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合集下载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与《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编制简介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与《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编制简介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与《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
计规范》编制简介
单守良;邓建平;孔凡春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7(0)7
【摘要】原行业标准《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08—2007和《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实施以来,对指导牛羊屠宰和禽类屠宰工程的设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页数】3页(P44-46)
【作者】单守良;邓建平;孔凡春
【作者单位】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8.3
【相关文献】
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J],
2.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发布 [J],
3.国家标准《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完成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0 [J],
5.国家标准《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审定会召开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1 总则1.0.1 为提高猪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70头/h(含70头/h)—300头/h;Ⅲ级:30头/h(含30头/h)—70头/h;Ⅳ级:30头/h以下。

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分为两级:一级:5t(含5t)以上;二级:5t以下。

1.0.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 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1.0.5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猪屠体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猪胴体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 内脏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 挑胸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 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 分割肉cut meat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 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2.0.9 验收间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活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屠宰厂设计规范

屠宰厂设计规范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6)3.1 厂址选择 (6)3.2 总平面布置 (6)3.3 环境卫生 (7)4 建筑 (8)4.1 一般规定 (8)4.2 宰前建筑设施 (9)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10)4.4 屠宰车间 (11)4.5 分割车间 (13)4.6 职工生活设施 (14)5 屠宰与分割工艺 (15)5.1 一般规定 (15)5.2 致昏放血 (16)5.3 浸烫脱毛加工 (18)5.4 剥皮加工 (21)5.5 胴体加工 (23)5.6 副产品加工 (25)5.7 分割加工 (25)6 兽医卫生检验 (28)6.1兽医检验 (28)6.2检验设施与卫生 (29)7 制冷工艺 (31)7.1 胴体冷却 (31)7.2 副产品冷却 (31)7.3 产品的冻结 (31)8 给水排水 (32)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32)8.2 排水 (33)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5)10.电气 (37)本规范用词说明 (40)条文说明 (42)1.0.1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120头/h(含120头/h)~300头/h;Ⅲ级:50头/h(含50头/h)~120头/h;Ⅳ级:15头/h(含15头/h)~50头/h以上。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一级:200头/h(含200头/h)以上;二级:50头/h(含50头/h)~200头/h;三级:30头/ h(含30头/h)~50头/h。

1.0.3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0总则1.0.1 为提高猪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70头/h(含70头/h)—300头/h;Ⅲ级:30头/h(含30头/h)—70头/h;Ⅳ级:30头/h以下。

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分为两级:一级:5t(含5t)以上;二级:5t以下。

1.0.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 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1.0.5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猪屠体 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猪胴体 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 内脏 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 挑胸 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 雕圈 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 分割肉 cut meat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2.0.9 验收间 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活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2023年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课程

2023年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课程

设备选购原则
1. 之一:生产能力需求。根据猪屠宰及分割车间的实际生产 能力需求,选购适当的设备。考虑车间的每日产能和工作效 率,选择能够满足需求并提高生产效率的设备。
2. 设备选购原则之二:食品安全合规要求。确保选择的设备 符合食品安全合规标准,如满足卫生要求、易清洁性、防止 交叉污染等。选购符合行业规范并具备可靠的食品安全性的 设备,以保障生产的食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循环经济:副产品的新角色
另一个重要的处理和利用副产品的方法是通过循环经济的概念。循环经济是一种可以减少资源消耗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废物生成的经济模式。在循环经济中,副产品被视为资源,而不是废弃物。它们被重新引入生产过程中,实 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例如,一些企业将废弃物用作原材料,生产新的产品,或者通过能量回收技术将废弃物转化为能源。
废物处理流程
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回收:环保与资源回收的双重目标
在废弃物及副产品处理和利用方面,我们可以采取许多不同的方法来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的目标。首先,废弃物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分离和分 类废弃物来最大程度地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例如,将可回收的物品如纸张、塑料和金属分开收集,这些材料可以进行再循环并重新利用。同时,有些废弃物可能带有有害物质,如电子废物中的重金属或有害化学品,需 要通过特殊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和处置。
案例分析: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
除了理论知识,我们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帮助学员掌握实际应用能力。
不同猪屠宰车间设计对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成本控制 的影响
通过分析不同猪屠宰车间的案例,学员可以了解到不同设计在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差异。通 过分析成功的案例,学员可以学习到一些设计和流程规划的关键要素,例如合理的工作流程安排、合适的设备配 置和科学的卫生措施等。同时,通过分析失败的案例,学员可以了解到常见的设计和流程规划错误,例如工作环

