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及休息时间记录注意事项C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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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港口国船舶安全检查动态
2014-07-29阅读(1054)中国船检
关于《船员工作/休息记录》的检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东京备忘录2013年11月发布通告,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与巴黎备忘录联合开展关于STCW公约休息时间的集中大检查(CIC)。届时各成员国主管机关将结合常规的港口国检查,根据STCW公约规定,重点检查船员的休息时间,核查值班人员在休息时间方面是否满足公约要求。一旦发现缺陷,PSCO将要求船长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甚至会滞留船舶直至缺陷纠正。
为帮助船员了解STCW公约关于船员休息的规定,做好船舶《工作/休息记录》的填写,降低船舶可能的滞留风险,我们对船员的值班及休息方面的规定和相关检查要求作简要说明和提示。
一、STCW公约休息时间的规定
1.为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海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海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提供的休息时间须不少于:
①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
②以及任何7天内77小时。
2.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须至少为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
3.在紧急或非常规情况下不必遵守上述1、2条规定。
紧急集合演练、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公约、规则规定要求的其他演练,须遵循“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原则。MLC2006公约对船员(包括值班和非值班)的工作或休息时间的规定如下:
(1)最长工作时间:(i)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ii)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72小时;或者
(2)最短休息时间:(i)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少于10小时;且(ii)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
二、休息记录的检查方法
1.一般通过检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油类记录簿、以及船舶的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簿等,对照上述记录簿中某个关键操作的起止节点时间,核查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中相应的时间段,验证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记录》的准确性。
2.检查船员《工作/休息记录》,判断船员的休息时间是否满足STCW公约中休息时间的规定。
3.抽查询问船员,验证其参与实际工作的真实性(多数船舶的《值班/休息记录》由甲板部和轮机部指定专人汇集,月底由责任船员集中签字。对此,签字船员要核实并了解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建议采用这种方法,见本文四、1)的描述。
三、《工作/休息记录》填写的常见问题
1.记录表的工作时间起止节点与实际工作时间不符:主要表现在一些船舶的《船员工作/
休息记录》完全是按照《船员值班安排计划表》的时间段填写,没有考虑到因船舶营运和操作的实际情况,而据实填写工作、休息记录表。例如:船舶在夜间进行加装燃油,但记录表上却显示责任轮机员在休息。
2.三副值班期间进行每周、每月的消防救生设备定期检查;三副进行的这些工作时间未记
录,或者与航海日志记载的三幅检查起止时间不一致。又如:二副更改海图、大副甲板日常管理等产生的额外工作记录在值班时间段内。
3.未记载船舶进出港或靠离码头时船员的工作时间。
4.船员不熟悉自己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工作。甚至出现,船员陈述的工作与工作休息记录
中记载的工作内容不一致。
四、《工作及休息记录》的填写建议
1.船员每日完成当天的工作后及时记载《工作/休息记录》,不提倡船员在月底突击记载
《工作/休息时间记录》。
2.船长应合理安排船员的加班和补休,确保休息时间满足STCW公约。
3.在特殊工作情况下,如船舶在移泊、装卸作业、PSC检查、加装燃油等,出现船员的休
息时间不能满足公约要求的情况,船长可以对船员的值班工作做出调整安排,在事情结束后的第一时间安排船员进行休息,以满足STCW公约关于休息时间的最低要求。
特别说明:船员值班休息记录涉及到船员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认真对待。本提示仅仅是我们整理的一些典型的案例,未尽事宜需要船员据实合理填写。
CCS澳大利亚办事处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