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苏工商注[2012]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企业商标管理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下列情况,企业应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 注册申请不予受理,满足条件后需继续申请的;
注册商标需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 权的;
收购的国外商标需在我国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
在大陆注册的商标需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到其相应的注册部门另行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的国内和国际注册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王勇 2019年8月
一、什么叫商标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志。文字、图形、 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 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商标的分类
商标根据尼斯国际分类,共有45个分类,其中1-34为 商品商标,35-45为服务商标。
三、商标的作用
商标的可识别性,让受众有针对性地挑选自己需要的 商品或者服务。
四、商标的注册
商标分国内注册和商标国际注册,其中,国际 注册包括马德里国际注册、单一国家注册、区 域注册。
国内注册
下列情况,企业宜申请商标注册:
在决定销售产品、项目开发及提供服务等活动前及其活动中; 实施商标出口的商品(服务),企业应先向出口目标国或 地区申请商标注册。
应确定注册途径及注册方案。注册途径有: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逐一注册;
区域注册。
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基于国内已申请或注册的 商标。
进行逐一注册以及区域注册的,应向相应国家或地区商标 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申请文件及手续办理应符合相应国家 或地区的要求。
风险控制
应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如发生补正、驳回、异议 等情况,应分析评判,采取相应对策,争取商标权。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8.10【实施日期】199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于1999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修正)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实施日期】2011.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8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1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人住所在本省境内;(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三)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能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地区广泛;(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八)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3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管理,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注册商标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
三、商标注册管理1. 商标注册义务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并履行相关手续。
2.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商标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必要的商标样品和证明材料。
3. 商标注册费用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商标管理机关的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完成商标注册手续。
4.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判断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5. 商标注册结果通知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商标注册结果通知商标拥有者,并将商标注册信息公示。
四、商标使用管理1. 商标使用义务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范围及规定的类别和商品范围,合法、合理地使用商标。
2. 商标使用方式商标拥有者在使用商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商标标识清晰地标注在商品、包装、广告等相关物品上。
3. 商标使用期限商标拥有者应当及时维护商标的使用期限,如有需要,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延长商标使用期限,并更新商标注册信息。
4. 商标合作与许可商标拥有者可以与他人进行商标合作或许可使用,但应当与商标合作方或许可使用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商标保护管理1. 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权益受到侵权的行为,商标拥有者有权向商标管理机关提起投诉,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2. 商标纠纷解决商标拥有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商标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商标宣传和教育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开展相关商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商标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 商标监督检查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进行商标监督检查,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商标的使用,维护企业商标的权益,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商标是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要资产,由我公司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子公司负责执行。
第四条企业商标的管理要坚持依法管理、综合管理、创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商标的管理目标是提升我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保护商标的独占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不得仿冒和注册抢注他人商标。
第七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商标使用管理规范,注重商标的保护和维权。
第八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倡导创新意识,加强企业商标的创意设计和使用,提高商标的市场竞争力。
第九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商标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商标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第十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十一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负责商标注册工作,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注册的监督。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应经过审查和核准程序,确保商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申请须提交商标样式图案、商标名称、商标描述和商标权人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商标审查和核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供证据材料和补充材料。
第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申请人通报有关费用和缴费方式。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完成后,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及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十八条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商标使用规范和标准,推动企业各部门和子公司按规范和标准使用商标。
生产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商标使用管理,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提高企业商标价值,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商标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商标的声誉和价值。
第四条企业商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违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五条企业商标应具有独特性、识别性和代表性,符合市场需求和企业形象。
第六条企业商标应具有法律保护性,对于有争议的商标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企业商标的注册、维护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商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商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商标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商标注册管理第九条企业商标的注册应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商标检索,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和可注册性。
第十条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应由专业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确保注册材料的完整合法。
第十一条企业商标的注册应尽早进行,不应将商标注册工作拖延。
第十二条企业商标的注册费用应按规定支付,不得擅自减少或违规操作。
第十三条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及时更新商标变更信息,确保商标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企业商标的注册应及时进行商标保护,保护商标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企业商标的注册管理应建立档案,对注册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商标库。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商标注册证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不得擅自更改或变动商标。
第十七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需求,不得损害企业形象和声誉。
第十八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加强品牌宣传和营销,提高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和竞争力。