屠宰场建筑规范

屠宰场建筑规范

屠宰场建筑规范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屠宰场建筑规范一般规定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是密封的,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m。

4.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

4.1.5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度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4.1.8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4.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

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宰前建筑设施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4.2.2 公路卸猪站台应高出路面-1.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

赶猪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0%。

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通用要求-最新国标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 通用要求-最新国标

畜禽屠宰加工设备通用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的基本要求、加工要求、装配要求、安装要求、安全要求、检查与试验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屠宰加工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6铆钉技术条件GB/T150.1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50.4压力容器第4部分:制造、检验和验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491钙基润滑脂GB/T492钠基润滑脂GB/T1031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表面粗糙度参数及其数值GB/T1348球墨铸铁件GB/T1731漆膜、腻子膜柔韧性测定法GB/T1732漆膜耐冲击测定法GB/T1740—2007漆膜耐湿热测定法GB/T2100一般用途耐蚀钢铸件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323.1焊缝无损检测射线检测第1部分:X和伽马射线的胶片技术GB/T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767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近似自由场的工程法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853食品级白油GB/T5210色漆和清漆拉开法附着力试验GB/T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400金属材料线材和铆钉剪切试验方法GB/T6414铸件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GB/T6576机床润滑系统GB/T6739色漆和清漆铅笔法测定涂膜硬度GB/T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7935液压元件通用技术条件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9438铝合金铸件GB/T9439灰铁铸件GB/T9440可锻铸铁件GB/T10089圆柱蜗杆、蜗轮精度GB/T10095.1圆柱齿轮ISO齿面公差分级制第1部分: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GB/T10095.2圆柱齿轮ISO齿面公差分级制第2部分:径向综合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GB/T10595带式输送机GB11341悬挂输送机安全规程GB/T11351铸件重量公差GB/T11365锥齿轮精度制GB/T12265机械安全防止人体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GB/T13306标牌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452.2色漆和清漆漆膜厚度的测定GB/T13819铜及铜合金铸件GB15179食品机械润滑脂GB16798食品机械安全要求GB17888.2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3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楼梯、阶梯和护栏GB/T18194铆钉杆径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70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19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25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JB/T7277操作件技术条件JB/T9168切削加工通用工艺守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鄂政办函[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以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尽快建立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猪肉流通与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设置数量。

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减少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武汉市城区设2-4个屠宰厂;其他市(州)城区设1-2个屠宰厂;县(市)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设1个屠宰厂(场),同一地点原则上设置1个。

市(州)城区或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市(州)、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在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畜禽屠宰厂场的设置

• 猪、羊、犬屠宰车间内旋毛虫检验室应设在靠近生产线的采样 • 屠宰车间的疑病胴体间和病畜胴体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同检
• 胴体暂存发货间应配备必要的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
• 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 急宰间和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应设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
的下风口处。
• 急宰间除设病畜屠宰间外,亦应设有检验室、工具药物保
1.4—1.2
500—1000
200—500 200以下
1.6—1.4
1.8—1.6 1.8
• • • •
牛、驴屠宰车间: 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 II型按设计班宰7小时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4.5㎡; III型按设计日屠宰量计算,每头占地面积不应小于5㎡, 设计规模日屠宰量不得低于30头。
•其 它
•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
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机械与自然的联合通风。在 采用烫池褪毛屠宰时,在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风设施, 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
• 屠宰厂(场)的致昏放血间、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
品加工间、急宰间应设有相应冬季采暖设施,室内温度宜 取14—16℃。分割屠宰车间夏季室内温度不应高于15℃。 牛、驴、羊、犬Ⅲ型和禽Ⅳ型屠宰车间冬季室内的地面、 墙面、设备、设施等不得结冰。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 时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50头(含50头)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7头(含7头)至50头; • Ⅲ 型 每日屠宰49头以下。
• 羊、犬屠宰厂: • 分为三型,Ⅰ型、Ⅱ型按小时屠宰量设计,班宰按7小时计算;
Ⅲ型屠宰厂(场)按日屠宰量设计,每日按7小时计算,7小时 为一个班宰。 • Ⅰ 型 每小时屠宰70只(含70只)以上; • Ⅱ 型 每小时屠宰14只(含14只)至70只; • Ⅲ 型 每日屠宰98只以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200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200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黑政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09〕3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省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规划和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点,确保畜禽屠宰厂(场)高起点、规范化发展,对于促进全省畜禽养殖和屠宰产业发展,打造我省肉类品牌形象,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规模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屠宰企业110家,仅占全省屠宰加工企业数量的8%,一些地方还存在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偏多、选址不当、设施设备不达标等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出台新规划为契机,严格执行标准,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屠宰管理水平。

