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被害人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区别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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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2.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3.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4.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5.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6.辨认:7.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8.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9.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10.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11.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12.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13.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14.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18.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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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法学的研究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深层次的趋势。
本文将聚焦于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但常被忽视的领域——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不仅涉及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还关乎对人权、正义和社会公平等基本价值的深入思考。
本文首先将对被害人概念进行梳理,探讨其在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下的内涵与外延。
接着,本文将分析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包括其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各阶段的权利保障问题。
本文还将探讨被害人心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被害人在犯罪预防和刑事政策中的作用。
二、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在刑法学领域,被害人的权利与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多维的议题。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确立与权利的保障,对于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
本节将从被害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保护措施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挑战与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刑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保护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保护了被害人的身体权。
被害人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这些权利确保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体系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在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公平的审判,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被害人援助制度、刑事赔偿制度等也为被害人提供了实际帮助和支持。
尽管我国在法律上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权利的实现仍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较低,缺乏有效的参与途径被害人援助制度尚不完善,被害人的心理、经济等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
浅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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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摘要】: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而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研究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学理论之中,被害人学的发展尤其应当借鉴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
只有将被害人的研究置于刑事法治的动态过程之中,才能对其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才能将被害人的权利推向新的高度。
根据犯罪学的观点,刑事被害人可以分为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和狭义的刑事被害人。
广义的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自然人,即仅仅局限于个体被害人。
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被害人学作为犯罪学中的分支学科是20世纪40年代在西方国家诞生的一门新兴学科,直至80年代才传入我国,是研究犯罪被害现象、被害人及其与犯罪人相互作用、被害补偿和被害预防的一门学科。
被害人学的兴起不是偶然的,而是基于刑事法理论长期发展而产生的,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种族屠杀灭绝的血腥实施,使人们把更多的目光开始投向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
其实,对于被害人保护的思想,人类社会早已有之。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思想和制度的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由“鼓励私仇报复、个人惩罚”——到"强调公权至上、国家惩罚"——再到“重视保护个人法益,呼吁对被害人赔偿和补偿”。
可是,长期以来,整个刑事法学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的,很少从被害人的视角去考察。
“犯罪被害人”是指生命、身体等个人法益受到危害的犯罪的被害人。
在由于犯罪而受到被害的场合,对加害人的责任的追究可以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两个方面进行。
但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场合,由于国家独占刑事诉讼,便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不能反映犯罪被害人的意思及被害感情的时候;另一方面,在追究民事责任时,以被害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存在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该制度的效果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1cc5f31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0c.png)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在刑法学研究中,被害人的角色往往被忽视。
然而,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和作用三个方面,探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一、被害人的身份首先,要明确被害人的身份。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他们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害人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这些信息对于理解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至关重要。
