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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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武政规〔2018〕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武政规〔2018〕1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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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武政规〔2018〕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其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研究,决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放(委托)8项市级审批权限(目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要认真做好市级下放(委托)审批权限的组织实施工作,全面梳理和公布本区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及时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大力推进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接,做好市级下放的审批权限的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市级审批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审批服务平稳顺畅高效运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结束——。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本特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光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它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争取其它财政性资金;(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委领导及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创新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工作计划;(二)审议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公司提出的创投企业设立方案及引导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投资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四)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退出方案进行决策;(五)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集,根据市场准则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负责部分专业事务,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金融办)。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武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确保基准地价成果符合地产市场运行的实际,强化政府对城市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其2014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

经研究,现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务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住宅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服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综合用地级别图(2018)》予以公布(后6份图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作为法定价格基准,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上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标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切实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并依据市场发展需求,及时调整更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

三、本通知公布的上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国土简报2008 第8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北新凯汤逊湖名邸项目用地规划咨询》、《湖北畅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规划咨询》专家评审会召开2008年6月13日,《湖北新凯汤逊湖名邸项目用地规划咨询》与《湖北畅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规划咨询》专家评审会在高新区管委会大楼8楼会议室召开。

湖北新凯汤逊湖名邸项目用地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西南部,南临滨湖路,用地形状规整,面积约2.0公顷;湖北畅响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用地位于洪山区经济开发区书城路和文秀街交界处,西临书城路,净用地面积7661.18m2,目前场地内现状建筑为一栋6层办公楼。

这两个项目均委托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东湖分院进行项目用地规划咨询。

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深圳中外建有限公司武汉公司、元创国际建筑设计事务所的专家参加此次会议对咨询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经过认真评议,认为以上咨询报告前期调查较为充分,数据采集较为翔实,论证方法和相关结论基本可行。

经专家组商议,原则同意咨询报告,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优化与完善的意见,设计单位将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豹獬新社区概念规划》专家研讨会召开2008年6月20日上午,《豹獬新社区概念规划》专家研讨会在管委会13楼1315会议室召开。

“豹獬新社区”位于光谷七路以东、外环线以西、高新三路以南,周边规划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科技新城现代服务中心区。

该区域自然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未来配套设施较齐全。

社区规划范围为686.8公顷,包括原豹獬镇和沪蓉高速内外两部分用地。

为了高标准对该区域进行规划建设,我局委托了上海现代设计集团进行设计,邀请了湖北省建设厅、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市规划局、武汉市建筑设计院、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的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讨论。

专家充分肯定了设计机构在生态环境、土地利用、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新思路和先进经验,认为该规划理念先进、思路清晰。

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

为将东湖高新区的发展和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武汉市人大于1994年制定并通过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开发区条例》)。

《开发区条例》自颁布以来,在确立东湖高新区的定位、规范和保障东湖高新区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经过二十年的不懈努力,东湖高新区面积不断扩大,产业聚集和创新辐射能力不断增强,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中占据越来越突出的地位。

2009年12月8日,国务院批复同意东湖高新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成为继中关村之后中国第二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由此,东湖高新区迎来空前的发展机遇,肩负更加艰巨的历史使命。

批复明确了东湖高新区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战略定位;明确了涉及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研究支持自主创新的财政税收政策等八个方面先行先试的措施;明确了“努力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的演化路径;明确了“将东湖高新区真正建设成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学发展试验区、先进产业聚集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成为国家重要的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新创业环境一流的现代新区;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的宏伟目标。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全面有序高效地开展示范区的建设,省委、省政府通过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告知书(试行)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告知书(试行)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要点告知书(试行)编号:工程名称:中南民族大学16号教学实验楼建设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施工单位: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湖北东泰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辖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行为,促进辖区建筑市场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站(以下称建管站)特制定本告知书(试行)。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辖区新开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行为进行检查。

(一)凡东湖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发包前,建设单位(建房人)必须办理报建手续。

