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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该指标是对工业项目在建设用地规模、用地适宜性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旨在合理安排和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工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容积率、环保要求等内容。

首先,对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面积,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功能确定合适的用地面积,避免过度占用土地资源或造成浪费。

在确定用地面积时,要综合考虑项目的投资规模、生产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确保用地面积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其次,对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用途,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确定合适的用地用途。

一般情况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为工业用地,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适当设置一些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用地,如道路、停车场、绿化带等。

再次,对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功能确定合理的容积率。

容积率是用地面积与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之间的比率,它反映了一个地块内建筑的密度和利用效率。

合理的容积率设计既可以满足项目的发展需求,又能兼顾环境和社会效益。

此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还包括对环保要求的规定。

工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要求工业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的排放和造成环境破坏。

综上所述,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它对工业项目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容积率和环保要求等方面做出要求和限制,旨在合理安排和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工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这些指标,可以提高工业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023修正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2023修正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概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为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效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指标文件的颁布目的是为了实施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类型、产能和用地功能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包括总体用地规模控制和详细用地规模控制两个阶段。

- 总体用地规模控制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产能规模和用地要求,确定项目的总体用地规模。

- 详细用地规模控制则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结合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项目的详细用地规模。

2. 用地布局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规划、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 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应按照相应的用地布局指标进行规划设计。

- 工业项目的用地布局应尽量集中,避免片面追求用地利用率,避免对环境、生态系统和农村等资源的影响。

3. 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效益评价是对项目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地效益进行评估,对用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4. 用地节约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节约是指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用地的规模。

- 工业项目应提倡节约用地,采用现代高效的生产技术,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实施与监督-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标文件的具体实施工作。

202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具体内容会根据具体地
区的规划和发展要求而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用地规模控制: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总面积限制,例如限制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或工业园区的总用地面积。

2. 用地布局控制: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布局要求,例如要求在特定区域或特定类型的工业园区内建设,或者要求遵循特定的用地利用格局。

3. 用地类型控制:确定工业项目可以使用的用地类型,例如限制在农用地或生态保护地上建设工业项目。

4. 用地产业控制: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产业类型,例如限制在特定产业领域内建设工业项目。

5. 用地能源控制:要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能源供应情况符合相关要求,例如要求有充足的电力、水资源供应等。

6. 用地环保控制: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例如要求进行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等。

7. 用地土地利用控制:确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强度,例如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浪费。

总之,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制定会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因素,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和促进工业发展的目标。

具体的控制指标会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发布。

最新工业土地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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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概述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我国向单位出让或者流转工业用地时,出让地价(最低限度)不能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有关要求。

由国务院向全国规定并实行,主要适用于工矿企业对外出让和流转国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工业用地,以及其他单位出让工业用地的情况。

2、出让最低价标准
(1)根据企业的税收、区位等条件,工业用地的出让价不得低于按照地价年价格和土地估价机构公布的当地现行地价的比例计算的出让最低基价的50%~80%的限制价格;
(2)以国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形式出让的新建或改造工厂、仓储厂房及其配套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国家按照地价年价格和当地地价计算出来的出让最低基价的 80%~95%;
(3)对持有工业规模及产品结构等特殊情况的工业企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可按照其原有企业规模及产品结构等条件,向其按照国家法定税费政策降低至50%~80%的要求计算;
(4)伴随出让的前期开发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原有土地租赁价格做调整即可;
(5)根据地价年价格和实际情况,新形成的地价不得大于原国家地价的三倍。

3、总结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为了加强我国向单位出让或者流转工业用地时的价格管理,实行科学和合理的出让管理,避免出现以牺牲地价低廉出售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正当利用,使工业用地的使用得到合理性发挥。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设定范围根据出让地的原有形态、使用权以及企业的税收和区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主要以国家按照当地现行地价而计算出来的出让最低基价的50%-95%作为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促进工业结构优化、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国家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应当合理确定,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最低限价,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最大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合理的价格标准。

其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确保土地出让价格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避免因价格过低而导致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另外,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市场规律。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对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了解市场对工业用地的实际需求情况,科学制定价格标准,避免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土地资源闲置和市场买卖不畅。

最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确保价格水平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科学合理地确定出让价格,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市场需求、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标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科学合理地确定价格标准,促进工业用地的高效利用和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 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全国工业用地新政要点一览
一、保护性定位:
1.确定工业用地总体规模,实行有序缩减政策,着重保护在规划外和在特定区域内工业用地。

2.土地市场开发的工业用地保护年限延长。

3.实行“四屏蔽”政策,禁止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在生态保护和自然灾害风险区、地表优质水源保护区、城市重点防洪减灾区以及农用地、森林、湿地、库区等。

4.增强重复利用政策,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优质农田,边缘县乡以及县级以下小城镇开发工业用地。

5.工业用地只准许开发在合理的规划布局下,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地方生态补偿责任,并实行环境责任险制度。