二、被害人的地位其次,要确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对应。
然而,被害人的地位往往比较被动,无法参与到案件的诉讼程序中。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该将被害人纳入到刑事诉讼中,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三、被害人的作用要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单纯地遭受损失。
然而,被害人并非完全被动,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被害人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帮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此外,被害人的陈述和证言也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结论被害人在刑法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目前被害人研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来,我们应该加强被害人研究,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刑法学的正义和公平。
危险接受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法理基础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支配。
在刑法学中,危险接受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危险接受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没有所谓的危险接受了。
2、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有认识。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那么就无法构成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危险接受了。
试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
![试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50512cf2284ac850ad0242ec.png)
试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这一规定将刑事被害人列为当事人,扩大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对于充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此笔者拟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范围、诉讼权利及其保护谈点自己的看法,并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刑事被害人的范围及其诉讼地位(一)关于被害人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使用了被害人一词,但刑事诉讼法并无被害人的定义。
因此对被害人的范围在理解上存在不同的意见。
各种教科书以及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被害人一词的概念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
比如:《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
”《简明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侵犯的人。
”《大百科全书、法学》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许多教科书沿用这一解释。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这些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
这一概念说明被害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是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害人是一人与加害人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他人行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被害人,但并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只有当侵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才可能有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被害人。
刑事法律仅仅保护这种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受害人,而其他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则不受此保护。
2、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侵害结果。
犯罪行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两种形式。
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只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916816ed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ff.png)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XXX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诉讼证据是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24a1be07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b5.png)
浅论刑法学的被害人问题作为犯罪学中重要的研究命题,被害人问题逐渐在整个犯罪学中发展成独立的研究体系,然而,刑法学中关于被害人的研究却相对较少,从而导致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发展受到限制。
本文主要立足于刑法学的角度,重点探讨被害人的相关问题。
犯罪和刑罚作为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本身与被害人都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被害人问题研究对刑法学来说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犯罪学的发展,被害人问题也逐渐演变为犯罪学中的重要内容,但是息息相关的刑法学中却相对缺少了该板块的研究,进而制约了刑法学中定罪量刑的发展。
1基本概念“被害人”概念如果放置在刑法学中进行理解,将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这也导致长时间研究这个概念的学者始终不能在相关的研究方面达成共识。
从犯罪学来看,被害人包括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前者主要是指个体、团体以及社会等等被害人,后者主要是指个体被害人。
与广义刑事被害人相比,狭义刑事被害人不包括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
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对这种划分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只要被害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都应该被划分为被害人。
从上述的划分来看,犯罪学中关于被害人的划分有着较广的外延,不仅涵盖了犯罪案件中的直接受害人,还包括了相关的间接受害人。
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相对较为严谨,因此,被害人的概念方面的界定也相对较为严格,范围也缩小了很多。
与犯罪学相比,刑法学关注的问题侧重不一样,面对犯罪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也不一样。
刑法学以人的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更加关注人的犯罪行为。
同时,刑法学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因此,在刑法学角度中针对被害人展开的概念界定较为明确,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直接和间接受到损害和影响的人。
具体的概念界定过程中,扩大了“被害人”的界定范围,在实际的操作中,为了提高刑法学角度中展开研究的可行性,更加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的判定,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应该明确一定的界定范围,主要将“被害人”定义为因为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精神、物质伤害的群体,这个群体也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社会。
