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合集下载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云国土资办[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0〕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编制(一)时间和情形要求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Compiling Regulation on the Project of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nd Integrated Renovation(修订稿)××××-××-××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1)引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总则 (5)5. 工作程序 (5)6.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6)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6)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8)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8)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9)附录A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 (11)附录B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12)附录C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13)附录D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15)附录E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17)附录F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18)附录G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写提纲 (19)附录H图件编制要求 (21)附录I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表 (23)附录J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26)附录K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图常用图例 (1)前言本标准由十部分内容构成: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J、附录K为资料性附录。

矿山自然恢复的标准

矿山自然恢复的标准

矿山自然恢复的标准
矿山自然恢复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地表植被覆盖:目标是恢复矿山的植被,促进土壤的固定,防止水土流失。

2. 减少地质灾害发生: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因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如滑坡、泥石流等。

3. 提高土地生产力:通过土壤改良、植被恢复等措施,提高土地的生产力,使得矿山能够再次被利用。

4. 山体复绿:通过种植树木、草皮等方式,使矿山表面重新披上绿装。

5. 环境治理:包括对矿山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治理,以及对矿山周围环境的整治。

为了实现这些标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工程技术措施,如边坡整治、覆土复垦、修建排水系统、控制地下水开采等。

同时,也需要对矿区进行严格的环境管理,包括限制采矿权、监督排放和处理废弃物等。

此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也非常重要,政府可以对履行生态责任并取得一定生态效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以此来鼓励企业继续增加投入以扩大生态环境影响,进而加速矿山生态系统的修复进程。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关于矿山自然恢复标准的信息,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地质专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矿区潜在地质灾害较发育、地质灾害分布在矿体及采空地段周围,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灾种、不同地段,必须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2、可持续发展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的原则,以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以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地质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控制生产中新的地质环境问题的出现,并逐步解决已有地质环境问题,把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4、总体规划、科学布置实施的原则:根据各级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相关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总体规划,规范矿业活动,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与矿业活动协调发展,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连续性。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可行性分析该矿山开矿必然会导致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植被资源的破坏等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引起对评估区内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

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可行性是:根据各级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相关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机制,规范矿业活动,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与矿业活动协调发展。

通过现场调查,在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估区范围内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特征、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等;分析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分析采矿活动对土地植被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9.12
•【字号】云财规〔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19〕4号
各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相关要求,现将《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2日附件: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附件2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5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等有关要求,将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

为了进一步指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特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本指南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方案编写提纲,第三部分术语与定义,第四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五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矿山企业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新申请持有变更以上情况请选择一种并打“√”编制单位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职责联系电话审查申请我单位已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保证方案中所引数据的真实性,同意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文本进行相应处理后进行公示,承诺按批准后的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请予以审查。

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部分编写提纲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二、编制目的三、编制依据四、方案适用年限五、编制工作概况六、方案简介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一、矿山简介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四、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一、矿区自然地理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三、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二、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工程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三、矿区土地复垦四、含水层破坏修复五、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七、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一、总体工作部署二、阶段实施计划三、近期年度工作安排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一、经费估算依据二、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三、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四、总费用汇总与年度进度安排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一、组织保障二、技术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管保障五、效益分析六、公众参与第九章结论与建议一、结论二、建议附件:一、附图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图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预测评估图3.矿山地质分环境影响预测综合分区评估图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部署图5.主要工程布置剖面或典型(单体、单元)结构图6.矿山地形地质图7.矿山总平面布置图8. 矿山地下开拓纵投影图、横剖面图9. 矿山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横剖面图10.复垦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确认)11.复垦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确认)1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分析图总图13.损毁单元土地损毁预测分析图及相应预测纵横剖面图14.土地复垦规划总图15.复垦单元典型规划设计图16.土地复垦相关工程设计图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是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必要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恢复是保护和修复矿山区域地质环境、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促进矿山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制度、技术和工程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是指导和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的重要标准,下面简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一、总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总则部分包括文件的适用范围、项目分类、治理恢复目标和原则等。

文件适用于国内外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项目,根据项目的大小和治理恢复要求进行分类。

