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范(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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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加强驾驶员安全行车及车辆保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车辆维修保养流程,保证公司车辆正常运作,为公司各部门提高办事效率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体司机必须认真学习本规范,并切实将本规范内容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第二章车辆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公务车均由专职驾驶员负责使用、保养、维修、存放。

第四条公司车辆统一由行政部行政主办管理。行驶证原件及车辆钥匙随车一同由驾驶员保管,凡驾驶员丢失或损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公司车辆只准许专职驾驶员负责动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一经发现即给予驾驶员和当事人记过处分。

第六条每台车辆的加油、维护、保养、修理情况要由驾驶员填写专用表格并由行政主办签名后及时归档,每月底进行月底总结,由行政主办填写《公司车辆及驾驶员月度总结汇总表》作为驾驶员评比及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年审、交税、保险、养路费、过桥费、更换零配件等项目所需费用,需填写事务呈报,经行政主办审核并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驾驶员所报销停车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须注明办事事由,并由当事人、行政主办、行政经理签名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车辆在未接到派车任务的情况下,应停于公司指定的停车场,特殊动用如加油、维修等必须经请示行政主办同意后方可。凡私自用车者,一经发现即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条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应取得总经理同意并经行政

主办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停放于指定的地点,经司机班长检查登记,完成车辆交接手续后签字确认,收集车辆钥匙后交行政主办保管。

第十二条车辆更换零配件维修的,均须将更换掉的配件取回并交行政主办确认后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对车辆清洁实行统一管理制,由行政主办购买洗车卡,洗车卡由司机班长负责保管并及时做好冼车登记。每辆车一般每周清洗1次,驾驶员洗车后需在洗车登记本上签名。洗车时需发生的其它费用(如补胎、打蜡等)应提出专门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车辆卫生清洁标准

1、全车玻璃无灰尘、污渍、手痕。

2、车身外表无泥垢、污渍。

3、轮毂无明显污渍、泥垢。

4、四车门内侧护板无污渍。

5、全车座椅无污渍。

6、仪表台无灰尘。

7、操作杆周围缝隙无灰尘。

8、副驾驶位工具箱内放置物品需整齐有序,除行车所需物品外,严禁摆放其它

物品。

9、车尾箱内物品应靠一端摆放,整洁有序。

10、车厢内不得摆放报纸、杂志等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严禁乘车人员将报纸留

在车上。

11、车厢内室顶蓬无污渍、灰尘。

12、车内无明显异味。

第三章车辆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公司部门经理级及以上方有权申请公务派车,行政主办为派车主管。派车的原则为:以接待应酬接客为主,以工作的重要性、紧急程度以及用车者的职务高低为辅。凡未按公司要求提出派车申请者,行政部不予安排。在公司用车紧张的情况下,员工需自行解决交通问题,不得以此为由影响工作。

第十六条由于业务需要使用车辆时,由用车部门经理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用车事由、所需时间、前往路线及地点,交行政主办审核。驾驶员接到经行政主办审批同意的《派车申请单》后方可出车。凡超过用车时间或临时增加地点者须向行政主办电话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办理派车申请手续者,可由行政

主办直接派车,事后用车部门需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不得利用公务车办理私人事务,一经发现,给予驾驶员及当时人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凡超过下班时间尚在使用车辆者,在公事完成后未超过22:00的,不得用公车送用车者回家,由驾驶员按就近原则将用车者送到公共候车点。超过22:00的,可由驾驶员用公车将用车者送回家。

第十九条凡属公司重要客户公关活动、邀请供电局或甲方等相关人员勘察现场、财务人员前往甲方处领取支票、技术人员测量现场、办理各类证照业务、招标期间一切业务用车及公司组织的活动或甲方、供电局等单位临时通知我司人员前往办理事宜,行政部在接到用车申请后须第一时间给予车辆安排。

第二十条凡属无车辆到达且距离远的办事地点,申请部门必须提前半天提交《派车申请单》,行政部将列入派车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同时还应遵守本公司其它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应积极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技术,熟悉交通路线,了解并熟记经常办公、办事场所,确保行车安全、快捷。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应爱惜本人驾驶的车辆,确保车辆内、外部的基本清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在司机班长的统一组织与安排下,于周六对本人驾驶的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车辆定期检查登记表》并签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量不足时须于当天完成加油,不得在下次出车时临时加油。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检修。本人无法检修的须立即向行政主办汇报,经行政主办同意后到指定的维修点确定故障原因,提出具体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预期维修费用),呈报总经理经批准同意后才能维修。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二十六条外出停放车辆,须选取安全的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出车返回公司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地点,不得随意停放。违规停车造成的罚款或其它损失费用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保险锁、清理车厢物品、关好车窗,防止车辆被盗。若因驾驶员的过失造成车辆被盗或其它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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