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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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奖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为充分发挥省专项资金作用,推动奖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和《河南省企业技术创新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全省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按照《河南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细则》(豫财科〔2017〕53号)享受相关政策,资金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内支出。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第一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省专项资金按照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实际落实奖补政策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上年度(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一年,下同)销售收入1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各地奖补政策标准给予配套奖补,最高3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2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配套奖补最高10万元。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因素研究确定每年度省配套奖补资金预拨分配方案,组织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开展具体奖补工作,并对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奖补工作,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印发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区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奖补工作:

(一)各地首先按照当地政策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二)各地在本级奖补资金拨付后,或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将省专项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各地科技部门将本级资金拨付文件和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省配

套奖补标准,结合各地资金拨付文件,在当年或下一年度对已预拨专项资金进行清算,并进行预算指标调整。

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奖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政策落实情况较差的地方,相应扣减或停止拨付省配套资金。

第九条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计入信用负面清单并面向社会公告,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2017—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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