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一、证据难以取得刑事再审申诉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
比如,当一些重要的证人已经迁移或者去世时,或者当一些重要的物证已经被毁灭或者丢失时,申诉人就非常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
这就导致很多潜在的冤案无法得到再审。
二、司法责任人难以追究在一些冤案发生时,往往有一些司法权利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这些司法权利人员的追究和惩罚却又非常困难。
这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内部疏于监督,司法责任的核实难度较大,同时确切证据又很难获取。
这就导致了一些冤案在司法系统中得不到及时的纠正。
三、证据不足难以判断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证据并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以确定犯罪的程度或者罪犯的身份。
这就会导致再审难度的增加。
因为在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再审是容易进行的。
但是,在证据不足或者缺乏的情况下,再审的成本就会大幅上升。
四、司法过程不公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司法过程存在严重的不公。
这就导致申诉起来非常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再审申诉需要充分的司法公正支持。
但是,由于司法过程本身存在问题,申诉人很难获得公正的支持。
这就使得一些尤其是敏感案件,未来的再审申诉工作更加难以落实。
五、申诉要求非常严格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法里,再审申诉要求非常严格。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潜在的冤案难以得到再审。
这里存在的问题需要更加宽松的法律制度支持,以扩大再审渠道,同时让更多的冤案得到及时纠正。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在证据、司法责任、判断标准、公正、制度设置等方面都存在问题。
因此,需要在这些方面开展改革,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法律权益。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摘要】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长期存在,主要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机关处理不当、证据获取困难、申诉条件限制以及政治干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改进法律制度,完善再审程序,加强司法审核机制,提高证据保全力度,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刑事再审申诉、我国、问题、原因分析、法律制度、司法机关、证据获取、申诉条件、政治干预、建议改进、司法审核、证据保全。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是因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发生错判或冤假错案的情况。
对于被判决有错的当事人来说,申请再审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径,由于种种原因,申请再审的难度非常大,导致很多冤假错案无法得到及时纠正。
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机关处理不当、证据获取困难、申诉条件限制和政治干预现象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再审申诉的顺利进行,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维护。
要解决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的问题,需要全面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审核、加大证据保全力度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再审申诉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正义维权提供更多保障。
1.2 问题意义刑事再审申诉难是指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再审的程序繁琐,条件严格,导致很多冤假错案难以得到纠正。
这个问题意义重大,首先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系统中,如果没有有效的再审机制,错误的判决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这也是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
再审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只有让公众相信再审机制能够起到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解决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不仅关乎个人利益,更是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2. 正文2.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的问题之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困境及出路

2010.4822003年伊始,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已被列入我国立法规划。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立法进程波折不断。
时至今日,仍难获正果。
其间,刑事诉讼法学者进行多角度观察、调研,并提出专家建议稿、律师建议稿等多种立法意见。
这些都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构架了桥梁。
尽管如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犹抱琵琶半遮面”难以出台,原因何在?本文试从五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遭遇的观念层面上的阻力。
一、应然与实然的艰难抉择任何一次法律的修改,都会遇到各种利益的冲突,在冲突面前必须进行抉择。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矛盾和冲突,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理论上应达到什么高度,以及修改后在实践中能够获得何种效果?如何在应然与实然之间进行理性的抉择,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迫切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在应然与实然问题上,学界和实务界意见不一,争执很大。
在我国法治从传统向现代迈进进程中,学界主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有一定的超前性,不能拘泥于当前的条件和形势。
只有超前的法律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才能使法律传统在稳定中求得发展,法律秩序在发展中求得稳定,真正实现法治现代化。
学界认为在应然问题上研究不够,实然情况也将难如人愿。
再修改必须反映期待,否则将很快滞后。
而实务界则强调立法应立足于司法实践对诉讼制度的合理化需求,认为学界不了解中国国情,对实然问题认识不够,对再修改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
其提出的一些应然主张在当前阶段难以达到,或者会造成惩罚犯罪不力。
