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本文是关于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xx〕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一)单位、企业建设项目和个人开发的非自住性质建设项目按220元/m2计收;(二)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私宅建设项目按50元/m2计收。
第五条减免征收范围(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2、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3、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4、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5、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老年康复、疗养等设施及宗教场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4.11.1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一、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什么?配套费是我市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的财政专项资金,此次政策调整将配套费使用范围由原先9项增至15项,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电力管沟土建、供热、消火栓、公交候车亭;规划配建的幼儿园和义务教育中小学。
二、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我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方米,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征。
以往配套费征收标准含地下面积,此次为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地下空间建设,对建设项目的地下面积全部免征配套费。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此标准以内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和征收标准是2002年制定的,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上涨,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范围、标准及成本都已经产生了很大变化,所以此次新政策一并做了调整。
三、哪些项目可以减免配套费?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对哪些项目实施财政补助?实行配套费财政补助的项目共4类:(一)民办中小学、托幼园所和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二)公用雨污水泵站、处理站,给水(中水)公用加压站,换热站,垃圾处理站(转运站),独立公用厕所等城市公用设施;(三)独立建设或配建的停车场项目;(四)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福利院、医院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为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站)、托老所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建设市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国27大城市管理法规汇总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1)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3)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6)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50)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2)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6)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4)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7)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70)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3)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 28 日市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90号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府办[2010]19号)精神,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仅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困难,而且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各市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价格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政策、扎实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四种类型。
按照省政府、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廉租房租金应以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为基础,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衔接。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
省直单位廉租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等构成。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三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保持设施完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竣工工程的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入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2024年第三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2024年第三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9.20
•【字号】琼财建〔2024〕939号
•【施行日期】2024.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2024年第三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
海口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2024年第三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289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2024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琼发改社会〔2024〕789号),现将2024年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指标下达给你市,专项用于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
具体项目、金额、科目及绩效目标详见附件。
请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实行基本建设资金专账核算。
为提高中央基建资金使用效益,请迅速将资金分解下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监
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2024年第三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表
2.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0日附件1
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工程专项2024年第三批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表
附件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琼府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新发展形势下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以发展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为着力点,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强化制度集成创新,健全住房保障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解决改善型住房需求上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解决投机炒房问题上发挥制度遏制作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健全、保障精准、管理规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十四五”期间,加大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供应力度,解决30万户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建设安居房25万套,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结合安居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区域集中连片、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逐步从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持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减免税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关于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105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国土部门1、征地管理费(琼计价管[2001]1104号);2、土地权属登记费(琼价费字[1993]150号、计价格[2001]1734号);3、耕地开垦费(琼府[2002]7号)。
(二)建设部门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2、工程质量监督费(琼计价管[2001]1104号);3、工程定额测定费(琼计价管[2001]1104号);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价格[2002]595号)。
二、减半收取下列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国土部门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琼价营字[1995]77号);2、基准地价评估收费(琼价营字[1995]77号);3、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费(琼价营字[1995]77号);(二)建设部门1、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价格[2002]1980号);2、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3、工程勘察费(计价格[2002]10号);4、工程设计费(计价格[2002]10号);5、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5]1820号);6、工程勘察成果审查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4]44号);7、建筑幕墙、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服务费(琼发改收费[2004]1301号);8、建设工程监理费([1992]价费字479号);9、测绘产品中的房地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收费(琼发改收费[2005]1114号);10、房地产价格评估费(琼价营字[1996]169号)。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2.编制范围:(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2.1土建工程:2.2安装工程:2.3室外配套:3.编制依据:(以下文件用到的保留,没用到的删除)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8-2013);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3.3琼建定[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3.4琼建定[2011] 2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及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上、下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全7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3.5琼建定[2013] 