一、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在组织确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时,要严格掌握定点标准和条件,遵守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屠宰技术以及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要求,防止定点屠宰企业过多过滥。

对于违反程序审批定点屠宰企业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屠宰加工行业发展,鼓励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帮助企业改善加工环境、更新生产设备、改造排污设施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我省肉类品质好、资源丰富的优势,叫响龙江肉类品牌。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畜禽屠宰厂(场)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不达标或者不按国家要求程序组织屠宰加工的屠宰厂(场)点,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然达不到标准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定点资格。

生猪屠宰点车间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点车间规章制度

生猪屠宰点车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点车间的管理和生产活动,保障生产秩序,确保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屠宰法》、《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生产环节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做好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健全的生产档案和记录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存和管理。

第七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生产工艺第九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屠宰要求,做好生猪的宰杀工作。

第十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卫生标准,做好生猪的清洗、除毛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保证宰杀过程的卫生,避免污染生猪肉。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做好生猪肉的加工和储存。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设置专门的灭菌设备,保证生产环境的清洁。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控,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制定好食品安全检测计划,对产品进行检测。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健全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的落实机制,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加强对生产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高生产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第二十二条生猪屠宰点车间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

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

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综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规模、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生猪产销特点、环境保护以及区域功能差异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既要尊重客观实际,又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坚持总量控制、适当集中。

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数量之内。

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进行整合撤并。

农村乡镇(包括工矿区)要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交通条件、屠宰加工适度集中和辐射能力、生猪产销规模等因素,合理布局,优化配置。

(三)坚持优胜劣汰、有利流通。

鼓励和支持现有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发展规模化生产和冷链配送,促进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实现现代化加工、产业化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

逐步淘汰落后的屠宰设备,逐步减少代宰方式。

(四)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群众。

要根据生猪生产的布局,既要考虑规模养猪场的需要,也要考虑散养户能够就近卖猪,还应考虑鲜肉方便供应,合理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五)坚持保护环境、综合利用。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省里相关规定。

已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危害水质安全和妨碍所在地居民生活的,必须搬迁。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得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积极发展生猪副产品加工,实现综合利用。

(六)坚持防疫监管、严格检疫。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遵守动物防疫规定,做好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兽医卫生检验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兽医卫生检验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兽医卫生检验6 兽医卫生检验6.1 兽医检验6.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艺布置必须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

6.1.2 宰后检验应按顺序设置头部、体表、内脏、寄生虫、胴体初验、二分胴体(片猪肉)复验和可疑病肉检验的操作点。

各操作点的操作区域长度应按每位梭验人员不小于1.50m计算,踏脚台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

6.1.3 头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放血工序后或在体表检验操作点前,检验操作点处轨道平面的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

6.1.4 体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刮毛、清洗工序后。

6.1.5 在摘取肠胃后,应设置寄生虫采样点。

6.1.6 胴体与内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Ⅰ、Ⅱ级屠宰车间,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在此区间内应设置收集修割物与废弃物的专用容器,容器上应有明显标记。

2 Ⅲ、Ⅳ级屠宰车间,可采用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检验,心肝肺可采用连体检验。

在内脏检验点处应设检验工作台、内脏输送滑槽及清洗消毒设施。

3 检验轨道平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0m。

6.1.7 在劈半与同步检验结束后的生产线上,必须设置复验操作点。

6.1.8 胴体在复验后,必须设置兽医卫生检验盖印操作台。

6.2 检验设施与卫生6.2.1 在待宰间附近,必须设置宰前检验的兽医工作室和消毒药品存放间。

在靠近屠宰车间处,必须设置宰后检验的兽医工作室。

6.2.2 在头部检验、胴体检验和复验操作的生产线轨道上,必须设有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