我国“司法一体化”的传统司法体制结构、以警权为主导维系社会运作的架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以及法院的中立性的保障不力、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贯彻等因素,对司法体制性变革以及相应程序的现代化改造造成了一定障碍,使得某些超前性的立法缺乏其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和条件。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立法能在实践中有效实施?如何把立法同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并更好的指导实践?再修改中,我们必须立足于实然并充分考虑应然,在立法理想与实践现实中寻求最佳结合点。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刑事再审是指在刑事案件终审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或者发现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结果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导致许多冤假错案难以得到纠正。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的原因。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的原因之一是司法体制不健全。
司法体制是刑事再审申诉顺利进行的基础。
在我国,司法体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审判独立性不足、审查权力过于集中等。
这些问题导致再审申诉案件受到了各种干扰和阻挠。
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也不高,缺乏对案件细节的仔细审查和全面调查,增加了再审申诉难度。
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刑事再审申诉难的另一个原因。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再审的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给申诉人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挫折感。
对于很多冤假错案,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限,导致案件被拖延或者无法再审。
证据获取困难也是刑事再审申诉难的原因之一。
再审案件通常需要新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决的错误或者证明被告的无罪。
由于很多案件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相关证据可能已经丢失或者无法找到。
再审申诉过程中往往不能重新收集新的证据,增加了申诉人的难度。
即使有新的证据,审查和使用新的证据的难度也很大,需要克服很多制度障碍和法律障碍。
第四,再审费用高昂也是刑事再审申诉难的原因之一。
再审案件通常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法律顾问和鉴定人等,这些专业人士的费用很高。
对于很多申诉人来说,花费大量的资金进行再审申诉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再审案件所需的时间也往往很长,申诉人不得不进行长期的等待和打官司,进一步增加了费用的负担。
公众的关注和监督不足也是刑事再审申诉难的原因。
刑事再审案件涉及到人权和社会公正等重大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监督。
在我国,很多再审案件缺乏公众的关注和监督,导致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纠正。
在公众关注和监督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官员和法官可能存在不作为或者滥用权力的情况,进一步加剧了再审申诉难的问题。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是指刑事案件当事人因不满一审判决结果或认为案件新的证据有利于自己,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一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再审申诉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但是这些规定对于普通人来说往往比较复杂和晦涩,难以理解和掌握。
加之再审申诉的标准较高,如案件有新的证据需要上报或重新审理,案件可能存在重大错误等,普通人往往难以符合这些条件,从而难以提出有效的再审申诉。
我国司法制度面临一定的问题。
我国法院对于再审申诉的认定和审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同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集中在法院,对于再审申诉的审理权也主要集中在高级法院,这样一来,一审判决的错误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纠正,再审程序可能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再审申诉的成本较高。
再审申诉需要一定的办案成本和人力物力资源,对于普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难以承担。
而且,再审申诉的结果往往需要法院来判断和决定,再审申诉本身并不能完全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再审申诉意味着付出一定的代价但不一定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这也使得一些当事人不愿提出再审申诉。
一些地方对刑事再审申诉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一些地方法院可能存在不作为、不抓好再审工作、不充分发挥再审的作用等问题,这也给当事人的再审申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加强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明确再审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减少主观判断空间,提高再审申诉的透明度。
加大司法改革力度,推动审判权的适度下放,让一些低级法院也能参与再审申诉工作。
加大对再审案件的研究和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保证再审申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地方上加大对再审工作的重视,加强地方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当事人对再审申诉的了解和认知。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的问题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判决有错误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组织提出再审申诉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困难和障碍,申诉难度较大。
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知识和信息不对称。
刑事再审申诉涉及到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复杂运用,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理解能力。
而实际情况是,很多申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刑事再审申诉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难以正确地提出申诉请求。
刑事再审涉及到大量的案件信息和线索,对于当事人来说,获取和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也是一项困难的任务,如果缺乏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和指导,更加难以突破。
申诉机制不完善。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机制在理论上是完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障碍和不足。
对于再审申诉案件的审理权、再审程序和再审标准等方面,相对模糊,让人难以把握。
再审申诉的审理周期较长,审理时间过长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也增加了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难度。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我国司法资源相对紧缺,且分配不均。
一些较为严重的刑事错案可能受到舆论关注,得到了较多的司法关注和媒体曝光,从而很容易被再审机构重视和调查。
而一些相对较小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普通民众的案件,往往因为资源有限而无法引起再审机构的重视。
这就导致了较小案件的再审申诉更难获得成功,限制了当事人依法申诉的权利。
