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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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二十几年来各种专著、教材、文章提出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很多,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提法列举如下。

1)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参与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②2)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③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

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征。

多层次是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能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

①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们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③6)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活动中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的法律,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由法律确认的拥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经济法主体就分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

管理受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他主体和自主体。

④7)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

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由于在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经济主体的权利(力)

经济主体的权利(力)
T
• 3.经济法主体主要由宏观调控的相关国家机构组成。
F
• 选择题
• 1.享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主体( )
C
• A.企业组织 B.事业单位 C.国家机关 D.
社会团体
• 2.以下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 )
• A.国家机关
C
• B.企业
• C.企业的内部组织
• D.公民
经济法主体的权力与权利
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具有一般特征,确也定有、其汇独率特调性节质、:税种的
第一,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调整
第二,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第三,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第四,弱可诉性。
市场规制权
• 市场规制权是国家调制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市场规制主 体依法享有的直接限制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的
• 相同点: • 均为国家机构,均享有公权力,都履行国家职能 • 不同点: • 1.两者作用的领域不同 • 2.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 3.两者的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 4.两者内部具有差异
练习
• 判断题 • 1.市场规制机构全是行政机关
F
• 2宏观调控之于市场经济,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宏观调 控要服务于市场,是为了使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经济法主体及权(力)利
学习目标
• 1.经济法主体有哪些 • 2.经济法主体的作用是什么 • 3.经济法主体的权力 • 4.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经济法的主体
• 概念: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体。 •
经济法调整关系
宏观调控关 系
市场规制关 系
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和微观市场秩序的主体及主体行 为。
当竞争权,其二为自由竞争权; • 第三,相对于调制主体而言,经营者享有不受非法调制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 详细描述: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 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 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 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 、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 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不同分类
调控主体。主要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Nhomakorabea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改委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主要包括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等。
受制主体。企业、个 人、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 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 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 、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 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 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 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例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解析: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3.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 上是完全平等的。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
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例】多项选择题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 )。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控行为
D.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

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调控行为。

单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分类的是(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依据行为效果,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三)经济自治权限——社会中间层主体 1. 规章制定权、监管权、惩罚权、争端解决等 2. 社会中间层主体自治权的限制
第一讲 经 经济权利 不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行为自由或资格
( 1 )经济职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 ( 2 )经济职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利益 ( 3 )经济职权具有命令与服从的性质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2. 经济职责 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负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 为的责任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3 .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的内容 ( 1 )经济立法权 ( 2 )经济决策权 ( 3 )经济禁止权 ( 4 )经济许可权 ( 5 )经济取消权 ( 6 )经济处罚权 ( 7 )经济监督权
( 1 )国有资产管理权 ( 2 )国有企业经营权 ( 3 )土地承包经营权 ( 4 )经济请求权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限
2. 经济义务 ( 1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 2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 3 )服从正当干预 ( 4 )依法缴纳税费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拥有经济权限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 主体表现形式的广泛性 2. 主体身份设置的具体性 3. 主体权限配置的倾斜性
第一讲 经济法主体概述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架构
(一)国家干预主体 1. 权力机关 2. 行政机关 (二)社会中间层主体 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主体 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 (三)市场主体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政府纠正市场失灵需要关注公共产品的特性: 公共资本存量与私人资本存量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内在函数关 系。美国经济学教授阿斯乔研究表明,公共投资每增加1美元, 私人投资约增加0.45美元。像公路、街道、机场、排水和供 水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投资,是与私人投资相互补充的,不注 意国家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将严重阻碍整个经济的运行。 两者的比例关系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会 严重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滞后”的负影响。甚至经济 周期的发生原因也可以用公共投资存量的变化来解释。
七、拓展2:政府与国有企业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三重身份: 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统一、唯一的所有者,享有、履行“总 老板”只能,体现为“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老板” 的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检 察等监督机关以及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监督各具体国家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主体经营管理好期占有的国有资产,并 督促他们在投资于企业的情况下依法当好“老板”或股东, 但不得超越或代替任何国有企业的具体股东的地位而干预企 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国资委和任何履行国资出资人 职责的主体不能集“总老板”和“具体老板”于一身,否则 就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利益冲突,构成法治之大忌。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凯恩斯主义: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
改正市场缺点。三段论演绎:1、自由放任经济中的缺点主要 是存在失业;2、存在失业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3、有 效需求不足是由“三个基本心理因素”造成的(心理消费倾 向、心理灵活偏好、心理上资产收益预期)。因此,如果政 府不加干预就等于听任有效需求不足的继续存在,就等同于 听任失业与经济危机的继续存在。政府必须采取财政措施以 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弥补自由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在19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崛起, 取代了占统治地位100多年的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凯恩 斯本人则被称之为“战后繁荣之父”。

