办矿企业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告
10 关于开展办矿企业年度等级审核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9年5月5日 文件号
晋煤规发(2012)500号 晋煤规发(2012)501号 晋煤规发(2012)502号 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 晋煤办基发(2012)505号 晋煤办发(2012)866号 晋煤规发(2012)619号 晋煤规发(2013)165号 晋煤规发(2013)586号 晋煤规发(2013)1859号
24 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 25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
晋煤办基发(2014)283号 晋煤办基发(2013)493号
附件
山西省能源局公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1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
2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3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的通知
4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
5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通知
6 关于《山西省办矿企业标准》等五个标准贯彻落实责任分解的通知
矿办矿企业标准〉等六个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的通知
13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煤矿六个标准推进措施的通知
14 关于印发"六个标准"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15 关于对部分现代化示范矿井试行安全免停免检管理新模式的意见
16
关于认定山西霍尔辛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两座矿井为安全免停免检 矿井的通知
山西省煤矿“六个”标准化管理标准矿井考核及评分标准(-年度)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贯彻落实考核及评分标准
注:企业等级达标率;按经评定为相应等级的企业数量占按企业规模统计企业等级数量的比例计算;降级的企业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贯彻落实考核及评分标准****市(集团公司)
此表为对地市、集团公司考核表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矿井考核及评分标准(年度)
xxx煤矿(公司、井)年月日
煤矿负责人:
1、得分90分以上为一级管理标准煤矿;得分80、89分为二级管理标准煤矿
得分70、79分为三级管理标准煤矿;70分以下为不达标矿井
2、总分为100分,单项得分最低分为零;不涉及的项目按本项目最高分90%打分
附件7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及评分标准。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
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45号)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生产、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煤炭产业政策,以及本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煤矿、从事煤矿建设、生产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煤炭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生产技术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并按有关证照规定的内容依法生产、经营。
第六条煤矿建设、生产应当具有经省、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能够满足开采需要的矿井地质报告。
生产矿井每5年要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报告的修订工作,并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煤矿建设要与矿井设计规模相配套,不得批小建大。
未经省级及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第八条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当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施工队伍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进行建设。
矿井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竣工。
第九条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120万吨/年,受地质构造等自然因素限制的,不得低于60万吨/年。
现有生产矿井经改(扩)建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新投产矿井原则上3年内不准进行改扩建。
第十条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应当实行机械化开采,推广应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和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
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区块,推广应用短壁综采采煤工艺,薄煤层推广应用刨煤机,淘汰炮采采煤工艺。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五个标准》学习要点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
2、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
3、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
4、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
5、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
6、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
7、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是当增加井筒数量。
8、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
9、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
10、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
11、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
12、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
13、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
14、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15、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
16、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省煤炭厅 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规发…2012‟50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规范煤矿办矿秩序,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冶金行业)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
山西省煤矿管理建设五大标准(内容附后)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3
≥15 企业所属矿 井严格执行 领导带班下 井、挂牌包 矿和“五人 小组”包保 责任等制 度;落实煤 矿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遵 守煤矿“三 大规程”; 落实瓦斯、 水患等重大 灾害防治机 构、人员、 资金及安全 措施等。
≥200
≥10
≥30
≥2
≥10
≥1
≥2
≥0.3
≥0.5
备注: 1、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两项指标有一项符合即可; 2、企业规模指煤矿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所属的生产煤矿、建设矿井(含露天矿)能力之和; 3、煤矿主要专业指采煤、矿建、通风、安全、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 4、露天矿机械化程度须达到100%。
45%
建立 培训 机构
丁级
<120
中级
中型及以上 ≥5
≥15
≥70
近三年 平均年 达省规定最 ≥70 死亡人 低等级标准 数不超2 人
建立 培训 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健全,包 括:1、生产 技术机构,2 、安全机构, 3、“一通三 防”机构,4 、地质及防治 水机构,5、 机电运输管理 机构,6调度 及应急救援管 理机构。且以 上机构要按规 定配备相应的 专业人员.
