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民法学1.2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二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十二章第四讲债的担保之保证三、共同保证(★★★)同一笔债,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为单独保证;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
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①按份共同保证(《担保法》第 12 条;《担保法解释》第 21 条)②连带共同保证(《担保法》第 12 条;《担保法解释》第 19、20 条)1. 按份共同保证(1)按份共同保证的成立。
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了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即与债权人就各自保证的份额有约定。
注意:是份额,而不仅仅是数额。
(2)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
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2. 连带共同保证(1)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有两种方式:①明确约定各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②均未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
(2)连带共同保证的效力。
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a)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b)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二款)。
【例 2】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及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
甲到期不能还款,丙经乙请求承担了 100 万元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行使追偿权仅获得 40万元,其余部分甲无力清偿。
①丙、丁、戊均未约定保证方式,因而其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有的保证人均无先诉抗辩权。
②丙、丁、戊均未约定共同保证的责任份额,丙、丁、戊为连带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均对债务人甲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丙承担保证责任以后,只能先向债务人甲行使追偿权。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十二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十二章第八讲生意合同二、特种生意(★★★)(一)分期付款生意(《合同法》第 167 条;《生意合同说明》第 38~39 条)(★★★)1.分期付款生意的界定。
依照《生意合同说明》第 38 条第 1 款,分期付款生意,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按期间内至少分 3 次向出卖人支付的生意。
2.出卖人的权利。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数价款的 1/5 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1)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数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依照约定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
加速到期!);(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利用费。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利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本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信(《生意合同说明》第 39 条第 2 款)。
3.买受人的爱惜。
因为分期付款生意的总价款往往显著高于即时清结生意的总价款,且分期付款生意之买受人往往为经济上的弱者,买受人的利益有专门爱惜的必要。
对此,《生意合同说明》第 38 条第 2 款设有规定,其含义是:(1)《合同法》第 167 条规定的“1/5 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标准,且系法定最低比例。
当事人的约定违背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举例说明:①假设两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数价款的 1/6 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无效;②假设两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数价款的 1/4 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未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有效。
【真题】1.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 20 万元,约定分 10 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一个月的第一天支付。
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 12 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
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9 年·卷三·59 题)1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而且收取曾某汽车利用费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 12 万元价款(二)试用生意(《合同法》第 170~171 条;《生意合同说明》第 41~43 条)(★★★)1.概念。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六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六章第十一讲侵权责任法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一)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1. 第一步: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无《合同法》第 64 条规定的合同相对性问题)。
(1)即使因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注意:不包括财产损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应在限额范围内向第三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追偿的 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②醉酒、服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③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2)机动车未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①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②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见例1)。
【例 1】甲将自己的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借给乙使用期间,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伤残赔偿金 30 万元。
①在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的 11 万元,由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剩余的 19 万元,由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3)《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 17 条(见例 2)。
【例 2】甲将自己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借给乙使用期间,乙驾驶该车将通过人行道的甲撞死。
①可能产生的问题:交强险保险金是支付给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
《交强险条例》规定,“第三人”不能是车上人员,也不能是被保险人。
这里的问题就是:甲的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②原来,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指“加害人”,而不是“投保义务人”。
尽管二者常常重合,毕竟还有不重合的时候。
③甲只是投保义务人而已,甲不属于“车上人员”,也不属于“被保险人”,而是属于“第三人”。
④结论:甲的继承人有权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十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1.20第七讲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形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违约金(★★★)1.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①合同有效存在且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或法规规定了法定违约金)。
②发生违约行为。
可见,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不以违约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
损失的大小,只是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考虑因素。
2.违约金责任的适用。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中选择一种主张,不能同时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收受的定金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不能“不了了之”。
(2)实际履行不能代替支付违约金。
违约方实际履行后,如果对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只要违约金的数额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支付违约金;反之亦然。
3.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 114 条第 2 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内容:(1)《合同法解释(二)》第 27 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 114条第 2 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的内涵是,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只能在当事人以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时,法院才可以调整。
(2)违约金的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对此应当注意:①所谓“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指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
②此时,应当减少多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3)违约金的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对此应当注意:①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五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五章第三讲债的担保之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务的范围为限(小于等于主债务)。
3.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和质权未设立。
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 172 条)(见例 1 和例 2)。
【例1】甲向乙借款 50 万元,为担保甲对乙还本付息的债务,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订立后才发现,甲、乙间借款合同无效。
①担保物权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
②主合同(甲、乙间借款合同)无效,乙、丙间抵押合同也无效,抵押权未设立。
③丙无过错的,无责任;有过错的,丙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超过债务人(甲)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见《担保法解释》第 8 条)。
【例2】甲向乙借款 50 万元,乙向甲交付全部借款后,发现甲、乙借款合同无效。
为担保甲对乙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①此例未落入“担保物权效力上的从属性”涵盖的范围。
②在明知甲、乙借款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为担保甲对乙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丙与乙订立房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权已设立。
③体会例 1 和例 2 的不同!4.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 177 条)。
须注意:若主债务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5.移转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见例 3 和例 4)。
