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律师非诉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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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专业组别
证券组—负责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业务 财税组—负责各类型主体的财税类业务 并购组—负责各类型公司的收购与兼并 合同组—负责各类型合同的谈判与评审 招投标—负责各类主体的招标投标业务 涉外组—负责涉外及港澳台的专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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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工作制度
双向负责制 交叉审查制 跟踪服务制 工作计时制 诉讼移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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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分类—专业化
常规法律顾问业务 专项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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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法律顾问业务
法律咨询 合同评审 制度评审 商务考察 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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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业务
证券业务 并购重组 公司治理 商务谈判 资信调查 风险控制 纳税筹划 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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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流程—规范化(一)
响应客户需求 利益冲突审查 签署专项合同 项目框架设计 确定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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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流程—规范化(二)
项目具体实施 交叉审查程序 提交工作成果 项待投诉 客户回访 档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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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非诉讼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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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业务的承办机制—项目组
工作原则 人员结构 专业组别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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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工作原则
专业分工—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技能 部门协作—是针对客户的跨部门机构 统一管理—统由业务指导委员会管理 优质高效—追求高质量的劳动生产率 常规担当—项目组均能担当常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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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人员结构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法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操作流程1. 接受委托1.1 律师接到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1.2 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研究2.1 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2 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
2.3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调解协商3.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3.2 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面化。
4. 仲裁申请4.1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提起仲裁申请。
4.2 律师应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
4.3 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听证,并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 仲裁裁决执行5.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5.2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5.3 律师应协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并追踪执行情况。
6. 结案6.1 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总结案件处理情况。
6.2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3 律师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四、注意事项1.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3. 律师应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引言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的专业机构,成立目的是为了帮助个人、企业及组织解决法律问题。
除了处理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还承担着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文件起草等任务。
作为承担非诉讼业务的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流程,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规则。
1. 申请与接受非诉讼业务案件1.1 客户申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前,首先需要接受客户的申请。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咨询系统等方式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1.2 申请信息收集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律师应当详细记录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当事人信息、所需服务的时间要求等。
1.3 案件评估律师事务所将对所接受的非诉讼业务案件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律风险、法律支持的可行性、服务所需资源等。
根据评估结果,律师事务所将决定是否接受案件,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1.4 签订协议若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案件,律师与客户将签订非诉讼业务委托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服务范围、责任分工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法律咨询与意见给予2.1 咨询需求确认根据客户的需求,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需准确理解客户的问题,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并在回复中提供准确和有用的法律意见。
2.2 资料分析与研究为了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
律师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先例,并将这些信息与客户的具体问题进行比较和解释。
2.3 案件研究报告根据资料分析与研究结果,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案件研究报告。
报告应当对案件的问题、分析方法、法律意见进行清晰的描述,以便客户理解和决策。
3. 合同审查与草拟3.1 合同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根据客户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01-25 作者:业务部本指引于XX年x月x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第十二条接受原告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其委托: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四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前款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十五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宜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同案原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拟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时,宜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十七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第十八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宜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九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提出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或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三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宜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宜伪造、变造证据,不宜隐匿证据,不宜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宜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宜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宜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五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宜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宜附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宜说明其来源第二十六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宜保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法院提交时宜作出明确标注第二十七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第二十八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宜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十九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宜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十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依法宜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宜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宜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认为原告宜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二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宜制作谈话笔录,并宜由陈述人签名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法律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被告在判