一些官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和玩忽职守也是申诉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当事人在申诉时可能会遭遇到拒绝受理、审理不公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官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和不当行为造成的。
这种现象的出现既会引起当事人的绝望和挫败感,也会降低申诉机制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的问题主要是由知识和信息不对称、申诉机制不完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以及官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和玩忽职守等多重原因共同导致的。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完善再审申诉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加强官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以促进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部门,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公诉职能面临着以下诸多挑战:(一) 简易程序的修改加大了工作量及工作压力简易程序要求全部派员出庭,新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
但是,它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二) 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明确了全新的证据制度,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也只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改变了过去对鉴定意见先入为主的权威认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鉴定意见也将成为案件审查的内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也要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
虽然,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进行重新鉴定,但是实践中此类情形相对较少。
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
新刑诉法赋予了辨认笔录的证据属性后,对侦查机关辨认笔录的制作水平、规范制作和公诉机关的审查要求也都有了相应提高。
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证据地位的确立,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公诉人必需具有一定的网络和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对公安机关的前期取证和后期补证进行有效的引导,才能对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使用时显得游刃有余。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申诉是指罪犯或其代理人以判决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申诉。
一般来说,再审申诉是对于原判决的不满和对于被迫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呼声,但殊不知,再审申诉难的背后,隐藏着很多复杂的问题。
一、证据难以获取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证据是再审案件取得胜利的关键。
很多被定罪的人在判决后很难获得新的证据。
再审申诉需要新证据支持,而新证据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成本,这就给再审申诉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很多时候,即使申诉人想要申请新证据,法院也很难给予批准,导致再审申诉变得更加困难。
二、进入审查程序的申诉少再审申诉要经过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审查才能进入法院的审理程序,这一程序也就造成了再审申诉的难度。
很多人对审查程序不熟悉,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缺乏信任,这就导致了很多有问题的案件未能进入审查程序。
三、法院不予重审法院不予重审又是再审申诉难度的一个关键问题。
有些案件就是存在问题,但法院不愿意接受再审申诉,这就让正确处理问题变得尤为困难。
法院在判决问题上不公正处理问题,或者不愿接受再审申诉,任由问题在司法领域中无法解决,大大削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
四、不完善的申请程序由于美国刑事再审申诉过程的独立性,美国被称为“刑事再审申诉的天堂”,但我国刑事再审申诉程序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不是很成熟,程序设计上也还不是很完整。
在申诉程序的实施过程中,很多问题都需要在程序设计上加以解决。
五、弱化法官公正法官是判案的决策者,但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没有足够的公正性。
他们甚至倾向于判定有罪,因为这有助于提高其利益。
这就导致了有些案件的再审过程被全部驳回,即使很明显有问题,但法官却没有对其予以重视。
这也不仅是再审申诉难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以上就是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的问题原因分析,这些原因直接影响到我国刑事再审申诉的质量和效力。
在未来,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司法能力和公正性的监管,逐渐缩小申诉者和审判机关的差距,力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

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开展调研报告1. 引言本调研报告旨在就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展开调研,并提出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
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调研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进行,包括实地走访、采访和文献研究等。
我们先后走访了多个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并与相关法律专家、刑事律师和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
此外,我们还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的文献研究,以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了解。
3. 调研结果3.1 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经过调研和分析,我们发现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收集不充分。
由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对于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证据的收集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一些重要证据无法被有效获取。
2.证据保全不完善。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保全至关重要。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证据保全的规定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一些关键性证据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被销毁或篡改,这对公正审判产生了不利影响。
3.庭审公开程度不够。
庭审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庭审公开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一些庭审并未按照公开程度要求进行。