论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研究论文
![论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研究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d13ce15f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10.png)
论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研究论文关于论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研究论文一、在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界定虽然被害人被广泛使用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但关于其具体定义到目前为止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同学科关于被害人的定义各有不同。
在犯罪学中,一般将刑事被害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狭义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而由于刑法学是一门司法学科,其更多的关注如何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
因此,刑法学视野下,被害人的研究要围绕着这些问题来展开,与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区分开来。
刑法学视野中,过分地强调和扩大被害人范围并不会对确定被告的刑事责任有所帮助,况且在司法上也不具可行性。
具体来说,刑法学中的被害人不能和犯罪学一样包括所有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只能包括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者单位,这比犯罪学中被害的涵盖范围要窄,尤其要注意在刑法学中被害人不能包括国家。
因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对国家现行秩序的反抗,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必然会损害到公共利益或国家权力,如果抽象的国家权力可以作为被害人的话,那么在所有的犯罪行为中国家都成为了被害人,这显然不便于对被害人问题做更进一步的研究。
二、在刑法学犯罪论中被害人的地位1.在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的地位(1)被害人问题在形式方面的探讨。
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国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构成犯罪。
从这条规定中不难看出,侵犯个人或单位权利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其中单位和个人就成为被害人,因此基本可以说,在犯罪的同时被害人也产生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被害人的定义没有明确给出,但其已经在刑法中暗示出来了。
(2)被害人问题在实质方面的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一般可以将犯罪概念的实质看做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这是因为被害人是社会的一份子,当被害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也意味着社会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刑事诉讼法必知:被害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必知:被害人的概念](https://img.taocdn.com/s3/m/546c3fc7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61.png)
被害⼈的概念: 被害⼈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为的直接侵害; 刑事诉讼当中讲到的被害⼈是专门指公诉案件公诉程序当中的被害⼈; 在⾃诉程序⾥⾯,被害⼈被叫做⾃诉⼈; 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被叫做原告⼈。
被害⼈的诉讼权利: 被害⼈有当事⼈之名,⽆当事⼈之实;―――被害⼈没有起诉权、变更诉讼请求权、撤诉权、上诉权; ①对于公安机关应当⽴案侦查⽽不⽴案侦查的,被害⼈有权向⼈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案进⾏监督 ②有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委托诉讼代理⼈(和辩护⼈时间相同) ③对于⼈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
④对于⼈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起诉(公诉转⾃诉) ⑤对地⽅各级⼈民法院第⼀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民检察院抗诉(不包括裁定) ⾃诉案件: → “⾃诉案件的范围”请查找“法院的⽴案管辖”部分的内容 被害⼈活着的、必须由被害⼈做⾃诉⼈――其法ù 砣瞬荒艹晌 运呷耍? 被害⼈死亡的,由提起⾃诉的近亲属做⾃诉⼈; ⾃诉⼈包括⾃诉案件的反诉⼈;――⾃诉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可进⾏反诉。
⾃诉⼈实际上就是⾃诉案件的原告,因此凡原告享有的权利,⾃诉⼈都享有。
⾃诉案件是可分的: 《⼈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百九⼗三条 ⾃诉⼈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但只对部分侵害⼈提起⾃诉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诉⼈对其他侵害⼈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诉⼈⼜对其他共同侵害⼈就同⼀事实提起⾃诉的,⼈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中只有部分⼈告诉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参加诉讼。
被通知⼈接到通知后表⽰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审宣判后,被通知⼈就同⼀事实⼜提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另⾏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刑法论文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论文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109d320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6d.png)
刑法论文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引言刑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主要研究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并通过制定刑法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长期的研究中,刑法学对于被害人的关注相对较少,更多地集中在犯罪行为的规范和制裁上。
然而,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权益和利益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和保护。
因此,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一、被害人的地位与权益保护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其地位和权益保护备受关注。
在传统的刑法学研究中,被害人常常被忽视,而更多地关注犯罪行为的主体和行为本身。
然而,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应得到刑法的保护。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制裁。
这些规定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主体进行约束,同时也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例如,刑法明确规定了盗窃、敲诈勒索等行为的刑罚,旨在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其次,被害人的人身尊严和精神健康应得到刑法的保护。
犯罪行为常常给被害人带来身心上的创伤和伤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因此,刑法应该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尊严和精神健康。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该采取措施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尊严,避免二次伤害。
最后,被害人的参与和救济应得到刑法的保护。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应该有权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并对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申诉。
