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号令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是指2022年1月29日由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签发、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公安部139号令,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安部139号令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139培训课件
THANKS.
指标
员工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实际操作 能力、安全意识等。
评估方法和流程
方法
考试、实际操作考核、问卷调查等。
VS
流程
制定评估计划、组织实施评估、分析评估 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反馈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的应用和反馈
要点一
应用
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课件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培训效 果。
要点二
反馈
将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促进培训工作的改进 和提升。
解决方案
通过优化信息传递流程、加强资源调度培训等措施,提 高139号令的应用效果。
应用效果和影响评估
应用效果
经过实践检验,139号令的应用在提高应急 响应速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信息传递等 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影响评估
139号令的实施对提升应急服务水平、保障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影响深 远。
培训方法
理论授课、案例分析、实际操作、模拟演练等。
培训时间和周期
培训时间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安 排,一般不少于24小时。
培训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培训,新 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岗前培训,特 殊岗位应进行定期复训。
培训师资和场地
培训师资
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或专业人士担任,也可委托 第三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意义
139号令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39号令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
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 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职责、 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XXX2018年3月28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第十八条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第十四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最新解读
公安部139号令新规最新解读随着《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下简称“139号令”)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
139号令中出台了诸多新的规定,内容十分丰富,网络上有很多误读。
因此决定在3月25日本报关于我市车管、驾管业务将有变化的权威发布基础上,对139号令重点内容进行补充解读。
放宽上肢残疾或单眼视障人士申请驾照根据139号令规定,今后,上肢残疾人士左手只要三指健全,不需要必须拇指健全,右手手掌完整,可申请C1\C2\C3\C4准驾车型驾照;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规定要求者,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照;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要求者,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照。
同时,优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150度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也可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照。
驾考预约、申请和科目考试有新变化根据139号令规定,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将发放学习驾驶证明,驾考学员今后在后续科目学习训练时,须随身携带纸质版或电子版学习驾驶证明。
而驾考学员通过科目一后,今后既可先预约科目二考试也可先预约科目三路考。
有条件的地方今后还可同时预约科目二和科目三路考,驾考学员在预约成功后可连续考试,能极大节省时间。
同时,小型汽车夜考也将有变化,今后可用白天模拟灯光操作的方式代替夜间考试。
此外,原机动车驾照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等7类情况被注销的,今后可不经学习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照考试。
全国范围内可异地补换领和审验驾照机动车驾照的补领、换领和审验业务此前要在驾照核发地进行,而139号令实施后,这些业务可在核发地之外的车管所办理,再也不用从居住地到原核发地往返奔波。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三)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四)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事业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方案第七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二)招聘人数;(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四)招聘范围;(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39号令热点解读
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修改16:在原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两条,作 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 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 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 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 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 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 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 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 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 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 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修改17:“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修改为“学习 驾驶证明”
将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中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修改为“学习驾驶 证明”。
海原县正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修改18:在原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四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 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 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修改7: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 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 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 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 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 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
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新修改公安部123号令与139号令对比一览表公安部123号令公安部139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1日市政府第14届1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6年1月21日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自购自用医疗器械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应当确保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营、使用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入场经营业户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其合法经营。
【精编范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39号-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1X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一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139令新解读
公安部139号令4月1日实施重点关注重点一、“自主预约”来了如果你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网在哪儿?2016年4月1日全国将全面开通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此平台,实现驾驶人网上报名、网上约考。
重点二、单眼人士可考驾驶证139号令中新增了单眼人士申请驾照的条款,符合条件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将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那么条件是什么呢?单眼视力障碍的人士,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150度。
重点三、放宽上肢残疾人驾车的身体条件139号令进一步放宽上肢残疾人驾车的身体条件,根据手指、手掌、下肢残疾程度的不同,可分别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或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这里要看清楚啦!按照新规定,左手只要三指健全,不需要必须拇指健全,右手手掌完整,可以申请C1\C2\C3\C4准驾车型驾驶证。
接下来,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驶证。
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客车驾驶证。
重点四、可异地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原123号令中规定:“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139号令实施后,在居住地也可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了!重点五、境外“速成”驾照换领有限制持境外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申请换领内地驾驶证时增加了限制条款。