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经 济 法 主体 研 究概 述
法( 即决策 主体 、 管理 主体 和实施 主体或者 国家机关 、 社
( 一) 国 家— — 经 济 法 最 核 心 的主 体
会 组织 、 公 民) 、 两分 法 ( 即经济 管理 主体 和 经济 活动 主 体) , 到初 步发 展时期 的各种 观点( 如 管理主 体与实 施主 法职能 。相对应 的 , 国家 由立法机关 、 行政 机关 、 司法机 体、 管理主体 与管理受体等观点 ) , 以及走 向成熟时期 的 关组成并行使相应的职能维持着 国家 的稳定 与发展 。 1 、 立法机关 。 否认国家作为经济法主体 的学者认 为 , 观点 ( 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计 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
现代 国家的主要职 能包括 : 立法 职能 、 行 政职 能 、 司
视, 一些 市场 主体 为 了更 好地行 使 自己 的权利 , 保护 自 法》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关乎 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 己的利益 , 从 而相互间组成行业 协会之类 的社会 团体组 法律 , 都是 由权力机关制定 的。 这些 法律 的实施 , 一方 面 另一 方 织 。例 如 , 在消费者权 益保 护体制 中 , 《 消费者权益保 护 为参 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提供 了明确 的行 为模式 ; 有效 的 限制了行 政 法》 设立 了 “ 工商行 政管 理部 门一消 费者协会一 消费者 面规 范了行 政管理机关 的职权 范围 , 第二, 审查、 批 准 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 和经 营者” 的框架 ; 在证 券监管体制 中 , 《 证 券法》 设定 了 管理 机关权力滥用 。 “ 证监会— 证券业协会一上市公司与股 民” 的框架。针对 展计 划 、 国家财政预算及其 执行过程 中调整 方案 。在我 这类新 情况 ,有 的学者 对经济法 主体 进行了新 的划 分 。 国,各级政府制定 的社会 经济发展计 划 以及 财政预算 ,

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家还可 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 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 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 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 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 身份,这就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三)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书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 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 (l)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 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 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 责任。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的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 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l)成立地说,即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 国的国籍 (2)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 哪国国籍。 何处为法人的住所?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管 理中心地;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是指其营 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3)控制说,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即 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 的国籍。 (4)复合标准说,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 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2.分公司 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 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 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3.母公司或总公司 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 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 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 公司称为总公司。

论经济法主体

论经济法主体

论经济法主体邱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主体是人,是具有自主性、能动性和自为性的人。

成为主体,是人的本性的内在要求,是人的价值的根本实现。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成为主体的历史,人类的最终解放就是人类主体地位的全面确立。

主体确立,社会才能发展。

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是任何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主体经济,因此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首先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著名社会市场经济的代表人物艾哈德认为,“根据我的宇宙观,根据我对经济政策的看法,人,才是一切事情的中心。

”〔1 〕一切经济发展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也即如何摆正人的地位问题。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人的两种不同的生存方式。

“指令性经济的理想模式是:在这种经济中,参与活动的人并不是作为其本人,而是作为别人的代理人来行事的。

他们是在执行命令,奉命行事。

而市场经济的理想模式是:在这种经济中,个人是作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本人而行事的。

如果有谁是作为别人的代理人而行事,那么,他是在自愿的,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这样做的。

〔2〕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不是作为主体而生存的,企业个人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丧失了自主权,一切听从指挥;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是作为主体而生存的,企业个人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享有自主权,自利自责自为。

