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06.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作用,实施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根据《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2018年6月1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附件: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为配合实施河南省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程,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决定实施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培育行动的重要意义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体,在引领全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目前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少,与我省经济科技实力的总体水平极不相称,不仅与发达省市相比有很大差距,而且与安徽、湖南、湖北等中部省份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存在大批的科技型企业亟待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十二五”是我省建设中原经济区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启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促进我省企业创新主体发展壮大,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自主创新旗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培育有潜力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推动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用,为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针对科技型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壮大中的瓶颈问题,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着力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壮大,促进一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做专、做精,发展成为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
河南省企业创新研发财政补助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
河南省企业创新研发财政补助申报条件及
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
1. 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河南省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
2.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有独立的研发部门或研发团队。
3. 申请企业的研发项目必须属于鼓励创新发展的领域,如新材料、新能源、信息技术等。
4. 申请企业的研发项目必须是尚未获得其他财政补助的项目。
5.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合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流程
1. 提前准备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好以下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企业及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
- 研发项目的申报书;
- 研发项目的预算和资金需求计划;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段在指定网站上提交申报材料。
3. 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经初步审核后,将进行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以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 结果公示和颁发补助款:经过评审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公示评审结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领取财政补助款。
注意事项:
- 申请企业在申报前应详细了解申报条件,并确保符合要求。
- 申请企业需按时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提交,逾期将无法申报。
- 申请企业应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申报进程和结果。
以上是关于河南省企业创新研发财政补助申报条件及申报流程的简要介绍。
若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查阅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全国和全省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和省根据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制定发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
单纯的商业贸易企业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
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
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
2023年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可以享受的补助政策
2023年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可以享受的补助政策
大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奖励政策还是很关注的吧,毕竟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级的项目,申报成功了不仅有奖励还能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价值价值,今天小编整理河南省郑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奖励政策,大家有感兴趣的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河南盛世知识产权公司,我们有专利的高新项目老师可以全程辅导咱的企业能够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2023年河南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政策
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参考依据:《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2023年郑州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梯次奖补,其中对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 (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补,对销售收入200万元(含) 至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
参考依据:《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19—2021年)》
注: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省市区(县)三级补贴,以上内容为省市两级补贴政策,如果想了解更加详细的补贴政策可咨询小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规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规程一、管理机构一、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河南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公示通知等工作。
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精神,洛阳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成立了洛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洛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企业申报二、企业登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下载并认真学习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等文件精神。
三、企业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对照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领域》。
四、产品(或服务)符合《领域》的企业,请认真核对以下条件(一票否决):(一)企业是注册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二)企业近三年取得一项以上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三)核算符合《领域》的产品(或服务)上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上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四)核算企业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近三年销售总收入比例符合要求,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符合第四条五项规定的企业可按照《指引》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自测评,自测评分数在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具有申报资格,可按照《办法》、《指引》等文件精神准备申报材料。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作者:————————————————————————————————日期: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确定认定(复审)企业;(二)负责制定和修订《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督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举报;(四)负责审定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负责审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六)负责发布《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自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内容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申报材料必须使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发布的2009年度最新版本填报工具填写后正式打印。
正式打印的材料具有完整的条形码,每页材料上具有随机号和页码。
纸质材料须与电子版材料内容一致。
3.2006、2007、2008三年度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明细表(见附件2)。
4.2006、2007、2008三年度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见附件3)。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或复印件)。
6.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须提供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汇总表(见附件4)。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豫高企〔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豫高企〔2024〕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县(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1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4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
企业发生更名与重大变化的,必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流程,再提出认定申请。
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工作程序(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网址:/,简称“工信部火炬中心”)选择“在线服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栏目进行法人注册后申报。
(三)系统提交。
企业依照网站指引登录高企认定申报系统后,按要求逐一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评审是以系统填报材料为准)。
附件材料要清晰可辨,不可漏传、错传等,确认无误后,及时提交到各地高企认定管理账号下。
最新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9
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 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和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 计工作183天以上。 (4)科技人员数、研发人员数和职工总数为2012年统计数据。 注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职工人数相对应。
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 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八大领域,企业生产的 产品和服务必须属于这个范围,否则不能认定。
3.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
目录
▪ 一、 ▪ 二、 ▪ பைடு நூலகம்、 ▪ 四、 ▪ 五、
前言 认定和复审条件 申报材料要求 认定和复审程序
常见问题
2
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 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 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3)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投入要保持一定的强度,3%、4%、 6%的比例均指的是三年研发费用总额所占的比例,不要求每年都达 到这个目标。
12
二、认定和复审条件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
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对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进行后补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补助对象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
第六条“科技雏鹰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下;(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近两年至少有1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具备良好发展潜力;(五)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七条“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两年至少有2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第八条“科技瞪羚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确认的郑州市科技型企业,且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二)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三)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建有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中心,具有研发、成果转化和持续发展能力;(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近两年至少有3项新成果、新技术或专利(知识产权)申请;(六)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6•【字号】豫政[1998]60号•【施行日期】199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98〕60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了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科技经济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机制,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制订本规定。