3.2 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基于以上的问题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修改建议:1.加强证据收集。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加强对于证据收集的规定,明确规定对于隐蔽性证据的获取方法和程序,并加大力度打击恶意破坏证据行为。
2.完善证据保全制度。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的条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关键性证据的保全措施,并加大对于证据销毁或篡改行为的处罚力度。
3.加强庭审公开。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庭审公开的程度要求,并对违反庭审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同时,倡导使用技术手段提升庭审公开的便利性和效果。
4. 结论通过本次对刑事诉讼法的调研,并结合现行问题和修改建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证据保全和庭审公开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刑诉法修改建议(一)

刑诉法修改建议(一)刑诉法修改建议背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刑事诉讼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益和提高司法公正,刑诉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问题与挑战在现行的刑诉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和改进:1.失衡的权力关系: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机关与被告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存在不平衡的现象。
侦查机关在取证和审查起诉中拥有较大的权力,而被告人在自己的辩护权和合理辩护条件方面受到限制。
2.证据收集难题:现行刑诉法对于证据收集的规定不够明确和规范,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可能通过各种手段操纵证据,损害案件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3.审判公正不足:尽管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中努力追求公正,但是现行刑诉法中的一些规定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透明度,容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以下是一些修改建议供参考:•平衡权力关系: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权力边界,加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确保彼此权力的均衡,并对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进行严格打击和惩处。
•规范证据收集:明确规定各类证据的收集标准和程序,禁止非法证据的使用,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加强审判公正:进一步明确刑事审判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司法裁判公正、公平。
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减少错误判决和不合理判罚的发生。
•提高法律透明度:加强对刑诉法的公开宣传和解释,向公众普及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权益保障。
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提供合法和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弱势群体的辩护权利。
结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
在修改刑诉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确保新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并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诉法的修改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来解决问题和改进现有制度:1.修订案件审查起诉程序: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的权力边界,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合理辩护条件。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一方面是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相对较为复杂,再审标准和程序要求都比较严格,对于再审申请者来说比较困难。
尤其是对于一些重大疑点案件或者具有社会关注度的案件,更难申请到再审机会。
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决定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他们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了解可能相对较少,对于再审申诉的审查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导致合理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还有一方面原因是司法实践方面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
这给再审申诉带来了困难,申请人需要承担较高的风险和成本,同时也需要压力和勇气,才能追求公正和真相。
司法实践中的技术问题也是一个难点,比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技术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再审的难度增加。
还有一方面问题是社会舆论的影响。
一些知名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这给再审申诉带来了一定压力。
社会舆论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理再审申诉时更加谨慎和保守,不愿轻易推翻原判,这给再审申诉带来了困难。
个别案件的特殊性也是再审申诉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案件可能涉及到敏感的政治、经济或者公共利益等因素,使得再审申诉面临更大的阻力和困难。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社会舆论和个别案件的多个方面。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技术应用和司法公正,以及加强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的引导。
只有通过综合措施的改革和完善,才能使刑事再审申诉制度更加公正、有效地运行。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是否要在当天内执行完毕?在作出决定后的第二天才执行是否是违法的?
2、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有哪些基本条件?同意申请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要求要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3、新刑诉法对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即“社会危险性”,采取列举式的方法,作出明确界定,体现了立法严格控制逮捕这一最严厉强制措施适用的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故意伤害案件,造成轻伤后果,此时如适用无逮捕必要,往往导致涉检信访压力增大。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4、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期间,检察院还未审查完该案件并作出决定时,又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此行为是否违法?
