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及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三条通过我行发生涉外收付款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客户),应按外管局要求和我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对公客户在办理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
第四条通过我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使用的凭证为《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报单》)、《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境外汇款申请书》)、《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以下简称《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其中《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作为我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包括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六条申报号码按外管局要求编制,共22位,由国际业务系统自动生成。
编码规则为: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包括四位金融机构代码),第13至18位为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我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第七条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具有唯一性。
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由总行或获授权分行向所在地外管局申领,我行机构信息要素发生变化,如迁址、更名、撤并等,应按所在地外管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的管理、检查、监督及指导,兼xx地区支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上报、支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变更及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准入申请等工作。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 汇发2011 1号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以下简称“间接申报”)的核查工作,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以及《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其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间接申报核查方式包括间接申报非现场核查(以下简称“非现场核查”),是指通过运用与间接申报统计相关的辅助核查软件及其他核查手段,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间接申报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是指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前往银行和申报主体工作场所,现场调阅与涉外收付款相关的原始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对申报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四条各分支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的管理原则:(一)负责对辖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的间接申报业务进行培训、核查和考核;(二)负责对其下级外汇局间接申报核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三)应及时处理上级外汇局反馈的核查结果并将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下级外汇局,督促其与辖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核实或修改;(四)核查工作应落实到岗;(五)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其他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其他部门反馈的数据问题总结核查工作经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二章第五条非现场核查主要是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外汇局版)中涉外收付款数据和单位基本情况表有关情况的核查,以及综合查询系统电子数据的核查。
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查主要包括对涉外收付款申报电子数据的导(录)入及时性和完整性、信息要素的表面一致性、信息要素的内部关联关系和逻辑关系正确性,以及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内容的核查。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文号】汇发[2006]5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5日)废止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6〕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指南
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指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出口收汇企业可以通过外汇金宏系统(企业版)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和核销专用信息的网上申报。
一、企业网上申报操作流程:1.提交网上申报申请。
企业可以在银行《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申报方式”选择“网上申报”,或填写《申报及核销信息回执》,并将上述表格盖公章后提交银行。
2.新增业务操作员。
企业收到银行为其开通网上申报的“用户信息表”后,即可设置业务操作员。
(1)管理员用户登陆,网址/asone/,填写项目如下:(2)新增操作员:点击增加,进入增加页面填写用户基本信息,填写要求如下:用户基本信息填完后进行角色分配,点击未分配的角色列表下的企业业务操作员,将其移动入已分配的角色列表后保存,点击确定即业务操作员增加成功。
3.业务操作员进行网上申报(1)用户通过新设的业务操作员及密码登陆原网址,修改密码后进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2)对于已解付的收入款,企业于收汇次日14:00之后,登陆企业版进入申报单管理-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录入,系统将自动显示未申报信息,点击申报号码录入申报信息。
(3)企业所需填写的申报信息及要求具体如下:填写完整点击保存后即完成申报。
(4)如为出口核销项下收汇,系统会自动提示是否直接进入核销信息专用信息录入,选择确定则直接进行核销专用信息录入,如果选择取消,以后可进入出口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 (境内收入)进行填写,多个核销单号之间用半角逗号隔开.填写核销单号及核销金额后点击保存即完成核销信息申报。
(5)错误信息修改。
银行审核未通过退回的申报信息,企业须进入涉外收入申报单-审核反馈疑问中进行修改;如企业自主发生的申报及核销信息修改,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修改,或出口核销专用联-核销信息修改中进行修改。
二、网上申报操作流程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
[收付凭证的格式和内容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65号)。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提供基本情况信息。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的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国发[200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一)基本规定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3、各行应将申报单置于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其与非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所进行的全部经济交易,即申报主体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而是通过境内银行转报。
作为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的主要数据来源,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是了解一国对外贸易、服务、资本及金融交易情况的基础数据,也是掌握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趋势,规避外部风险,把握发展先机的重要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指出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境内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定义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本文整理出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规范,供参考。
一、单位基本情况表1.单位基本情况报的基本填写要求(1)对机构名称合法性的填写要求①机构名称不能为简称②机构名称首字符前不能有空格,中文名称当中不应当包含空格。
③中文名称中的括号应在中文全角状态下输入。
④名称中不应含有、!等特殊字符以及*、%、#等乱码。
(2)经济类型与机构名称之间的逻辑关系核查①名称中包含“代表处”时且投资者国别不为空时,经济类型应为“390其他国外投资”或“290其他港澳台投资”。
②当名称中含有“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应为“160股份有限(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00境外机构”中的一种。
③当名称中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20集体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④当名称中含有“有限公司”时,经济类型肯定不是“110国有全资”、“171私有独资”或“172私有合伙”。
⑤机构名称最后为“厂、局、厅、法院、委员会、政府”字样时,其经济类型代码应为“100***”、“110***”等1开头的代码。
⑥机构名称中包含“使馆、领事馆”字样时,其经济类型应为“900其他”。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版.docx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核查规则(2017年版)
