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一、背景介绍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客户服务、销售推广和风险管理等职责。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许可证要求、销售行为规范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介绍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
二、许可证要求保险代理机构的合法经营需要依法获得相关的许可证。
许可证要求旨在确保保险代理机构的合规运营和专业素质,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1.注册资本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能够承担保险业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并保证客户的权益。
2.从业人员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以提供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和风险评估。
3.经营范围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以便在合规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三、销售行为规范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
以下是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的一些规定。
1.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全面、真实地披露产品的条款、费用、保障范围等重要信息,以确保客户能够理解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2.销售技巧: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使用欺诈、误导等手段,不得向客户承诺无法实现的利益,并应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利益冲突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行为不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以维护客户利益。
4.客户隐私保护: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客户信息。
四、投诉处理机制为了有效解决消费者与保险代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十分必要。
1.投诉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并准确记录和受理投诉信息。
2.调查核实:保险代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尽快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或机构,确保公正、客观地处理投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6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管理制度保险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保险代理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之一,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为了确保保险代理业务的规范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保险代理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保险代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资质要求为了确保保险代理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对于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资质要求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其次,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专业素质,例如需缴纳一定的注册资金,并拥有一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队伍。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和考核为了确保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和考核工作。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定期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
三、保险代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重要约定,对于保险代理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事项、费用等相关事宜。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还需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保证代理事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保险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各类保险产品信息,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和建议。
其次,保险代理机构需要秉持诚实、公正、勤勉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利益,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
另外,保险代理机构还需及时协助客户办理理赔事宜,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
五、保险代理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纠纷,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对于保险费收入的管理,应该采取的措 施是( )。
C
A. 保 险 公 司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记 入 保 险 公 司 专 门 账 户 ,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不 设 独 立 账 户 B.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将 代 收 保 险 费 记 入 保 险 监 督 部 门 的 专 门 账 户 , 收 支 两 条 线 C.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将 代 收 保 险 费 记 入 代 收 保 险 费 账 户 , 不 得 挪 用 D.保险代理机构将代收保险费记入其业务收入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下面不属于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该采取 的措施是( )。 B.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包含责 C.按客户要求提供其他客户的保险情况以供参考 ) 。 D A.按客户要求说明代理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任免除等条款 D.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 中 所 称 的 保 险 中 介 机 构 是 指 ( A.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机构 B.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C.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D.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 A.股份有限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 C.相互公司 D.个人独资公司 D ) 。 )等。 A C
要求是( )。
D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具有一定的时效规定,具体
A. 有效期为 3 年,自从业之日起计算 C.有效期为 2 年,自从业之日起计算
保险代理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代理管理规定办法保险代理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按照保险人的托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矩和行政规则,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担当。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历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需参与保险代理人资历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与保险代理人资历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历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别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历考试合格者,颁发《资历证书》。
第十二条《资历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实力人员的资历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实。
第十三条《资历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历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历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历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背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规矩、规则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历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历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历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历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行业的经营活动,多涉及到非现金性的金融交易,对财务安全性有较高要求,是国家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一环。
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的重要发展引擎,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收入、客户的投保率、市场的发展状况等。
因此,科学管理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监管部门重要的职能职责,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树立保险代理机构的规矩和纪律,充分发挥保险代理机构积极作用,行业部门特制定了本《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三、络宣传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坚持严格的信息传播准则,确保其宣传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不得捏造宣传说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施加误导性广告,不得利用媒体宣传做出不实宣传,不得超越保险合同规定,不得恶意宣传他人和其他机构业绩,不得实施差别化推销,不得引诱投保人签署不实合同。
四、经营管理1.申请资格(1)营业执照:保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并在保监会指定的业务类别登记,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2)资质和资格:申请人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运营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条件,且能够提供完善的保险代理服务及承诺满足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售后服务要求。
2.经营场所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行业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合理配置办公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对外宣称的业务及服务内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保险代理业务的价格机制、信誉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供投保人选择和参考,并需要定期向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披露相关信息。
4.中介服务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投保人的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全面提示投保人保险事宜,正确理解客户保险需求,量身定制保险方案,符合投保人实际需求,建议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五、投诉处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保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做到对客户投诉及时答复。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依照保险公司的托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四)高级治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宅;(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运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能够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来源:作者:日期:09-09-25第二十二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xx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第5号公布自xx 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经保险公司批准,由保险代理人以兼业方式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业务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原则,维护保险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福利。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保险兼业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保险兼业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和准入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对拟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后,可以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人员配置。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声誉;(二)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四)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所需的资金实力;(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证。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兼业代理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业务规程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当熟悉所代理的保险产品,了解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等重要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侵害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综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除从业机构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规定。