5、公安机关将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其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是否符合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问题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若干问题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进程概况(一)修改原因1、司法实践的需要。
如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当事人申诉多、申诉难,律师取证难。
2、司法理念的更新,如依法治国的方略的确立,尊重和保护人权,以及加入WTO.3、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批准或将要批准,要求我国与国际司法接轨。
国际人权公约关于人权的规定,有些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吻合或基本吻合,有些是相矛盾的。
如律师援助制度,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援助范围很广泛,还有无罪推定、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当然还有技术上的原因。
与全世界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才200多条,比刑法还少,而外国刑事诉讼法一般有400多条。
(二)修改的模式关于修改的模式有两个主张:一是诉讼法只规定程序,而证据搞个统一的证据法典。
但存在两个问题。
中国的立法模式与大陆法系相通,是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
大陆法系是把证据放在诉讼法中的。
如搞统一的证据法典,与传统发生冲突。
二是美国的这种模式,只规定审判的程序,但刑事诉讼涉及侦查、审查及审判,如只规定审判阶段的程序,不能解决问题。
经过论证,现在的主张是统一的证据法典不搞了,搞单个的诉讼法。
原来准备在本届人大期间完成,现在看来时间太紧,不太容易。
同时修改诉讼法还涉及司法体制,如审级、政法各部门的权利再分配问题。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理念(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人权是任何人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犯罪分子的人权。
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保障被追诉的人的权利,因为他们的权利最容易被侵犯,从而导致司法不公。
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就是一部人权保护大宪章。
从一个角度讲这是对的,但刑事诉讼法有惩治犯罪的任务,因此两者要结合。
但这种平衡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有时侧重打击,有时侧重保护。
近年来,随着反恐的深入,各国强化了刑事诉讼法的打击功能。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这涉及到如何处理司法公正的问题。
程序公正的标志是严格遵守好的、科学的刑事诉讼法。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中国刑事再审申诉是指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
近年来,我国刑事再审申诉的数量逐渐增加,但受理率却并不高,申诉难问题逐渐凸显。
背景介绍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刑事再审申诉制度的相对较新,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也与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司法机关工作量大、人力物力有限等因素有关。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断提升,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探讨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的原因,有助于深入了解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改革的方向。
通过对司法体制不完善、证据难以收集、程序要求严格、法律难以理解、司法资源不足等问题的分析,可以更好地指导我国刑事再审申诉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部分为上文正文的引子,为下文正文的展开提供了必要的背景信息。
1.2 问题提出我国刑事再审申诉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近年来,我国刑事再审申诉存在诸多难题和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有效运行。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申诉中存在的难题和问题,探讨其原因和解决方法,为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申诉制度提供参考。
在我国刑事再审申诉中,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司法体制不完善、证据难以收集、程序要求严格、法律难以理解、司法资源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刑事再审申诉程序复杂繁琐,申诉者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升刑事再审申诉的效率和公正性,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申诉中的问题与困难,可以更好地认识问题的本质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只有加强对我国刑事再审申诉制度的研究与改进,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2. 正文2.1 司法体制不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中,司法体制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刑事再审申诉难度加大。
我国的司法体制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问题是导致刑事再审申诉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不足、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使得很多被告人在面临司法鉴定时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导致再审申诉难。
司法过失和司法腐败也是导致刑事再审申诉难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存在故意忽视或者遗漏证据的行为,导致被告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进行再审。
一些司法机关和人员可能被诱惑或受贿行为影响,从而导致申诉被拒绝或被无视。
刑事再审申诉难还与我国法律制度和程序有关。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对再审制度的规定上较为苛刻,再审条件相对较为严格。
特别是对于那些罪名已经确定并被法院判决的案件,再审的门槛更高。
我国的审判程序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被告人的审讯权利保护不严格、对证据的认定标准过于苛刻等,这也增加了再审申诉的难度。
社会维稳和政治因素也可能导致刑事再审申诉难。
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和政治考量,一些再审案件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的追求正义和申诉的理由可能被无视,再审申请难以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审视。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的原因包括司法鉴定制度问题、司法过失和司法腐败、法律制度和程序问题以及社会维稳和政治因素等。
为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建设,完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定,加强对再审申诉案件的审查和监督,并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还需要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力量的介入,推动刑事再审申诉工作的公正进行。
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

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几个问题主持人:今天我们很荣幸地请到了樊崇义教授给大家作一个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讲座。