分支轨道应与生产线的轨道形成一个回路,I、Ⅱ级屠宰车间该回路应设在疑病猪胴体间内,疑病猪胴体间的轨道应与病猪胴体间轨道相连接。

6.2.3 在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检验的分支轨道处,应安装有控制生产线运行的急停报警开关装置和装卸病猪屠体或病猪胴体的装置。

6.2.4 在分支轨道上的疑病猪屠体或疑病猪胴体卸下处,必须备有不渗水的密闭专用车,车上应有明显标记。

6.2.5 本规范第6.1.2条列出的各检验操作区和头部刺杀放血、预剥皮、雕圈、剖腹取内脏等操作区,必须设置有冷热水管、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63.1 厂址选择63.2 总平面布置63.3 环境卫生74 建筑84.1 一般规定84.2 宰前建筑设施94.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104.4 屠宰车间114.5 分割车间134.6 职工生活设施145 屠宰与分割工艺165.1 一般规定165.2 致昏放血175.3 浸烫脱毛加工185.4 剥皮加工225.5 胴体加工235.6 副产品加工255.7 分割加工256 兽医卫生检验286.1兽医检验 286.2检验设施与卫生 297 制冷工艺317.1 胴体冷却317.2 副产品冷却317.3 产品的冻结318 给水排水328.1 给水及热水供应328.2 排水33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3510.电气37本规范用词说明40条文说明411 总则1.0.1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120头/h(含120头/h)~300头/h;Ⅲ级:50头/h(含50头/h)~120头/h;Ⅳ级:15头/h(含15头/h)~50头/h以上。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一级:200头/h(含200头/h)以上;二级:50头/h(含50头/h)~200头/h;三级:30头/ h(含30头/h)~50头/h。

1.0.3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1.0.5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0万头生猪屠宰车间标准

30万头生猪屠宰车间标准

30万头生猪屠宰车间标准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肉类加工行业中,生猪屠宰车间的规范化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30万头生猪屠宰车间标准”为题,探讨该车间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1. 规划与设计生猪屠宰车间的规划与设计是整个建设过程的基础。

首先,车间的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保护区,以避免对环境和饮用水造成污染。

其次,应根据预计屠宰量合理确定车间的面积和布局。

车间应包括屠宰区、冷藏区、储存区、包装区等功能区域,各区域之间应设立合适的通道和隔离设施。

2. 设备选型生猪屠宰车间的设备选型直接关乎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应选择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功能齐全、操作方便、易于清洁和维护。

同时,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车间的实际需要和产能进行调整,以确保能够满足每日屠宰的需求。

3. 卫生要求卫生是生猪屠宰车间建设的核心要求之一。

车间应配备充足的洗手间和卫生间,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使用防护用品,尤其是在接触生猪和其副产品时更要谨慎。

此外,必须建立废弃物处理系统,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无害化。

4. 环境要求生猪屠宰车间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员工的健康安全。

车间内应装置通风设备和排风机,保持空气流通和新鲜。

此外,温度和湿度的控制也是很重要的,车间应设有恰当的温度和湿度调节设备,以满足产品贮藏和人员操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5.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生猪屠宰车间运营的重要环节。

车间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处理设备,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应急出口。

在车间内禁止吸烟、明火和其他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行为。

6. 监控和追溯生猪屠宰车间应建立完善的监控和追溯系统,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和可控制。

通过监测设备和记录系统,可实时掌握车间的生产情况,确保对生猪的检疫和屠宰过程的监管。

同时,车间应配备合适的质量检测设备,对产品进行必要的质量把关。

生猪屠宰加工基础理论知识汇编

生猪屠宰加工基础理论知识汇编

生猪屠宰加工基础理论知识汇编1.生猪屠宰企业布局设置有哪些基本要求?答:根据《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需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2.清洁区和非清洁区有何区别?答:根据《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清洁区是指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计量、分割加工和包装等场所。

