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成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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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2 . 2审查的效率较为低下
对 于我 国计算 机软件专 利审 查的要求主要 体现 在其 软件
4 结语
通过 以上对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 护的系列分析, 可见我们要
采 取相应 的解决 措施 。 首先 必须要 具备新颖性 、 实用性和 创造性 , 通常计算机 软件 的开发 积极 的应 对专 利保护 出现 的问题 , 要改进专利保 护的立法 , 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提供 合理的法 更新换代 非常快 , 软件 开发数量 大 已经让审查消耗很多时间, 然后审查过 的计算机 软件往往还容易被新 的软件所替代 。 律依据 。 其次还要提 供专利保 护审查效率 , 避免 多次 审查 造成
性, 软件 的开发者可以通过 自身 的权 力关 闭其 源代码进行垄 断 性的市场竞争, 这 种垄断性 的软件专利保 护往往不利于对软件 开发 的进行。
[ 参考 文献]
[ 1 ] 朴京顺 . 我国计 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 的问题研究 [ J ] . 《 电子知识产 权》, 2 0 1 1 , ( 0 8 ) : 1 2 — 1 3 .
严格按照审核 的规章制度, 在确保审核质量 的前提下, 计 算机软件 专利是需要保护 的, 只有计算机 软件被 授予了 核时间, 专利 , 才 能更好 的维护产 品技 术不 被窃取 , 更好 的维护 软件 开 加 快 审 核 速 度 。
. 3缩 短专利 对计 算机 软件 的保 护期 限 发者 的利益和权 力, 同时还 可以有 效的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商业 3 为了确保计算机软件 的新颖性 , 更好 的迎合 计算机市场 , 利益。 为此,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定的 问题 。 为此, 加强计算 机软件专利 保护 问题 的研 究刻 不 讹 从而提高对 自己开发软件的保 护意识, 提高计算机软件的利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范文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范文

《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作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的重要工具,其创新性和技术性日益凸显。

然而,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旨在探讨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现状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保护形式。

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其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等要求。

目前,国内外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逐渐得到认可。

然而,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抽象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其可专利性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软件的创造性、技术贡献以及实际应用价值等因素。

三、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存在的问题尽管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认可,但仍存在一些问题:1. 创新标准难以确定: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界定其创新性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对于微小的改进或优化,是否可以视为创新也是一个争议点。

2. 保护范围模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往往难以确定。

一方面,软件的功能和实现方式可能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另一方面,软件的更新和升级也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变动。

3. 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对计算机软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软件在不同地区的可专利性认定结果可能不同。

四、解决策略针对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明确创新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创新标准,以区分微小的改进和真正的创新。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国际通用的创新评价指标,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软件的创造性。

2. 明确保护范围:在确定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时,应明确其保护范围。

可以通过分析软件的功能、实现方式以及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等因素,确定其保护范围。

此外,还应考虑软件的更新和升级对保护范围的影响。

3. 统一审查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应加强交流与合作,统一审查标准。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初探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初探