决前调查取证的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征得人民法院准许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宜遵循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宜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宜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宜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证人证言宜注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出具证言日期,附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宜由单位加盖印章第三十八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采用制作调查笔录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查笔录宜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及其基本身份情况、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宜载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宜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宜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名或加盖印章或其他方式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并署上日期第四十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宜征得证人的明确同意第四十一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宜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二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第四十三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四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但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宜或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律师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除遵守本节规定外,仍宜遵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五节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六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宜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宜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申请书宜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应提供而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的,律师宜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调取该证据时,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宜予以协助第四十九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委托人提出需要勘验物证现场、重新勘验物证现场的,或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宜依授权及时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勘验申请或者鉴定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第六节证据保全第五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五十一条申请证据保全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第七节证据的审查、整理和提交第五十二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和合法;证据形成和制作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而无歧义,能否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各个证据间的关系是否互相印证,有无彼此矛盾之处;证据提供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形式第五十三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进行整理,编制证据目录,载明证人名单或证据名称及其拟证明的事实第五十四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宜把收集的证据,在开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或者人民法院另行规定提交证据期限的,宜在该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或收集到的其他有关证据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的,宜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提交证据期限内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律师可代当事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阐明理由第四章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确定管辖第五十七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宜根据下列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的情形,分别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宜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九条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第六十条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第六十一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宜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第六十二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宜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六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宜遵循下列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的规范第六十四条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起诉状宜根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被诉行政处罚;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宜的补救措施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可根据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一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律师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下列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原告签署的起诉状: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宜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复议的,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宜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宜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宜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宜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宜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按上述第项办理;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宜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XX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5年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第六十六条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非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行政案件、仲裁案件、调解案件等。
在我国,非诉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丰富,涉及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非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非诉案件的概念非诉案件是指不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行政案件: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当事人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议。
2. 仲裁案件: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案件。
3. 调解案件:指当事人根据调解协议,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
4. 其他非诉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等。
三、非诉案件法律规定1. 行政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起诉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审理程序:行政案件按照一审、二审、再审的程序进行。
(4)判决与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2. 仲裁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依法进行仲裁,仲裁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环节。
(4)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 调解案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对调解案件的法律规定如下:(1)调解原则: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
(2)调解组织:调解组织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指定。
(3)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分为申请、受理、调解、终止等环节。
(4)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非诉案件程序1. 行政案件程序(1)起诉: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南》嗨,新手朋友,今天咱们来说说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事。
我刚接触这事儿的时候啊,也是一头雾水,不过慢慢就摸索出些门道了。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一定要仔细研读技术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好比厨师做菜前得熟悉菜谱一样。
《合同法》里对技术合同有一些基本的规定,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双方权利义务这些基本的框架内容。
我当时就是没好好看,结果在和客户解释一些基本概念的时候磕磕巴巴的,可丢人了。
在接触客户前,还要了解清楚技术合同涉及的技术领域到底是啥玩意儿。
是生物科技啊,还是计算机技术之类的。
由于技术的专业性,不懂的话就容易闹笑话,客户可能就觉得你不靠谱了。
二、实用建议客户咨询的时候啊,一定要多问问题,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都搞清楚。
就像是侦探破案一样,不要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
因为技术合同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实现、交付方式、验收标准等很多细节。
例如,有些技术开发合同,客户可能只是简单说要开发个软件。
你得问是什么功能的软件,对软件性能有没有特殊要求,是要在手机端还是电脑端运行等等。
不问清楚这些,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了问题都没地儿说理去。
另外呢,你还得注意合同的条款要清晰明确,别整那些模棱两可的话。
比如说,验收标准就不能只说达到行业标准,要详细说明是什么行业标准,是国家制定的某个具体行业规范还是大家默认的某评估机构的标准等等,这都是有讲究的。
三、容易忽视的点有一个容易忘的点就是数据和知识产权问题。
技术合同很多时候都和这些相关的。
