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的资本和资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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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的资本和资产的区别

资本与资产

传统法上韵资本三原则有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增强信用。但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变化,的信用并不主要取决于成立时的注册资本,而是取决于现有的资产状况以及市场信用,所以传统的资本三原则已经受到挑战,相关的变革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如授权资本制的产生和运用。

严格的资本三原则的主要弊端在于:

一是限制了民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和机会,设置过于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而阻碍了人们的投资积极性,进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增加了设立时的资本募集难度,不便于的创设;

三是增加了运营中的资金成本,导致资本的闲置,进而加大了经营的总体成本;四是误导人们对信誉、履约能力、资信等方面的判断,以为注册资本数额大的就是信誉好的,进而使得人们忽视了对资产的客观考量与判断,并且使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大量发生。

的信用特别是的偿债能力其实与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关系甚微,因为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现有资产为300万元,需以300万元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反之,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现有资产仅100万元,也只能以此100万元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正是基于对资本性质与意义的上述理解,我国新修改的法在资本制度

方面做了重大修订,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大幅度降低了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数额,有限责任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降低为3万元,股份有限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

二是取消实缴资本制,由原来的成立时股东必须缴清全部注册资本才能成立(即原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修改为分期出资,即“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亦即成立时股东不必实际交纳全部出资,而可以先成立,再分期交纳出资。

三是取消了原法对转投资比例的强行性规定的限制(即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改为根据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四是取消了原法将有限责任的注册资本按种类分别采取不同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改为统一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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