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申请投保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1. 船舶名称:[船舶名称]。
2. 船舶类型:[船舶类型]。
3. 船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
4. 船舶用途:[船舶用途]。
5. 航行区域:沿海及内河。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碰撞、触礁、倾覆、风浪、水流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2. 具体保险金额及赔偿处理办法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执行。
三、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具体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2. 如有必要,双方可协商保险期限的变更。
四、保险费及支付1.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2. 甲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维护。
3. 乙方有权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应提供便利条件。
4.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对保险标的进行查勘、定损。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赔款。
3. 具体赔偿处理办法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执行。
七、通用条款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协议。
4. 本保险合同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
2、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但是:
如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部分赔偿,保险人将按此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是:
(一)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三)残骸清除
1.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残骸以及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上的任何货物和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船舶的属具)实施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2.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渔船保险条款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和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版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版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2009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船舶保险合同模板
船舶保险合同模板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为了保障被保险船舶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规,就甲方承保乙方名下的船舶,达成如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名下的船舶:船名:(船名)船舶类型:(船舶类型)建造日期:(建造日期)主要尺寸:(主要尺寸)总吨位:(总吨位)1.2 本合同不承担以下情况的保险责任:a) 船舶处于非航行状态;b) 船舶驶入禁止区域或处于禁止驶行的条件下;c) 船舶驾驶人员未持有效证件或处于醉酒状态;d) 船舶违反海上交通规则或法律法规。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3.1 本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船舶遭受以下损失或损害的保险金额:a) 碰撞、触礁、火灾、爆炸、海损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b) 船舶在运输或驶行过程中遭受的人为破坏或抢劫造成的损失;c) 其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2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损失的保险责任:a) 由于乙方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b) 由于船舶正常磨损或老化导致的损失;c) 由于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第五条保险事故处理5.1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调查报告。
5.2 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6.2 保险合同终止前,乙方有权提前通知甲方解除保险合同。
第七条不可抗力条款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但双方需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向乙方投保相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保险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方面的合作关系。
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及其附属设备、船舶营运利润等相关财产。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双方根据船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金额以及保险价值调整方式详见附件《保险金额及价值表》。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保险期限结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1. 乙方对甲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船舶损失、船舶碰撞责任等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附件《保险责任与赔偿处理条款》。
2.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对事故进行核实,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五、保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支付保费。
具体保费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保费及支付方式》。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费,如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发现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可协商调整保险金额。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版)
(合同范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W-HT-008602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Insurance clauses for coastal and inland vessels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完整版)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责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申请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保险责任,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1. 保险船舶详细信息:船名[船名],船舶种类[种类],型号[型号],总吨位/功率[具体数值],船舶识别号[识别号],船籍港[船籍港],船舶状况良好与否[描述船舶状况]等。
2. 保险标的价值及估价方式:[具体价值及估价方法]。
保险金额以双方约定的价值为准。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雨、风暴等。
2. 意外事故:如碰撞、触礁、搁浅等海上事故。
3. 运输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等责任事故。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参照本合同附件《保险责任明细表》。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如需续保,双方应在保险期满前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1. 保险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本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
五、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 乙方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
2. 在保险期限内,若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存在欺诈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3.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期限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方按约定支付全部赔偿金额、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电子版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就其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申请保险,乙方同意承保。
为明确双方权益,基于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拥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及其附属设备、船上人员及其货物等,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本体、船体附件、机器设备、导航仪器等。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以乙方确认的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责任1. 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乙方对保险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第三者责任:乙方对保险船舶因操作失误或碰撞等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3. 船舶航行事故人身伤害:乙方对保险船舶上的船员因航行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计算并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在承保前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查验。
4.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并应扣除免赔额。
3. 甲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解除时应书面通知对方。