须注意:债务承担时(见《物权法》第 175 条),情况就不同了(详后)。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宪法学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性质和职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在学习宪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法、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学习宪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行政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行政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五、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司法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司法制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司法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司法制度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十一章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二十一章第八讲买卖合同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第 134 条;《买卖合同解释》第 34~37 条)(★★★)1.例子。
通过一个例子说明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
例如: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 30 万元,约定乙分 10 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 3 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下面将反复用到此例,称之为“基本型”)。
2.概念。
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
(1)适用范围。
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无适用的余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解释》第34 条)。
(2)所附条件的对象。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
当然,不妨碍甲、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
②是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
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给乙的生效条件。
(3)占有的形态。
①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②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③所附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4)所有权状况。
①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②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丙的,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2.买受人的期待权(无法条根据。
根据通说理论整理而成。
2012 年考过一次!)。
在前述“基本型”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此阶段乙所受的保护,一言以蔽之,即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分三种情形言之:(1)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
民法学1复习资料
民法学1复习资料民法学1复习资料填空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中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不公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而且使我国民事经济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3.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4.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6.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7.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主体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8.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9.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1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事件)(行为)两大类.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13.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国家保护)两种.14.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15.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法定利益.16.在民法上,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17.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确认: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第2款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9.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21.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22.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什么顺序确定监护人?答(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9.宣告失踪只能由法院进行.公告期为3个月.2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17条的规定,按什么顺序确定其监护人?答(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4.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5.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6.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8.第20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法期间为2年.30.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32.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33.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公告期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36.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9.法人一词最早出现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40.法人特征在于,它是法律所拟制的人格,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40.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的不同,可半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43.根据法人国籍的不同,法人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44.法人对其机关成员的经营活动应承担代表责任,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45.法人的财产责任为(有限责任).46.法人分立,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47.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48.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49.(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客体.50.根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存有产出和被产出的关系,可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51.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52.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53.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延续期限)和(解除期限)54.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5.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56.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行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60.代理分三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复代理61.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62.民法通则第65条第6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第65条3款还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71.139条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进行.64.民法上的期限,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依期限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65.我国民法上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分如下两种情况: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按日历所定的日,星期,月,年计算.66.时效又可分为(取得时效)(消灭时效).67.诉讼时效按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68.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69.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期间即不应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发法律不予保护.这20年,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时间.第二编1.物权一词在法律上的确认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2.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3.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4.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5.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6.非所有人使用包括两种情况: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非法使用又分为善意使用和恶意使用.7.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可以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8.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9.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行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10.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11.按照全同或者其他合作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13.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14.国有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确认和保护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16.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我国,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17.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18.在我国,公民个人所有权分为两类:即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19.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20.78条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是两种基本的共有形式.21.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22.78条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3.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份,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4.在处份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的份额外负担共有人的意见处理.25.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6.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27.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28.在民法上,通常将其他物权分为二类:即用益物权和保物权.29.