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一孕早期孕12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二孕中期孕13-28周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三孕晚期孕28周后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条产时保健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第七条产褥期保健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九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6. 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7.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3. 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4.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3.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4.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6.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职责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2. 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5.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3.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第四章服务要求第十六条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第十七条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孕产期保健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的根本公共卫生效劳。
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一局部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标准实施细那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效劳进行监督,处分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当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方案,开发适宜教材。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同时对辖区机构进行反应。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效劳。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循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标准,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效劳。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11〕5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1-06-23【生效时间】2011-06-23【关键词】女职工保护,场(厂)内医药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
(二)孕期保健
4、监测高危妊娠,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尤其是 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进行评分并专案管理,必 要时转诊、会诊,并及时填写《高危孕产妇转诊 及反馈通知单》(见附件3)
5、卫生指导:提供营养及心理保健指导;提倡适量 运动;积极纠正贫血、补充铁、钙。
(二)孕期保健
• 【妊娠晚期】 • 目的: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及早发现母、胎并发
⑤卫生指导:提供母乳喂养、营养及心理保健、避孕方法指 导;告知应及时就医的异常症状和体征;督促产后42天母 子健康检查。
(四)产褥期保健
●新生儿访视 ①了解出生、喂养、大小便等情况。 ②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部
及四肢活动等,注意皮肤黄染出现时间及程度, 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及其性状 、局部红肿,查看臀部有无尿布疹等。 ③全身体检: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等, 发现出生缺陷和其他异常情况应做好登记、报告 与管理 ④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等保健指导,提倡新生儿 抚触及被动体操。 ⑤落实计划免疫接种时间及地点。
(二)孕期保健
3、对所有的妊娠进行评估(高危妊娠评分表见 附件2),发现高危因素,在产前保健卡或门 诊病历上标识,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以明确 是否继续妊娠。及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 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 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有疑问者上转,追踪管理 结果。
(四)产褥期保健
④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出生后3~7天即可进行首 次初筛:未通过者,出生后42天应进行一次复筛 。对复筛未通过者应转诊到听力筛查中心进行听 力学诊断及干预。 ⑤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疾病筛查,并及 时向家长反馈筛查结果,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 心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召回确诊。 ⑥开展出生缺陷监测,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并做好登记,按时填报《出生缺陷儿卡》及《 围产儿季报表》。 ⑦提供新生儿健康保健咨询、指导,做好基础免疫 预防接种工作。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健康权益,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孕产妇保健服务活动,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以保健为中心,以提高孕产妇生命质量为目的,全面实施孕产妇保健服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孕产妇保健工作的领导,将孕产妇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孕产妇保健服务第五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健康指导、生育咨询、遗传病筛查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产前筛查、孕期保健指导、孕期健康管理等服务。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产后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
第六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应遵循自愿、知情、同意的原则,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孕产妇保健管理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对孕产妇保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组织孕产妇保健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孕产妇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进行访视,了解孕产妇的健康状况,提供相应的保健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保健计划,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孕产妇保健服务人员第十二条孕产妇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X为规X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X性文件,制定本规X。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X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XX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孕产妇规范管理制度