客 体 范 围看 , 管著 作 权 保 护 的仅 仅 是 “ 达 ” 但 商 业秘 密保 护 尽 表 , 的客 体 范 围却 十 分 广 泛 ,完 全 可 以 保 护 技 术 思 想 等 一些 不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对 象 ; 次 , 保 护 标 准 看 , 作 权 和商 业 秘 密 的保 其 从 著 护 均 不 需 要 经 过 审批 , 对 被 保 护 的客 体 “ 造 性 ” 要 求 较 低 , 且 创 的 并 不 如 专 利权 那 般 严 格 。 不仅 如 此 , 商业 秘 密 法 不 禁 止第 三 人 通
表 达 方 面 的权 利 可 以受 到著 作 权 法 的保 护 ,然 而这 仅 仅 是 对 计
算 机 程 序 知识 产 权 的一 项 最 基本 的保 护 。 著作 权 保 护制 度 的 宗 旨是 促 进 本 国科 学 、文 化 和艺 术 的 发 展 , 障权 利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励 积 极 创 作 , 不 应 该 禁 止 任 何 保 鼓 但 人 利 用 他 人 作 品 已经 表 达 过 的构 思 进 行 改 进 和 创 新 ,创 作 出 新 的作 品 。 因此 , 算 机 程 序 的 技 术思 想 不 受 著 作 权 法保 护 。 计 现 在 的问 题 是 ,既 然 著 作 权 法 不 保 护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技 术 思
形 式 而言 ,计 算 机 程 序 可 以是 计 算 机 能 够 直 接 执行 的代 码 化 指
令 序 列 ,也 可 以是 计 算 机 虽 然 不 能 直 接 执 行 但 可 以 转化 为计 算 机 可 以直 接 执 行 的 符号 化 指 令 序 列或 者 符 号 化 语 句 序列 。 计 算 机 程 序 包 含 源 程 序 和 目标程 序 。 源程 序 一 般 是 指 该 程 序的源代码形式 , 由经 过 培 训 的 程 序 员 编 写 , 能通 过 编 译 、 接 链 生成 最 终 程 序 ( 目标 程序 ) 源 代码 文 件 , it 5 目标 程 序 即 的 如 n= 。 x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问题研究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问题研究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一些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然后对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进行了重点介绍,通过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专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研究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19-0000-02计算机软件对人们的影响正越来越大,为了给计算机软件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做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首先要明确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现状和重要性。

1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概述1.1 计算机软件及其相关概念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功能而编写的具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执行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执行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和符号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计算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之间的形式功能和逻辑功能以及内容基本相同,二者可以彼此替换,其结果一致。

计算机的文档资料是利用形式语言和自然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向用户详细介绍程序的主要内容、作用、组成、设计、和功能开发情况,以及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以方便用户使用的一种文本文档。

1.2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专利法作为一种最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它可以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设计思想和功能,也就是说它保护计算机软件处理问题的构成原理、设计方法、算法模型和处理过程等。

由于当前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的东西越来越明显,因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内容中,其构想和思路在其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计算机的软件专利保护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专利保护后,不仅可以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设计思想和功能,并可通过授予专利权的模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设计思想和开发者的利益。

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计算机 软件 的保 护现状
Hale Waihona Puke 对 它的 最佳保 护途径 , 各 国政府 、 专 家学 者致 力于研 究软 件 的法 要它 是 原创作 品 , 且 以某种 形式 固定下 来 , 就可 自动 获得 该法 的
律保 护方 法 , 试 图保护软件 产业 的健康发 展 , 保 护软件 开发者 、 使 保护 。 同时 , 我 国 已加入 世界 贸易组 织 , WT O关 于知 识产权 国际 用 者 的利益 。可是 , 计 算机 软件具 有作 品性与 功 能性二 重属性 , 保护 的条约 也 自动适 用我 国 。我 国现行 法律 对 软件 的保护 采用
二、 计算 机软 件法律 保护模 式 的选择
( 一) 计 算机软 件 专利保 护与著作 权保 护 的 区别
WT O的T IP R S协议将 软件 明确规定 以著作权 法予 以保 护 ,
1 9 8 0年美 国正式 将 计算机软件 列入 著作 权法 保护 范围 ,才掀 起 至 此软 件 的著 作权保 护成 为 国际主流 。这 种保 护模 式在 一定 程 了软件 著 作权保 护 的热潮 。美 国是 世界 上最 大 的软件 生产 国和 度 上确 实能够保 护软件 开发者 的利益 , 因为根据 著作权 法 的 自动 销 售 国, 为 了获取最大 的商业利 润 , 其 不遗余 力地采 用外交 的、 经 保 护原 则 , 软件 无 须特别 的法律 程序 便可获 得保 护 , 而且 条件 宽 济 的、 法律 的种 种 途径 , 在 全世 界推行 软件 的著 作权保 护模 式 。
大多数 国家 已加入 的《 世界版权 公约》 和《 伯 尔尼公约 》 , 在美 国的

在 国际互联 网突飞 猛进的发展 过程 中, 我 国的计 算机 软件技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及其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及其保护
问题 , 知识产权理 论界与软件界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造 成这 给