比如说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技术里面是否包含一些第三方的数据或者知识产权内容,如果有,那在合同里一定要说明怎么处理。
像有的技术开发合同,开发团队在开发过程中可能用到了开源的代码,但没在意授权问题,这就可能导致后续法律风险。
我见过一个案子,就是因为这个差点赔了大钱。
还有保密条款也经常被忽视。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参与诉讼案件外,还需要从事非诉讼业务。
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在法律范围内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合同、代理调解等非诉讼性质的工作。
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要求,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律师需要熟悉各项法律法规,掌握相关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以便能够正确解答客户的法律问题,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证工作的诚信性和独立性。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诉求,并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律师在与对方律师、法官、仲裁员等相关人员的交流中,也需要清晰明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良好的研究和分析能力。
律师需要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点,并能够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律师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能够准确判断问题的本质和关联,从而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较强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
律师通常会面临多个案件的同时处理,因此需要合理安排时间,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
律师需要能够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还需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律师常常需要与其他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进行合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律师需要主动与团队成员沟通,协调各方之间的工作进度,确保团队的整体效能。
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与客户、对方律师等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良好的研究和分析能力、较强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只有具备这些基本要求,律师才能在非诉讼领域中胜任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首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其次,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持客户的利益至上。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必须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确保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中秉承专业精神,工作严谨、细致,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维护律师独立性。
律师应当坚持独立的职业立场,不受不正当因素干扰,对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行为保持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护客户机密。
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重视团队合作。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团队协作机制,鼓励律师之间的互助与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依法收取费用。
律师有权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工作量、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收取费用。
律师应当向客户明确费用标准,并在服务开始之前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最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律师是一种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的工作不仅限于法庭上的诉讼,还包括非诉讼业务。
对于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有一些基本的要求是必须要满足的。
首先,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对法律实践的积累,才能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律师需要了解各种法律条款和案例,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
从事非诉讼业务,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要求。
同时,律师还需要和各种相关方进行有效的协商,包括其他律师、公证人员、法官等。
为了能够更好地与他人沟通,律师需要具备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谈判技巧。
第三,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调查研究能力。
非诉讼业务中,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包括收集相关证据、查阅相关资料等。
这需要律师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对问题进行有效的拆解和归纳。
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综合运用各种调查研究方法的能力,如访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
第四,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
律师常常需要面对多个案件和客户,需要合理分配和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
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处理各种事务,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律师还需要善于组织和协调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五,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需要具备高度保密意识。
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着律师-客户保密关系,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律师需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客户的权益,并妥善保管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六,律师还应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律师常常需要与其他律师、实习律师、法律助理等人员进行合作。
律师需要主动与其他团队成员进行沟通和协调,分工明确、密切合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保密意识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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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
(一)立案
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3、制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需载明年检情况)。
(三)催收律师费、办案运作费
律师费可以先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收费。
承办律师应当起草《律师费催收函》,协助事务所收取律师费、运作费及其他费用。
(四)律师及其助理的收案工作
1、确定卷宗,并打印卷名,并在卷宗内加入如下内容;
(1)《收案表》
(2)《律师工作报告》
(3)加入隔页:依照以下顺序加入隔页,并在隔页上写明分类内容,例如;委托代理协议,案件关系人姓名、电话、地址、电子邮件等情况登记表和变更情况,我所律师出具的工作方案、法律文件、律师函,资料与证据,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打印稿,会议记录,谈话笔录,律师的工作汇报,工作日志统计,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其他文件。
(5)原始证据
承办律师将原始凭证、证据、证件复印后,必须交还客户。
事务所和承办律师通常不保留客户委托人提交的重要证件、单据、凭证。
复印件必须归档。
(4)《结案表》承办律师工作体会
2、填写本所《收案表》和案件编号。
《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三份,客户一份、承办律师一份、事务所存档文件一份。
二、律师与委托人工作备忘
1、工作方案
(1)事前审查
主体,背景,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关系人,项目名称,时效限制,证据法律依据。
(2)制定工作方案
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客户提供书面工作方案,分析、讲解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以及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案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征求客房的意见,决定采取工作方式。
2、工作进程通报
(1)承办律师或主任,每周向客户通报一次。
(2)有特别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客户通报。
3、重点汇报
(1)每月25日前,与客户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提交书面汇报。
(2)制作《会议记录》,并送交客户。
4、凭证保留
(1)以电子邮件方式通报的,应当整理打印后,再发传真;并将签字盖章的原件邮寄或特快传递给客户。
(2)传真的OK单,以及邮局邮寄或特快传递的凭证应当复印后归入卷宗。
三、与政府机关工作的备忘
1、分类整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证据资料、查询结果。
2、就事实、法律依据、理论研究等问题,与承办政府官员交换意见。
3、定期询问、了解审批的进程情况。
4、积极督促官员采取有效的、有利的行政措施。
5、协助客户安排官员外地出差。
6、注意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四、内部办案工作备忘
(一)承办律师的工作
1、由执业3年以上的律师主办,其他协办。
2、主办律师,根据承办普通律师、助理律师的业务特长、工作量,分配律师承办案件。
3、承办律师应当填写《律师工作汇报》,按时间顺序记载承办律师的具体工作。
(二)必要的准备工作
1、收集证据、资料,核实、调查、取证。
2、审查证据、资料及辅助文件,写出《阅卷笔录》。
3、制作《法律关系图》、《证据资料清单》及说明。
4、查阅、收集法律依据,并将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归入卷宗。
5、制作《工作方案》、《问卷提纲》/
6、起草《律师函》,《建议书》、《法律意见书》。
7、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其他协调性、催办性等事务工作。
8、申请调查、了解、审核当事人的财产权属、资产负债、投资股权与贸易关系,及所有的合同履行情况。
9、编写案由,制作《案卷目录》。
10、制作其他法律文件。
11、承办其他交办事宜。
(三)及时制作、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四)及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积极促进工作进程,制作《工作记录》和《工作报告》。
(五)及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
1、根据调查、取证、协调的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案、策略。
2、按时将《律师意见》、《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备忘、申请、报告等形式提交客户或有关机关。
(六)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开展协调、建议等辅助性工作。
五、结案
1、《结案报告》
承办项目的律师,应自所承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写出《结案报告》,经主任签阅、审批后提交委托方。
2、督促收费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承办律师协助主任提起、督促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律师费。
3、填写本所《结案表》
承办项目的律师,于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卷宗材料整理完毕,并填写本所《结案表》,交本所业务主管安排行政助理将《结案表》填写完成,由行政部档案室保存,用于业务统计和便于查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