二、严格管控:
1.强化科学规划和总量管控,各地要坚持以规划为主导,将总量管控体系落实到开发、建设和再利用等具体实施阶段。

2.强化定额管控,完善总量管控体系,采取政府认定、择优审批和定额管控等措施,对新增工业用地实行严格控制。

3.加强近期优先开发的实施,优先考虑农村土地改造扩大有效供地;同时切实加强原有用地实施和再利用,树立高效利用的良好风气,推进新增工业用地必要时开发。

4.实行统一的价格定价机制,加强政府的采购调控。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是指专门供工业企业建设厂房、生产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土地。

工业用地的出让和使用价格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对于促进工业发展和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确定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成本和市场需求。

在确定最低价标准时,需要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质量、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因素。

如果一个地区的土地开发成本较高,而市场需求又比较旺盛,那么该地区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就应该相对较高。

相反,如果一个地区的土地开发成本较低,而市场需求较为疲软,那么该地区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就可以相对较低。

其次,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力。

工业企业在选择用地时,除了要考虑土地的价格外,还需要考虑土地的周边环境、交通便利程度、政策扶持力度等因素。

因此,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应当合理把握企业的承受能力,避免因土地价格过高而导致企业投资成本过大,影响企业的经营发展。

最后,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政府的土地管理和产业政策。

政府在确定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等因素,制定出合理的价格标准,既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又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确定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成本、市场需求、企业经营成本和政府政策等因素的复杂问题。

只有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才能够更好地促进工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供良好的土地资源保障。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22〕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一、前言本文件旨在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确保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适宜程度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环境安全。

二、合用范围本文件合用于所有新建工业项目的用地控制指标,以及现有工业项目用地的调整和更新控制指标。

三、用地控制指标1. 总体指标(1)工业用地规模工业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用地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建议减少用地规模,减轻对资源的占用。

(2)用地结构用地结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优先满足生产、办公用地和公用设施的需求。

限制住宅、商业、服务业等非申报用途的占用。

(3)公共设施公共设施以工业配套设施为主要重点。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完善公共设施,保证实际投用效果与规划相符。

2. 环保指标(1)环保设施对于环境排放和噪音等需要进行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确保环保措施合法合规。

(2)环境监测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建立环保监测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测。

(3)环境管理对于排污、废气、废水等,应严格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管理,不得超出法定排放限值。

3. 安全指标(1)安全防护在工业项目建设中,应特殊考虑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围栏、安全出口等。

(2)应急预案在建设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3)防火设施严格落实相关防火规定,建立防火责任制,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业用地规模确认表2. 环保设施建设方案3. 安全防护方案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土地管理的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保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具体规定工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

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研究

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研究

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研究作者:黎鹏飞来源:《北方经济》2013年第18期摘要:本文首先以各县(区、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条件变化和区域发展战略等重新计算城镇土地质量综合评价指数,初步划分全省土地质量等别,再结合工业用地土地征用开发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等,更新城镇土地质量等别。

在此基础上,分析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成本、基准地价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关系,横向比较省外调整情况,结合浙江省政策要求,以等别为单位,优先确定最高等别和最低等别的标准调整方案,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修订方案,最后提出相关配套政策建议。

关键词:地价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土地分等浙江省一、研究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精神,解决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竞相压价、亏本协议出让工业用地、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以及由此引发的工业用地低效粗放利用,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和土地投机等一系列问题,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完成了《浙江省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制定研究》。

此后,为确保与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相衔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对成果作了相应调整,并通过《关于发布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9号)(以下简称《标准》)公布实施。

《标准》实施以来效果显著,一方面,有效抑制了混乱的市场秩序,促进了工业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同时有效抑制了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

但是另一方面,现行《标准》执行7年来,逐渐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标准》的制定是以当时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等条件进行城镇土地分等的基础上确定的,《标准》实施7年来,也是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的7年,土地的供需市场变化很大,为了体现浙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有必要根据当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修订完善《标准》。

其次,《标准》实施以来,土地征用开发成本大幅攀升。

再次,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平均涨幅达到21%以上,与《标准》的差距越来越大。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将符合规划、拟作为工业用途的土地,通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的行为。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指在出让工业用地时,国家规定的最低成交价,是保障土地出让收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工业用地合理利用的重要依据。

一、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土地出让收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定价原则,根据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保土地出让价格与市场价值相适应。

2. 差异化定价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灵活确定不同的最低价标准,以满足各地区、各类型工业用地的特殊需求。

3. 透明公开原则,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时,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程序公正公开。

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供求情况等因素,结合工业用地出让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修订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其科学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四、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意义。

1. 保障土地出让收益,通过制定最低价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土地出让收益,维护国家土地财政收入。

2.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确定最低价标准,可以引导土地资源向高效、优质方向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通过制定最低价标准,可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土地乱象的发生,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完善方向。

1. 加强监管力度,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执行到位。

新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新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新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新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是指为了促进工业发展和优化土地利用,对新建工业用地的规模、布局、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控制和引导的一系列指导性要求和标准。

它的制定和落实是实现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工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新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规模控制。