1、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网上登录东湖开发区政务网—建设管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2、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建管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下达《建设行政执法违法工程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个月时间内将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3、建管站对在限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项目,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对其参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筑市场行为检查登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下列文件资料信息提交本站市场管理工作人员查验和填写《建筑工程市场行为检查登记表》:建设单位:1、勘察报告(含勘察单位全称、资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2、设计文件(含设计单位全称、资质、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6、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7、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8、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及施工合同9、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证明11、深基坑工程咨询审查专家委员会文件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12、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13、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中标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3、项目部“五大员”的上岗证件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5、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审查及开工勘验单6、施工分包合同备案书7、专业分包合同(桩基、基坑支护、渣土运输等)、劳务分包合同8、专业承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9、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脚手架搭设通知10、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的证件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高举自主创新大旗 争当中部崛起尖兵——对话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刘传铁

高举自主创新大旗 争当中部崛起尖兵——对话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刘传铁
性 成 果 ,做 强 做 大一 批 具 有 全球 竞 争 力 的创 新 型 企业 , 培 育 一批 困际 知 名 品牌 ,建设 一 批 世 界一 流 水 平 的新 型
二 是 着 力 培育 壮 大 战 略性 新 兴 产 业 。加快 东湖 国家
自主 创 新示 范 区电 子 信息 、生 物 、新 能 源 、节能 环 保 、 新 材 料 等 战略 性 新 兴产 业 的发展 ,逐 步 把 战 略性 新 兴产
国家 自主创 新 示 范 区建 设 的 指导 思 想 、发展 目标 、重点 领域 和 保 障 措施 等 ,作 出 前 瞻性 、战 略性 和 全 局性 的部
署安排 。
个 ,第一 个是北 京 中关 村 ,第 二 个 就 是东 湖 高 新 区 。按 照 国 务院 的 批 复精 神 ,建 设 东 湖 国 家 自主 创 新示 范 区的 总体 目标 是 :努 力 培养 和聚 集 一批 优 秀创 新人 才特 别 是 产业 领 军 人 才 ,着力 研 发 和 转 化一 批 国际 领先 的科 技 成 果 ,在 具备 优 势 的基 础 研 究 学科 前 沿 领域 取得 一 批 原 创
湖 家 自主创 新 示范 区动 员 大会 ,从 此 为标 志 ,建 设 目
家 自主 创新 示 范 区拉 开 了宏 大序 幕 :东 湖 国家 自主创新 示 范 区 的落 户 ,不 仅 提 升 了武 . 『 义的创新 标 杆 ,同时 也构
筑起 了 “ 中部 崛起 ” 战略 的一 个重 要支 点 。
Y 塞…G c
高举 自主创新大旗
对 话武 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管 委会 主任 刘传铁
本 刊 记者 李 琳
2 0 年1 月8 ,国务 院正 式下 发 了 《 于 同意 支持 09 2 日 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01•【字号】武政[2002]66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通知(武政[2002]66号2002年8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经研究,现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留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收取的、符合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的涉及企业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一)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四)超标排污费(含环境监测);(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六)计量检定收费;(七)安全检验费(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游乐设施);(八)企业注册登记费(含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九)水资源费;(十)统一代码标识证书费;(十一)国税、地税工本费(含税务登记、发票、票据、帐簿);(十二)垃圾服务费;(十三)机动车检验费(含人工检验、检测线检测);(十四)卫生监测检验费。

二、由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代征、代收的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7项费用,仍由地税部门负责收取。

涉及土地的收费按《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14项外,两个开发区内对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或停止向企业征收。

对个人的收费仍维持现行办法。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东湖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公告定版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东湖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公告定版

x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东湖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的公告(送审稿)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安排,东湖高新区开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试点。

对企业在东湖高新区“131”主导产业(即以光电子信息为核心产业,以生物、环保节能、高端装备为战略产业,以现代服务业为先导产业的“131”产业架构)36个重点领域和相关配套产业的投资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实行特别管理措施(详见负面清单)。

清单未列的产业(行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东湖高新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东湖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014年9月日附件东湖高新区内资准入负面清单(试行)(2014年版)产业(行业)领域特别管理措施政策依据光电子信息1、光通信2、激光3、光电显示4、半导体照明5、光伏太阳能6、消费电子7、集成电路8、地球空间信息9、物联网10、新一代移动通信11、云计算禁止投资: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3.专业电镀、铅酸蓄电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12、生物医药13、生物农业14、生物能源15、医疗器械16、生物制造17、生物服务禁止投资:4.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和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 (综合利用除外)、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5.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6.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7.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8.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武汉东湖高新人才政策-3551项目

