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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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凭证档案管理,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凭证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凭证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齐全,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四)时效性原则:会计凭证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归档、保管。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归档第四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范围包括:(一)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支票、汇票、收付款凭证等。

(二)记账凭证: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

(三)其他会计凭证:包括内部凭证、辅助凭证等。

第五条会计凭证的归档要求:(一)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0日内完成。

(二)会计凭证的归档应按照会计凭证的种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分类、排列。

(三)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填写《会计凭证归档登记簿》,登记归档凭证的名称、数量、编号、日期等信息。

(四)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保管第六条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一)会计凭证应按照分类、编号、日期等进行存放,确保查阅方便。

(二)会计凭证的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

(三)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会计凭证的查阅:(一)查阅会计凭证应填写《会计凭证查阅登记簿》,登记查阅人、查阅日期、查阅内容等信息。

(二)查阅会计凭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三)查阅会计凭证应在保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四章会计凭证的销毁第九条会计凭证的销毁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概念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经济合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1.分类标准统一。

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2.档案形成统一。

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

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装订第六条会计档案的装订。

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装订。

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4)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

凭证装订管理办法及装订指引

凭证装订管理办法及装订指引

会计凭证装订管理办法根据财务字【XXXX】051号文发布的《XXXXX集团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结合财务共享上线区域的实际情况,现针对原管理制度中的会计凭证部分补充财务共享公司会计凭证装订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财务共享上线公司,未上线公司仍按原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二)仅启用费用报账平台,其他模块尚未共享上线的公司,费用报销的会计凭证单独装订适用本办法,其他凭证仍按原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二、总体要求(一)按照凭证类别单独归档装订凭证,凭证类别共有八大类:费用凭证、成本应付凭证、应付凭证、付款凭证、应收凭证、总账凭证、存货凭证、记账凭证。

特殊凭证类别说明:1.付款凭证:由于银行回单已单独装订成册,付款凭证无需附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即可;2.应收凭证(自制收款单生成的凭证除外):共享按各区域约定时间生成,如7号,12号,19号,22号,25号,28号,31号生成凭证,本地财务根据凭证生成时间的时点,对目前已传递的单据按单据日期进行分类,按时间顺序排列;3.存货凭证:存货凭证自2016年12月开始生效。

存货凭证无需附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即可;4.记账凭证:由本地财务按原方式整理归档。

(二)银行类原始凭证单独装订成册1.首页为目录(目录模板见《附件2:银行类原始凭证目录》),包括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账户性质等信息;内容为按目录顺序排列的各家银行原始凭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电子回单。

2.其中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均可打印成A4纸,针对银行电子回单原则上要求1至2张回单打印在一张A4纸上,统一以A4纸规格装订。

但若银行不同意按我司要求打印回单,可按银行规格装订。

3.银行电子回单直接通过银企直联系统彩色打印。

若银行出具的电子回单明确备注“该回单不作为记账凭证”,则沟通银行更改为“该回单不作为收款方收款凭证”。

或要求银行次月1日将上月银行回单寄至指定人员。

公司记账凭证的管理制度

公司记账凭证的管理制度

公司记账凭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记账凭证的编制、审核、保管和使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记账凭证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记账凭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1.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编制,不得遗漏、拖延。

2. 编制记账凭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和核算要求,正确选择会计分录,确保金额无误。

3. 记账凭证应当注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业务内容等相关信息。

4. 对于非现金交易,应当附有相应的原始凭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三、记账凭证的审核1. 记账凭证在录入账簿前,必须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审核。

2. 审核人员应当对记账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退回并指明原因。

3. 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应当加盖审核人印章,以示负责。

四、记账凭证的保管1. 记账凭证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和规则进行归档,便于查询和审计。

2. 电子记账凭证应当备份存储,确保数据安全。

3. 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法定的保存年限,过期后应依法销毁。

五、记账凭证的使用1. 记账凭证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2. 内部审计或者外部审计需要查阅记账凭证时,应当提供便利并配合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故意伪造、变造记账凭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公司管理层,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为加强对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每月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三条财务部对会计档案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从装订立卷、归档、保管、借阅都应有专人负责,并健全各项制度。

第二章资料归档要求第四条归档的范围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报税资料、财务计划、内部文件资料等。

(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以卷为单位,卷脊内容包括:年度、月份、共几册、凭证号自XX号至XX号,摆放时需将写有编号的卷脊朝外,以便查找。

