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条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对如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感到困惑,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变化,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进行了梳理汇总,仅供大家参考交流!一、根据修改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公告后,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调查结果征收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由征收部门根据前述步伐,依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申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地皮方案、供应地皮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构造报批。
第五步:发布地皮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考核试卷
14.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以下哪些做法是违反法律的?()
A.侵犯被征收人的人身权利
B.擅自改变补偿安置方式
C.拒不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D.以上都对
15.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A.土地的位置
B.土地的用途
C.土地的市场价值
D.征收的时间
16.以下哪些情况下,征收部门应当暂缓征收?()
A.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
B.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
C.征收决定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以下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A.未依法进行征收
B.未按时支付补偿款
C.未依法履行安置义务
D.以上都对
18.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以下哪些做法是合理的?()
A.保证征收决定的公开透明
D.及时支付补偿款
9.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向哪个部门申请裁决?()
A.人民政府
B.土地管理部门
C.人民法院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
10.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以下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对补偿标准有异议
B.对征收决定不服
C.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
D.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7.公告
8.人民政府
9.公开透明
10.第三方评估机制
四、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五、主观题(参考)
1.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的流程
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的流程
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征收程序:政府征收土地前需要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发出征收通知。
2.评估程序:政府对被征地的土地进行评估并确定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搬家补偿费、补偿住房、补偿收益等。
3.协商程序:政府与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4.土地出让程序: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开发商或企业转让土地。
5.批准程序: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有关手续后批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6.登记程序:国家土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签发土地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流程中,政府需要对集体土地征收做好公示、听取意见、协商等程序,保障农民利益。
同时,政府需按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评估、补偿,确保农民得到公正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政府令〔2008〕136号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政府令〔2008〕136号《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已经2008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工作,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受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负责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
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地事宜。
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以下统称开发区)范围内征地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按照本办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事项,由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建立征地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地保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实施程序第四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及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市征地事务机构会同区劳动保障部门、拟征土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调查结果需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浅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浅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发布日期:2012-03-29 作者:张庆月律师浅谈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作者:张庆月作为一个从事拆迁工作行业的律师,我必须将我之前的所做拆迁工作进行整理,以便总结出一些经验来,供我以后工作和学习使用。
本人虽称不上土地征收拆迁方面的专家,但也做到了熟练熟识的地步。
为此,我需要将我的办案总结汇总一下,以供咱老百姓急事所需,也供同行和相关人士参考学习。
下面,我将以(以河北省为例)我的思维和思路进行详解,看不懂之处还望谅解。
首先,我在此明确一下:在此我不讲国有土地和集体的征收程序。
之所以不讲,其一、是因为我认为总结这方面的内容没有多大用处。
大部分被拆迁人并不在乎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更在乎补偿标准到底是多少,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章规定;其二、但凡国家实施土地征收,都会将各项手续做全,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名义去实施,作为普通的被拆迁人根本无力去对抗国家政府征收部门。
所以在程序方面我不会去总结,我仅只单单汇总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
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一、土地征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土地征收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需要的手续、流程、材料
农民集体⼟地变成国有⼟地需要的⼿续、流程、材料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地分为集体⼟地和国有⼟地两类,⽽集体⼟地⼀般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地,⽽⼟地的性质⼀般是不能改变的,那么农民集体⼟地变成国有⼟地需要的⼿续、流程、材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农民集体⼟地变成国有⼟地的⼿续、流程和材料第四⼗四条建设占⽤⼟地,涉及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办理农⽤地转⽤审批⼿续。
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按⼟地利⽤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地利⽤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地转⽤范围内,具体建设项⽬⽤地可以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以外的农⽤地转为建设⽤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军事和外交需要⽤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化、卫⽣、体育、⽣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程建设需要⽤地的;(五)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开发建设需要⽤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是怎样的?目前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是不能进行交易的,你怎么能买到集体土地了.如果你是集体企业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申报集体土地转国有建设用地,但是这个过程是相当麻烦的.目前在我国审批集体土地转为国土土地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啊你先到计委立项,然后到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土地了!然后交很多费用。
具体讲:只有重大项目征地才能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必须要办理农转用等一系列的征地手续,居民个人无权改变土地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利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记录。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依照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别离处置并和谐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记录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利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利用权人一起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利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依照征询、听证、调查、记录情形,依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址案,征收土地址案,供给土地址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及改革取向
块 地 用 于农 业 和 用 于 工 商 业 , 其价 值 的差距 是极 其 巨
