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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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投融资双方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随着近年来资管业的发展,信托的行业竞争加剧,资产规模增速有所放缓。但是,信托业以其较强的风险管控水平以及日益丰富的投资模式,依然深受投资者青睐。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统计,至2016年2季度末,信托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7.29万亿元(平均每家信托公司2541.94亿元)。相对于信托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相对滞后,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参照《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及现行税法依据,对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一、信托业务概要

(一)定义及分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委托人数量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根据信托收益的不同,可分为固定收益信托与非固定收益信托(无预期收益率);根据受益对象及信托目的的不同,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二)投资范围

信托业的投资范围广泛,常见的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未来收益权投资等等。近期,随着信托行业不断探索与跨界整合,信托业务模式日趋新颖,例如五矿信托影视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以股权和债权的形式投入到和和(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即投资平台公司)当中,再由平台公司投入具体影视项目。又如百瑞信托今年推出国内首款教育消费信托——百瑞恒益323号教育消费信托计划(伊顿游学),将产业链前端的融资需求与后端的消费需求有机结合。

(三)相关主体

信托通常基于信托合同而成立,主要涉及下列主体:

1.委托人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合法拥有信托财产并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需为合格投资者,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受托人

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4.信托计划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为管理信托财产而设立信托计划依据《信托计划书》、《信托合同》等文件成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并单独核算,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亦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计划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现行税制下,也非纳税义务主体,仅仅是一个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

5.保管人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二、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信托业务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是最为常见的模式,故本文将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基础,根据其投资对象的不同,逐一分析相关主

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债权投资

常见的《XXX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X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属于债权投资类信托计划。该类计划筹集资金即是为了向融资方发放贷款,并由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虽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是,此类收益由于在设立时即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因此,收益相对安全稳定。业务结构图如下:

基于上述业务模式,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信托计划

(1)募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2)向融资方提供贷款

借: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3)按期收取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按期支付受托人、资金保管人管理费、托管费等

借:营业费用

贷: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借: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贷:银行存款

(5)按期结转本年利润

借:利息收入

贷:营业费用

本年利润

(6)按期支付信托收益

借:本年利润

贷: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受益人收益

借:应付受益人收益

贷:银行存款

(7)期末收回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本金

(8)通过信托计划,向受益人支付本金

借: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由于信托计划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故对于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

2.委托人/受益人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是信托计划的唯一受益人。

(1)将资金投资信托计划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此环节不涉税。

(2)取得信托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

信托计划在募集资金时不允许有任何保底承诺,仅描述为“预期收益率”,且均让委托人签署《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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