非清洁区是指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3.屠宰流水线上挂猪间距应为多少?答:吊轨离地面的距离有何要求?答:根据《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在放血线路上设置悬挂输送机,其线速度应按每分钟刺杀头数和挂猪间距的乘积来计算,且应考虑挂空系数。

挂猪间距取0.80m。

悬挂输送机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50m。

4.屠宰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的设计生产用水量是多少?答:根据《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给水应根据工艺及设备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屠宰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水量按(0.40~0.60)m3计算。

5.进入屠宰厂(场)屠宰的动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入场动物所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真实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

6.生猪屠宰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工艺流程?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7.生猪在宰前需要停食静养多久方能屠宰?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 12小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5.04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98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8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7-2009,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2、5.2.5、5.2.6、6.1.1、6.1.2、6.1.3、6.1.8、8.2.4、8.2.10、9.0.9、9.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1 总则1.0.1 为提高猪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Ⅰ级:300头/h(含300头/h)以上;Ⅱ级:70头/h(含70头/h)—300头/h;Ⅲ级:30头/h(含30头/h)—70头/h;Ⅳ级:30头/h以下。

分割车间按班产分割量分为两级:一级:5t(含5t)以上;二级:5t以下。

1.0.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 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1.0.5 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猪屠体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 猪胴体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 二分胴体(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 内脏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 挑胸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 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 分割肉cut meat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 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2.0.9 验收间inspection and reception department活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2.0.10 隔离间isolating room隔离可疑病猪,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2.0.11 待宰间waiting pens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

2.0.12 急宰间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屠宰病、伤猪的场所。

2.0.13 屠宰车间slaughtering room自致昏放血到加工成二分胴体的场所。

2.0.14 分割车间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2.0.15 副产品加工间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2.0.16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edible processing room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2.0.17 不可食用肉处理间inedible and waste processing room对病、死猪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18 非清洁区non-hygienic area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9 清洁区hygienic area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和计量等场所。

2.0.20 预干燥机pre-dryer猪屠宰脱毛后,在用火燎去残毛前先将猪屠体表面擦干的机器。

2.0.21 燎毛炉(燎毛机) flaming furnace将猪屠体表面的残毛用火烧焦的机器。

2.0.22 清洗刷白机washing machine将燎毛后猪屠体表面的焦毛清洗去掉,使其表面光洁的机器。

2.0.23 胴体发货间carcass deliver goods department猪胴体发货的场所。

2.0.24 副产品发货间by-products deliver goods department猪副产品发货的场所。

2.0.25 包装间packing department猪分割肉产品的包装场所。

2.0.26 冷却间chilling room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27 冻结间freezing room用大流量低温空气循环冻结产品的房间。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屠宰厂或肉联厂选址时,不得靠近城市水源的上游,并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

3.1.2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卫生和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3.1.3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1.4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附近,应有允许经过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渠道或场所。

3.2 总平面布置3.2.1 屠宰厂或肉联厂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3.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猪和疑病猪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应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

3.2.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场、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3.2.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后者受到3.3 环境卫生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3.3.2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应绿化。

3.3.3 三废处理不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3.4 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冲洗消毒。

运送废弃物的车辆还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3.3.5 活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2m、深0.10m,且能排放消毒液.3.3.6 厂区内的室外厕所均应采用水冲式的,且应有防蝇设施。

4 建筑4.1 一般规定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是密封的,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m。

4.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

4.1.5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

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45度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4.1.8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4.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

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4.2 宰前建筑设施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4.2.2 公路卸猪站台应高出路面0.9-1.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

赶猪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0%。

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

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做混凝土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5%。

4.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站台面应高出轨道面1.1m。

活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码头。

4.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

4.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

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侍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m2 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

2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m。

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3 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4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待宰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2.5%,并坡向排水沟。

5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

4.2.6 隔离间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班宰量的0.5%-1%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1.5m2;Ⅲ、Ⅳ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少于3m2 。

4.2.7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

4.2.8 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0.5-1h屠宰量计,Ⅲ、Ⅳ级屠宰车间按1h屠宰量计。

2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两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4.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4.3.1 急宰间宜设在隔离间附近,急宰间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

4.3.2 急宰间如与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4.3.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

4.4 屠宰车间4.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 4.4.1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