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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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2013-1-22 16:5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第二条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简称:“露天工程”)。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天工程管理。

第三条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四条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总协调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露天工程专项设计及开工审批;负责露天工程进展月报,掌握和汇总各露天工程进展情况,对露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露天工程开采范围的监管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监督露天工程的回填复垦;负责打击借露天工程名义进行偷挖盗采和超越界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环保局负责露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治理验收标准的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全程监管。

(四)公安局负责露天工程爆破火工品的审批、审查及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保证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五)电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电力供应和日常供电安全监督检查。

(六)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露天工程的相关审查和施工监管工作。

(七)水务局负责露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八)监察局负责监督露天工程中行政行为的依法合规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九)财政局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筹措和拨付盟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十)审计局负责露天工程资金和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十一)发改、人社、安监和工商部门协助做好露天工程工作。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五条露天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的选择须符合自治区的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设计规模相应的资质。

第六条露天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露天工程初步设计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水源供给工程应有经过审批的水源详查勘查资料,确保露天工程施工作业的防尘水源供给可靠。

第七条露天工程设计应采取分段采掘施工、逐步内排回填的方式,按照煤层走向分段设置采区或治理区,明确开采及恢复治理顺序,尽可能减少排土场占用自然草场。

第八条排土场设计应通过现场勘查,首选内排土。确需外排时,应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及天然河道行洪的要求,不应设在主要工业厂区、居住区及交通干线1000m范围内和

村镇生活水源的上游,排土场设计必须包括土地复垦和恢复良好生态系统的工程措施。

第九条露天工程初步设计中洒水车的配备数量必须严格依照工程施工范围、储煤场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矿区蒸发量和其他用水量综合考虑、合理取值后计算确定,确保满足矿区环保和生产施工的需要。

第三章申报审批

第十条露天工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盟行署审查,盟行署按管理权限批复或报自治区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或其他露天工程应编制以下资料并通过评审取得批复文件:

一、露天煤矿:

(一)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

(三)开发利用方案

(四)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程初步设计

(六)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九)矿区总体规划

(十)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项目须具备)

(十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十二)土地复垦方案

二、其它露天工程:

(一)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二)工程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六)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项目须具备)

(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八)土地复垦方案

第四章开工管理

第十二条露天工程实施企业将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批复文件报盟、旗煤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三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极端天气条件下生产安全事故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等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在露天工程开工前,由旗(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盟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无矿权的或有矿权无施工资质的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未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露天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招标结果和施工合同及中标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投标文件、业绩证明等材料报各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露天工程施工单位须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足额缴纳各项保证金,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工程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全额返还施工单位。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缴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的费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计算出的保证金缴存数额低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算经费的,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算经费缴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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