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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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场(包括经营加工生产单位)管理必须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落实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华主席提出“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组织广大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批判修正主义,批判资本主义,不断提高无产阶段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觉悟,坚持社会主义办企业方向,把巩固无产阶段与专政的任务落实到基层。
第二条煤场必须建立健全坚强的领导班子和革命化的职工队伍,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做好煤炭商品收购、验收、装卸、保管的供应工作,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煤场必须深入开展学大庆、学大寨的群众运动,坚持鞍钢宪法,以革命统帅生产。坚持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大干社会主义。组织职工学习业务、技术知识,做到又红又专;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节约费用,降低成本,为国家增加积累。
第四条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的革命精神,大搞技术革新,逐步用新技术,新工艺代替手工操作,减轻劳动强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第五条加强全局观点,切实搞好同煤炭生产、运输、装卸、搬运等部门的协作关系,互相支援,共同研究改进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进货验收
第六条煤炭验收,要做到及时、准确,手续完备。积极配合煤矿和有关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运输要执行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十二月批转的《煤炭送货办法》。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应要求车站实行复查。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可进行抽查。对于货物运单上有“衡”字章的煤车,用轨道衡衡量,没有轨道衡的,可用月测、检尺办法验收,有疑义的,过磅验收;没有“衡”秤章的煤车,用量线办法计算,或者用轨道衡衡量,也可以用过磅斤。
质量验收,对含矸率、块煤限下率,实行目测、抽查和整车筛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对水分、灰分实行仪器化验和土法测定的方式进行验收。不论采用那种验收方式都要做出记录,有煤炭数量不足,煤质不合规定的,及时向煤矿和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对没有执行送货办法的煤矿,双方协商或参照《煤炭送货办法》制订验收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数量、质量验收。
第八条轮航运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容积,以到站比重进行计量验收。木船运输,发站过磅装船,到站过磅验收。或测定船只重载、空载吃水线,到站按比重测量验收。
汽车、人畜力车运输,发站过磅装车,到站过磅验收或抽载。
质量验收,由煤矿发货的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煤矿货场交货要实行过磅交货,没有衡器设备的,要测定矿车装载比重,逐车验收。质量验收参照第七条规定。
第三章仓储管理
第十条加强安全管理,提高警惕,严防阶级敌人破坏,加强保密管理制度,杜绝贪污盗窃,打击投机倒把。
第十一条本着安全、节约,便利运输的原则,合理堆煤场地,分区分品种建垛。为便于清理,堆垛不宜过大。接堆编号建垛帐(卡),垛位要整齐,并竖煤种、垛号标志牌。要防止串号串垛。要及时做到帐物处理,保证商品帐与保管帐,保管帐与实物帐数量相符。
第十二条加强商品养护,搞好“四防”。
防自燃。易燃煤种堆垛,不宜过大过高,根据不同品种堆齐、压实、打眼等办法并建立测温制度,堆垛温度超过摄氏60度的采取灌水挑沟、倒垛散热。
防变质。易风化变质的煤质,要尽先销售出库,块煤煤垛,要尽量减少破碎。
防风耗。煤垛要洒水或雨后拍实。
防雨讯。煤场排水渠道要畅通,要有护提和滤井,以减少煤炭流失。煤垛要挖渗水鱼鳞坑或硅田,并防止水冲损失。
储存煤制品(煤球、煤砖、峰窝煤)应有简易仓棚,如露天存放,必须垫好垛底,并且盖防雨用品。
第十三条煤场存煤的清查盘点要结合出库进行。一个堆垛不可随进随出,要一垛一清,年度终了时,进行全面清查,根据储存数量多少可采用检尺盘点或过磅,如发生溢余短少,要查明原因,按照煤炭损耗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大型生产加工的原料煤,也要定期清查盘存,找出余缺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支援工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加工筛选块煤。
第十五条为降低损耗,煤场要坚持执行“三扫”作业。即清扫运煤车船、站台、码头;清扫运煤道路;清扫煤场垛底。做到“四净”:即车船净,站台码头净,货位净,道路净。
第四章付货出库
第十六条煤炭出库要执行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积极开展“三就直拨”(就矿直拨、就车站码头分拨、就道线付货)交货业务。
煤炭运输应选择最经济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要积极组织专业运输和社会运力,充分利用回空车船捎脚运输。
第十七条煤炭付款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严格执行出库检验制度,认真核对出库凭证。
出售原煤应允许拣出超过国家规定的石头。
下雨天或雨后付货计量时应扣除水分(即超过煤炭“全水分”规定的部分)。
煤场衡器必须定期检查,及时校正和维修,做到付货数量准确迅速。
第十八条付货时严禁在堆垛上挖洞取煤,以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付煤后随时清扫垛边垛底。
第五章损耗管理
第十九条煤炭商品定额损耗是指在运输、保管、销售等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损耗(附:各项损耗定额)。被盗、丢失、自燃变质以及非人力所能抗拒的非常损失,不得列入商品定额损耗范围以内,应按事故损失处理。
第二十条商品损耗的处理,无论运输和保管损耗,均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量进行处理,不得按定额损耗率预先扣除。
第二十一条煤炭入垛未能过损计量的,煤垛出清后发生的亏损,按进货运输损耗定额和保管磅耗定额处理。超量以上定额者,按照规定处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超定额处理。入垛已经过磅的按保管损耗处理。非同一车船和非同一煤垛,发生此升被亏,经查明原因,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冲抵。
第二十二条水洗煤、水采煤、洗煤类产品,由于含水量大,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因水分损失、散发而发生超定额损耗时,可以按照实际损耗处理。
第六章成型煤生产
第二十三条经常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搞好设备检修,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工伤事故。
第二十四条按照生产、供应季节性的规律,安排生产,搞好储备;提高产品质量,应根据原料煤的供应情况,制定合理的配煤比重,本着好烧、节约、成型完整、煤球破碎落沫少的要求,制定质量标准,注意质量检查。努力做到优质、高产、低成本。
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煤场的各种设备、建筑物、车辆、工具磅房等要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要建立登记卡片,定期清查盘点,明确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人员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关心职工生活,解决浴室,办好食堂,注意劳逸结合,安排好学习、工作和文化活动,了解职工家庭情况,具体帮助解决困难。做好职工劳动保护。煤场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暂仍按原劳动部一九六三年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制订的具体办法执行,注意节约使用。搞好环境保护,搞好煤炭加工生产车间的除尘。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定期检查、评比,总结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流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对于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鼓励,对因工作失误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应按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于阶敌人的破坏要坚决打击。
第二十八条各省、市、自治区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批行。
商业部
一九七七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