对于樊老师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但是按照惯例我还是介绍一下:他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教育部诉讼法研究基地主任,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侦查学研究会会长。
樊老师全程参与了1979年、1996年和现行刑诉法的修改。
从2002年开始,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资助下,樊老师主持了在广东珠海,河南焦作、甘肃白银和北京海淀建立侦查人员询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验,实验取得了成功,并得到了人大法工委的支持。
迄今为止,在刑诉法修改的所有草案里都规定了询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所以我相信今天晚上樊老师的讲座一定能够给我们带来有关刑诉法修改的最全面、最权威和最及时的信息。
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樊老师给我们作讲座。
樊崇义:大家好,接下来由我作演讲,讲的时间不会太长,希望留下更多时间与大家交流,因为现场人少,交流比较方便,我喜欢这样。
关于刑诉法的修改,大家知道,我们国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制定的刑法和刑诉法。
1996年对刑诉法修改了一次,这次修改是已经列入上个五年计划的。
由于我们国家这样那样的原因,推迟了这个计划。
原来计划是去年的10月份就要公布第一批修正案的,都已经准备好了,但后来因为十七大对我们国家民主法制的进程有新的要求,所以就停下来了。
今年,我不知道大家看报纸了没有,报纸上公布了,现在正在启动这个五年计划。
如果今年不能完成,明年、后年还是有望把第一批修正案公布出来的。
修改的情况大概就是这样,第一期问题可能多一点。
因为这样一个变化,西方人包括一些同志都认为我们这个刑诉法修改遇到了空缺。
前些时候我从美国、加拿大回来,有人说这次刑诉法修改夭折了。
为什么会夭折?是因为有这样、那样的拆台。
所以我今天晚上先讲第一个问题,讲我们的刑诉法出现这样一个起草过程的原因和当前面临的几个问题或者说挑战。
接下来我再逐步地讲几个修改的重点,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抓紧时间研究制定一个方案,至于能讲几点,就要看时间了。
刑事诉讼法修改难在哪里

参考材料:刑事诉讼法修改难在哪里2003年,刑事诉讼法即被提上了修改的日程,对这事关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基本程序法,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非常重视。
这几年里,调研、论证作了很多,研讨会开了不少,而且建议稿也出了几部,可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仍旧没有着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遭遇了以下瓶颈,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难以进行,即使强行修改,效果也不会太理想。
首先是宪法性刑事诉讼规范的局限和缺位。
鉴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的许多条款或者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都规定于宪法之中,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对正当程序的规定,德国基本法中对刑事诉讼诸原则的载明,所以刑事诉讼法被称之为“宪法的测震仪”、“应用宪法”、“实践中的宪法”。
作为宪法的下位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障的得力与否需要来自其母体也就是宪法强力支持。
而我国宪法中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宪法性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付诸阙如,还有,宪法第37条关于批捕权的规定限定了批捕权司法化的改造,宪法第135条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的规定更是限制了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现代诉讼框架的建立。
作为刑事诉讼法源头的宪法对有关刑事诉讼原则规定的局限和缺位极大地压缩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空间,也使得诸多美好的设想显得有心无力。
其次是司法改革不配套。
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正是在大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命题即是对公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举动之间都涉及到公检法司等机关的权力分配,而这有赖于司法改革从国家全局出发对司法权力的科学调配,有赖于司法改革对一些体制性障碍的修理或清除。
然而我们的司法改革除了使死刑复核回复到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其他涉及刑事诉讼的改革则很少见,这对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很不利的,举个例子说,看守所的中立地位不能实现,我们规定再多被羁押人的权利也改变不了其容易遭受侵犯的地位,所以说,司法体制不动,旧有刑事诉讼的根基仍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难有作为。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刑事再审申诉难问题原因分析刑事再审申诉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是被判刑的被告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自己案件的请求。
由于既有法律程序限制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加上存在人为的阻力,我国刑事再审申诉存在较大的困难。
以下将从法律程序、司法实践和人为阻力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程序方面1.申诉期限短刑事再审申诉时间仅为10日,对申诉人寻求救济提出了较大难度。
由于刑事案件审理时间较长,被害人和被告人需要时间实现法律救济,而且申请再审的理由还必须足够充分,否则申请就会被驳回。
因此,短的申诉期限限制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救济权利。
2.再审结果难以预期刑事再审申诉一旦获得批准,再审法院可以改判有罪、无罪、一审判决的部分或全部改判,也可以删除刑事责任和判处的处罚,但再审结果难以预期。
再审申诉的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此时的审判人员可有不同的法律观点,采取不同的量刑标准,被告人申请再审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判决。
因此,在前往申请再审时,申诉人需要充分评估再审结果或者寻找更科学的法律或律师方案来逐步解决自己的困境。
二、司法实践方面1.刑事判决的证据刑事判决存在证据难以采信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天气和时间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一些证据被当作无关证据或被驳回。
此外,还有一些证据可能因为失实或没有意图而被移开。
但如果这些证据实际上能够指向真正的罪犯或证明被告人innocence,那么再审的申诉人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2.定罪司法误判定罪司法误判也是刑事再审申诉中的重大难点。
某些案件中,被指控犯罪的证据很薄弱,甚至错误,因此导致被告人被判有罪。
如果再审申诉确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获得批准并移交再审法院,那么被告人面临新的审判程序。
这些新审判可能不会提供肯定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且可能会使被告人处于更糟糕的被告位置。
三、人为因素1.司法不足刑事再审申诉中司法不足是另一个重大的难点。
在中国,有两种具有较高的救济容易程度的法律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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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
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
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谈,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贯彻其理念。