刑法应该为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例如,一些国家的刑法规定了被害人的赔偿权,使其能够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二、被害人研究的重要性和意义被害人研究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被害人研究能够更好地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伤害程度,从而更好地评估和确定相应的刑罚。
其次,被害人研究能够促进刑法的改革和完善。
传统的刑法学研究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主体和行为本身,而忽视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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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摘要:当前阶段我国对于被害人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犯罪论,对其体系完善具有积极作用。
但从刑法学领域上来看,被害人的概念与犯罪学的界定存在一定差别,而且被害人因素对刑罚功能发挥、刑罚目的的确立以及刑罚的裁量等,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因此本文主要是在刑法学视野上,对被害人问题进行探究,旨在为国家行使刑罚权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刑法学;被害人;刑罚前言犯罪行为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的主要表现,同时也会对他人造成比较严重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
为保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在犯罪学中对被害人问题展开研究。
但被害人也是刑法学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从刑法学视野上注重对被害人问题的分析,进一步完善刑法学体系,有利于重新界定我国的刑罚权,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参考和依据。
1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的概念基于刑法学对被害人的概念进行界定,可从侵害行为范围、侵害客体范围以及侵害对象范围等出发,明确被害人概念的确立。
1.1侵害行为范围在犯罪事实中,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存在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
其中在犯罪发生过程中,遭受直接伤害的则为直接被害人,而没有直接受到伤害,但在其他方面仍受到侵害的作为间接被害人。
在刑法学领域中对被害人的界定是按照犯罪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直接侵害程度进行判断。
所以间接受害人不属于刑法学领域,对被害人的界定仅仅限于直接被害人[1]。
1.2侵害客体范围侵害客体的实质是被害人在犯罪发生过程当中,其受到身体、精神以及物质等各个方面的损失。
在刑法学中对犯罪人进行处罚的主要判断依据则是侵害客体。
不过在实际过程中,被害人在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远不及精神伤害。
所以犯罪行为人如对被害人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失,则应考虑在定刑范围之内。
1.3侵害对象范围从刑法学视野上来看,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具有相应的侵害对象范围,即是其必须是具体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当被害人是一些社会单位时,虽然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被害人。
浅谈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
![浅谈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97086c3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38.png)
浅谈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摘要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不利于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
本文对从刑法学角度对被害人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被害人刑法学犯罪论刑罚论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犯罪、刑罚,而被害人与犯罪与刑罚都有密切关系,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应该放在刑法学的重要地位来进行研究。
然而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在犯罪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形成了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即被害人学,但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问题研究却少之又少,对刑法学中的定罪量刑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刑法学中的被害人因素的研究,从而推进刑法学体系的完善。
一、基于刑法学视角探讨被害人概念基于刑法学视角来看待被害人这一概念,我们发现被害人这一概念具有广泛性。
诸多学者对刑事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也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
从犯罪学的观点来看,刑事被害人有广义刑事被害人和狭义刑事被害人之分,从广义刑事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具体来说,广义刑事被害人包含了个体被害人、团体被害人、社会被害人。
狭义刑事被害人就是将广义刑事被害人中的团体被害人和社会被害人排除在外,而单指个体被害人。
有部分学者认为:凡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害和身体及精神损害者,均可称之为被害人。
从上述观点来看,犯罪学中的被害人界定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含了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将因犯罪行为而间接受到损害的人。
由于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科,因此其被害人概念相对于犯罪学来说,相对较窄。
这主要是刑法学与犯罪学说关注的问题角度不同,犯罪学关注与犯罪现象和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刑法学关注的是确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等问题。
因而,刑法学视野下的被害人问题研究,着眼于被害人因素会对人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的犯罪类别,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主体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多大等问题产生怎样的影响。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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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不同]》摘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的差异和不同,直接制约着庭审的效果,也关系到判决的公正和效率,因此对于控辩双方地位的研究,对于提高我国法院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多种诉讼权能的分工与制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特征,也是诉讼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标志,(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足以对抗控诉方1,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摘要]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的差异和不同,直接制约着庭审的效果,也关系到判决的公正和效率,因此对于控辩双方地位的研究,对于提高我国法院的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仅从我国形式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角度阐述导致控辩双方地位的具体表现,以及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关键词] 刑事诉讼;控辩;失衡;保障机制一、前言多种诉讼权能的分工与制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特征,也是诉讼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标志。