治理恢复的目标是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提高矿山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原则包括科学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和治理方案研究。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是为了全面了解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治理和恢复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

治理方案研究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措施和工程方案。

三、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设计与施工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核心内容。

根据治理方案,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包括矿山排水工程、矿山坡体稳定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等。

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特点和工程可行性,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治理效果。

四、环境监测与评价环境监测与评价是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程的实时监督和检验。

监测包括大气环境监测、水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生态监测等。

通过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治理工程的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进行评价,及时采取调整措施,确保治理结果达到预期目标。

五、项目验收与评价项目验收与评价是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工程结果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项目验收包括环境工程验收、质量验收、安全验收、评价验收等。

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开发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但由于一些开采矿山的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和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导致了大量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实施有效的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和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其中,主要措施包括: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矿业企业要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矿产资源法》,《环保法》和《土地管理法》等。

在开采矿山过程中,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工艺技术,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不良影响。

2、采取绿色采矿技术。

采用现代的、环保的采矿工艺和技术,如低排放技术、粉尘控制系统、水污染控制系统等,以最大程度地限制大气、水和土壤污染。

3、实行环保检查制度。

对矿山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环境监测和治理,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并及时处理环境问题。

4、矿山复绿工程。

在矿山开采后,进行治理恢复和植被修复。

通过种植草木、绿化植被等复绿工程, 以达到恢复石漠化、提高生物多样性的目标。

二、矿山治理恢复矿山治理恢复是指在矿山开采结束后,对矿山区域进行治理和恢复。

主要措施包括:1、坑口治理。

对矿山坑口进行封闭,避免因落石、坑底塌陷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并解决坑口违规倾倒垃圾等问题。

2、废弃物处理。

采取合理方式和技术处理矿山废弃物,使其达到可以再利用或永久性安全处理的标准,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3、地下水防护工程。

通过修建或加固地下工程结构,控制或减少因矿山地下水对附近地表的影响。

4、复绿工程。

在矿山区域进行绿化修复,通过植被、生态修复等措施实现矿山区域的生态安全。

总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为了在矿山开发中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实施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方案,以确保在保障矿物资源开采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最大程度得到控制和遏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是为了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治理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要求及验收规范进行阐述。

首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评价,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监测,了解矿山地质环境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为制定治理和恢复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全面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矿山关闭后的环境修复计划。

治理方案应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和问题,并确保对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3.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减少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防止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次生污染。

4.矿山关闭后,需要进行环境恢复,恢复原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完整性。

这包括对矿区土地、水体和植被的恢复,恢复采矿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修复以往矿山开采所造成的地形和地貌变化。

其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需要遵循以下规范: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应该由专业的地质环境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验收。

2.验收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和预期效果进行,确保治理和恢复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3.验收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样品采集,并进行实验室测试和分析。

验收机构应确保采样和测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验收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包括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评价和意见,以及对治理结果的确认。

同时,还需要提出治理不足和改进措施等建议。

总结起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这对于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评审等有关工作,现将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附后)予以公告。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矿山自然恢复的标准

矿山自然恢复的标准

矿山自然恢复是指通过一系列的生态修复措施,使矿区在停止开采后逐步回复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状态,实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矿山自然恢复的标准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复垦利用等几个方面详细阐述矿山自然恢复的标准。

一、植被恢复(一)根据当地的气候和土壤条件选择适宜的植被类型进行恢复,包括草本植物、灌木和乔木等。

在进行植被恢复时应优先选择本地特有的植物物种,避免引入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影响。

(二)合理进行植被配置,根据土地的坡度和地貌特征进行合理的植被布局,提高植被的覆盖率和生物多样性。

(三)加强对植被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的植被保护制度,加强对植被生长的监测和管理,防止因人为因素对植被造成破坏。

二、水土保持(一)进行地表和坡面的生态工程修复,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土壤的侵蚀和水土流失,包括植被覆盖、坡面整治、沟渠配置等。

(二)恢复水体生态系统,对于因矿山开采而受到破坏的水体进行修复,保持水质清洁,保护水生生物的种群。

(三)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排水系统、防渗排污设施等,保障矿区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保护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重点保护特有物种和珍稀物种,促进生物多样性的增加。