无罪推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维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正当程序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虽然人们认为,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作了借鉴,如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第十二条,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首次从立法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区分,取消免于起诉,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等。
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课以其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现实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倾向,以刑讯或其他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加之立法没有明确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疑罪从无的规定贯彻也很不到位。
为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首先要贯彻《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同时予以相关配套措施。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该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的指导下,着力解决犯罪数量增长、案件堆积如山与诉讼资源有限、司法效率低下的矛盾。
应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赋予并扩大司法人员裁量权,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合理的程序分流设计。
例如扩大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探索建立诉辩协商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当事人和解制度等。
第三,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要下大的气力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
刑讯逼供好非法取证,即严重侵犯相关人的基本人权,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解决此问题,应当着力改造侦查程序特别是讯问程序,构建能够有效制约侦查人员的外部监督机制,而不能过分依赖侦查人员的主观自觉。
为此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或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供述的义务;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上明确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他使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合法利益,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建立和推行讯问时同步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四是建立和推行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五是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将羁押机构中立化,明确羁押机构的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非法侵犯。
第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
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正以来
,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事辩护难。
有人概括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取证难,发表意见难,听取意见更难。
总之,刑事辩护环境恶化,律师作用难以发挥,控辩力量对比进一步失衡。
这应当称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的重点。
为此,立法上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二是完善辩护人的职责,在辩护人责任上增加程序辩护的内容,规定辩护人有权收集、提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三是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四是提前指定辩护的时间,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有指定辩护的要求,只有人民法院才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
显然,这一规定已经落后于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
应当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和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责任。
第五,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健全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众所周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今年1月1日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对于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防止错杀,贯彻少杀慎杀,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但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却极为简略,很不明确。
因此,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应当对死刑复核程序加以完善,并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加强对死刑案件质量的监督为重点。
最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对证据制度予以足够关注。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坚实基础。
证据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
在我国,尽管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对证据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围绕证据问题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总体而言远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刑事证据体系,证据运用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法律或规则的规范和指引,证据制度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模式转型。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证人作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司法鉴定混乱不公等现象都十分突出。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针对现行证据立法之不足和司法实践中突出之问题拿出对策。
要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和例外,否定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书面证言的效力;要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建立强制或保障证人出庭的制度,同时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要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提高好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认定案件事实、处理刑事案件中的独特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