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发展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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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历史时期行政区划的发展与演变
行政区划就是根据国家的性质、任务和职能,将全国领土按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并设置相应的
行政机构,以行使国家主权和执行国家任务的各级行政单位。
影响行政区划的主要原因有四:
1、地理因素
行政区划主要是按地域的划分而出现的。它的特点是,在地域上是连续的。一般情况下,是以自然地理的某些特征作为行政区划的界线。总的来说,地理因素在行政区划的划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政治因素
国家为了加强统治,巩固自己的政权,更加有效地行使管辖和控制地方的权力,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相应地增加、削减或变革地方行政区划。如西汉时期虽然继承了秦的郡县制,但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又创立了州制,并在全国设置了13个州级单位。这种州制,后来就演变成为固
定的行政区划。再如,解放前的旧中国时代,国民党政府国防委员会1939年制定的《缩小省区报告书》中说到:“省区过大,治理不便,封建社会的残余势力往往可以凭借一省的物质作为犯上做
乱的根据地,为了国家久治长安之计,其最有效的处置,莫过于缩小省区。”
3、经济因素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经济重心的转移,国家就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来变革其行
政区划,以便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充实国家的力量。如海南岛建省就是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设置的。
4、文化因素
由于国家内部各个地区经济文化上的差异,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等为同,国家为更有效地行使权力,维护国家的统一,国家就可以根据具体不同的情况设置切合实际的行政区划。例如,清初在南方设置三藩,在东北设置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的少数民族
地区设置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也是如此。
上述的地理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是改变不合理行政区划,设置相应的行政区划的主要因素。行政区划的改变不仅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其它因素的影响。例如,疆域变化可以引起行政区划的变化;军事的需要也可以引起行政区划的改变。
一般认为,行政区划出现于奴隶社会,因为到了奴隶社会才出现国家。在中国的历史上,夏王朝已经出现了行政区划的萌芽,但那时还算不上什么行政区划,与后来实行的行政区划是有质的区
别的。
第一节从分封制到郡县制
一、分封制的产生
夏王朝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的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夏王朝的统治范围内,有许多盟国。而远在夏王朝建国以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繁衍及氏族部落的分散、扩张,部落
联盟的血缘关系已开始受到破坏。到夏王朝建国后,随着各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彼此之间频繁的迁徙流动,血缘关系已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而地域关系开始逐渐上升,于是出现了“九州”的概念。
商王朝的统治机构、统治措施都比夏王朝有所发展,并且更加完备。商王朝的中央统治机构虽然简单,但是已经初步确立了君主专制的政体。另外,商王朝还把中央和地方分为畿内和畿外,王朝中央及其附近地区为畿内,又称为大邑商或天邑商,畿内以外的地区称为畿外。
周王朝的国家机构比商王朝要复杂得多,但当时的官职多是军政合一的,还没有形成严密的统治系统。周王朝对下属的统治是通过宗法关系来实现的。宗法制在周王朝已成为其政治制度的核心,具体体现就是分封制。周初,统治者在军事征服的过程中,把土地及俘虏分给自己的兄弟及亲属贵
族等,并称他们为诸侯。诸侯在其封地内又进行分封,把一部分土地分给卿大夫作为采邑;卿大夫在其封地内又往下分封,分给属下的士作为食邑。这种层层分封,就形成了按宗法关系建立起来的