被动 的局面 , 不仅有现 实的 , 也有人们 对这 一个问题认 识得
图 3 计算机程序可专利 性对专利知识 的影响
不够全面 的原 因。就知识产权理 论界而言 , 尽管人们 从专 利的
作用 、 力 、 的和范 围等进行 了多方 面的理 论探讨 , 究问 效 目 但研 题பைடு நூலகம் 出发点基本上还是局限于法 学的角度 。事 实上 , 多问题 很
高度发达 的时代( 别是 今天的互联网时代 ) 于是 , 特 。 人们越 来 速发 展 , 们逐步发现 计算机 程序不全是 自然法 则 、 人 自然现象 越 趋 向于 将一部 分高新知 识凝结 到知识 的新 兴载体 一计算 机 和抽 象思维 , 而是有 一部分游 离其外 , 落入 了可专利 的客体 的 程序 中以实现特 殊 的用途 。 计算机技术 , 已从初 期侧重于 计算 范 围中( 如图 2 示) 于是 , 所 。 这部分计算机程 序便 自 然地满足 了
它降低 了计算机 程序 专利 申请 的 门槛 ,在一定程 度上激 发 了
维普资讯
的解决可能依赖于对周边 问题 的理解 , 有时对这些周边 问题的 件专利性 与知识创新的 内在联系进行探讨 , 以加强人 们对 计算
机软件专利性的认识 。
人们再 利用 中的知识 , 别是新加入 的知识 , 特 便可进行
不 同层 次的创新 , 即革命性创新 、 突破性创新 、 强创新和一 定 较 认识往往有利于核心 问题的解决 。鉴于此 , 我们将对 计算机软 程度 的创新。反过来 , 当一部分创新知识可 以以专利 知识加入 到专 利知识 库时 , 人们再次可 以利用这部分知识进行 下一轮知 识创新 。因此 , 以认为 , 可 承认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 , 因扩 大 了知识 创新的知识源泉而有 利于 人类的知识创新 , 样会形 成 这 良性循 环。若不承认计算机 程序 的可专利性 , 知识创 新的知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63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63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中路3号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道亨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6号学知轩1817室。

法定代表人汪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树理,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海立,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白音波罗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永茂,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辽宁省朝阳县台子乡长茂河子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欣荣,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方工业大学物92-2班。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百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世纪百合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7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6年5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世纪百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海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被上诉人北京道亨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道亨兴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唯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冬生、孙树理,原审被告林海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原审被告吴永茂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原审被告黄欣荣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道亨兴业公司是“台阶基础优化计算及绘图程序V4.0”(简称道亨台阶基础软件)、“铁塔柔性基础优化计算及绘图程序软件V4.0”(简称道亨柔性基础软件)、“SLCAD架空送电线路定位CAD系统V4.0”(简称SLCAD线路软件)、“架空送电线路自动排位系统软件V2.0”(简称SLDWP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可行性探讨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可行性探讨

e x i s t i n g l a ws ,r e g u l a t i o n s a n d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r e g u l a t i o n s ,e t c . Ke y wo r d s :c o mp u t e r s o f t wa r e;p a t e n t s ;r ul e s a n d me t h o d s o f i n t e l l i g e n c e ;p a t e n t p r o t e c t
W ANG Li a ng
( H a n g z h o u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I n f o r m a t i o n I n s t i t u t e ,H a n g z h o u 3 1 0 0 0 1 , C h i n a 究院,浙江杭 州 3 1 0 0 0 1 )
摘要 :由于计算机软件 离不 开算 法或者逻辑运 算,因此 它被认 为是 一种数 学方法而被 列入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 法范畴 ,给予版权保护但不给予专利保护 。然 而,由于版权保护 的是作 品的表 达形式而不是 作品的 内容 ,因而 这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显得不够充分 。部分 国家已经逐渐 尝试并 实施 对计 算机软件提供 专利保 护。研 究对我 国 现行 的法律 、法规 、行政 规 章等 进行梳 理 , 旨为探 寻对 计 算机 软件 进行 专利保 护 可行 性 的理 论依 据和 法律
A bs t r a c t: As c o mpu t e r s o f t wa r e c a n n o t b e s e pa r a t e d f r o m a l g o it r h ms o r l o g i c o p e r a t i o n,i t i s c o ns i de r e d t h a t i t s ho u l d be a t t ib r u t a bl e t o a ma t h e ma t i c a l me t h o d a n d t hu s t o t he r u l e s a n d me t h o d s o f i n t e l l e c t ua l a c t i v i t y a r e a s t ha t s h o u l d n o t be g i v e n t h e p a t e n t p r o t e c t i o n,b ut t h e c o p y r i g ht pr o t e c t i o n. Ho we v e r ,c o py ig r h t p r o t e c t i o n f o r c o mp ut e r s o f t wa r e s e ems i n —