大 的 。 当农 村集 体 土 地 被 征 收 转 变 为 国有 土 地 进 行 出 让 时, 其 价 格 达 到 了几 十万 甚 至 几 百 万 ,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完 全 被政府拿走 , 而 失 地 农 民 仅 仅 得 到 很 少 的 补 偿 。据 有 关 部门统计 , 如果 土地 出让成本 价 为 1 0 0 , 县、 乡、 镇 各 级 政 府得 6 0 %一 7 0 %, 村集体经济组织得 2 5 %~ 3 0 %, 而 农 民 只能得 到 5 % 一1 0 % 。这 样 的 收 益 分 配 比例 很 显 然 是 不合理的 , 巨 大 的差 价 使 农 民难 以接 受 。
左 右 的生 活 。 由 此 看 来 , 这 一 规 定 明 显 不 能 反 映 市 场
进程越来越快 , 随之 而来 的 征 地 现 象 越 来 越 普 遍 。据 报 道 , 我国失地农 民约有 3
5 0 0万 人 左 右 。而 由此 引发 的征 地 问 题 也 日益 凸 显 , 已呈
1 . 3 土 地 收 益 分 配 不 合 理
《 土地管理法》 规定 , 征 用 土 地 按 照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原 用 途给予补偿 , 并 没 有 反 映农 地 转 为 非 农 地 的 预 期 收 益 。
一
泛 化 的法 律 概 念 , 现行法律 、 法 规 并 没 有 明 确 界 定 哪 些 建
王 留军 , 徐 晓 萍
(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8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区别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区别1、补偿标准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
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
浅议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大窟: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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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 土资源 062 20/
维普资讯
和事业单位 ,以及具有公用事业性质 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 的经营性使用 。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 改 变 , “ 对 公共利益 ”的解 释权仍在 政 收、 征用权和范围, 不仅与中央解决三 府 , 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 对 农问题的精神相一致 ,更事关国家社 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 会的稳定和发展。
征用必须遵循 目的正当性( 公共利益) 、 原权利 人 。( ( 管理 法)规定 的农村 认定程序 ,包括公共 目的和公共用途 十地 ) 程序正当性 ( 依据法律规定) 和必须给 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 , 的使 用 ,并 对 公共 用途 采 取狭 义 的从
予被 征 收人 、被 征 用 人补 偿 的基 本 原 实际上是征收 ,而其中规定的临时用 严解释,以国家行为或代表公众利益
要有 权 征 收 、征用 公民个 人财 产和 农 紧 急状 态下 的 强制 使 用 ,一 旦 紧急状 土地征收 、 用规 则应 严格 限定 公 征 设立 “ 共利益需要 ”的 公 民集 体土地 ,又确 定 了国家实施征 收 、 态结 束 ,被 征 用的 物 体 应如 数返 还 给 共 利益 目的 ,
一
现行 《 土地管理法) )中将原来的 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 中 用的条件,主要有三条:
“ 用 修改 为 了 “ 征 征收 ” 这一 重要 修 直接 取 得 所有 权 或 其 他权 利 的行 为 , 。
是 必 须是 出于公 共 利益的 需要 ,
改,既确定 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 ;征用则仅是 以确保征收 .征 用范围的合 法性
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政府行为 ,是 行为 。 .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地方,所以对于农民来说,征地拆迁就显得格外重要,其关乎着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因此,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妥善解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房地产估价师之基本制度法规政策含相关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2016年真题)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是国家为了()利益的需要。
A.公共B.社会C.集体D.政府【答案】 A2、(2011真题)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
A.居住区B.居住小区C.栋D.单元【答案】 C3、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首先由()选定。
A.被征收人协商B.房屋征收部门C.市、县级人民政府D.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答案】 A4、集体土地未经依法()不得出让。
A.征用B.征收C.批准D.备案【答案】 B5、2012年,王某出租住房免征()。
A.增值税B.个人所得税C.房产税D.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案】 D6、某市政府将一宗闲置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提供给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
王某2010年10月预购了该项目一套住宅,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65m2,单价2000元/m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的据实结算。
2010年10月甲企业对该房屋阳台变更了设计,并通知了王某。
2011年8月该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乙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负责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王某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建筑面积已经增至67.6m2,存在卫生间地面渗水、下水管道堵塞等质量问题。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王某还通过由甲企业代缴的方式,交纳了产权登记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A.甲企业B.房产管理部门C.乙企业D.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答案】 A7、Z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W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了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该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
该项目开发临街部分建5层商场,其余部分建设商品住宅。
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融通资金,一方面通过金融贷款取得部分建设资金;另一方面通过预售其建设的商品房取得部分建设资金。
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委托B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预售商品房,预售期间,2011年3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每平方米合同价格为2000元,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1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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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条件作者:zhangqingyue 日期:2011年06月28日A、各类土地的概念:按土地主体可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按土地用途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注:农用地不光农民集体有,国家也有农用地,如国有农场。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1、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耕地中占80%以上划为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以外的独体。
B、征收农用地的(包括农民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我国农用地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国务院审批权限:(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应指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注: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在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
三、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附注:《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四条三、关于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报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按照这一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报次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
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机关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不应要求市、县人民政府附具具体建设项目或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情况。
四、关于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土地管理法》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用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即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充分调动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合理使用土地的积极性。
各地在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时,应当认真贯彻新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再实行限额审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供地目录的要求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C、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条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D、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程序。
(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E、征收集体土地赔偿项目及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补偿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河北省2009年规定:20%归集体,80%归村民)。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2、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补偿对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补偿标准: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