本规则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制定。
本规则包含四部分内容,分别是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申报数据及时性核查、完整性核查以及准确性核查。
规则类别分为“错误数据”和“疑问数据”两类。
本规则以筛选错误或疑问数据为出发点,即被核查规则拦截的数据为错误或疑问数据。
本规则以“反向拦截”的要求为主,“正向通过”的要求较少。
“反向拦截”是指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正向通过”是指不出现关键信息则为错误或疑问数据。
交易编码为“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和“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的申报数据适用集中或轧差数据核查规则,不适用其他规则;还原数据适用其他规则。
1该部分的核查只针对《涉外收入申报单》,在《涉外收入申报单》中,该项名称为“收入类型”。
数据在导入外汇局相关系统中后,名称变为“收付款性质”。
2规则中的“%”是指计算机中的通配符,代表任意汉字。
3指绝对值。
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一、基本规定(一)境内机构或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的支出款项(包括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或通过银行从境外获得的收入款项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分为五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汇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汇申报单(对私)。
(三)所有申报单的填写必须确保申报质量,要求申报信息范围完整,数据准确,传送及时。
(四)各支行应由专人从市分行清算中心领取各种统计表及申报单(凭证),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同时从银行领取,企业领用贸易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银行应逐笔登记。
二、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写(一)银行对于初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对公单位,应要求其填写《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审核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款或对外付款,同时应及时将基本情况表录入系统。
(二)银行应审核对公单位提供的如下材料并将有关复印件留存:1、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2、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复印件3、外汇使用证复印件或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三)单位名称应填写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不能有空格;非居民对公单位可用英文名称。
(四)银行录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时,必须查验开户单位的代码证书,对没有代码证书的单位,应要求其到当地技术监督局申领,银行不得随意编制单位代码。
(五)企业属性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企业所属行业应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主营业务按照国际收支相关分类填写和录入;(六)应填写和录入企业在本银行开立的所有各币种账户号码(包括人民币账户号码)。
所属外汇局代码应填写和录入对公单位所在地区的外汇局代码。
如企业更换单位名称或地址,银行及时录入更新,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不得有空缺。
三、涉外收入申报(一)各支行会计部门要根据省行的报文按时处理当天的收汇业务,及时通知收款人,并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统计表”,(通过查询此系统可查涉外收入款是否进入待核查帐户)统计表必须载明收款人名称、收汇币种、金额、收汇国别、结算方式及银行业务编码。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称“网上申报系统”)操作使用、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用于采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以下称“间接申报”)和贸易进出口核销相关数据的专用电子系统,分为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
申报主体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外汇局”)、办理间接申报业务的境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境内银行”)以及开通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称“网上申报主体”)。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外汇局分支局应按照属地原则,指导督促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相关工作;境内银行应指导、培训并协助网上申报主体,审核相关数据,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网上申报主体应向境内银行反映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问题,接受境内银行的指导审核以及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外汇局、境内银行及网上申报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网上申报系统安全,并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保密的相关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分工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答复外汇分局相关问题咨询;(二)制定和调整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指导督促外汇局开展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三)制定和调整网上申报系统与进口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以及数据归并关系;(四)负责境内银行接口方式切换、银行接入点变更、系统上线工作。
(五)负责维护系统参数、公共代码数据;(六)负责定期清理历史数据;(七)负责网上申报系统应急处理;(八)考核、考评外汇分局网上申报系统相关工作以及其对下级局及辖内银行的指导情况;(九)负责网上申报系统运行维护。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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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续)Fra bibliotek境内银行:
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 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 信息等职责。
审核内容:
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二零一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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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国际收支统计
1. 中国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体系介绍
国际收支统计基本概念及制度框架 国际收支统计当前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操作规程修订
修订要点概述 具体条款内容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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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国际收支基本概念及制度框架
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发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汇综发[2008]16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汇综发[2009]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有关事项 的通知》(汇综发[2009]101号)
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 ,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 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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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续)
申报单号码: 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2位。第1至 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 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 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 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基础信息:是指涉外收付款和贸易进出口核销所需的境内收付款 中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基础信息必须通 过接口方式报送。 申报信息:是指申报单中由申报主体填写的除核销专用信息外的 信息。申报信息可以是申报主体填写的纸质申报单中的内容,也 可以是申报主体通过网上填写发送到银行的内容。申报信息可手 工录入系统,或者以接口方式导入系统。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为规范我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一、国际收支概念: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的定义,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记载了特定时期内一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交易;大部分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其内容包括货物、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它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及被列为转移项目的交易(如礼赠)。
