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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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
(一)立案
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3、制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需载明年检情况)。
(三)催收律师费、办案运作费
律师费可以先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收费。承办律师应当起草《律师费催收函》,协助事务所收取律师费、运作费及其他费用。
(四)律师及其助理的收案工作
1、确定卷宗,并打印卷名,并在卷宗内加入如下内容;
(1)《收案表》
(2)《律师工作报告》
(3)加入隔页:依照以下顺序加入隔页,并在隔页上写明分类内容,例如;委托代理协议,案件关系人姓名、电话、地址、电子邮件等情况登记表和变更情况,我所律师出具的工作方案、法律文件、律师函,资料与证据,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打印稿,会议记录,谈话笔录,律师的工作汇报,工作日志统计,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和证书,其他文件。(5)原始证据
承办律师将原始凭证、证据、证件复印后,必须交还客户。
事务所和承办律师通常不保留客户委托人提交的重要证件、单据、凭证。
复印件必须归档。
(4)《结案表》承办律师工作体会
2、填写本所《收案表》和案件编号。《委托代理协议》一式三份,客户一份、承办律师一份、事务所存档文件一份。
二、律师与委托人工作备忘
1、工作方案
(1)事前审查
主体,背景,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关系人,项目名称,时效限制,证据法律依据。
(2)制定工作方案
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客户提供书面工作方案,分析、讲解相关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以及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案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征求客房的意见,决定采取工作方式。
2、工作进程通报
(1)承办律师或主任,每周向客户通报一次。
(2)有特别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客户通报。
3、重点汇报
(1)每月25日前,与客户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提交书面汇报。
(2)制作《会议记录》,并送交客户。
4、凭证保留
(1)以电子邮件方式通报的,应当整理打印后,再发传真;并将签字盖章的原件邮寄或特快传递给客户。
(2)传真的OK单,以及邮局邮寄或特快传递的凭证应当复印后归入卷宗。
三、与政府机关工作的备忘
1、分类整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证据资料、查询结果。
2、就事实、法律依据、理论研究等问题,与承办政府官员交换意见。
3、定期询问、了解审批的进程情况。
4、积极督促官员采取有效的、有利的行政措施。
5、协助客户安排官员外地出差。
6、注意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四、内部办案工作备忘
(一)承办律师的工作
1、由执业3年以上的律师主办,其他协办。
2、主办律师,根据承办普通律师、助理律师的业务特长、工作量,分配律师承办案件。
3、承办律师应当填写《律师工作汇报》,按时间顺序记载承办律师的具体工作。
(二)必要的准备工作
1、收集证据、资料,核实、调查、取证。
2、审查证据、资料及辅助文件,写出《阅卷笔录》。
3、制作《法律关系图》、《证据资料清单》及说明。
4、查阅、收集法律依据,并将案件适用的法律政策归入卷宗。
5、制作《工作方案》、《问卷提纲》/
6、起草《律师函》,《建议书》、《法律意见书》。
7、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其他协调性、催办性等事务工作。
8、申请调查、了解、审核当事人的财产权属、资产负债、投资股权与贸易关系,及所有的合同履行情况。
9、编写案由,制作《案卷目录》。
10、制作其他法律文件。
11、承办其他交办事宜。
(三)及时制作、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四)及时办理、督促有关机关,积极促进工作进程,制作《工作记录》和《工作报告》。
(五)及时制定、调整工作方案
1、根据调查、取证、协调的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案、策略。
2、按时将《律师意见》、《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以备忘、申请、报告等形式提交客户或有关机关。
(六)根据委托人的意见开展协调、建议等辅助性工作。
五、结案
1、《结案报告》
承办项目的律师,应自所承办案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写出《结案报告》,经主任签阅、审批后提交委托方。
2、督促收费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承办律师协助主任提起、督促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律师费。
3、填写本所《结案表》
承办项目的律师,于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将卷宗材料整理完毕,并填写本所《结案表》,交本所业务主管安排行政助理将《结案表》填写完成,由行政部档案室保存,用于业务统计和便于查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