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运代理实务--补充-租船合同解析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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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规定
• 适航 • 不做不合理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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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意性规定
• 提供约定的船舶 • 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 管货义务 • 依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 约定的卸货港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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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 Baidu biblio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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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义务
1、提供约定的货物 2、妥善包装货物 3、及时送交和接受货物 4、支付运费 5、及时确定卸货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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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运费的计算不同,班轮运输多以货物的重 量、容积或件数来确定运费标准。程租中, 多以使用舱位之大小、租用期间的长短来 计算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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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租人对航行期间与航线的自主决定权不 同,班轮运输多属班轮公司预先确定期间 与固定航线的运输,托运人没有任意选择 权。程租的航行期间与航线可由承租人根 据自己的货载需要自主决定,不必受定期 与固定航线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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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海商法的法定义务
根据海商法94条规定,第47条关于适航的规定和 49条关于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规定,是强制性条款, 海商法第四章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仅是任意性 规定。
海商法第94条 本法第47条和第49条的规定,适用 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 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 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4、承租人对船舶的利用目的不同,程租主要 是让出租人为其运送货物。定期租船合同 并不象程租合同那样限定承租人装运约定 的货物,它对所租船舶享有使用权,可在 约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光 船租船的承租人更因其可在租约范围内对 所租船舶行使支配权而享有目的广泛的使 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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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船合同的种类
光船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 船合同的区别: 1、合同种类不同,程租合同是一种承揽 合同,以完成特定航次的运输为目的。 租船合同是一种海上财产租赁合同, 以对所租船舶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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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对所租船的支配权不同,程租下的 出租人仍控制着船舶,承租人不得占有船 舶。定期租船的承租人可以占有和使用所 租船舶或所租的部分舱位;光船租船的承 租人更是可以占有、按自己的需要使用船 舶和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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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交船条款
1、船舶的描述
• 对承租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船舶载重量。 • 海商法96条规定,描述不符合,承运人可
以要求出租人替换,或解除合同。如果是 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没有明确解除合同是否须构成根本违约。
• 英国合同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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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租人的费用负担不同,程租合同的承租 人仅需负担运费和约定的装卸费用。定期 承租人则除需负担租金外,还需依租约负 担各种航程费用;光船租船的承租人负担 租金和上述各类航行费用及营运费用,即 光船租船下,光船承租人在许多海运海事 关系中处于船东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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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2: 租船合同
本部分,我们将掌握: 1、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2、租船合同中各种常用术语的含义; 3、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 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 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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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租船合同的概述
一、概念 租船合同即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 承租人之间签订的一方支付租金,一方提 供船舶的使用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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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与以提单体现的用于运输件杂货的班轮 运输合同仍具有以下区别:
①出租人决定货载的权利不同,班轮运输 下,船舱若有剩余空间可装载货物的,出 租人仍可接受他人的订舱单装货。程租中, 出租人不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就空舱位与他 人订约装货,因承租人已约定租整条船或 船舶的部分舱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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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是出租人将船舶交给承租人 用于特定航次的运输,出租人主要负责船 舶航行,承租人只负责货物的部分管理工 作,并按约定支付运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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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征
1、船舶的驾驶、管理和货物运输的主要工作都 由出租人全面负责,承租人只在货物装卸等少数 环节负有一定责任; 2、船舶营运中的各项费用都由出租人支付,承租 人除了支付运费以外,只在例外情况下支付某些 费用; 3、主要由出租人承担航程中的时间损失。 4、主要由出租人承担航程中的风险。
5、承租人与船员的关系不同,程租的承租人 与船员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定期 租船的承租人需给船长下达诸如签发提单、 选择卸货港、向特定的收货人交货等指令; 光船租船下,航行所需的船员是承租人雇 佣并受其指挥,承租人与船员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因此相当于船东与船员之间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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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一)出租人的法定义务 1、英国的默视保证
根据英国普通法,航次租船合同有三项默 示保证:(1)to provide a seaworthy ship;(2) that she shall proceed without unjustifiable deviation;(3)that she shall proceed with reasonable desp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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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位置
出租人如果不愿写明以免除对自己的限制, 则可能将船舶位置描述为“正在营运中”。
3、不及时交船的法律效果
• 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索赔 • 解除权是绝对的,索赔权视出租人是否有
过失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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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
和中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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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交船
1、交船时间
• 航次租船合同往往规定一个出租人最早可
以要求承租人开始装货的日期和承租人必 须进行装货的最晚日期,这一段期限就是受 载期限。
• 航次租船合同还可以规定一个船舶到达的
最晚日期,超过这个日期承租人就可以解 除合同。这个日期就是解约日,它往往是 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海商法第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