一、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应结合河南省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围绕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工程、节能与环保等重点领域,发展新兴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运行质量。
二、实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认定制度,参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河南实际,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颁布河南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目录,认定“高新技术重点项目”。
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重点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重点项目”认定办法另行制订。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实现科技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进一步落实《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到2000年,省级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6%。
从1999年起,省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重点项目”。
1999年至2000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2001年至2002年在此基础上视财力逐年增加。
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研究及对河南省的启示
总740期第六期2021年2月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新形势下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研究及对河南省的启示郑春蕊(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03)摘要:新时代,科技创新对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渐渐成为世界各国增强综合国力、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着力点。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经济实体,我国对其发展给予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
本文对国家和部分省市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进行研究,针对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现状和政策措施,得出发展启示,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政策参考。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河南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06-0151-03 Policy Research on High-tech Enterprises in the NewSituation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Henan ProvinceZHENG Chunrui(Hennan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Scientific&Technical Information,Zhengzhou Henan450003)Abstract:In the new era,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has an increasingly greater impact on social economy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and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focus of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to enhance their overall na⁃tional strength and enhanc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industries.As an important economic entity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my country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enterprises,and has suc⁃cessively issued a series of policies to guarantee and encourage the development of high-tech enterprises,and high-tech enterprises have become a powerful guarantee for implementing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ies and promoting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This paper researches the current state and some provinces and cit⁃ies'current high-tech enterprise policies,and obtains development enlightenmen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olicy measures of high-tech enterprises in Henan Province,and provides policy referenc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nagement departments.Keywords:high-tech enterprises;policy;Henan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发文字号】豫政〔1991〕5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1.05.25【实施日期】1991.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省科委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五豫政〔1991〕54号)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办好郑州高技术开发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高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细则认定。
第三条省科委是省政府管理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和认定。
第四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技术性投入是指: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中试产品开发、技术咨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费用。
总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全部收入。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工程设计和承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如下:第七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周期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长的,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须经主管机关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省科委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可比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替代原由省科委颁布的《河南省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
为充分发挥省专项资金作用,推动奖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和《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全省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豫财科〔2017〕53号)享受相关政策,资金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内支出。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第一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专项资金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实际落实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具体标准如下: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给予配套奖补,最高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2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10万元。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因素研究确定每年度省配套奖补资金预拨分配方案,组织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开展具体奖补工作,并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奖补工作,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印发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奖补工作:(一)各地首先按照当地政策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河南省技术转移补助实施细则
河南省技术转移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 号),加快提升我省科技供给与转移转化能力,推动技术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
主要支持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以及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我省每年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的资金用于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转移转化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补助标准第四条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和组织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支持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第五条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和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第六条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补助条件第七条申请技术转移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工商税务关系在我省的企业以及驻豫高等学校、科研院;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我省;申请补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的产业发展方向。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服务机构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省科学技术厅认定。
第八条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的企业(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二)申报单位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与河南省外注册的单位签订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且必须经省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四)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
为充分发挥省专项资金作用,推动奖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和《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全省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豫财科〔2017〕53号)享受相关政策,资金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内支出。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第一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专项资金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实际落实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给予配套奖补,最高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2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10万元。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因素研究确定每年度省配套奖补资金预拨分配方案,组织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开展具体奖补工作,并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奖补工作,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印发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奖补工作:
(一)各地首先按照当地政策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二)各地在本级奖补资金拨付后,或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将省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各地科技部门将本级资金拨付文件和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省配
套奖补标准,结合各地资金拨付文件,在当年或下一年度对已预拨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并进行预算指标调整。
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奖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政策落实情况较差的地方,相应扣减或停止拨付省配套资金。
第九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计入信用负面清单并面向社会公告,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17—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