不言而喻,主体性的人比非主体性的人更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正是市场经济优越于计划经济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二,只有具有主体地位的人,才会有独立的自由意志。

费尔巴哈指出:“究竟什么是人跟动物的本质区别呢?对这个问题的最简单、最一般、最通俗的回答是:意识。

”〔3〕意识是人的本能,人作为主体具有意志力,并且这种意志力能够转化为实践力,具有能动性,所以马克思称人是一种“能动的自然存在物”〔4〕。

人的独立自由意志是人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的根源,是人的本质力量所在。

第六章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六章 经济法主体概述
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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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 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分权都是有限的。
?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别的、具 体的经济管理机关。
8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 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 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9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6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 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 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1. 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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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 社会中间层主体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 为团体性主体和单元性主体。前者即社会 团体,后者表现为事业单位、企业。
? 单元性主体依其社会职能不同,可大致分 为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中 介交易主体等类别。
? 从职能上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分类,只 有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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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经济管理主体)
2、基本特点 组织性 营利性 法定性 独立性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2)、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通过核准登记 注册的方式取得。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3)、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核准,取得营业执照而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农 村的村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承包合同取得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公民个人依税法取得税收法律 关系主体资格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4)、企业内部组织或者分支机构,依附的企业 已经取得法律主体资格,作为内部组织和分支机 构而依法取得受限制的派生主体资格。
国编辑 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统治阶级、国家和人民行使 统治权的机关。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大 。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他们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国民经济的计 划、组织、监督、调节和制约中的国民经济管理主体资格,又规定 了其权利和义务等实体内容,确定了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特定法 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
(4)、一些专项和综合的经济法规,如《企业法人登
主体种类 权益或活动
具体构成
决策主体
经济决策权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和 地方计划的审查和决定 企业:行使企业的内部 决策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权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管理 社会经济活动
企事业单位在其经营管 理范围内是行使管理权
主体种类
运行主体 消费主体
监督主体
权益或活动
具体构成
具体从事生产经营 或者服务活动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不享有 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体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各种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下面对这些经济法主体进行详细解释。

一、国家:国家是指一个具有统一权力和制定、实施、执行法律的主权组织。

在经济法中,国家是经济法主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国家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包括制定和发布经济法规、维护经济秩序、管理国家经济命脉等。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

法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能够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经济组织形态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等。

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作用。

四、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自然人作为个体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领域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使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劳动、经营、投资等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律地位、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

作为经济法主体,其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有权享受经济利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经济法主体通过合法行为实现自身的经济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总之,经济法主体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通过合法的经济行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并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规范和保护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最完整)

经济法名词解释1) 经济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就是一个独立得、重要得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得规范发生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得参加者或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得当事人。

4) 经济权利: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得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要求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资格。

5) 经济义务:就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责任。

6)经济职权:就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得权利。

7) 公司法:就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关于公司得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公司法既就是组织法,也就是行为法,但主要就是组织法.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就是指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得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得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就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发行得、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得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依照公司法得有关规定设立得,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得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得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得方式之一,就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得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得凭证.15) 外国公司:就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得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规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生产、生活中所建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

2、法律部门: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律渊源:法律规范的来源。

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6、义务:指义务主体必须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责任。

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9、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10、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订立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效。

11、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对违反行为予以惩罚的必为的强制性义务。

12、法律制裁: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二、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的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概念、主体、客体、内容:概念: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特征:1、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主体广泛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分类:1、物 2、经济行为 3、非物质财富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实现其意志或者权益的可能性;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为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行为的必要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经济法律事实原因(无具体内容 (33)经济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件:不依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行为: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

知识产权三、商标注册的要求(?)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4、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四、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等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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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文章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通过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给予司法救济。

它的产生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东的不诚信行为理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关系到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问题。

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责任承受优势的权利,那他理应该为一定的义务,比如法定的公司义务,当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时,就应该受到不利后果,何况一些股东还积极为一定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权力滥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然性。

(一)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越性。

公司源于西方文明,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的良好运行也对社会市场经济影响深远。

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也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不难知道,我们之所以赋予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和社会市场的交易。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对于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与被诉。