孕产妇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制度,明确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孕产妇医疗保健科(室),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全面的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孕期管理计划。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分娩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分娩操作规程,提高分娩安全水平。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产后恢复期的管理,提供科学的产后康复服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第十一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素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当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提供温馨、人性化的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孕产妇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孕妇的健康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孕产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母婴的生命安全,建立合理的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二、孕产期保健管理(一)孕妇个人保健1. 合理饮食:孕妇应保证充足的营养摄入,均衡饮食。
多食用新鲜蔬菜、水果,适度摄入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
2. 维持适量活动:适度的运动可以提高孕妇的身体素质,促进胎儿和母体的健康发展。
但需要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遵循医生的指导。
3. 充足休息:孕妇应确保充分的睡眠和休息,尽量避免长时间站立,减轻腰椎和腿部的压力。
4. 避免有害物质:避免接触尼古丁、酒精、放射线、化学物质等对胎儿有害的物质。
(二)孕产期定期检查1. 孕妇应按时前往医院进行产前定期检查,包括妊娠高血压疾病筛查、糖尿病筛查、产前超声、产前检验等项目。
2. 定期检查有助于早期诊断和干预高风险妊娠,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安全。
3. 孕妇应密切配合医生的治疗和建议,定期进行产检,以及进行孕期防御接种。
(三)孕妇心理疏导1. 建立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提供良好的情感支持。
2. 孕妇应定期参加心理疏导课程,学会应对孕产期的情绪波动和压力。
3. 孕期应尽量避免大的心理冲突和生理紧张,营造轻松愉快的环境。
三、工作规范(一)孕妇工作安排1. 孕妇工作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长时间连续工作,保证充足的休息。
2. 孕妇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长时间站立、剧烈运动等工作应特别注意,避免过度劳累。
(二)工作环境保障1. 孕妇工作场所应保持安静、整洁、通风良好,避免暴露在有害物质环境中。
2. 公司应提供符合孕妇需求的工作环境,配备合适的办公设施和座椅。
(三)产假安排1. 孕产期产假的安排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
2.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产假政策和机制,帮助孕妇顺利产假,减少产前和产后的工作压力。
四、总结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合理的饮食、定期的孕期检查、心理疏导等都能够提高孕妇的健康水平,确保胎儿的良好发展。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及流程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制度及流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以医疗保健机构为基础,全面提高孕产妇的保健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孕产妇保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经费,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可及性和覆盖面。
第四条孕产妇保健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人性的原则,充分尊重孕产妇的权益,为其提供优质的保健服务。
二、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妇保健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全程、全面、个体化的保健服务。
第七条孕产妇保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保健服务内容与流程第八条孕产妇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孕前检查、孕期检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和新生儿保健等。
第九条孕前检查应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甲状腺功能、梅毒、艾滋病等疾病筛查。
第十条孕期检查应包括:定期产检、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胎儿监护、孕期并发症的预防和治疗等。
第十一条分娩期保健应包括:分娩计划、分娩过程中的医疗监护、产后出血的预防和治疗、新生儿急救等。
第十二条产后恢复应包括:产后子宫复旧、产后乳腺按摩、产后心理辅导、产后营养指导等。
第十三条新生儿保健应包括:新生儿体检、新生儿疾病筛查、新生儿疫苗接种、新生儿营养和护理等。
第十四条保健服务流程:健康教育→孕前检查→孕期检查→分娩期保健→产后恢复→新生儿保健。
四、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孕产妇保健工作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定期对保健服务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保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健服务质量。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凡是怀孕的妇女要做到孕早期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册,按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对孕产妇进行定期检查,进行产前、产时及产后保健宣教工作、按要求进行产后访视,认真做好产后42天结案工作,及时筛查及治疗高危孕产妇,对其进行重点管理,要求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平安。
三、注重产褥期保健,防止产后并发症的发生,指导产褥期卫生及母乳喂养,并且将孕产妇保健资料进行档案化管理.
四、做好孕产妇卫生保健指导,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对每位孕产妇保健资料进行系统分析评价。
五、每年将本地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为进一步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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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全国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附件:
xx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xx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内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
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
(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
(七)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尽早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 天健康检查。
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内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部分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列保健服务。
一、孕前保健依据《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系列保健服务。
二、孕期保健孕期保健是指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至临产前,为孕妇及胎儿提供的系列保健服务。
对妊娠应做到早诊断、早检查、早保健。
尽早发现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早干预。
进行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
(一)孕期保健内容。
孕期保健内容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指导、全身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及辅助检查。
其中辅助检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
基本检查项目为保证母婴安全基本的、必要的检查项目,建议检查项目根据当地疾病流行状况及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各孕期保健要点提供其她特殊辅助检查项目。
(二)孕期检查次数。
孕期应至少检查5 次。
其中孕早期至少进行1 次,孕中期至少2 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 周、孕21~24 周各进行 1 次),孕晚期至少2 次(其中至少1 次在孕36 周后进行),发现异常者应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三)初诊和复诊内容。
依据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期检查的时机,孕期保健分为初诊和复诊。
1.初诊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卡(册),将孕妇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