第十九条企业商标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商标纠纷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商标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商标的使用应定期进行商标市场调查和评估,及时了解市场反馈,调整商标策略。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4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的管理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对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使用、维护、变更、许可、转让、终止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商标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商标权益,促进企业的商标品牌建设和创新发展。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提供注册咨询、审查、评估等支持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商标管理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运用商标作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和申请第六条企业在使用商标前,应当依法申请商标的注册。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书和商标图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商标注册机关应当依法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商标注册机关应当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注册条件的符合性。
第十条商标注册机关作出的商标注册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公告公示。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合理使用商标,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维护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抵制商标侵权行为,并及时申请维权。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定期检查商标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保证商标的质量和形象。
第四章商标的变更和许可第十五条商标注册人需要变更商标的名称、图样、类别等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商标名称、图样等信息的申请应当附加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商标注册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法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但需经商标注册机关批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DB32 ICS 03.140A 10备案号:22882-2008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1204—2008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norm2008-05-08发布2008-07-08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结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参照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模式编制,旨在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本标准按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1-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标准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江苏经纬技术创新咨询有限公司、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恒、施光亚、管瑞良韦华、吴红兵、陈昌柏、刘佳、李红波、李海涛、陈宏斌、陈志刚、王永强、张伟。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体系要求、资源管理、运行控制、合同管理、检查、分析和改进。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知识产权本规范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2知识产权管理企业围绕知识产权所开展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列活动的总称。
3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企业应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应:a)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企业发展总方针相适应;b)为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制定提供总体框架;c)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范本(2篇)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是为确保企业商标的合法权益及有效管理而制定,旨在规范企业商标的申请、使用与保护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企业商标的良好形象和市场价值的实现。
二、商标申请1. 商标搜索(1)在商标申请前,应进行商标搜索。
商标部门负责人将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对拟申请商标进行详细的搜索与比较,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可注册性。
(2)商标搜索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上报商标部门负责人,商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商标。
2. 商标申请材料准备(1)商标部门负责人将根据商标申请手续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商标申请材料包括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代理委托书等。
3. 商标申请递交(1)商标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商标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和整理,并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流程递交商标申请。
(2)商标部门负责人将跟进商标申请进度,并及时跟进商标局关于商标审查结果的通知。
三、商标使用1. 商标使用准则(1)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2)企业商标使用应保持其原始状态,不得篡改、变形或改动商标图样。
2. 商标使用授权(1)企业在使用商标时,须确保与商标使用相关的授权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商标授权文件应由商标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和管理,确保授权对象符合企业商标使用的要求。
3. 商标使用监督(1)商标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企业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商标的正确使用和避免滥用。
(2)如发现商标使用违规行为,商标部门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四、商标保护1. 商标维权(1)商标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关注商标维权事宜,如发现他人侵权行为,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商标维权涉及的申诉、仲裁、诉讼等手续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告给企业法务部门备案。
2. 商标监测(1)商标部门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商标监测机制,定期对市场上与企业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进行监测分析。
干货:江苏省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汇总
干货:江苏省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汇总干货来啦,苏州市知识产权贯标、以及省内其他市的奖励政策整理如下,请查收:一、苏州市知识产权贯标奖励1、苏州市:鼓励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与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投融资、贯标等,通过政府购买贯标绩效评价服务等途径,免费为企业进行贯标工作实地考核检查;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的贯标认证费、年审费和第二次复核费等合计费用,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品牌建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标准化、技术标准产业化。
依据: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2、太仓市:对通过本市知识产权备案并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有效期内通过监督审核给予5万元奖励。
依据:太仓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昆山市: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家,3万元/家。
依据:昆山市关于加快创新转型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意见实施细则4、吴江区:推进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
5、张家港市: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认证5万元。
依据:张家港市高质量发展产业扶持政策意见6、姑苏区:参加国家或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达到合格标准的企业,奖励2万元,达到优秀标准的奖励3万元。
依据:关于培育创新主体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扶持政策7、虎丘区(高新区):鼓励区内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或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工作规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
对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依据: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注意,以下地区的贯标奖励政策已经过了期限,但最新的还没出台,仅供参考。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商标管理,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第三条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l、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评估的审核; 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4、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指导、监督相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关联企业职责 1、负有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营销部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各管理部门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确定新产品在开发初期,必须同时全方位结合产品商标的使用,包装设计、广告宣传方式,营销策划、消费群体,市场定位、销售区域等,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产品专利、包装专利申请和出版局进行包装版权登记,几项工作应同时进行。