正因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俩大特征,它仅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风险,这大大地减少了投资的风险,保障了它们的投资安全,更有利于促进公众投资,加速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性。

在有限责任的屏障下,股东仅以出资额来承担公司债务,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而公司将其经营所获收益以股息、红利等形式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因此,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有利于股东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又将风险限制在最小范围。

由此可见,这种机制制度完全是有利于投资者股东们的,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就没有了有效地保护机制,而如果我们没有一套良好的制度与这种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相抗衡,就很容易滋长了恶意投资者的生,比如“皮包公司”,这些公司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和转
移资金;母公司为了非法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将其债务转移给子公司,通过对子公司的过度违法操作来逃避法律义务和欺诈债权人。

如果我们一度的为了鼓励公众投资和公司的发展而过于保护了股东的权利,则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侵犯,而一些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性质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也随之滋生。

可见,如果没有一个相应的制度来规划股东,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性就得不到弥补。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的控制股东(只那些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对公司重大事件起决定作用的股东)操纵公司从事某些行为,使得公司丧失了独立人格,而达到控制股东,逃避责任义务、社会责任的目的时,法院就特定的某一具体法律关系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存在,直接判令隐藏在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法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社会需要,公众要求,也是为了市场的交易,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好的交易,如果我们设立法人制度,仅仅视为了通过它来实现违法的目的,采用违法的手段来实现非法目的,是我们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我们设立法人制度所想要的结果。

这样,讲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它的一种补充和制衡机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
第一,其以承认公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

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逻辑起点。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就是公司的
独立人格。

第二,具有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为前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只有在发生了具体的侵权行为时才适用次规则。

它只有在这些例外情况下
才适用,它不是一个绝对性规范。

第三,目的在于控制股东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关系。

股东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控制公司来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从而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
就需要这种制度来规范他们的行为。

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为了规制公司股东的权力滥用,来保护因此而造成损失投资者或第三人,从而保护市场交易,维护公司的良好健康的发展。

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适用,我们不能一味的为了弥补或者是维护受损害的一方的利益利益,而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从而使股东的权利得不到维护。

适用法人人格否制度需要一定条件的。

(一)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般而言,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是公司股东,这是法人人格滥用主体的前提,其它主体的权力滥用并不能构成,比如公司中的董事或者经理的一些侵权行为,是不是这些行为就是法律允许的呢?不然,这些行为应该用公司中的法律规定来加以制止和惩罚。

是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应该受到惩罚呢?其实对于股东也是有要求的。

公司股东必须是实际的控股股东,因为也只有实际的控股股东才会有实际的权力去操作公司,才会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但我们必须区分的是,我们说的实际控股股东并不是指的是占有大部分的股份,而是指的是它是否实际在控制着这个公司,作为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只有在他们为一定的行为,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加以影响的时候,才能算得上滥用法人人格地位的主体,对于其它的主体是不能使用法人人格否认之一原则的。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的条件。

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必须经过司法途径,通过事后的方式对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

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只有原告提出了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时候,司法才能介入。

必须指出的是,公司自己或者公司自己股东提起法人人格否定的,法院不应该采取。

就公司而言,公司自己提出法人人格否定的,无疑意味着公司自己否认了自己的主体地位,这就更没有诉讼的必要了。

对于主张者,必须有实际的损失,且自己的损失得不到弥补时,即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时,才可以提出法人人格否定,没有损失我们就没权力提出,再者,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就没不要提出法人人格否定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通过追究
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给予司法救济。

它的产生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东的不诚信行为理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关系到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问题。

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责任承受优势的权利,那他理应该为一定的义务,比如法定的公司义务,当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时,就应该受到不利后果,何况一些股东还积极为一定的侵权行为。

总之,法律应该成为调整各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调节器,它显示的是公平公正的价值,它维护的是一种合法权益。

当公司股东、公司、公司投资者存在当然的利益冲突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起到了很好的调节器的作用。

参考文献:
刘兰芳:《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

郭富青:《公司权力与权力二元配置论》,法律出版社。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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