国际收支涉及了交易,因此处理的对象为流量而不是存量。
就是说,国际收支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事件,而不是某一时点存在的经济资产和负债的总量。
二、国际收支体系:有六大体系,涵盖了整个涉外收支申报行为,具体为: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2、汇兑申报;3、直接投资统计申报;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5、证券投资统计申报;6、境外帐户统计申报。
本操作规程为第一种,即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申报而制定。
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概念: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申报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行为,其资金的进出是通过银行汇入、汇出,与汇兑申报有一定的区别,后者是指与人员进出我国国境相联系、以外汇兑换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兑换外汇的行为,所称外汇仅指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现钞。
四、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凡是居民与非居民的交易,均应申报。
现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已扩展为所有非银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银行办理的对境外收付汇业务,包括跨境资金流动以及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五、居民与非居民的概念。
国际收支申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7.18•【文号】[96]汇国函字第202号•【施行日期】199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申报的通知(1996年7月18日(96)汇国函字第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进展情况,现决定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部分国际收支统计活动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一、凡通过金融机构发生国际收支交易、金额在300美元以下(含300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二、各有关金融机构仍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三、在未开发完成“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之前,各有关金融机构须逐日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对外付款信息逐笔进行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
“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须按月装订成册,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封面应注明:经办银行所在地区及其标识码、经办银行及其标识码、装订日期、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并于月后8个月工作日内将装订成册的限额内对外付款记录报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限额申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各金融机构可免于填报“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但必须将限额内的对外付款信息按规定每日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规定另发)。
四、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的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仍按有关进出口核销的规定填写相应的核销单。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长,各国之间的国际收支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国际收支,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
本文将介绍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规程,匡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系统。
一、注册与登录在使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前,用户需要先进行注册。
注册过程通常包括填写个人或者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注册完成后,用户将获得一个惟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用于登录系统。
登录系统后,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角色选择相应的功能模块,如个人外汇、企业外汇、跨境收支等。
每一个功能模块都有相应的操作指南,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操作。
二、填报申报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的核心功能是填报申报表。
用户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
申报表通常包括基本信息、收入和支出、资本流动等内容。
在填报申报表时,用户需要子细核对所填写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系统通常会提供数据校验功能,匡助用户排查填报错误。
填报完成后,用户需要提交申报表,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申报单号,用于后续查询和审批。
三、查询与审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还提供了查询和审批功能。
用户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已提交的申报表的状态和进度,了解申报是否已经受理、审批是否通过等信息。
对于需要审批的申报表,系统通常会将其发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会根据国际收支政策和规定,对申报表进行审核。
审批结果将通过系统通知用户,用户可以随时查看审批结果。
四、数据分析与报告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还具备数据分析和报告功能。
系统会根据用户填报的数据,生成相应的报表和统计分析结果。
这些报表和分析结果可以匡助用户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收支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报表和分析维度,进行个性化的数据分析。
系统还支持导出数据和报表,方便用户进行进一步的处理和分析。
五、安全与保密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对于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数据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03•【文号】汇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国际收支申报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已成为国家外汇局监管的一项重点。
目前,我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由国际业务部代理全行申报操作。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所有通过银行办理的跨境的涉外收支都必须进行申报,(银行自身的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除外)。
包括居民与非居民,居民与居民,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交易。
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单、表的种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共有9种申报单、表(附件1):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涉外收入统计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申报号码的编制申报号码共计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2位为银行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2002年6月18日的日期码为020618);最后4位为流水码,流水码的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数字。
(附件3)四、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限额规定金额在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交易,可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但各支行及综合服务部仍须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限额内对外付款统计表”和“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有关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上海汇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8]30号)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工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的国际收支申报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行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问题(一)有关境外发行的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代兑点或者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及其代兑点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2、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二)有关境内发行的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柜台或ATM机取现,以及在境内POS机消费,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二、关于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的相关问题(一)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进行背对背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申报。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进行的背对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申报在《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表4,相关的佣金申报在《规程》表6。
