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最新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如何处理个人税务服务中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是个人税务服务中常见的两种企业类型。
在处理这两种企业的税务服务时,需要了解其特点和相关税务规定,合理规划税务策略,确保合规遵法并最大化税收优惠。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税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独立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及责任的企业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税务服务的一些建议。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需按照年度所得额进行适用税率计算,并按季度或月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确保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一环。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费用抵扣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合理而合法的费用抵扣是为了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
例如,租赁费用、员工薪资、采购费用等可以作为费用抵扣的范畴。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扣费用必须能够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证明文件,合规合法地进行申报。
除此之外,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考虑申请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个人独资企业的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即按照销售额扣除一定的费用后再计算所得额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法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更多个人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根据合伙合同共同经营,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的税收处理需要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税务政策进行合规操作。
首先,合伙企业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按照比例分配,也可以按照不同成员的约定来分配。
税务处理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遵循相关税务规定,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等问题。
其次,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法人企业的纳税义务进行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款缴纳方式,确保及时缴纳税款。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口径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口径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8、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2024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2024是怎样的一、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缴税?法律常识:个人独资企业交税方法如下: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收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两种计算方法。
二是收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50%-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什么税一、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什么税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报个人所得税的方法:1、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财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应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个人买卖房屋交什么税个人买卖房屋交的税如下:1、增值税,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个人所得税,按照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来收取,满五年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按照房屋全款的0.05%交纳;4、交易费,房屋总面积每平方米3元;5、附加教育费,按照营业税的2%收取;6、城建费,按照营业税的7%收取;7、中介费,一般是房款的2%到3%。
如何计算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何计算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预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预缴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投资者应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中间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一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每个投资者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
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分配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是按年计征的,那么,要将计算出的所得额换算成年所得,然后计算年应纳税额,然后再换算预缴税款。
假如全年经营,第一个月计算出的所得额是1,那么换算成全年所得为12,按12寻找税率。
假如计算出的年应纳税额为A,那么应当预缴个人所得税为:A/12。
然后第二个月末计算出1-2月的所得额是3,那么换算成全年所得为18,按18寻找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doc 8页)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doc 8页)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17•【文号】国税函[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私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区别:
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从本质上说二者没有什么区别。
有一种说法认为私营企业泛指除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所
有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是指规模比较大的私营企业。
大体上,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是俩个可以等同的概念,不同的是,民营企业是根据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派生而来的,是一个很不规范的概念,而私营企业却是一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概念。
私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在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在界定了私营企业的概念后,同时描述了私营企业的特征,这包括:1 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 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有八人以上的雇工。
3 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该条例又规定了私营企业的类型,第六条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 发布 《 电信 企 业增值 税征 收管 理 暂行 办法 》 的公 告
( 2 0 1 4 年5 月1 4日 国家税 务 总局公告 2 0 1 4 年第 2 6 号)
为 明确 营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后 电信 企业 总 分 机 构缴 纳 增
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则在其首次
五、 非居民与投资链条上一方或多方形成关联关 系的,
应 向税 务机 关 提供关 联 交易 定价 原则 、 方法 及 相关 资料 。不 提 供 资料 或 提 供 资料 不 足 以证 明相关 联 各 方交 易 符 合 独立 交 易原则 的 , 税务 机关可 拒绝 给予相 应 的税 收协 定待 遇 。
发生但税务处理未完结的事项 , 按本公告执行 。
特此公 告 。
简称增值税条例 ) 、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实施 办法》 ( 以
下简称试点实施 办法 ) 及现行增 值税有关规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国家税 务 总局
电信企业 , 是指中国电信集 团公司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公司、 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
规定 处理 。 问题公告 如下 :
个 体工 商 户 、 个人 独 资企 业和 合伙 企业 因在 纳税 年度 中
间开业 、 合并 、 注销及其他原 因, 导致该纳税年度 的实际经营 期不足 1 年的,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