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中的三种基本权能。
控诉,是刑事诉讼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没有控诉,就没有刑事诉讼。
辩护,是派生于控诉而又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它与控诉相始终。
没有辩护的刑事诉讼是武断专横的诉讼。
因此,正确认识并妥善协调刑事控诉与辩护之间的关系,对于整个刑事诉讼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现在建立的是一种具有公正模型的诉讼形式,然而在本质上仍然摆脱不了封建诉讼形式的影响,纠问式就是表现。
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是唯一享有各种权利的诉讼主体,它集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包括侦查职能)于一身,不仅有权审判,而且有权进行侦查和追诉,而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则失去了诉讼主体的地位,沦为被拷问的对象。
只有供认犯罪的义务,而无进行辩护的权利。
虽然纠问式诉讼也承认个人的告诉权,但是比起国家公诉机关的权力,那也仅仅是一种证人地位告发者的角色。
所以很明显,纠问式诉讼的弊端是十分严重的。
二、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差异表现(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足以对抗控诉方1,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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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的具体解释是什么?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在被害人学上,包括四层含义:首先,被害人是遭受一定的损失或者损害者。
包括物质或精神、有形与无形、抽象与具体的损害。
当今社会虽社会和平,但仍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致使很多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的数量大大增加。
由于不了解被害人的相关法律条文,大部分被害人没能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很多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处于劣势,从而使犯罪分子得逞,避免了应有的惩罚。
在这个人际关系复杂的时代,我们很难在生活中不涉及到刑事案件,那么为了避免不必要麻烦,每个人有必要了解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相关内容。
一、定义犯罪学中的被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在被害人学上,包括四层含义:首先,被害人是遭受一定的损失或者损害者。
包括物质或精神、有形与无形、抽象与具体的损害。
其次,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担受者。
再次,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或者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最后,从外延来说,既然肯定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担受者,则一切遭受犯罪侵害而承担危害结果的“人”,均属被害人。
上述定义及含义表明:第一,犯罪学中损害的外延极大,包括精神损害、无形损害等间接损害。
第二,犯罪学中的损害不一定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既然犯罪学肯定危害结果间接担受者的存在,即意味着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也可能成为被害人。
第三,犯罪侵害对象与被害可能为同一体,也可能不是同一体。
犯罪行为直接指向具体被害人时,被害人与犯罪对象为同一体,犯罪行为直接指向其他法益时,被害人与犯罪对象不为同一体。
又称“被害人”。
指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人,是大多数犯罪行为结构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
浅析刑诉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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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摘要】伴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人们的主体意识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
人们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的保障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本文对当前我国刑诉过程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刑事调解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的角度对保护被害人权益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权益保护现代刑事诉讼法意义上,“被害人”是指被犯罪行为侵害人身、财产、民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被害人泛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含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采用广义上的概念。
自从犯罪被认为是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之后,国家利益在刑事领域中就占据了核心的地位,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只是国家对犯罪发动刑罚权的一个理由,成为国家统治权行使的一个工具。
改革开放加速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伴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个别化生存方式的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
部分受害者认为自己为司法程序所忽略,这一结果部分来源于对犯罪在法律上的定义,犯罪被称为危害国家的行为,因此,国家取代了受害者的地位。
然而受害者对于司法过程往往有着许多特定的需求。
由此,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修复被破坏的现实社会关系就不仅停留在对违法者的依法制裁层面,同时体现于对被害者合理诉讼需求的充分保护。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已趋于完善,在对刑事被害人的相关保护条款方面也进行了不断的修正与补充,比如在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该条款对被害人的相关权益保护有了具体体现,即: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不过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这一条款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在一定层面上来说这种保护是不够的。
即便是在条款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浅论被害人学与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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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防 卫受 害情 况而 蒙受 损失 的人 。
其 特 征表现 为 :
第 二 , 害 的对象应 仅 指直 接被 害人 , 侵 一般 不 包括 间接 被 害 人 , 以防打击 范围 的不 确定 。将 被 害人 的 范 围扩大 到 间接 被 害
第一 , 被害 人 是合法 权益 受 到犯罪 行 为侵 害的人 。 犯罪 行为 人 , 导致 被 害人 的范 围漫 无边 际 , 而使 得 被害 人 的诉讼 地位 会 继 即 侵犯 我 国刑 法所 保 护的 利益 或社 会 关系 的行 为 。只有 发 生犯 无法 确立 , 谈不 上有效 地保 障 被害 人 的合法 权益 。 更
讨会 上发 布 的《 为罪行 受 害人和 滥用权 力行 为受 害人取 得公 理的 宣 言 草案 》 中称 , 害人 一词 指受 到伤 害 的人 不论其 为个 人或 团 被 刑诉 法学 中被 害人特 点 : 第一 , 侵害 是 由犯罪 行为 引起 的 。 也是 被 害人 学 中的 被害 这
体 , 成伤 害行为 包括 滥用权 力 的违 反国家刑 事法 律 的作 为或 不 人 概念 与 刑诉 法学 中 的被 害人 概念 相通 的地方 。即只 能 是侵 犯 构
人 的合 法权益 , 制预 防犯 罪 。 控
关键 词
被 害人
