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之民事责任的分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要件说: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
果关系。 二要件说: 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h
9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对抗性、客观性、法定性、确定性
(l)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之正当理由的抗辩。这 类抗辩主要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等。
h
14
谢谢!
h
15
学习动物精神
11、机智应变的猴子:工作的流程有时往往是一成不 变的,新人的优势在于不了解既有的做法,而能创造 出新的创意与点子。一味 地接受工作的交付, 只能学到工作方法 的皮毛,能思考应 变的人,才会学到 方法的精髓。
h
16
学习动物精神
12、善解人意的海豚:常常问自己:我是主管 该怎么办才能有助于更好的处理事情的方法。 在工作上善解人意, 会减轻主管、共 事者的负担,也 让你更具人缘。
财产损失,和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至于人身 受伤害本身的法律责任则由《刑法》加以调整。
h
13
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遵循的原则: 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 对人体健康、生命的伤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 损失原则; 适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 尚未作具体的规定。但应注意防止只赔偿直接损 失,而忽视成赔偿间接损失。
h
12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 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排除危害:指国家强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
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
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
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直接受到损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因民事责任规范只调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所导致的
h
2
社会危害性:近期危害、远期危害 复杂性:损害原因、损害过程 广泛性:地域范围、权益
h
3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 第32条
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 : 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1982年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90条 1984年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 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1995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年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h
7
我国无过失责任原则虽然在《民法通则》、 《环境保护法》等实体法中有规定,但大多以 行为违法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用过错原则处理案件, 或者名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实际仍是过错责任 原则,例如本案中间中市法院仍按过错责任原 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h
8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4)第三者或者受害者自身的过错。
h
11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民法通则》第134条 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 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其中,前八种为财产责任形式,它们都适用于破坏环 境与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
h
17
h
18
h
6
我国环境污染 民事责任归责的弊端
“何仕秀诉邓大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邓大友经镇政府批准建农副产品加工房,该加
工房内产生的噪声、废气、粉尘等严重影响了 何仕秀等邻居的休息。四川省间中市人民法院 审理中要求被告何仕秀负责举证。因被告对粉 尘、废气等污染是否超过了国家标准缺乏有利 证据而不予支持。
(2)基于事件的抗辩。主要有意外事件和不可 抗。
(3)基于第三人过错或受害人过错的抗辩。
h
10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
(1)战争行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排污单位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
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h
4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以过错为归责的
最终要件,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原 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18条、第119 条、第120条 “谁主张谁举证”
h
5
无过错原则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民法通则》第106条和124条 198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 《水污染防治法》 第55条第3、4款 《环境保护法》第24条、第41条第3款
环境污染之民事责任
h
1
环境及环境污染
环境,按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是指 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 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 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则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 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 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 和发展的现象。(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