通过合理控制工业用地的总体规模,确保用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在确定规模时,要综合考虑工业发展需求、环境容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保规模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其次,布局控制。

新工业用地的布局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相一致,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合理布局可以促进产业集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同时,还要兼顾生态保护,避免因工业用地布局过分集中而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再次,产能控制。

根据不同地区的工业发展需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制定工业用地的产能控制指标。

通过合理控制工业用地的产能,可以防止产能过剩和盲目扩张,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环境压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和提升竞争力。

最后,环境保护控制。

新工业用地的建设和使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新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中,应明确环境保护要求,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确保工业用地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总之,新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是推动工业发展与土地利用优化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指标,确保其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同时要加强对指标的落实和监督,确保控制指标的有效实施。

通过有效的新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可以实现工业发展和土地利用的双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日期:2007-1-8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解读资料

国土部权威解读:《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为什么要制订全国统一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危害十分严重。

一是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是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由于土地出让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成本,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体现,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

四是由于土地取得成本低,一些企业圈占大量土地,建花园式工厂,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闲置浪费。

五是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地方政府低价出让土地往往是以压低拖欠征地补偿费,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直接侵犯了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长期困扰土地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必须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顺工业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使工业用地价格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针对当前工业用地的供求状况,合理制订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是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基础。

为此,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因此有的省份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不是互相攀高,而是相互比低,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为此,今年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发3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要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而且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需求逐渐增加,而对工业用地的规划和控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2023年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更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工业项目的规划和发展。

在面对这个主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定义和内容。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指根据国家规划和政策,为了控制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而设定的一系列指标和标准。

这些指标主要包括用地总量控制、用地结构比例控制、用地布局人均控制等方面。

这些指标的设定,旨在保障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促进工业项目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深入探讨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来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要了解国家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提出的需求和目标。

从国家层面来看,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很可能会更加强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用地结构、提高用地利用率等方面的要求。

这将对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和开发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要关注地方政府在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时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的用地政策时,往往需要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具体执行情况将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城市规划布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撰写这篇文章时,我不仅要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解读,还要共享自己对这一主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认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设定是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是一个高度复杂和系统性的任务。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做到既保障工业项目的开发需求,又保持对土地资源和环境的有效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工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进步。

总结回顾,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

2023年最新的工业用地价格

2023年最新的工业用地价格

2023年最新的工业用地价格工业用地价格我国工业用地:多少钱一亩比其他类型土地便宜多少1、工业用地价格水平在全国地价水平值的统计数据中,工业用地的地价不仅是最便宜的,还是价格增幅最小的。

工业用地的价格仅有商业服务和住宅用地价格的10%左右,增长率也只有其他类型土地的一半。

2023年第一季度四类土地的地价和增长幅度分别是:综合用地277万元/亩(增长1.6%),商业服务用地490万元/亩(增长1.4%),住宅用地444万元/亩(增长2.2%),工业用地54万元/亩(增长0.8%)。

2、历年来工业用地价格增长情况近20年来,我国工业用地市场的土地价格相对平稳,2023-2023年,工业用地的平均价格从30万元/亩增长到54万元/亩,价格增速基本维持在1.5%-6%。

现在工业用地价格多少钱一亩50年到期后会被收回吗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那么现在工业用地价格多少钱一亩50年到期后会被收回吗工业用地价格多少钱一亩工业用地价格不一,因为中国每个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同地区的差异也很大,就比如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等发展好的城市工业用地一般都很贵而且很难买到。

全国各地工业用地价格可以去上网查找,希望能帮助到你。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旧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任务,除了对新建工业进行安排以外,还须对城市现有工业布局上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必要的建议进行调整改造,以改善现有交通、卫生、生产、生活等状况。

旧城市中的工业,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布局不尽合理,其厂房建筑、工艺流程、设备、管道、运输等,对城市的生产发展和居民生活都有妨碍。

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公示

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公示

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工业用地资源特点,制定了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目的和依据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业用地定价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该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工业用地定价工作的公正合理性。

二、定价依据1.土地供需状况:综合考虑工业用地市场需求量和供给情况,结合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定价。

2.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国家和地方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定价。

3.土地成本:包括土地收储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等。

4.土地配置效益:根据工业用地的规模、产业类型、招商情况等,综合考虑土地配置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定价标准工业用地的定价标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费率。

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根据土地供求情况、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土地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土地出让方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费率:根据土地规模、产业类型、土地配置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四、定价程序1.工业用地定价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定价工作前,需要征求市场调研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确保定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土地定价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满后,土地定价方案正式执行。

五、监督与处罚对于违反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举报属实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公示期限本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实施,公示期限为15天。

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给我们: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电子邮箱:XXX以上工业用地定价实施方案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共同推动工业用地定价工作的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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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

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辽宁: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博山区临淄区张店区周村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重庆:渝北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大同市(城区南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吉林:长春市双阳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江阴市昆山市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区)启东市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张家港市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南昌市湾里区山东: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乡市(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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