25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3.6琼人防[2013]117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的通知》及《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3.7琼建定[2014]1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的通知》及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3.8琼建定[2015]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的通知》及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3.9琼建定[2015]2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的通知》及《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3.10琼建定[2016]4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3.1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常用册)》;3.1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CECAGC10-2014);3.13琼建定[2019]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16]32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76.58调到84.23);琼建定[2014]28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63.82调到76.58);琼建定[2012]22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56.03调到63.82);琼建定[2010]28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49.52调到56.03)3.14琼建质〔2019〕3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管函[2017]463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琼建管函[2018]155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15琼建质[2009]24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办标[2016]4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3.16琼建定[2016]11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17琼建定函[2019]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函[2018]42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3.18琼建定[2011]13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3.19琼建定[2019]1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建定[2012]15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的通知》;3.20建标[201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3.21财建[2016]504 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3.22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23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 1283号《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3.2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3.25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废止)、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3.26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3.27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28琼价费管[2011]224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件废止)、琼价费管[2015]170号《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3.29琼价费管[2013]504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3.30琼价审批[2009]39号《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3.31琼价费管[2015]28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32琼价审批[2010]3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04号);3.33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3.34琼价费管[2011]192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3.38琼建定[2018]129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预拌混凝土、建筑用河砂价格签证的通知》;3.39琼建定[2018]2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3.40由我司出具并由××供应厂商×年×月×日确认的价格询证函(用于特殊大型设备);3.41××设计院出具的《××工程施工图》;3.42经××设计院及××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竣工图》;3.43××设计院发出的编号×~×设计变更单;3.44××监理公司及××公司(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共同确认的编号×~×工程联系单、编号×~×工程签证单、编号×~×工程量现场核定单、编号×~×原始地貌(高程)勘测记录、编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45经××监理公司核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3.46本工程编号×~×洽商记录、编号×~×会议纪要、编号×~×材料价格确认单;3.4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用于预算、清单控制价说明)3.48我司与××公司(发包人)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建设、维护和更新城市基础设施而向开发商征收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合理合法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征收比例和标准,确保征收的公平公正。
其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项目的征收标准。
同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比例,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另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收标准和征收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征收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最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的变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和调整征收标准,确保征收标准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总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制定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透明公开和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征收的公平公正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五条建立机构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运行体制。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琼价费管[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具体标准为:(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3、工业类项目;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海口市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规划放线费
海南省发改厅、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
1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发改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用标准的通知
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
12
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重新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概算费用及计费依据有关文件
序号
费用名称
标题
文号及备注
二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按海口市相关补偿标准
2
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3
项目代建管理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55号
4
项目建议书编制费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保监[2005]22号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9
勘察设计费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 号
四
建设期利息
五
流动资金
琼发改收费[5]1820号
13
招标代理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14
招投标交易报务费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四篇】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四篇】第1篇: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意味着原先的契税暂行条例正式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顺应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
新契税法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场景下以土地产权转移合同所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似乎通过此次立法,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关于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非出让环节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作为契税计税依据计征税款的争议将可能得到一个比较明确的答案。
但随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的组成规定上明确要求需要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3号公告一出,还是引发了业内较为激烈的讨论,声音再次回到23号公告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涉嫌违反上位法律新契税法的规定上。
我们认为,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可能需要先回到对相关概念内涵的溯源以及正确认识上来,逐层分析。
一、本文的逻辑关于本文的讨论,我们尝试从如下逻辑中探寻一种合理解释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当确立为新契税法框架下契税计税依据的争议点的可能性。
首先是,在税法之外,于土地财政收入和土地管理制度的视角确认新契税法中所表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场景下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组价内容,同时理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涵,以此推演其是否属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组价内容之一。
其次是,在税法之外,于政府征收背景角度研讨“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间的异同。
最后,从新契税法出发,我们尝试建立一个逻辑,即无论是市政建设配套费还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其属于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组价内容之一,则应征税,反之征税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便值得思考。
二、土地出让场景下成交价格的组价内容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法律内涵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和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土地受让人支付的支农征拆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琼计价管[2000]1031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0]1031号2000年11月27日)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的请示》(市价费字(2000)102号)收悉。
鉴于规划、用地、建筑、市政、市容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等规划技术审核工作属海口市城市规划局的工作职责,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使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的规定,不同意海口市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结束——。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琼价费管[2013]62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621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开发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等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分两步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规范和调整水资源标准分类。
地表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利发电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水力发电等;地下水由现行的生活取用水、工业取用水、水产养殖和经济作物浇灌、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项目,调整为农业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矿泉水、地热水等。
农业取用水包括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等。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一)2013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一);(二)2015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琼府〔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
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