在我国现阶段,其他物权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30.按照对财产进行处置的不同方式,可把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31.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32.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名词: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2.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3.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4.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5.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7.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8.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自愿: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还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8.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所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9.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0.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11.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2.绝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3.相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1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7.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18.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或司法行为.19.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20.78条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是两种基本的共有形式.21.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22.78条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3.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份,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4.在处份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的份额外负担共有人的意见处理.25.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0.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1.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2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23.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24.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风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2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2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2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29.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30.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31.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32.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46.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33.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34.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3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在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36.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全体合秋人名义人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37.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38.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3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0.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4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4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43.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44.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45.法人终止: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47.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的目的而达成的联合.48.民法上的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49.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50.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51.限制流通物:依据法委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子禁止自由流转的物.52.特定物: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53.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5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种类物.55.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书面凭证.56.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事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57.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58.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59.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6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想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6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二章
2016 年【司法考试】民法学第一节第三十二章第十一讲侵权责任法一、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第8条)挑拨、帮助侵权(第9条)共同危险行为(第10 条)分别侵权:积累因果关系(第11 条)共同因果关系(第12 条)(一)共同加害行为(★★★)对于共同加害行为,首应注意: 《侵权责任法》减小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
《人身伤害补偿解说》第 3 条规定了三种共同加害行为:①二人以上共同成心侵权;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侵权;③二人以上分别实行侵权,无共同成心或许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联合致使同一伤害结果。
《侵权责任法》舍弃了第三种共同加害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侵权行为,造成别人伤害的,应该肩负连带责任。
”该条的“共同”仅包含共同成心与共同过失,不包含(无共同成心或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直接联合的共同侵权。
这一变化的结果是:部分过去题目的答案需要改正(见下述2010 年试卷三第 20题)。
【真题】甲晚 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 公里,该路段限速60 公里。
为闪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对于丙的伤害责任肩负,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 年·卷三· 20题) 1A.甲应肩负所有责任B.乙应肩负所有责任C.甲、乙应肩负按份责任D.甲、乙应肩负连带责任1.共同成心侵权。
指数个加害人鉴于共同成心实行侵权行为。
共同成心,又称“同谋”,指加害人不单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成心的态度,并且与其余加害人具存心思联系,事先或许事中进行过“交流”。
共同成心,重在重申与别人的同谋。
2.共同过失侵权。
指二人以上鉴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备伤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犯该共同注意义务致使同一伤害。
以下三个例子是公认的共同过失侵权。
【例 3 】(共抬重物登高案)个体户甲、乙共抬重物登高,预示重物有坠落伤人之虞,但相互询明,均有不至坠落之自信。
民法学1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1试题及答案【篇一:《民法学(1)(专科必修)》2016期末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10分)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 )。
a.一年 b.二年c.四年 d.五年2.张某不慎掉人下水道中,急忙呼救。
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5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 )。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3.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 )。
a.他的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c.工作所在地 d.出生地4.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
a. -年 b.二年c.三年 d.四年5.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 )。
a.从合同签订时起 b.从合同生效时起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 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有2-4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10分。
多选少选不给分)6.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
a.支配权 b.请求权c.抗辩权 d.形成权7.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 )。
a.请求排除妨害 b.请求恢复原状c.请求赔礼道歉 d.请求返还原物8.根据物权法原理,下列行为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是( )。
a.没收 b.劳动生产【篇二:民法学试卷及答案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1 甲不慎碰翻乙置于闹市街口的油锅,被烫伤。
一年零九个月后甲到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甲的理由不充分 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c.法院依法受理 d.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2 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物品,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发生争议。
2016年10月自考042《民法学》真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00242《民法学》真题及答案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民法学试卷(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
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为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
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2.下列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A.财产权与人身权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C.绝对权与相对权D.原权与救济权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行为人承担责任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于放弃姓名权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A.监护权B.健康权C.名誉权D.名称权8.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留置权是用益物权B.留置权是自物权C.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D.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9.下列关于共同共有的表述正确的是A.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B.共有人按相同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C.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不能协商一致时,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处理D.共有人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10.甲外出前,将一只名贵宠物狗委托乙交给丙代为饲养,后丙将该宠物狗以合理价格卖给乙。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