特级
大型≥8
≥95
≥85
60%
≤0.2
二级
甲级 ≥1000<5000
高级
中型及以上 ≥6
≥150
≥90
≥80
55%
≤0.3
三级
乙级
≥300<1000
中级
中型及以上 ≥5
≥90
≥85
≥75
50%
≤0.5 近三年 平均年 死亡人 数不超2 人
三级
丙级
山西省六个标准
矿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 ),查明井田范围内的 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
A、隐患排查#B、地质勘查#C、安全检查
、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
和生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要求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 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
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
力。
答案 题型
B
单选题
B
单选题
C
单选题
A
单选题
A
单选题
C
单选题
B
单选题
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晋政办发【2012】34号)要求:对发生( )以上事故的煤 矿企业,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
A、较大#B、重大#C、特别重大
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 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
A、30#B、40#C、50
)%,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
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
理,开展“( )”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 A、人人都是班组长#B、人人都是通风员#C、人人都是监督员
井下空气温度预测,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 )必须采 A、24°#B、25°#C、26°#D、27°
C
取降温措施。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积 极推广( )工艺,条件具备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
六个标准
《山西省煤炭系统“六个标准”资料汇编》摘要一、《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1、七高一文明:高标准、高科技、搞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化文明。
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
3、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支护方式。
4、刮板机应选用大功率、大运量刮板机输送机,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转载机输送能力不低于刮板输送机的运输能力。
5、矿井提升系统设备及其控制方式应确保先进、可靠,实现远程控制,主要固定岗位应具备无人值守条件。
6、立井提升电动机功率在80kw及以上的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与电动机的连接方式宜选用低速直联,主电动机的冷却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控制。
7、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
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米。
8、井下主煤流运输机连续运输,应设二级破碎环节,转折点应设除铁器设施;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防爆变频驱动方式;长距离直线运输时,应采用中间驱动,减少搭接;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
9、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
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以实现从地面到井下工作面联系运输,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两种以上辅助运输方式。
长度超过1500米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人员上下主要倾斜巷应采用机械运输人员。
10、主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
11、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定。
12、完善各类技术资料,及时填汇和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和报表。
13、矿井水处理率100%;出井矸石综合利用处置率100%。
14、矿井要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专职老师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及档案管理,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到位的员工不得上岗。
建立培训技术熟练现代化员工的机制,熟练工人比例不断提高。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的要求,我厅对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由省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处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厅务会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次共清理了规范性文件163件,决定保留62件,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23件,废止或停止执行78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2件);
2、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3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78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 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 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
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
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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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规发〔2012〕501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规范煤矿办矿秩序,提高煤矿办矿水平,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全省办矿企业大幅减少,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为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办矿水平,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推动全省煤炭行业走上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煤矿办矿企业标准:
一、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
1、按照创新办矿管理模式的思路,以办矿企业的规模、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百万吨死亡率、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企业所属矿井综采、掘进机械化程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现场管理和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设立《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以下简称“企业等级标准”,见附表1),对办矿企业按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五个级别进行管理。
2、对我省境内已有办矿企业(指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已批复的办矿主体企业及在省煤矿重组整合办备案的二级子公司、独立煤矿企业和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对照“企业等级标准”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对应企业规模档次,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条件全部符合的,评定为相应等级。
对于评定达不到丁级标准的视为无等级企业。
3、严格新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条件。
新开办煤矿的企业须符合《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职称及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办矿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等条件至少达到丁级企业标准要求,否则企业所属煤矿不得开工建设。
4、对有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不得新开办和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所属煤矿由具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能力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
二、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5、对全省已有的办矿企业在本标准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等级首次审核评定。
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对已有办矿企业实行等级年度审核评定,审核评定结果在省煤炭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告,在煤炭厅备案。
企业所属煤矿全部为建设矿井的,对照《企业等级标准》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安全培训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所属矿井现场管理情况等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待企业所属煤矿建成投产后,办矿企业及时申报等级审核评定相关材料,省煤炭厅按照《企业等级标准》全部条件进行等级审核评定。
6、鼓励办矿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对经评定连续三年达到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可不受企业规模档次限制,升级为高于企业规模对应的等级,一次只升一个级别,累计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别。
7、对达不到企业等级标准条件的办矿企业实行降级。
在企业年度等级审核评定时,对照“企业等级标准”每有一项条件不符合,企业等级降低一级,直至无级别。
三、积极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8、对资金、人才、管理、安全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办矿企业在资源配置、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煤矿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在对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进行初审时,优先支持特级、甲级企业配置接替资源和新建煤炭转型项目所需煤炭资源,支持乙级企业配置矿井接替资源;支持特级、甲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各类煤矿,支持乙级企业在全省范围内新开办和兼并重组矿井能力不高于本企业所属煤矿总能力的煤矿。
9、鼓励具有等级资质的企业间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办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四、明确职责程序,确保审核评定工作优质高效有序开展
10、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办矿企业等级的审核评定工作;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和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负责组织所属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各办矿企业负责本企业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申报工作。
11、在企业等级首次或年度审核评定时,办矿企业填报《全省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审核)表》。
八大煤炭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公司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由集团公司本部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其中: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公司二级子公司等级审核评定申报材料需由公司注册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山西正华实业公司申报材料由省监狱管理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其他办矿企业申报材料由办矿所在地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并加注意见后统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未在山西省境内注册设立管理煤矿子公司的省外办矿企业,其所属煤矿按独立煤矿企业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
12、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
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停止其所属煤矿的生产、建设、经营活动,暂扣其所属煤矿的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所属煤矿由具有权限的办矿企业兼并重组;二级子公司经整改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其办矿资格,所属煤矿由其母公司(或母公司其他具有相应等级的子公司)控股经营管理。
13、在等级审核评定过程中,办矿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等级审核评定材料的,按无等级企业对待。
有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一经查实的、同一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对企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企业三年内不得升级。
企业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等级审核评定工作中有违反规定和其他违纪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附表:1、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附表
2、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审核评定申报(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