(二)创造适宜的生态环境,为野生动植物提供恢复栖息地,保护它们的生存空间。

(三)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对矿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长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土地复垦利用(一)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合理规划矿区内的土地利用方式,确保土地的有效复垦和再利用。

(二)推动绿色复垦产业发展,利用复垦后的土地进行农林业生产、旅游观光等,实现绿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土地复垦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复垦过程中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土地复垦效果的可持续和稳定。

总之,矿山自然恢复的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地复垦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规划。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一)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 TD);《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促使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其保护资源与环境的义务,逐步建立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证金的分级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交存及本息返还(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山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大、中型矿山,由矿山所在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金管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小型矿山,由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金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保证金的交存和本息返还,统一在本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保证金专户中办理。

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的保证金交存、和本息返还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保证金管理机关。

(五)采矿权人凭保证金交存凭证、相关材料及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附件1),到采矿权审批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在《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经领取了采矿许可证,但尚未交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应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中的规定及时交存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年检时,采矿权人必须持保证金交存凭证、相关材料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到采矿权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二、保证金账户设置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代理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

(一)省国土资源厅指定代理银行具体负责办理保证金的专户开设、专户资金存储和支付业务。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6〕10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而由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的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按照本办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承诺,并交存保证金。

保证金属于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交存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

第四条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本息返还,按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由其负责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本息的返还。

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包括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区自然地质地貌景观或珍稀地质遗迹、开展矿山土地复垦等。

【实用】矿山修复治理方法(“三区两线”复绿)

【实用】矿山修复治理方法(“三区两线”复绿)

【实⽤】矿⼭修复治理⽅法(“三区两线”复绿)1 露天矿⼭⽣态环境恢复治理⽅法1.1 掌⼦⾯⽣态环境恢复治理掌⼦⾯治理应根据坡度、⾼度以及掌⼦⾯微地貌特征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坡度⼩于30°的坡⾯,结合岩⾯的平整程度可采⽤覆⼟种植乔、灌⽊或喷播种植草、灌⽊,以及砌筑鱼鳞坑的⽅法种植乔灌⽊进⾏绿化;坡度在30°~45°的坡⾯,可采⽤修建铺筑空⼼砖并覆⼟种植草、灌⽊,挂⽹客⼟喷播以及三维⽹植⽣的⽅法进⾏绿化;坡度在45°~60°的坡⾯,可采⽤⼟⼯格室喷播和植⽣袋绿化的⽅法;坡度60°以上的坡⾯,可采⽤分层削坡修建台阶,并在台阶上种植乔、灌⽊结合藤类植物进⾏攀爬绿化。

1.2 渣⽯边坡⽣态环境恢复治理渣⽯边坡以渣⽯含量居多,边坡稳定性较差,治理时以增加边坡稳定性、减少地质灾害的发⽣为主要原则,治理⽅法可结合掌⼦⾯的治理,根据不同坡度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坡度⼩于30°的坡⾯,可采⽤覆⼟种植乔、灌⽊或喷播种植草、灌⽊,以及砌筑鱼鳞坑的⽅法种植乔灌⽊进⾏绿化;坡度在30°~45°的坡⾯,可采⽤修建格构或铺筑空⼼砖并覆⼟种植草、灌⽊的⽅法进⾏绿化;坡度45°以上的坡⾯,应分层削坡设置台阶,台阶⾼差4~6m,宽度2~3m,并在台阶以及斜坡坡⾯种植乔、灌⽊进⾏绿化。

1.3 采矿平台、⼯业场地⽣态环境恢复治理对于采矿形成的平台,废弃⼯业场地,可通过场地平整,采取“削⾼填低”的⽅法进⾏整治,覆⼟后形成阶梯式农业⽤地或林地,也可以整治成建设⽤地。

1.4 采坑⽣态环境恢复治理对于采矿形成的采坑,应根据当地的地下⽔位埋深和采坑的规模进⾏整治:如地下⽔位⾼于坑底的,可以治理成鱼塘、⽔塘、蓄⽔池,或结合已有的⾃然景观规划为休闲旅游场所;如地下⽔位低于坑底的,可整治覆⼟后,形成林地或空间再利⽤。