(二)账簿账簿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计算机打印的总账和明细账。

存档时可将一定分类的账簿合订一本,合订本前必须填设目录,注明起止页数。

(三)报表月、季报表与决算报表要分开装订立卷。

决算报表属永久卷,月、季报表为定期卷,所以应分别编号,分别存档。

(四)税务资料,应按会计主体和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册。

每个会计主体税务资料分三大类按年度装订一一国税资料、地税资料、工商变更资料。

资料内经手人及负责人的签字应清晰明了。

(五)财务计划及其他资料,应分类别保管,以卷为单位,按时间先后顺序存放,可以不装订,但需分类清晰。

第五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各种会计资料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共五种。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借阅第六条借阅会计档案,要建立严格的借阅制度,办理借阅手续。

第七条本公司人员调阅会计档案,由申请调阅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八条外单位人员借阅会计档案,要凭正式介绍信,经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批准。

借阅人需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时间等。

第九条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好登记。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经典)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经典)

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

2.所有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均采用中文编制。

3.货币单位统一使用人民币。

第二条会计年度
1.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从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作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三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两种。

2.自制原始凭证包括入库单、出库单、旅费报销单、费用支出证明单、申购单、收款收据、请款单等。

3.外来原始凭证指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给本单位的凭证、发票、收据等。

4.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条会计报表
1.根据财政、税务部门和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及时填制和申报会计报表。

第五条成本核算
1.营业成本的计算应包括直接费用,如材料、物料、购进时的包装费、运杂费、税金等。

2.餐厅的食品原料成本中应纳入预计的加工和制作菜品时出现的损耗量价值。

3.客房设备的损耗和客用零备品的消耗应作为直接成本计入。

4.车辆折旧、燃油消耗、养路费、过桥费可纳入成本核算。

5.各业务部门在经营活动中消耗的水、气、电、热能以及员工工资、福利费应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凭证审核、复核、登账管理办法

凭证审核、复核、登账管理办法

凭证审核、复核、登账管理办法一、审核原始凭证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和合法,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原始凭证的合规性。

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现行财政、税收、经济、金融等有关的法令规定,是否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

(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同实际情况相符合,如购进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和验收单相一致,销售货物的数量、品种、规格等是否和出库单相一致等,有无伪造、变造凭证从中贪污等情况。

(三)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有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对于外来发票和收据,应注意凭证上单位名称、发票抬头、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是否有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对于外来的原始凭证,本单位办理手续是否齐备,比如发票、收据等是否经过有关人员复核,货物是否经过验收,报销时有关经办人员是否签章,是否经过领导批准等;、对于自制的原始凭证,同样应审查填写是否齐全,有关人员是否签章,是否经有权批准人员批准等。

(四)原始凭证的准确性。

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所填列的数字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小计、合计等填写是否清晰,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用复写纸套写,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发票,应特别注意其金额(包括合计数)计算是否准确,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发票上的字迹特别是金额数字有无涂改痕迹,复写的字迹和颜色是否一致,正面和反面的对照有无“头小尾大、头大尾小”情况等。

二、复核记账凭证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

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及时加以更正。

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

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会计实务:账簿凭证管理办法

会计实务:账簿凭证管理办法

账簿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下: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5.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如下: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二章会计凭证的种类和内容第四条企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五条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发票、收据、支票、银行对账单、合同、协议等。

第六条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包括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等。

第七条会计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二)制证日期;(三)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金额;(四)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原因;(五)经济业务的当事人;(六)制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七)审核人的签名或盖章;(八)记账人的签名或盖章;(九)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三章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第八条会计凭证的填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字迹清楚、规范;(三)凭证的名称、编号、制证日期等填写准确;(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金额计算正确;(五)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原因说明清楚;(六)经济业务的当事人填写准确;(七)制证人、审核人、记账人签名或盖章完整。

第九条会计凭证的审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凭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凭证的填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三)凭证的审核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四)审核人对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会计凭证的保管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凭证的保管制度,确保会计凭证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的保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归档,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二)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当按照凭证的种类和编号顺序进行;(三)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四)会计凭证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销毁;(五)会计凭证的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借阅或泄露。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整理版]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整理版]
第3条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第15条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9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10条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办法一、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的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部分。

二、管理内容1 、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应按月装订成册,由专员分类编号,妥善保管。

2 、所有会计档案在年终由经管人员核对结帐盖章装订,经财务部主任签章后,由部门档案管理员交接验收,进行编号,分类登记,编造清册。

3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公司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公司财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4 、除本公司会计人员之外,凡查阅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经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

查阅应在档案保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并且不得携带外出。

三、保存期限1 、保存期限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通知制定。

2 、会计凭证保存期限: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和汇总凭证保存15 年,其中: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及会计帐簿永久保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3 年。