等级制度。周代的大分封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周武王伐纣胜利后:○1封太公吕尚于齐,都营丘(山东省淄博);○2封周公旦之子伯禽于鲁,都奄(山东省曲阜);○3封召公于燕,都蓟(北京);○4封叔鲜于管,都管(河南郑州);○5封叔度于蔡,都蔡(河南上蔡)。第二次是周公东征胜利后:○1封商贵族微子启于宋,都商丘(河南商丘);○2封康叔于卫,都朝歌(河南淇县);○3封成王弟康叔虞于晋,都翼(山西翼城)。
这些受封的功臣谋士,大小奴隶主贵族都是世袭的,他们在各自所统治的地区内有极大的权力。
诸侯、卿大夫,虽然对上有纳贡、服役等义务,但纳贡的数量极其有限,基本上处于独立状态。这
样一来,他们对王朝的统治构成了一种威胁,于是,到了秦代,开始实行郡县制,充分利用国家的
统治工具——行政区划,对全国进行管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
二、郡县制的产生及其发展
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技术的逐步推广,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荒地迅速得到开垦,土地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周天子和诸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搜罗更多的财富,都希望把土地直接掌握在自己手中,土地私有制产生了。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就要求必须有与之
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变革。于是,郡县制产生了,并逐渐代替了分封制,成为地方政区的主要形式,成为统治者对地方进行统治的工具。在郡县制初创的时候,郡、县辖区的大小也没有一定的成规。
楚灭陈为县,而陈乃是春秋十二诸侯之一,说明楚国一些县的辖境相当大。相反,齐国的县都比较小,据记载,齐灵公曾一次赏赐给叔虞300个县。在这之后,西汉在齐国故土上仅设置了100多个县,这说明齐国的一些县是相当小的。郡的大小也有类似的情况。
最初的郡和县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只是设置的地区不同而已。由于县一般设置在内地,“成聚富庶”,而郡多设置在边远地区,比县“荒陋”,所以直到春秋末年,县的地位还高于郡。如赵简子
在誓师时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这充分说明当时的县的地位高于郡的地位。后来,之所以演变成为以郡统县的局面,是因为设置在边远地区的郡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而在内地设置郡时,就沿用了边郡的规模。这样,郡才开始统县,从而产生了郡县制。
三、秦汉时期的郡的基本情况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郡县制度推行于全国。从此以后,这一制度就一直为后世所因袭,直到唐朝以后,郡的名称才逐渐消失,但县的建制却被保存下来,直到今天,仍然使用县的名称。
秦朝所设立的郡,除了因袭战国时代的16郡以外,在原6国的国都设置了9郡,又在交通要道和重要地区设置了16郡,总共41郡。
沿袭的郡有:○1陇西郡(今甘肃临洮);○2北地郡(甘肃宁县西北);○3巴郡(重庆市);○4蜀郡(成都市);○5汉中郡(陕西汉中市);○6上郡(陕西榆林东南);○7云中郡(内蒙托克托西北);○8雁门郡(山西右玉县南);○9代郡(河北蔚县西北);○10上党郡(山西长子);○11渔阳郡(北京密云县西南);○12上谷郡(河北怀来东南);○13右北平郡(河北蓟县);○14辽东郡(辽宁辽阳市);○15辽西郡(辽宁义县西南);○16黔中郡(贵州常德市)。
以国都为郡的有:○1河东郡(山西夏县西北);○2颖川郡(河南禹县);○3邯郸郡(邯郸市);○4太原郡(山西太原市);○5南郡(湖北江陵县西北);○6陈郡(河南淮阳县);○7九江郡(安徽寿县);○8广阳郡(北京市);○9齐郡(也称临淄郡,山东淄博市)。
新设的郡有:○1三川郡(河南洛阳市);○2东郡(河南濮阳市南);○3薛郡(山东曲阜);○4砀郡(安徽砀山县南);○5会稽郡(江苏苏州市);○6南阳郡(河南南阳市);○7琅琊郡(山东胶南市南);○8钜鹿郡(河北鸡泽县北);○9泗水郡(安徽濉溪西北);○10东海郡(山东郯城);○11长沙郡(湖南长沙市);○12九原郡(内蒙包头市西);○13南海郡(广州市);○14桂林郡(广西桂平);○15闽中郡(福州市);○16象郡(广西崇左)等。
除这41个郡外,在国都咸阳还设置了内史,大体与郡相当。
西汉建国以后,沿袭了秦代的郡县制,并使之有所发展。郡县的数目也大大地超过了秦代。汉在设郡县的同时,还设置了和郡平行的王国一级。王国虽然说与郡平行,实际上是架越郡之上的。
如西汉初年的王国就有一王国统辖数郡,甚至十几个郡的情况。王国的设置是分封制的残余,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