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司法考试专栏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详解,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概念法律特征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2016年全国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真题及详解
2016年全国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真题注意事项1、请在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填写上自己的姓名、报考部门、填涂准考证号。
2、考生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未在指定位置作答的,不得分。
3、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试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一、单项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把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A. 接受赠与B. 买卖房屋C. 解除收养D. 租赁汽车2.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A. 成立但尚未生效B. 成立且已生效C. 可撤销D. 无效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A. 1年B. 2年C. 3年D. 4年4.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法人的是A. 公立医院B. 公办学校C. 国家机关D. 有限责任公司5.下列选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是A.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B. 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C.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D. 发生不可抗力6.下列人员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A. 8周岁的甲B. 12周岁的乙C. 14周岁的丙D. 16周岁的丁7.物权属于A. 支配权B. 形成权C. 请求权D. 抗辩权8.下列选项中,有限合伙人不能用于出资的是A. 货币B. 实物C. 劳务D. 知识产权9.下列选项中,属于相对权的是A. 债权B. 身份权C. 人格权D. 知识产权10.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A. 设立时B. 开业时C. 成立时D. 出资时11.共有人没有约定共有类型的,除共有的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该共有视为A. 共同共有B. 按份共有C. 公有D. 集体所有12.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A. 所有权B. 地役权C. 抵押权D. 留置权13.下列物权中,属于从物权的是A. 所有权B. 建设用地使用权C. 土地承包经营权D. 抵押权14.下列选项中,属于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原因的是A. 继承B. 买卖C. 建造房屋D. 生产产品15.下列选项中,属于天然孳息的是A. 母鸡下的蛋B. 股息C. 存款利息D. 租金16.下列物权中,不为登记为取得要件的是A. 留置权B. 股权质权C. 房屋抵押权D. 建设用地使用权17.下列选项中,属于抵押权消灭情形的是A. 债务到期B. 债权转让C. 主债权消灭D. 债务人拒绝发行债务18.下列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中,属于添附的是A. 买卖B. 赠与C. 附合D. 继承19.出版社向读者寄送新书目录的行为属于A. 要约邀请B. 要约C. 新要约D. 承诺20.委托合同是A. 从合同B. 无名合同C. 双务合同D. 要式合同21.甲在网上向乙网店订购标明为100%纯羊毛的毛衣,收货后发现毛衣并非纯羊毛制成,甲与乙网店之间合成的效力为A. 可撤销B. 无效C. 效力特定D. 有效22.下列有关债的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定的B. 双方当事人都是不特定的C. 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D. 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2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 买卖合同B. 定金合同C. 承揽合同D. 赠与合同24.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至少为A. 1人B. 2人C. 3人D. 4人25.被继承人的下列亲属中,能够作为代位继承人的是A. 父母B. 子女C. 兄弟姐妹D. 孙子女26.下列人员中,可以被收养的是A. 父母双亡的16周岁的乙B. 生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5周岁的乙C. 父母离异均不愿意抚养的2周岁的丙D. 父母不愿意抚养的天生残疾的3周岁的丁27.婚姻自由是指A. 订婚自由B. 恋爱自由C. 解除婚约自由D.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8.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A. 3个月内提出B. 6个月内提出C. 1年内提出D. 2年内提出29.甲欲立录音遗嘱一份,可以成为遗嘱见证人的是A. 甲的配偶B. 甲的子女C. 甲的邻居D. 甲的父母30.张某系著名演员,甲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其照片用于产品包装。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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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1.2第一讲债法总论的若干问题一、债的移转(★★★)(三)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1)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自己画图。
设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对乙债务全部或部分免责地转让给丙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三模式,其要件各个不同:第一种模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
”第二种模式:第三人丙与债权人乙达成协议:“甲对乙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由丙承担”。
采此种模式的,无须甲同意,但应通知甲。
乙、丙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合同”。
甲可抛弃因此取得的利益。
第三种模式:甲与第三人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其构成要件有四:①甲对乙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②甲和丙就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债务达成合意。
③须经债权人乙同意(《合同法》第84条)。
须注意:按照司法考试答题标准(13年·卷三·91题·D 选项),未经债权人乙同意的,甲、丙间的协议仍然有效(至少,在甲与丙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代为清偿协议),只是不能对债权人乙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乙仍有权请求甲履行债务)。
切记!④遵循法定形式。
法律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
这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务必掌握。
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①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②抗辩的援用。
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合同法》第85条)。
【例1】(根据11年卷三第14题改写)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
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
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
问:若乙于6月1日请求丙付款,丙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答:不安抗辩权。
思路:①5月10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甲对乙享有不安抗辩。
②甲对乙的付款义务,由丙免责承担。
③
根据《合同法》第85条,乙请求丙付款是,丙可援用原债务人甲对乙享有的不安抗辩权。
③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④《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⑤《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真题】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2年·卷三·13题)1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2.并存的债务承担假设甲欠乙20万元。
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下列四种方式。
债务承担究竟为免责的,抑为并存的,应通过意思表示之解释定之。
有疑义时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①第一种方式: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②第二种方式:乙与丙达成双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无须甲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务人甲产生不利影响)。
③第三种方式:甲与丙撒成双方协议:“甲与丙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无须乙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权人乙产生不利影响)。
④第四种方式:单方允诺。
丙单方面对乙表示:“甲与丙对该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亦无须乙同意(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会对债权人乙产生不利影响)(见14年·卷三·91题·C 选项)
【例2】(根据14年卷三第91题改写)甲公司欠乙公司4000万元。
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
”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问: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构成单方允诺;B.构成保证;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答案:AC。
①免责的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乙同意。
故排除D选项,选C选项。
②丁公司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乙公司未置可否,不成立合同。
故选A选项。
③保证系从债务,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都是债务承担不具有的特征。
故排除B选项。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1.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合同法》第 88 条),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2.要件。
合同权利义务约定概括承受的要件有三:①须有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存在。
②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协议。
③经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因为移转的有债务)。
须注意:其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分别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的规定。
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3.效力。
约定概括承受的效力:①第三人(承受人)取得让与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及所负担的合同义务。
②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
③从权利、从债务随同移转,但专属于让与人的除外。
特别提示(1)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概括承受,有一个重要的例外:《旅游纠纷规定》第11条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这是例外!(2)《旅游纠纷规定》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
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限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不要记反了。
如果旅游服务经营者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须经旅游者的同意。
《旅游纠纷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