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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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

xx消防局

(2006)303号文件《上海市大型物流仓库消防设计若干规定》

二、一般规定

1、本规定适用本市单层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

和多层占地面积大于9600 m2

的大型物流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三、灭火救援设施

1.仓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6米,消防车道与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5米

2.仓库的两个长边应设置灭火救援场地,其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外墙上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或室外楼梯)

四、消防设施

1.仓库必须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距仓库基地150米范围内的天然水源,应设置可靠的消防车取水设施

2.仓库内必须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库区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大于80米,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得大于50米,且应设置消防水喉

4.仓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货架内喷头与其它喷头的报警阀应分别设置。喷头布置应避开易熔采光带和屋顶排烟窗

5.仓库应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每层应在踢脚线近楼梯部位设置排水口

6.仓库内应设置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等早期火灾报警系统

7.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当仓库建筑高度大于12米时,必须设置自

3.1.3xx类仓库,储存难燃烧物品

戊类仓库,储存不燃烧物品。

3.1.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

1.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2.9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才哟个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单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时可设置一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8.3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

8.3.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的厂房(仓库)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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