四、 非 居 民或 其 委 托代 理 人拒 绝 提 供 资料 , 或 提供 的资 伙 企业 自然人 合伙 人 的生产 经 营所得 计算 个 人所 得税 时 , 以 个 纳 税年 度 。投 资 者本 人 的费 用 扣 除标 料不能区分非居 民委托投资收益与投资链条上其他各方报 其 实 际 经 营 期 为 1 酬的, 税 务机 关应不 予批 准相应 的税 收协定 待遇 。 准, 应 按 照其 实 际经 营月 份 数 , 以每 月 3 5 0 0 元 的减 除标 准 确
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
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0-09-19字体:【大】【中】【小】注释:条款失效。
附件1.第六条(一)修订,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
注释:条款失效,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的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代保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问:对纳税人外购货物进行分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生产性行为对待?答:对纳税人人事外购进行分包装后销售的,在征税时按生产性行为对待。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最新税率表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最新税率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最新税率表20xx 年 10 月 1 日起新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算法如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分级税率-速算扣除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取最低值):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耗后的余额自从新个税法改革后,个人独资企业的新税率计算标准让很多客户头疼,今天就几个具体的数值做个充分的举例说明:一、开100万发票计算方法第一步1,000,000*10%=100,000第二步100,000*20%-10500=9,500第三步1,000,000*3.3%+9500=42,500因此,开100万发票的总税金是 42,500 元,折算下来,综合税率在4.25%左右。
二、开200万发票计算方法第一步2,000,000*10%=200,000第二步200,000*20%-10500=29,500第三步2,000,000*3.3%+29,500=95,500因此,开 200 万发票的总税金是96,500 元,折算下来,综合税率在4.78%左右。
三、开300万发票计算方法第一步3,000,000*10%=300,000第二步300,000*20%-10500=49,500第三步3,000,000*3.3%+49,500=148,500因此,开 300 万发票的总税金是 148,500 元,折算下来,综合税率在4.95%左右。
四、开400万发票计算方法第一步4,000,000*10%=400,000第二步400,000*30%-40500=79,500第三步4,000,000*3.3%+ 79,500=211,500因此,开400万发票的总税金是211,500元,折算下来,综合税率在5.29%左右。
五、开500万发票计算方法第一步5,000,000*10%=500,000第二步500,000*30%-40500=109,500第三步5,000,000*3.3%+109,500=274,500因此,开 500 万发票的总税金是274,500 元,折算下来,综合税率在5.49%左右。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所得税如何计算?彭怀⽂《国务院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2000年1⽉1⽇起,对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产经营所得,⽐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征收个⼈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6号⽂件精神,切实做好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所得税征管⼯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以下简称《规定》),对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产经营所得征收个⼈所得税作出了详细规定。
⼀、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纳税⼈的范围(⼀)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规定》第⼆条解释,本规定所称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1)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个⼈独资企业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的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条例》登记成⽴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3)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的负⽆限责任和⽆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独资、个⼈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纳税义务⼈的确定1.《规定》第三条规定,个⼈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以下简称投资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合伙⼈是⾃然⼈的,缴纳个⼈所得税;合伙⼈是法⼈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合伙企业⽣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表( A类 ) 第 四行 “ 润 总额 ” 改 为 “ 际 利 润 额 ” 填 报 说 明 》 利 修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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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2 1 %、. %、4 2 %的标 准 内据 实 扣 除 。 5
四 、 体 工 商 户 、 人独 资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个 个
发 生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用 不 超 过 当年 销 售 ( 营业 ) 人 收 1 %的 部 分 , 据 实 扣 除 ; 过 部 分 ,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5 可 超 准
据 实 扣 除 。 同 时 对 条 文 的顺 序作 相应 调 整 。 ” 《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发 ( 于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财 关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规 定 ) 通 知 》( 税 的 财
[0 0 9 号 ) 件 1 六 条 第 ( ) ( ) ( )( ) ( 项 2 0 ]1 附 第 一 、二 、五 、六 、 七)
将 部 分 竹 制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提 高 到 1%。 具 体 商 品 名 称 及税 1 号 见 附 件 1略 ) ( 。 二 、 消红 松 子 仁 、 分 农 药 产 品 、 分 有 机 胂 产 品 、 杉 取 部 部 紫 醇 及 其 制 品 、 香 、 银 、 号 锌 、 分 涂 料 产 品 、 分 电 池 产 松 白 零 部 部 品 、 素 阳极 的 出 口退 税 。 体 商 品名 称 及 税 号 见附 件 2 略 ) 碳 具 ( 。
转 扣 除
五 、 体 工 商 户 、 人独 资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个 个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本条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除税法或其它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企业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按税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规定进行分期折旧或摊销。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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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表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调整其价款、费用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第十五条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
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十七条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
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会计报表。
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编码:申报期:年月日至月日金额单位:元附件3: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纳税人编码:申报期:年月日至月日金额单位:元附件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
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要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二)表中项目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
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于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