被 害人 学 刑诉 法学
犯 罪行 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 ・7 -2 10 -522 1)1 30 0
中 图分类 号 : 90 D 2. 4
被 害 人学 是指 研究 受犯 罪侵 害 的人 的心理 状况 、 特征 、 被害 害 人 即指 依据 我 国宪法 和刑 事法 律 受到 犯 罪行 为直 接 侵 害的 自 法人 、 团体 、 事业 单位 、 关及 国家 。间接 受 害人 则包 括 企 机 原因、 被害 防范 及 被侵 害人权 利 义务 的学科 。 的研 究范 畴包括 然 人 、 它
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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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被害人有哪些特征受害人与被害人不是一个意思。
受害人一般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被害人一般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
受害人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属于故意。
一、受害人与被害人的区别是什么一、受害人与被害人的区别是什么?一般来说,被害人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受害人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应该到哪里报案?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应该到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较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4章 犯罪行为、犯罪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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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行为、犯罪人、被害人●一、犯罪行为(一)概念在犯罪学中,犯罪行为包括刑事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以及一切严重不良行为。
1.犯罪行为与刑事犯罪在刑法学中,犯罪行为仅指刑事犯罪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者之所以有这样的区别,是由于它们的宗旨和所要完成的任务决定的。
犯罪学研究犯罪的宗旨是防罪,刑法学研究犯罪的宗旨是治罪。
防罪,就要预防和遏止一切带有犯罪因素的事物和现象,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2. 犯罪行为与犯罪现象※从犯罪现象来说,犯罪行为则是其具体表现形式和内容。
正是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与犯罪事实,才构成了犯罪现象。
两者之间是表与里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二)特征1.(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作用与功能,在本质上是破坏性的。
2.(行为)违规性它违反社会的一切禁止性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3.(形式)多样性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
(1)从类型上看: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等;(2)从方法上看:公开、隐蔽。
(3)从手段上看:凶残、不凶残、恶劣、不恶劣;(4)从主动性上看:积极的作为、消极的不作为。
4.(作用)传染性主要表现在犯罪行为的暗示作用上。
这种作用对潜在犯罪人和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是犯罪严重化的催化剂和腐蚀剂。
因此,大众传播媒介和文学、影视、艺术作品不应向公众,尤其是未成年的青少年人展示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防止其受传染而进行模仿。
(影片分级、网络分级)●二、犯罪人(一)犯罪人概念在犯罪学中,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和法人。
刑法学上称为罪犯,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被依法认定为有罪的人。
1.犯罪人与犯罪主体概念不同,犯罪人外延宽于犯罪主体。
(1)既包括“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又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实施违法或越轨行为应受到法律和道德责罚”的人;(2)既包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人,又包括“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实施了违法犯罪或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变态人格者;(3)既包括“已经经过正当审判或行政程序而受到一定处罚”的“已决犯”,又包括“尚未受到追究”的“未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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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地扩大其罪责。犯罪行为在直接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的同时,一般也会相应产生间接被害人,如杀人行为直接侵害的 是所杀的对象,若造成被杀者死亡则就会给与被害者存在某种利 益关系的人造成间接损失。但这种蒙受间接损失的被害人往往 不享有刑诉上的被害人的权利,以防司法打击范围过宽,混乱。 而被害人学则从犯罪防治与治理的角度来研究被害人问题,将间 接被害人纳入被害人范围,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由于被害人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 术界,对被害人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刑事学科中都有不 同的内涵与外延。本文着重从被害人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 对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对其存在的区别予以阐述。
一、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概念 被害人是被害人法学的核心概念,其应包括被害人的范围和 特征。此处的被害人也称“刑事被害人”或“犯罪被害人”,即指受 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团体、机关、事业单 位或国家。此处的被害人范围应作广义的理解。关于被害人范 围有两种意见:1.被害人概念所包容的范围是指受国内法保护而 被犯罪所侵害的人;2.指不仅包括国内法也包容受国际公认法规 保护而被犯罪加害的人。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 讨会上发布的《为罪行受害人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 宣言草案》中称,被害人一词指受到伤害的人不论其为个人或团 体,构成伤害行为包括滥用权力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作为或不 作为,也包括尚未构成违反国家刑事法律但构成违反有关人权的 国际公认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此外,被害人还指直接被害人的 亲属或受其抚养的人以及出面干预以援助困境中的被害人而成 为防卫受害情况而蒙受损失的人。 其特征表现为: 第一,被害人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犯罪行为 即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或社会关系的行为。只有发生犯 罪行为才能使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人受到侵害,应与民事、行 政等其他法律中的受害人区别。且犯罪行为与被害人密切相关, 没有犯罪行为则没有被害人。 第二,被害人不仅包括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人,还包括有关人 权的国际公认规范所保护的人。 第三,被害人既包括直接受害人也包括间接受害人。直接受
参考文献: [1]许章润.论犯罪被害人.政法论坛.1990(1). [2]杜永浩,石明磊.论刑事被害人的界定.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3(2). [3]俞亮.论刑事被害人的处遇及其援助.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2. [4]余久隆,刘正伟.被害人学初探.现代法学.1989(3). [5]宗克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2. [6](日)大谷实著.黎宏译.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中国刑事法.2002(2). [7]郑友军.被害人研究与犯罪控制.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8]刘万奇.刑事被害人论纲.法治与社会发展.2001(2).