基于复合域的SM4_两方协同加密算法的FPGA_实现

基于复合域的SM4_两方协同加密算法的FPGA_实现

密流程相同,轮密钥使用顺序相反。
(23)
参与的每一方都拥有部分明文 M j( j = 1,2) :
(24)
首先计算 x i 作为协同 S 盒的输入:
轮函数 F:
设明文输入为 ( X 0 ,X 1 ,X 2 ,X 3 )
X i + 4 = F( X i ,X i + 1 ,X i + 2 ,X i + 3 ,rk i ) = X i
T( X i + 1 X i + 2 X i + 3 rk i ) i = 0,1,2,…,31
(1)
的乘法逆( MI) 映射到 GF( ( 2 4 ) 2 ) 中,相较于查
表法其硬件面积减少了约 49 3%,功耗减少了
∗ 基金项目:20220037Z0220 电子信息基础虚拟教研室
gjylzy2021001 “ 电子信息工程”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 作者简介:李莉(1974-) ,山东青岛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网络与系统安全、嵌入式安全。 Email:laury_li@ 126. com
案实现的最大时钟频率可达 130 63Mhz,在不考虑双方通信时间的前提下,协同加 / 解密时间为
7 852us,相较于软件实现快 253 56 倍,总逻辑单元占用数为 7000 个,相较于扩展的欧几里得方
法占用减少了约 51 9%,适用于实时性较高的场景。
关键词:SM4;复合域;FPGA;安全多方计算;两方协同
国内官方公布的第一个商用密码算法,为金融领
的方案多是基于签名算法 [3-6] 。 2021 年杨伊首
次提出了国密 SM4 的多方协同方案 [7] ,该方案
利用一次一密且可以预计算的 Beaver 乘法三元
组构成安全两方乘加转换器,保证了多方 S 盒协

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总第810期第16期2023年8月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张慧张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300304)摘要:【目的】通过研究《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和审查,结合实务中具体的案例,为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审查提供思路。

【方法】通过三个不同案例,来判断不同情况下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进而对目前形势下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类的审查提出自己的思考。

【结果】对于计算机程序类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某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体是对硬件结构的改进,还是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改进,以及计算机软件程序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结论】涉及对计算机软件结构的改进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关键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计算机程序中图分类号:G252.7;TP3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3)16-0130-04 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3.16.027Examination of the Utility Patents for Computer ProgramsZHANG Hui ZHANG Qian(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Tianjin)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CNIPA,Tianjin,300304)Abstract:[Purposes]By analyzing the application and examina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and the object of Utility Model in the Chinese Patent Law and Guidelines for Patent Examination,in combination with specific cases in practice,this paper provides ideas about the examination of the Utility Patents for Com⁃puter Programs.[Methods]Three cases are used to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echnical solutions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are patent objects of Utility Model,the paper proposes their own thinking about the exami⁃nation of Utility Patents for Computer Program Classes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Findings]For the exami⁃nation of utility model patents related to computer programs,it should be based on those skilled techni⁃cians in the field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pecific technical solution requesting protection is an improve⁃ment to the hardware structure,or an improvement to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gram,and whether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gram belongs to existing technology.[Conclusions]The technical solution with re⁃gard to the improvement of software programs does not belong to the object of the Utility Model in the Chinese Patent Law.Keywords:utility model;patent object;computer programs收稿日期:2023-05-22作者简介:张慧(1989—),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张茜(1987—),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等同于第一作者)。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陷阱取证”问题探析——以“北大方正”案为例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陷阱取证”问题探析——以“北大方正”案为例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陷阱取证”问题探析—以“北大方正”案为例于萌(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连130000)摘要: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造成了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难的问题,因而“陷阱取证”被加以频繁应用。