3 、会计帐簿保存期限: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存25 年;工资、物资、财产、成本计算凭证和明细帐保存15 年;总帐(包括日记总帐)保存15 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卡片保存 5 年;辅助帐簿保存15 年。

4 、会计报表类保存期限: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包括文字说明)保存3年;月度、季度会计报表及说明保存5 年;年度会计报表及决算永久保存。

5 、其他类保存期限:各项业务核算的帐、卡、表凭证保存 5 年;会计移交清册保存15 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保存25 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存25 年。

6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销毁规定1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财务部主任审查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经批准后进行销毁,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分类第二条会计档案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它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它财务报告。

4、其它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移交清册、销毁清册。

第三条计算机打印的上述同类会计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章会计资料装订要求第四条会计人员应于每月五日前将会计记帐凭证汇总整理,依据记帐凭证序号顺序排列并加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于封面骑缝处加盖财务部印章、装订者名章。

凭证太多时可以分册装订。

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必须于封面上写明凭证内容:11、会计凭证年、月份、起止日期、起止序号。

2、会计凭证张数及附件总张数。

3、会计凭证加盖主管会计、装订者、财务部部长名章。

4、会计凭证装订时间。

第五条各种活页帐簿必须在年终结转账后,由会计人员依次填写页码号、并装订成册方可归档保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按月份顺序编号装订。

第六条会计报表按月装订,并由主管会计认真检查各月份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报表内容是否清晰。

具体内容是:1、公司名称;2、报表月份、年份、报送日期是否清楚;3、报表制表人(含各报表内容)、主管会计、财务部部长、总经理是否签章;4、报表封面、封底是否完整;5、报表注明的张数与内容是否相符。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抵扣联和零售存根联按月归档,每50份装订一册,顺序编号整理。

第八条计算机记录的会计资料需要归属会计档案保管的,必须按时间顺序打印、装订成册,予以保管。

第四章会计资料整理与归档第九条年度终了,帐簿经管人员认真搜检帐簿,记帐内容是不是完整,帐册结转是不是终了,是不是存在需要改正的工程等。

同时搜检帐册经管人、移交人是不是已签章,帐册目次与记帐内容是不是一致等,末了由主管会计签章确认方可归档。

凭证管理办法

凭证管理办法

X X X公司管理标准XXXXXXX凭证管理办法版本号:密级:编制:审核:标准化:审定:批准:200X-XX- XX 发布200X-XX-XX实施XXX公司发布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会计凭证编制和装订、审核等方面的要求和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部凭证管理。

2 术语和定义无3 规范性引用文件《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范》4 职责4.1各岗位负责填制凭证.4.2班组长、总账会计、部门主管负责对凭证进行层层审核。

5 管理程序5.1凭证编制5.1.1审核原始凭证5.1.1.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可靠,判断是否正常,涉及业务发生的日期、季节,经办负责人员,数量和单价,业务的程序和手续等是否符合要求;5.1.1.2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手续,以及是否符合节约原则等;5.1.1.3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应填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有关经办人员是否都已签名或盖章,主管人员是否审批同意等;5.1.1.4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

5.1.2编制记帐凭证5.1.2.1保证会计科目归属的准确性和一贯性。

5.1.2.2注明附件张数;5.1.2.3制单人签章;5.1.2.4涉及资金的记账凭证,付款人员应在记账凭证出纳处签章;5.1.2.5编制记帐凭证后,应在附件上加盖资金付讫、注销章;5.1.2.6记账凭证编号应先在<<凭证号码登记本>>上分月份、按先后顺序填写,并注明填制凭证人员姓名;5.1.2.7记账凭证编号如出现空缺应及时告知总账会计会计;5.1.2.7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应即时打印并存放在部门指定地点,不得私自保存凭证及其附件;5.1.3凭证序号的连续性:5.1.3.1根据帐务处理需要,先在凭证号码序时登记薄上登记,再在记帐凭证上填列凭证号,不得空缺号码;5.1.3.2出纳人员已在资金日记帐上记帐的资金记帐凭证,其他岗位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该凭证号码;5.1.4粘贴附件5.1.4.1附件均采用胶水粘贴,不得用订书钉装订;5.1.4.2支票存根粘贴原始凭证上,距左边不得少于5cm;5.1.4.3附件折叠后不得超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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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记账凭证的更正。
1.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2.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3.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13条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14条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9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10条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3条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第6条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7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目的
第1条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4.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8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18条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4章附则
第19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0条本制度报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第3章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11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12条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3.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4.经济内容摘要。
5.会计科目。
6.金额及其合计数。
7.附件张数。
8.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9.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15条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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