1.5 ⽣态环境恢复治理植被的选择恢复植被应根据当地的⽓候特点,选择种植的草和树种,宜草灌混播,乔灌套种,乔灌藤结合;在⼲旱的地区或缺⽔的坡地,宜选择⽣长快、耐贫瘠、抗⼲旱和病⾍害、宜养护、防护性好、⽣长稳定的树种和草种;在低洼易积⾬⽔的部位宜种植柳、杨树等植物;在采⾯的台阶上以种植草灌为主,辅以浅根系发达、耐旱的乔⽊。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费标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费标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费标准编制单位:黑龙江省九O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黑龙江省九O四环境工程勘察设计院编制时间:二OO九年十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费标准方案一依据《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中国地调局 2010年试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制定。

一、总则(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费是指本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进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包括测绘等地质勘察作业),以及编制方案收取的费用。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费由“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费”、“地质灾害评估费”、“地质环境治理设计费”及“报告印刷费”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如下:总费用=(调查费+评估费+设计费+报告印刷费)×地区调整系数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费主要有地质勘察费构成:(一)地质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地质勘察收费,地质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地质勘察收费基准价,地质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地质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地质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地质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地质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地质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费标准比例,技术工作收费比例16%—33%计。

(二)地质勘察收费基准价地质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地质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本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地质勘察收费合同额。

(三)地质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地质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地质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

(四)附加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地质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治理和恢复工作,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02
CHAPTER
矿山资源污染
地质灾害隐患
01
02
03
04
矿山开采导致地表地貌景观的改变,如山体破损、地面塌陷等。
经济损失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破坏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如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问题等。
社会问题
03
CHAPTER
治理恢复方案制定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达到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利用价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目标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注重生态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治理措施。
05
CHAPTER
治理恢复方案评估与监测
通过对比治理前后的环境状况,评估治理措施的效果。
对比分析法
定量评估法
综合评价法
建立数学模型,用数值方式表示治理效果,如植被覆盖率、土壤质量等。
采用多种指标,综合评价治理恢复的整体效果。
03
02
01
监测治理区域内的土壤质量,包括土壤成分、重金属含量等。
土壤质量监测
通过矿山治理和恢复,可以开发矿山生态旅游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促进生态旅游发展
03
加强政策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和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01
注重环境保护
在未来的矿山开发中,应始终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02
采用先进技术
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矿山治理技术,提高治理效果和效率。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6〕10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而由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有的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按照本办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交存保证金。

保证金属于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交存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

第四条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本息返还,按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由其负责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本息的返还。

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包括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区自然地质地貌景观成珍稀地质遗迹、开展土地复垦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一)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 TD);《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引起的环境破坏、污染,以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3、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通过技术措施,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进行整治,使其恢复到安全、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三、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危及社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环境地质问题或灾害隐患作为首要任务。

(二)与区域自然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尽可能保持当地自然的基本特征,并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当地相关规划的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当地的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相结合,因地制宜。

(四)遵循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则。

治理工程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五)兼顾相关现行技术标准的原则。

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内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阶段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及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不包括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

矿山废水、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在本标准中只对废水处置提出一般性要求。

五、标准提出与解释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解释。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与达标程度基本要求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对象和目标,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类型分为六类: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类、土地整治类、生态恢复类、矿山公园类、水资源恢复治理类、综合整治类。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范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范围,包括矿山开采区和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区域。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达标程度基本要求(一)矿业活动导致的失稳地面斜坡或露采边坡,经工程措施治理后达到稳定状态,相关的滑坡、崩塌、危岩体、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已排除或得到治理,已消除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二)矿山露天与地下采矿形成的露天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塌陷区、地表移动变形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工程治理,如回填复垦、种草植树、蓄水养殖等,受损土地得到再生利用,生态与景观环境已经修复,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停产、转产矿山地下留设的安全矿柱保存完好,闭坑矿山对采空区已进行必要的封闭或充填,矿区无重大塌陷隐患。