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时间约 3 年 1、提出名称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向公司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或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苏质监规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质监规发〔2011〕1号2011年7月20日)各市质监局: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省名推委秘书处修订了《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不断提高我省产业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是指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产品、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服务业名牌企业和江苏区域名牌。
江苏农业、制造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产品和制造业产品。
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是指我省境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显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知名度,纯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
江苏服务业名牌是指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名牌企业。
江苏区域名牌是指我省某特定区域内优势产业群体企业共同拥有的,在该产业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江苏名牌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顾客满意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评价机制。
江苏省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
江苏省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指导我省企业加强商标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建设水平,不断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加强商标使用和管理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的使用和严格的管理,不断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价值,加强商标保护,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最终创建市场领袖品牌。
第三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使用和管理,明确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商标管理人员,落实专项的商标管理经费,建立企业负责人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商标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企业商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订企业商标发展战略,制定和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及年度费用预算,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以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三)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四)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有关商标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完善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七)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执行企业商标发展规划和商标管理制度;(二)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异议、争议、注销等工作;(三)负责企业商标的宣传、印制、许可、转让、受让、评估等工作;(四)负责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申请等工作;(五)负责企业商标的维权工作;(六)负责向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提供有关商标专用权信息;(七)负责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八)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九)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具体工作。
企业商标管理管理办法
企业商标管理管理办法企业商标管理制度一章总则一条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制定、注册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正确使用商标,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发展生产繁荣某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扩大国内外某场竞争能力等诸方面,商标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二条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日常事务和广告宣传,销售科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商标管理,技术科制定质量标准,工艺纺织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出厂的检验工作。
三章商标管理三条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四条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为:类别: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围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条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六条合资企业使用本厂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
经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批准后,由商标管理小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某工商局存查。
八条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将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九条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计件、印刷件和注册证件,接受商标查询,积累商标资料,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十条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包装箱、吊牌、合格证等印刷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规范标准化活动,强化标准监督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依法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六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八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商标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 江苏省工商行政 ...
江苏省地方标准《企业商标管理规范》编制说明一、目的意义江苏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都明确提出了要提高江苏品牌建设水平,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
如何规范企业的商标管理,立足企业商标使用、管理与保护,构建围绕商标权利获取、权利维护,商标价值提升,商标权利运用等方面的管理体系,对企业进行品牌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
随着江苏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商标战略的实施,企业商标意识在不断提高,企业商标注册,申报驰、著名商标等积极性不断提升。
然而,由于缺乏商标管理经验和法律知识,企业在商标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不少企业由于商标使用不规范,在内省外受到了查处,有的甚至被处罚多次;有的知名品牌由于管理不当,已名落孙山,逐步退出市场;还有的驰、著名商标由于保护不力,造成市场上鱼目混珠,消费者无法辩认。
为了帮助企业用好、管好、保护好自己的商标,2012年底,省工商局制定并下发了《江苏省企业商标管理规范》(试行),有效地帮助企业提升商标管理能力。
目前,国内外尚缺相关的企业商标管理规范标准。
为了帮助企业对商标实施标准化管理,有必要在《江苏省企业商标管理规范》制定实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商标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任务来源本标准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2016年4月,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下达2016年度第1批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6〕61号),批准立项。
三、编制原则(一)简明适用原则。
本标准立足现实,力求解决实际问题。
在确保科学性、实用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平时最容易被忽视、最容易出问题的方面,提出技术指标。
(二)科学规范原则。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标准结构符合规范。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5•【字号】苏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农林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农林厅、省知识产权局2006年1月)为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培育知名品牌,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商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一)注册商标总量持续增长。
到2010年,全省注册商标总量达25万件,比“十五”期末增长70%;具有原产地地理标志特征的农副产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数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
(二)商标发展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到2010年,全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80件,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新认定省著名商标500件。
(三)商标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到2010年,我省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企业的销售产值占全省工业销售产值的比重达到35%。
(四)商标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商标宣传普及面不断拓宽,全民商标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尊重和保护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完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鼓励、支持商标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全面建立。
二、工作重点(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加快发展制造业商标。
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以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为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技术层次较高、拥有终端产品生产能力、具备形成自主专利技术潜力的制造业企业加以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