害人即指依据我国宪法和刑事法律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自 然人、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关及国家。间接受害人则包括 直接被害人的亲属和受其抚养的人。
二、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 上说,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有权在 刑事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及国家。包括公 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 及反诉成立部分的反诉人。而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 害人。刑诉法学意义上被害人如果自己参诉,则具有实体被害人 和参诉被害人的双重身分,即被害人一方面既是直接遭受犯罪行 为侵害的人;另一方面他又是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同时享有和承 担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权利义务。 这就与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仅有实体意义相区别。从刑诉法学 意义上说,单从实体层面或程序层面去理解被害人都是片面的, 应将两者结合起来理解。 刑诉法学中被害人特点: 第一,侵害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这也是被害人学中的被害 人概念与刑诉法学中的被害人概念相通的地方。即只能是侵犯 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犯罪行为才能对应刑诉中的被害人。虽然 不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但由除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造成的 侵害,在刑诉法上没有意义。 第二,侵害的对象应仅指直接被害人,一般不包括间接被害 人,以防打击范围的不确定。将被害人的范围扩大到间接被害 人,会导致被害人的范围漫无边际,继而使得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无法确立,更谈不上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等。对于自然人作为刑诉被害人的观点学界较一致,而对于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非自然人能否作为被害人主体则莫衷一 是。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这些社团组 织无法全部履行刑诉关于被害人的所有权利义务的规定,故不能 当成被害人主体。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因被害人的实质定
2 010 年 1 月(下)
·法律经纬·
浅论被害人学与刑事诉讼法学
中的被害人概念区别
郭林
摘 要 被害人概念在被害人学中和刑事诉讼法学中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并体现为不同的范畴,本文先通过分别界定被
害人在被害人学中和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含义特点,再立足于学科主旨来论述两者的区别,指出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保护被害
(三)保护方式不同 被害人学是专门研究被害人的学科,其研究被害人的目的即 为通过找出被害规律、被害原因来帮助潜在被害人来预防被害, 从而得出预防被害的对策,同时通过研究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 来更深入地研究犯罪人来抑制犯罪。其主要目的重于预防被害, 也有预防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目的,侧重于未然的被害。而刑 诉法学上的被害人则是针对因已然发生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被 害人,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已然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通 过诉讼来达到惩罚犯罪、抚慰被害人。其被害人概念的界定更多 的是受到侵害后的一种补救方式的体现。这也就是被害人学与 刑诉法学中被害人概念对各个学科的基础意义所在。 四、结语 综上所述,被害人概念因为各个学科的学科宗旨的不同而不 同,故尽管各个界定各异,但试图统一被害人概念是无必要且不 可行的。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可观 的成果,对于加强犯罪预防的研究,促进社会稳定安全,都有着十 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我国的刑诉法学也对被害人给 予了较多的理论关注,并在立法实务中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提高 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赋予了被害人应有的一系列诉讼权利。 尽管两门学科对于被害人的概念有区别,但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 为了保护被害人,预防控制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 谐安定发展。
人的合法权益,控制预防犯罪。
关键词 被害人 被害人学 刑诉法学 犯罪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73-02
被害人学是指研究受犯罪侵害的人的心理状况、特征、被害 原因、被害防范及被侵害人权利义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畴包括 所有与被害人有联系的问题,如被害人在人格上、生理上、心理上 和道德观念上的特性、社会文化素质及其环境条件因素等等。
作者简介:郭林,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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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主体,社会组织虽不可 能受到人身伤害,但往往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可支配的财产,其利 益也需要得到刑诉法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赋予社团组织 与自然人同样的被害人主体资格,让它在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 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有利于调动社团组织的积极性。
第二,刑诉中的被害人一般指参与到刑诉程序中行使诉讼权 利的被害人,而被害人学中的被害人也包括因为死亡或放弃诉讼 权利等原因不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在刑诉法中的被害人概念的 意义在于,被害人在遭受到犯罪行为直接分割后,为了惩罚犯罪、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积极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但在被害人 死亡、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情形下,被害人不参与或不能参与到 刑事诉讼中去,也就得不到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也就不属 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被害人学则不用考虑到被害人是否参 与刑事诉讼问题,它侧重的是从实体方面研究被害人,研究被害 原因,提出预防被害的对策,是否刑事诉讼并不影响其被害人的 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