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新编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法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及其内设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基础,旨在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采购质量和经济效益。
该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条件和限制,并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政府采购的透明化和公开竞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的项目、标的物和需求,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公开,以确保供应商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成交和履约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合理、公正、透明的评标方式确保供应商的权益。
三、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订前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质量标准、价格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支付和索赔等操作,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惩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处,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环境。
五、政府采购的评估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并明确评估结果对于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申报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优化评标方式和改进采购管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2000.09.11实施日期2000.09.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资格预审机关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三开标时间和地点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六投标语言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四定标地点日期五中标人名称地址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公告内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四更正内容五联系人联系方式第十二条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第三章信息公告程序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第十六条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第十七条中标公告提交程序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为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快捷高效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发布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四章违规处罚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财库〔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现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12月26日附件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预算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
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集团公司采购透明度,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信息,是指依照集团公司采购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等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各采购单位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对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对公司采购网站建设、运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采购信息应当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集团范围内的采购信息应当在集团公司采购网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集团公司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采购信息。
集团公司采购网应当自收到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四条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指定媒体应当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得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
第十六条采购人未在集团采购信息网上发布采购项目信息的,由集团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涉密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应当做脱密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鲁财采〔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信息发布主体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确需更改或撤销的,须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更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经该信息相关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预算级次分别报经省及所属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发布时间:2010-12-3011:35:56来源:未知作者:a dmin 点击:16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解读
与《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的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方面的管理办法相比较,本《办法》的立法特点突出表现在:对信息公告管理原则的确立和对指定媒体管理的规定,并且公告的范围和内容也有较大的增加和创新。
既结合了我国当前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又充分借鉴了国际政府采购立法的经验,有较强的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发布原则本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的原则,即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
基本体现了今后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工作思路和要求。
信息媒体的统一和集中,有利于建立并形成全国或全省区域内统一、开放和无形的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门的职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两大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信息公告管理公告应体现“一致性规则”,在不同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内容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时间不一致的,“从早不从晚”。
信息发布部门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对发布媒体的规定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有“级次”之分,发布顺序应“先部后省”,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
建议各省加快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站)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信息的“无缝链接”。
金额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购信息除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外,还应在其他社会公共媒体或专业媒体公告“简要资讯”。
公告内容本办法第8条对除涉密以外,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进行了规定,基本可包括政策文件、监督考核、采购项目等3大类8方面内容。
执行时应注意,除招投标信息外,其他7种信息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字号】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颁布时间】 -11-23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它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媒介发布的8种采购信息示意图第6条 资格预审信息发布内容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发布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四项。
1.资格预审的机构名称。
2.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3.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4.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7条 公开招标发布内容采购公开招标发布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五项。
1.公司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2.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3.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提交资格申请、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第8条 中标发布的内容采购中标发布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公司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2.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3.项目招标发布日期,定标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第9条 采购信息更正发布内容采购信息更正发布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公司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2.原发布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发布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第3章 采购信息发布与变更管理媒介发布的8种采购信息资格预审信息公司采购目录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按规定应发布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的变更投诉处理信息违规通报。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鲁财库[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3]16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由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可以指定本地有影响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介,应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人大、政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三)资格预审信息;(四)政府采购目录;(五)公开招标信息;(六)采购结果;(七)中标信息;(八)违规通报;(九)投诉处理信息;(十)上述信息的变更;(十一)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采购管理最首要的职能,就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下文为大家提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政府采购是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于2000年9月11日印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方便公众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该通知适用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XX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行为,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该办法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XXX、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一)资格预审机关;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送审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是公开招标的重要信息,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公告。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业务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采购业务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和范围第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限。
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采购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应当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按照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第十条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合同履行情况等;(二)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评审报告、投诉处理决定等;(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等;(四)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三)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限和程序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时限:(一)采购公告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次日公布;(二)中标(成交)结果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次日公布;(三)合同履行情况信息,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公布;(四)其他信息,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办法
采购意向公开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采购行为,适用于各部门采购需求由本部门自行安排,采购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公开采购意向程序1.府采购单位应当在拟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意向书前将采购项目的情况予以公开,并向有关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2.府采购意向书的公开应当实行分类公示,重大采购项目及其有关情况应当在全国性报刊、有关网站和社区等公众媒介公开,并向有关供应商、贸易企业及其他有关人士发出征求意见的公告。
3.府采购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项目要求,对收到的情况予以审查,对有关供应商、贸易企业等有关人士所提出的技术和财务报价方案,政府采购单位应当进行审核评审,依法形成评审结果。
4.府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意向书公告下达到社会公众知晓,重大采购项目并应当将采购决定及评审结果在全国报刊、有关网站等公众媒介公开。
三、公开采购意向的要求1.府采购单位应当设立受理采购意向书的联系窗口,将采购项目的情况予以公开,并向有关人士公开征求意见;2.府采购意向书及其相关文件、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全面地公开;3.府采购单位采购意向书应当规定公告期限和报价期限;4.府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公布采购项目情况,不得变更采购项目的重要内容,不得限制采购的参与者的人数和范围;5.购项目应当受政府采购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报价书的处理,应当公开、公正、公平;6.府采购单位采购行为应当公开,单位采购结果应当及时向全社会公布;7.府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供应商;8.府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完善采购结果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开采购成果情况。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政府采购单位和有关职能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理。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深财购[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7日深财购[2004]13号)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二)依照有关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三)对区政府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凡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范围及内容第六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进行公告:(一)国家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资格预审信息;(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政府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录;(七)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的考核结果;(八)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咨询专家等违规情况的通报;(九)投诉处理信息;(十)上述信息的变更;(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管理制度
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管理,提高采购代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采购代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包括政府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三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是指政府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工作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的招标信息、标书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的公告。
第四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廉洁的原则,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公正、诚信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发布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第五条发布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第六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应当明确标明发布的日期、截止时间、招标范围、标书购买方式、投标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发布媒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采购代理信息公告发布要求,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
第三章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管理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规范公告的发布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公告发布部门或负责人,负责审核和管理采购代理信息公告。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审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监测和跟踪机制,及时获悉信息公告的发布情况,并进行记录备案。
第四章采购代理信息公告保密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代理信息公告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人员和机构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信息保密措施和控制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代理信息公告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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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9月11日
附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
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
(三)政府采购目录;
(四)公开招标信息;
(五)中标信息;
(六)违规通报;
(七)投诉处理信息;
(八)上述信息的变更;
(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和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六)投标语言;
(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
(四)定标地点、日期;
(五)中标人名称、地址;
(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公告内容: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标的名称;
(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
(四)更正内容;
(五)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三章信息公告程序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
第十六条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
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第十七条中标公告提交程序。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同时,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为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快捷、高效,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发布制度。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