2.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3.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责任)[2013](主)8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及管理人(拥有“按照《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Ⅶ条规定颁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经济担保证书”的除外),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发生以下事故,造成非人身的污染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燃油或其他油类混合物、被保险船舶所载运的油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对水域或第三者财产造成污染损害而产生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一)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采取必要、谨慎、合理的措施清除或减少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所造成的进一步的灭失或损害;(三)因服从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风险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费用或责任。
二、被保险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的燃油或其他油性混合物、所载运的油类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而造成对水域或第三者财产的污染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仅以碰撞事故中被保险船舶依事故责任比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引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二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沿海内河船舶的安全,确保投保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惯例,制定本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业务,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使用的相关术语及其定义如下:1. 沿海内河船舶:指在中国境内航行或停留的船舶,包括但不限于货船、客船、拖船、渡船等。
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本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机构。
3. 被保险人:指购买本合同并享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机构。
4. 保险公司:指为投保人提供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船舶全损险、船舶碰撞险、船舶倾覆险、船舶火灾险、船舶盗窃险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免责第五条根据投保人的选择,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
第六条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遭受的船舶全损、碰撞、倾覆、火灾、盗窃等风险,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1.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的保险条款和操作规程使用船舶;3.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驶离规定航线或进入禁止航行区域;4.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改装或维修船舶,导致损失发生;5.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存在重大遗漏。
第三章保险费用与保险合同变更第八条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险公司保留根据市场行情进行保险费率调整的权利,并在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一经签订,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第四章索赔与解决争议第十一条投保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索赔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保人的索赔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评估,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释义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保险人:是指承保的保险公司。
(二)条款:是指《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第1号令)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一)人身伤亡和疾病1. 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人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一、保险的定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为保险人对船舶在中国沿海及内河航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造成船体、船机及其附属设备损失及第三者因此受到损害而负责的保险。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单保险范围限于以下情形:1. 船体及其附属设备损失承保船体及其附属设备在航行过程中因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1.撞碰、擦碰、磕碰或者意外接触其他物体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在与港口装卸作业中的碰撞。
2.着火或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但须加以证明是不可预见的,且非保险人故意或故障所致。
3.遭受恶劣天气所造成的海浪、浪花或浸没等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2. 船机损失承保船舶的发动机、轮机、辅机、电气、电子等机械、电气故障及其他偶然原因损坏或损失所造成的损失。
3. 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问题的责任保险。
三、免责条款以下情形不属于保险范围:1.船舶及设备因正常磨损或老化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
2.船长或船员疏忽、粗心大意造成的损失。
3.保险人未事先同意的改装、维护或维修所造成的损失。
4.由于货物及外来设备放载不当,导致船舶损失的情况。
5.良好天气下的损失,例如船只停泊在港口期间。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本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商定。
保费计算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根据船舶年龄及航线情况、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五、保险事故处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文件。
同时,应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船舶、人员等的安全,避免事故扩大。
保险人将快速处理和理赔。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自动解除:1.保险人拒绝承保。
2.被保险人未及时缴纳保险费。
3.被保险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保险权利。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以下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1.完成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期限。
2.被保险人申请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中约定或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
八、最终解释权本条款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6篇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所有的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条款承保。
现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船舶及其附属设备、货物等,具体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保险船舶因下列原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碰撞责任;(4)船舶操作失误;(5)共同海损分摊;(6)其他经甲乙双方约定的保险事项。
2. 具体赔偿处理办法按照保险单所附的条款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对保险船舶的投保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保险单所约定的金额,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保险船舶的情况,如船舶的用途、航行区域、船龄等。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3.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后,甲方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否则乙方有权对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拒绝赔偿。
4. 乙方有权对保险船舶进行查勘、调查和检验,甲方应予以协助。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损失。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作出核定。
3. 甲方提交完整的索赔资料后,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4. 如乙方认为需要聘请专家鉴定或进行其他有关费用支出的,应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补充或修改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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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沿海内河船舶险保险单正本
===================================================================== =======保险单位船舶名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
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制造厂家船舶种类船舶用途总吨位/马力/客位载重吨船舶尺寸总长船质结构型宽型深船籍港--------------------------------------保险价值人民币¥保险金额人民币¥--------------------------------------航行区域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费免赔额费率%总保险费人民币¥--------------------------------------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
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律师365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
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赔和赔偿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
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