废水井已及时回填。

(三)矿山固体废物堆场(排土场、废石场、废矿渣场、尾矿库等)已因地制宜进行综合整治。

--矿山固体废物堆场已进行整理,边坡经整治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影响人居安全、耕地与重要设施的地段已修建拦挡工程和截排水沟,能有效防治堆场边坡垮塌或产生泥石流危害。

--矿山采矿、选冶产生的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份的固体废物,已设置防水、防渗漏措施,覆土石深埋,在地表或边坡无出露。

(四)尾矿库已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6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了灾害防治,消除了病库、危库、险库灾害隐患,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得到了保障。

(五)矿山采矿与选冶产生的有毒有害的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矿库溢流水)闭路循环利用,未循环利用的部份已收集并经治理达标后排放。

(六)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污染、破坏的土地和矿山固体废物堆场及其压占的土地,已因地制宜地进行了土地复垦,达到了新的利用状态,并符合相应土地用途的技术标准。

对不适于新土地用途的堆场已平整覆土,恢复植被,生态环境与景观环境已经修复,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七)矿山采矿引起地表水漏失和地下水资源枯竭影响的地区,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治理,解决了当地生活、生产用水的需要。

(八)矿山地质灾害危害与地质环境影响严重,难于恢复治理的,受灾群众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一、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类标准矿山建设与矿业活动过程中引起的矿山地质灾害类的治理标准分为:矿山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标准;矿山地面变形破坏(包括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与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矿山泥石流治理标准。

(一)矿山崩塌、滑坡地质灾害治理标准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具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滑坡、崩塌必须进行治理,对影响较轻的滑坡、崩塌只作一般性治理。

治理标准分为已发生滑坡、崩塌灾害区的治理标准和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区)的治理标准。

1、已发生滑坡、崩塌灾害区的治理(1)滑坡、崩塌未稳定地段,已实施工程措施治理,完全消除了安全隐患,其工程类别选用(见隐患点防治)、施工程序、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滑坡周界外与崩塌后部以及处于稳定状态的滑坡体、崩塌体上已因地制宜地修建了截、排水沟疏导地表水流,不存在地表水下渗引起的不安全隐患。

(3)因滑坡、崩塌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治理,如回土复垦或植树造林,其受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污染已消除。

(4)滑坡、崩塌治理工程和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由矿山安排资金予以迁避,安置工作到位,群众情绪安定。

2、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区)的治理(1)已采用与滑坡、崩塌隐患体类型、规模、稳定状态与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方法,彻底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防治工程的选用,如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其工程质量满足相关技术标准。

(2)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的重点治理工程具备有相应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

(3)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4)所完成的防治工程与周边环境协一致,不存在新的环境地质问题。

(5)经论证,不需治理的滑坡、崩塌灾害隐患点(区),已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如设置警示牌、围栏等。

(6)经论证灾度、灾变等级高,难以治理的崩塌、滑坡灾害隐患点(区)对可能危及的人民生命财产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妥善处置,对隐患体设置监测预警措施,能确保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矿山地面变形破坏与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矿业活动引发的矿山地面变形破坏(包括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等)与地面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地面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方法治理,经治理后达到再生利用状态,并确保地面建筑物与人居环境的安全。

治理标准分为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治理标准和矿山地面岩溶塌陷治理标准。

1、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1)矿山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安全矿柱或禁采区,其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

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安全矿柱保存完好,或者对采空区进行了必要的充填,矿区内无塌陷或塌陷隐患。

(2)矿山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已经回填、夯实或在地裂缝发育地段采取灌注水泥砂浆(或尾矿砂浆)措施,地面沉陷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3)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坑、槽、地裂缝经回填复垦,已达到土地新用途的标准,经治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4)采矿沉陷影响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受损的,已根据受损程度进行修缮,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缮的,已采取迁避措施安置。

(5)对采矿沉陷规模大,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设施。

2、矿山地面岩溶塌陷(1)矿井矿坑与溶洞直通的放水孔或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浆注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控制。

(2)岩溶发育的矿山,已采取措施疏导地表水流、分洪、加固河床或河流改道,地表水渗漏已得到防治。

(3)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采取措施回填复耕或重建植被体系。

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与基础设施影响严重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措施安置。

(5)对采矿引起的岩溶塌陷规模大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设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