如果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9号——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9号——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2.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9号《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8年2月9日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1991年1月24日司法部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9日司法部令第1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负责人应当通过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等方式,听取群众意愿,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府139号令)资料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岗位特殊需要的,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允许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者测评等环节。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的试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统一命制。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十九条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五)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考生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兰州市驾照新规解读「最新」
兰州市驾照新规解读「最新」4月11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获悉,根据已实施的公安部139号令,新规定实施后,应当每年体检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年龄,从60周岁提高到70周岁,70周岁以下的"年轻人"将不用每年体检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目前,此项业务已经开始正式实施。
据介绍,60—70岁的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的,不再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计算机系统将下次提交日期调整为71周岁之后的清分日期。
60—70岁的驾驶人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均可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后予以恢复驾驶资格,计算机系统将下次提交日期调整为71周岁之后的清分日期。
70周岁以上驾驶人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且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提交体检证明后予以恢复驾驶资格,计算机系统将下次提交日期调整为本记分周期的清分日期。
【解读】4月1日起,《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下简称"139号令")将正式实施。
由于此次实施的139号令中诸多新的规定,涉及千万驾驶人的切身利益,引发整个社会广泛关注,并存在着对其中部分规定存在误读。
为此记者采访了省交警总队相关人员,就公安部139号令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扣分标准属谣传近日来,各种"新交规"、"新标准"的说法很多,据了解,即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安部139号令,并没有涉及到驾驶证记分标准的修改,因此不存在新的记分(扣分)标准一说,属于谣传。
驾驶证记分标准依然是按照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来执行。
"自主报考"来了单眼人士可考驾驶证此次139号令中新增了单眼人士申请驾照的条款,符合条件的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将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海南交警解读新交规:科目二科目三可同时约考
海南交警解读新交规:科目二科目三可同时约考《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以下简称“139号令”)正式实施。
新规定涉及千万驾驶人的切身利益,引发广泛关注。
7日,海南省交警总队再次针对驾驶人关注的热点问题解惑答疑。
一、我在内地领的驾驶证,目前在海南工作,驾驶证到期后可以在海南的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换证吗?需要携带什么证件?答:可以。
139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再次申请吗?还需要再次考试吗?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可以再次申请,是否需要再次考试依据注销原因而定。
13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证因超期未换证、未提交体检证明、本人申请注销、本人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等原因被注销的(但不包括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试通过后即可获发机动车驾驶证。
139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驾驶证因超期未换证被注销后两年内,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恢复驾驶资格。
70周岁以上驾驶人或C5驾驶人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未超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提交体检证明后即可恢复驾驶资格。
三、参加考试时,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连续进行考试吗?答:按照139号令规定,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既可以约考科目二,也可以约考科目三路考。
也就是说,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既可以先科目二、后科目三路考,也可以先科目三路考、后科目二。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水利部139号文,建设各方受检材料目录
43
现场机构、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44
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相关证书、工资发放凭证
其他单位
45
服务合同、资质证书复印文件
46
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相关证书、工资发放凭证
47
主要人员变更履约变更审批手续证明文件
注:
1、上述材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需准备原件。如项目中不涉及的上述材料可不提供。
35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相关证书
监理单位
36
监理合同、资质证书复印文件
37
监理部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相关证书、工资发放凭证及主要人员变更履约变更审批手续证明文件
38
监理月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39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41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报审材料
检测单位
42
2、上述材料可依据项目需求进行相应调整及扩充。
附件2
受检材料目录
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建设单位
1
项目涉及的所有批复文件复印件
2
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3
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4
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包括中标及未中标投标文件】
5
所有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6
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总结/报告
7
项目中涉及的所有合同
8
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
勘察单位
9
资质证书复印件
19
项目部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凭证、岗位证书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履约变更审批手续证明文件
20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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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五、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六、将原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八、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九、在原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十、在原第二十一条之后增加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制度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驾驶许可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一)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三)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六)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及提交的材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可以对实质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时,应当询问申请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向证明、凭证的核发机关核查。
“经调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办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考试。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十四、将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预约的考场和时间安排考试。
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成功后可以连续进行考试。
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均合格后,申请人可以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申请人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车辆管理所在六十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约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预约系统,采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十五、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附件2)。
“属于自学直考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按规定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十六、在原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
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十七、将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修改为“学习驾驶证明”。
十八、在原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
”十九、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