武汉东湖高新人才政策-3551项目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武新管〔2009〕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3号)精神,加快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发挥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东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实施“3551人才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3551人才计划”是指未来3年内,东湖高新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在光电子信息等5大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包括:1、光电子信息产业;2、生物产业;3、清洁技术产业;4、现代装备制造业;5、研发及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

2、海内外跨国公司和知名科研机构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员。

5、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东湖高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6、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的人员。

7、东湖高新区紧缺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复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精神,打造享誉世界的光谷,管委会研究制定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实施方案》已公开发布。

并制定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推动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二次腾飞”,打造享誉世界的“光谷”,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中的光电子信息产业包括光通信、激光、光电显示、半导体照明、光伏太阳能、光电仪器、地球空间信息、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外包、数字创意、消费电子等领域。

本意见重点支持代表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沿技术和新兴领域,以及对完善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关键领域和环节。

第二条设立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20亿元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企业培育和引进、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等。

鼓励光电子信息企业申请国家相关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东湖高新区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第三条培育和引进光电子信息产业领军企业。

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光电子信息企业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光电子信息研发机构、科技产品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的,鼓励其进入相关科技企业加速器并享受加速器优惠政策;自建办公用房的,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应土地。

对国内外光电子信息领军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经营之日起,给予其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奖励。

对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领军企业,建立“直通车”制度,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

东湖高新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

东湖高新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

东湖高新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称东湖高新区)工业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东湖高新区辖区内从事工业地产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地产项目,是指通过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批文或管委会同意的,使用工业用地建设的(分割销售或者租赁)多层标准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

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下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工业地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工业地产项目实施和管理运营主体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在土地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过程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而采取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属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下称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业地产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属地管理部门是指各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产业发展部门、建设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综合监管部门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工业地产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包括工业地产项目实际控制人、房屋产权人、物业公司、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对各自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均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工业地产项目实际控制人、房屋产权人、物业公司、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承担以下共同责任:(一)各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或者指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全员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六)组织研究决定工业地产项目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七)根据各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工业地产项目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八)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工作。

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关资料

武汉政府和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及政策扶持相关资料

武汉东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东湖高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阔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余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0)鄂行终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开发张思化王志荣【审理法官】魏开发张思化王志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余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余洁【当事人-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应涛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苏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应涛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苏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应涛王玉清苏超【代理律所】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余洁;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余洁二审提交的第1组证据和第2组证据虽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但余洁主张系对其一审举证的补强,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能够达到其所主张的证明目的,将根据该两组证据载明的内容,结合一审在卷证据,做综合评述。

本案为土地征收引起的补偿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新证据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征收引起的补偿纠纷。

根据余洁的起诉请求、上诉理由及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的答辩意见、泰宇公司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余洁房屋占用土地的性质;2、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是否负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对余洁进行补偿的义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征收补偿源于2011年6月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2010)第42、43号《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原属政院居委会的集体土地,余洁的房屋位于公告的征收范围内。

武汉东湖高新人才政策-3551项目

武汉东湖高新人才政策-3551项目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武新管〔2009〕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武发〔2009〕3号)精神,加快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创建“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发挥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东湖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实施“3551人才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3551人才计划”是指未来3年内,东湖高新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在光电子信息等5大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包括:1、光电子信息产业;2、生物产业;3、清洁技术产业;4、现代装备制造业;5、研发及信息服务业。

第三条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包括: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

2、海内外跨国公司和知名科研机构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工程技术专家、经营管理专家及其创新创业团队。

3、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员。

5、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到东湖高新区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6、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的人员。

7、东湖高新区紧缺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配套服务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武政办〔2015〕142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为了使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更有效运作,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万勇市人民政府市长第一副主任:张光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席丹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军市城管委主任和晓曦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严宏市文明办主任朱宏斌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湛市环保局局长高丹彦市工商局局长杨泽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梁铁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李顺年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长张灼市财政局总会计师杨维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总规划师夏平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兰传良市城管委副巡视员夏焕运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张斐市水务局副局长余丽君市农委副巡视员段建国市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祁琳江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冯鹏熙江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传鸰硚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蔡松汉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陈鹏武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程春生青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赵陟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孙远松蔡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谅军江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徐贻功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陈世刚黄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俊新洲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关维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吴良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委员、汉南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建新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葛汉军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副主任朱斌市城投公司总工程师张全胜武汉地产集团总经理助理何继斌武汉地铁集团副总经理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委办公,由张军兼任办公室主任。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综合改革方案的复函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综合改革方案的复函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综
合改革方案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5.14
•【文号】[92]国科发改字326号
•【施行日期】1992.05.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正文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综合改革方案的复函
((92)国科发改字326号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函(1992)24号文收悉。