本文首先从理论研究层面上对陷阱取证的两大分类——购买取证与诱导性取证进行分析;然后,以“北大方正诉 北京高术天力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为例,分别探讨了一审、二审对于“陷阱取证”的不同看法;最后,分 析了“陷阱取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从诱导性因素的成立角度分析“陷阱取证”的合法性。

关键词:陷阱取证;诱导性取证;购买取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 “陷阱取证”的理论研究1.1 “陷阱取证”的来源及分类“陷阱取证”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又被 称为“警察圈套”。

我国立法虽未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 的“陷阱取证”,但实践中这种侦查手段很早就被应用 且应用频繁,最早使用于法国大革命时期。

目前,除美 国以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等,均从 法律上对“陷阱取证”予以认可。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是民事权利 人用于获取实际侵权人侵权行为相关证据的途径,主 要分为购买取证与诱导性取证。

购买取证是指民诉当 事人为了获取侵权证据,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普通 交易者的身份会同公证机关共同向存在侵权行为的当 事人交易,从而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方式。

诱导 性取证指民诉当事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为取 得他人侵权证据,以普通交易者的身份引诱他人侵权,或者为其侵权提供便利,然后通过公证方式获取证据 的取证手段。

1.2有关“陷阱取证”的法律规定事实上,“购买取证”行为在我国已经得到认可。

司法解释第8条及第2款均有规定。

但是,“诱导性取 证”方式却在很多国家包括我国作为非法证据被予以 排除。

根据相关法律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可见,“诱导性取证”存在 的主观恶意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若被广泛使用,可能 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从根本上违法律的立法原则。

一种嵌入式系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及保护系统[发明专利]

一种嵌入式系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及保护系统[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嵌入式系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及保护系统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陈真,李景林
申请号:CN201610163436.1
申请日:20160322
公开号:CN105787303A
公开日:
20160720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发明是一种嵌入式系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及保护系统,该方法通过在嵌入式设备代码中加入公钥,当检测时向被检测的嵌入式设备发送ICMP回显请求报文,在嵌入式设备的回显报文中,通过公钥加密一段特征代码,在检测设备中利用私钥解密,如果不能解密,则说明对方的嵌入式设备至少没有拷贝我们自己的嵌入式软件,否则,就是我们的产品或者侵权产品,通过在特征代码里的数据分析,如果我们的产品没有卖到这里,说明对方的嵌入式产品就是侵权产品。

该系统包括一台智能终端,智能终端可以在线发送ICMP回显报文,接收回显报文,解密和判断。

申请人:深圳森格瑞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国籍:CN
代理机构:深圳市智科友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周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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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专利之利益考量

计算机软件专利之利益考量

计算机软件专利之利益考量
符道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3(000)007
【摘要】@@ 引言rn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在In re Alappa案、In re Beauregard案、In re Lowry案、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Vs.Singature Financial Group案和AT&T Corp.Vs.Excel案等一系列案件中,逐步确立了其判例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新格局,从而明确了任何计算机软件只要具有实用功能(practical utility is essential),即能够产生具体、实用及有形的结果(concrete,useful and tangible result),且满足新颖性和非显而见性的标准,就得以"机器"、"结构"或"制程"取得专利.
【总页数】5页(P38-42)
【作者】符道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药物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J], 彭晓琦;戴年珍
2.浅析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兼谈我国新《专利法》对利益平衡的调整 [J], 王忠敏
3.合同的环境公共利益评价r——利益衡量的考量因素 [J], 宁君阳
4.公共利益的考量对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影响\r——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与北京光华安某某门窗有限公司\r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J], 许清
5.浅析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兼谈我国新《专利法》对利益平衡的调整 [J], 王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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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问题研究
张道成
200903020161
摘要:随着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发展,软件的安全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该文试图从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出发,根据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选择一个适合我国的软件保护模式,将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机制的设立和完善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专利保护
计算机系统由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组成,自计算机产生以来,硬件和软件的发展便相辅相成,计算机硬件系统和大多其它设备一样,可用专利法予以保护,而计算机软件由于其构成的特殊胜,长期以来不受专利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系统的重要基础,是计算机系统的灵魂,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软件也逐渐产业化,部分计算机软件逐渐符合发明创造可专利性的条件,而成为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对计算机软件实行专利保护虽然是可行的,但由于计算机软件作为个新兴技术以及其无形的特性,使我们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上至少目前还面临着困难,对软件采用专利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加以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1.1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性。