未进行背对背交易的人民币项下衍生品不申报。
(二)由于汇率波动,境内银行对其持有的外汇头寸进行重估产生的损益不纳入金融机构外资产负债损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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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按有关规定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对境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内银行对境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境内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有关规定受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工作。
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参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
第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第八条境内银行应于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按月份和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并加盖印章后送所在地外汇局。
封面应列明:凭证类别名称、境内银行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送。
第九条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付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第十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或有关单位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境内银行或有关单位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件),并提供给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二条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代码工作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赋码通知》。
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退回申报主体修改;核对无误的于本工作日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或通过银行接口程序进行处理:(一)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经存在,并显示为已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国别、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同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传真至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
(二)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存在,但显示为尚未通过外汇局核查,且与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将该申报主体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补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键要素不一致的,境内银行应在核实后将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修改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三)对于该申报主体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不存在的,经办银行应于本工作日结束前将该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方式”中选择“网上申报”。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该机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企业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该机构可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关闭涉外收入网上申报业务,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关闭该机构的网上申报,自关闭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该机构应通过纸质方式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第十五条《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开户银行,并提交本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该银行对申报主体填写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与该申报主体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本工作日将材料传真至该申报主体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外汇局分支局应于当日对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
外汇局分支局发现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有误,应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直接进行修改。
外汇局分支局发现已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有误,应通知该单位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和外汇局分支局应及时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对《单位基本情况表》非关键要素的变更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应妥善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备查,留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
第四章涉外收入申报第十九条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结汇中转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结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条不结汇中转行在以原币方式向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划转涉外收入款项时,应将原始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逐笔传送到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该原始信息应能够表明该笔款项为境外款项。
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该笔款项后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一条采取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在境内发生转让时,原始经办银行应及时跟踪境外到款情况;境内受让银行应于收到境外款项的当日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
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二条涉外收入纸质申报流程:(一)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通知申报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通知内容应包括其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自动产生的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完成该笔涉外收入申报等相关信息)。
(二)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填报说明(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交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
(三)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退回的申报单进行核实。
核实有误,则在原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在修改处签章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核实无误,则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连同原申报单一并及时退回经办银行。
(六)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审核无误后,应在《涉外收入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及“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银行留存联”由境内银行按规定留存;“外汇局留存联”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处理;“申报主体留存联”退回申报主体;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于申报主体申报(T)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T+1)将申报信息录入或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第二十三条申报主体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涉外收入申报,并可以不填写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
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第二十四条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一)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应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