二、机构准入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取得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兼业。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资金实力,注册资本需达到一定规定金额。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从业人员队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
三、经营规范1.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依法经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3.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4.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公布业务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所代理的保险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适用性。
6.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四、市场监管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2. 监管部门应公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
3. 监管部门应建立行业协会或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严肃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行业监管。
本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代理人(一)自《规定》下发之日起,各分行暂时停止审批新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审批工作将于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之后恢复。
(二)凡在《规定》下发之前经分行批准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由其所在地分行负责清理,对其中有重大违规、违纪的,应立即予以撤销。
其余机构待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后,由有关分行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报经总行批准,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能达到设立条件的,予以撤销。
二、个人代理人(一)自总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银发[1996]16号)下发之日至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的期间内,除上海市、广州市外,各地一律暂时停止招聘保险代理人员。
(二)银发[1996]16号文下发之前由各保险公司聘用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员,一律由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统一办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登记手续。
各分行对申请办理考试登记的保险代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
各保险公司统一组织代理人员的专业学习、培训,准备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
(三)银发[1996]16号文下发前聘用的保险代理人员,在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开始前,可继续为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
三、兼业代理人(一)所有从事兼职保险的代理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由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代理业务种类、代理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兼职代理人员的人数、资历及其本职工作性质、违规、违纪记录等。
(二)凡从事兼业保险代理的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可暂时维持业务现状,不得扩大代理业务范围或与保险公司签订新的代理协议。
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所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坚持诚信经营、合规经营、稳健经营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代理服务。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下设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执行。
三、业务管理第七条保险代理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保险代理业务分为以下几类:(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二)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二)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三)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四)不得从事非法代理活动。
四、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业务收入和支出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在财务账簿中。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业务报表,接受财务监督。
五、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员工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遵守的规定是( )A.可以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但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B.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但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可以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C.可以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且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可以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D.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且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2.保险公司应对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除了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之外,还包括( )A.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B.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投保与其代理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职业责任保险C.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投保超过其代理业务规模一定比例的职业责任保险D.要求所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规模设定在一定的合理比例范围之内☐ 3.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 )A、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办保险业务的个人B、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的工作人员C、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D、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4.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6•【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马永伟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这些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一般来说,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代理人注册和备案要求: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注册和备案程序,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注册费用等。
2. 代理人行为规范: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代理范围、经营方式、募集、销售和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3. 代理人责任和义务: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客户保护、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诉处理等。
4. 代理人培训和考核: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接受的培训和考核要求,以提高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5. 代理人监管和处罚: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人能够良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专业、诚信、高效的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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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机构是()
A.中国保监会B.保险行业协会C.国务院D.中国人民银行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是()
A.合伙企业B.个人独资公司C.相互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有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超出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
A.不可以
B.可以自由
C.可以适当
D.可以酌情
4.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跟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终止之后,对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费的处理办法是():A.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
B.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即刻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费退回投保人
C.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未交付的代收保费退回投保人
D.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5、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缴存的保证金是可以调整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增加保证金数额的情况是()
A.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B.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增加业务数量
C.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降低注册资本D.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降低业务数量
6、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
A. 2年
B. 3年
C. 5年
D.无限期
7、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20万元,可申请增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数量为()
A. 1家
B. 3家
C. 4家
D. 2家
8、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一段时间,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一定数量的限制,此数量为()
A. 1家
B. 2家
C. 3家
D. 5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的,设立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A. 50万元
B. 100万元
C. 150万元
D. 2000万元
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学历必须有()以上
A.初中B.高中C.大学专科D.大学本科
10、按照我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年满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A. 20日
B. 30日
C.10日
D.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