从定义上看,计算机程序是一个指令序列或者语句序列,是为了使计算机执行一项任务所需要的一系列逻辑步骤。

这是软件开发人员思想与知识的结合,是一种无形的精神产
品。

而且现实中,复制和抄袭程序的表现已经是侵害程序的主要方式。

据此,计算机程序具有版权性,可以列入版权法的客体范围。

但计算机程序有别于传统的作品形式,从内容上看,计算机程序表现为计算机解决某个问题来完成某项功能而设计的数据处理逻辑步骤;从所使用的语言来看,程序使用的则是人工设计的程序语言。

从表现来看,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作品;而从功能上看,它是一种使用工具。

也就是说,它具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性质。

1.2 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

计算机软件还具有功能性特征,软件创作者开发软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其存在归根结底是一个解决特定问题的具体的计算机处理过程,可以直接用来驱动计算机硬件工作,以获得某种结果和实现一定的功能的工具。

1.3 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计算机软件包括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模型和技术方法等设计信息,软件权利人会希望自己的软件的创造思想不会其他人擅自使用,这种思想是受专利法保护的。

事实上,计算机软件是一种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方案。

2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建议
2.1 从立法角度谈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

首先,以利益平衡原则为软件专利立法的基点,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是立法者与执法者时刻不能忘记的本职。

在保护软件技术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其对社会公众利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因此,软件专利保护制度应当建立在个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平衡的公平理念基础上,并促进权利与义务
的平衡,特别注意在专利立法授予软件专利权的同时,将软件专利权本身及其行使都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明确写入我国现行专利法。

有必要在专利法的再次修改时将计算机软件作为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明确写入专利法中,使软件开发者在选择保护途径时、软件使用者在使用软件时、人民法院在审判涉及软件专利的案件时、行政机关在涉及软件专利的执法过程中都有法可依,有利于软件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2.2 权利人应该主动提高维权意识。

在改善产业发展环境的过程中,作为软件的权利人,应该主动地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

一方面权利人应该主动对自己享有权利的软件进行登记。

“新软件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这样能有效地解除对方的顾虑,避免一些版权纠纷。

另一方面权利人在发现自己的软件被盗版时应及时主动地采取一些法律措施,尽量避免盗版软件进入流通环节。

一旦这些盗版软件进入流通环节,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2.3 专利权模式在形式上的完善。

我国目前不是软件开发大国,没有必要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面的专利保护,但是,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是必然趋势,可以尝试通过修订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审查指南》来获得实践反馈,为将来的立法调整提供经验。

其次,补充法律解释,明晰判断软件可专利性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区分相关软件
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符合授权专利权的条件。

因此,有必要通过补充法律解释来明确软件具有技术性的“技术”范围本身,同时也应明确判断的方法,以便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中,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不受侵害。

2.4 完善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的救助措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但总体而言,由于计算机软件侵权不易认定,被侵权人所获赔偿往往较低。

软件作为高科技产品其销量受到产品技术水平、价格、使用效果、市场应用领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因此,实际上往往很难衡量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

因此,笔者认为,在确定“法定赔偿”时应考虑到侵权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不诚实、隐匿或作假行为。

实践中,在诉讼期间侵权人经常转移、藏匿侵权证据甚至不惜作伪证,以逃避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法院应适用最高“法定赔偿额”用以惩诫侵权者,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经济利益。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一直保持着惊人的发展速度,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公认标准,软件产业也成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之一。

因此,我们应采取各种可行的
模式对我国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同时应大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切实做好计算机软件的保证工作,为我国计算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孙海龙,曹文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3.
[2] 刘尚志,陈佳鳞.电子商务与计算机软件之专利保护———发展、分析、创新与策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蒋志培.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N].人民法院报,20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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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振亮,盛大锉.关于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若干思考[J].南京邮电学院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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