经研究,决定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综合试点方案。

希望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在构造高新技术企业新的运行机制、形成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在鼓励、吸引大院大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进入开发区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出好的经验和启示。

请你们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改革措施,加快改革步伐,争取在“八五”期间基本建立起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综合改革作出示范。

看似简单不简单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案例

看似简单不简单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案例

看似简单不简单: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案例作者:赵团结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08期PREFACE/前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及其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也列举了大量的例题。

然而,在企业实践中,总会出现会计准则规范之外的事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就成为现实问题。

本文拟就企业先行购置固定资产而后取得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期对企业实践有所启发,同时希望推动现行会计准则的完善和补充。

在财政部发布的38项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看起来应该是相对简单而且容易为大家所理解的。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补助的形式各样,导致企业在具体核算时出现一定的困惑。

本文拟结合某公司遇到的政府补助的实际案例来进行探讨。

一、案例摘要2010年1季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了鼓励企业加快LED产业上游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迅速做大做强该辖区LED产业,推进区内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基地建设,设立了专项补助资金,对辖区内企业购置的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补助。

对于财政补贴,分3次拨付:企业在设备购置合同生效后,交纳首付款,并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拨付50%;设备到厂后拨付40%;设备正常投产后拨付10%。

该项财政补贴正常有效期暂定为3年。

A公司作为辖区内LED企业,符合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条件,于2010年4月份购买了5台MOCVD机器并向开发区申报了财政补贴,该批设备6月份到厂调试并试生产。

从7月份开始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批设备每月折旧额为50万元。

但是,因开发区预算以及审批手续等原因,直至2011年6月份A公司才收到该5台机器的部分财政补贴2000万元。

A公司收到财政补贴款后,对如何核算该项财政补贴款产生了困惑。

由于该补贴款与固定资产购置相关,应计入递延收益,对于这一点比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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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
申报“光谷创新奖”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质量,激发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动力,激励高新技术人才的创业热情,根据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有关文件精神,我们设立了“光谷创新奖”、标准贡献奖以及知识产权贡献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本次奖励所授予的对象是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的单位。

1、光谷创新奖
主要奖励国家、湖北省、武汉市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或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单位;或发展突出的中小高科技
企业;或积极开展研发国际合作的企业。

被授予单位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2、标准贡献奖
主要奖励2008-2009年主导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或修
订,或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或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

3、知识产权贡献奖
主要奖励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并在2008-2009年获得授权的单位。

二、申报程序
1、各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材料时注明申报奖项类别。

2、东湖高新区经发局受理并审核材料,根据奖项类别提出奖励单位名单。

3、经专家评审后,研究确定奖励单位。

三、申报材料
1、各有关单位提交所申报奖项的《奖励推荐书》及附件材料,见通知附件。

2、《奖励推荐书》一式4份,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报经发局。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12月7日-- 12月1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天电话:67880042
传真:67880484 邮箱:wehdzjfj@126. com
附件:2008-2009年度奖励推荐书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光谷创新奖奖励推荐书
手机: 邮箱:
附件2
标准贡献奖奖励推荐书
手机: 邮箱:
附件3
知识产权贡献奖奖励推荐书
手机: 邮箱:
奖励推荐书填写说明
1.电子版附件
电子版附件是网络评审的必备附件材料,写明附件名称,按以下顺序排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当年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在研科技项目的国家批文或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技术合同。

已结题国家计划项目的验收证书
(5)有关成果的证明。

如鉴定证书、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科技奖励证书等(6)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7)其他证明文件。

(8)上述材料,统一提供JPG格式的图形文件。

文件个数不超过70个。

每个文件对应一张书面附件。

2.书面附件
书面附件是书面推荐书存档内容的必备材料,应与推荐书电子版附件材料内容一致,并应按以下顺序排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当年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
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4)在研科技项目的国家批文或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技术合同。

已结题国家计划项目的验收证书
(5)有关成果的证明。

如鉴定证书、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及科技奖励证书等(6)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7)其他证明文件。

(8)与电子版附件中JPG文件对应的书面附件不超过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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