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27 沪建市管〔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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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8清单规范

上海市2008清单规范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09〕7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关于2008年度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结果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结果的通知

沪建材协(2009)第006号关于2008年度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结果的通知各建材生产企业、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单位: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扬优治劣建材市场诚信体制,实施差别化管理,按照沪建安质监[2007]第070号文《关于对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开展质量诚信考核的通知》要求,市安质监总站会同相关建材行业协会对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了2008年度质量诚信考核,根据市、区、专业质监机构2008年度对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日常质量监督情况、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情况以及质量诚信优胜评比情况,按质量诚信考核实际得分,现将2008年度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质量诚信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质量诚信考核前4-10名企业名单:(十二)建筑门窗1、上海锦阳异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上海国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3、上海德高门窗有限公司4、上海三叶塑钢营造有限公司5、上海久安钢窗厂6、上海易丰门窗有限公司7、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8、上海恒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9、上海百明实业有限公司10、上海高新铝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十四)玻璃、玻璃钢、玻璃纤维1、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李赛克玻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3、上海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4、上海皓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5、上海双玲玻璃实业有限公司6、上海百明门窗幕墙科技有限公司7、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8、上海朋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9、上海星玻箔膜有限公司10、常熟江南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三、质量诚信考核意见对2008年度质量诚信考核名列前茅的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给予全市通报表扬,并根据市建管办沪建建管[2007]0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在2009年度中减免一次建材备案质量抽检。

对2008年度质量诚信考核后三名的在沪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在2009年度中增加一次建材备案质量抽检,建议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力度,并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抽样检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沪房地资综[2008]8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1.31【实施日期】2008.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8]82号)各区县房地局:经市政府同意,现颁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和依据编制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上海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客观需要,又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途径,更是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措施。

编制2008年上海住房建设计划的依据是: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进一步完善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分层次、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以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为重点,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确保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2008年住房建设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坚持与市民多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相适应。

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政策,优化供应结构,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点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不断适应市民梯度消费、逐步改善的住房需求。

2、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要求,努力使住房建设的规模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沪建建管[2008]80号

沪建建管[2008]80号

沪建建管[2008]80号
关于推广使用《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推荐文本2008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在本市建筑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建筑企业的用人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市建管办、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工作委员会和市施工行业协会等单位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推荐文本2008版)》(以下简称推荐合同文本)。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推荐合同文本适用于建筑企业聘用劳务作业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除有特殊用人要求外,建筑企业在聘用上述人员时宜使用该推荐合同文本。

2、当用人单位有特殊用人要求,该推荐合同文本不能适用时,用人单位可参考推荐合同文本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但其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定义务。

3、推荐合同文本可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用工管理”栏目下载。

4、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推荐合同文本开始使用。

同时市建管办《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2005)第109号]》文提供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停止使用。

附:《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推荐文本2008版)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安质监[2008]第10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08.12.02
【实施日期】2008.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
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8]第10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25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068号)的要求,结合2008年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达标”)的具体工作,现将2008年度安全达标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所有在沪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二、考核分工
1、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注册的特、一级施工企业的安全达标考核工作(考核资料上报到:四平路827弄〈近大连路〉1号楼1007室,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联系电话:65225006)。

2、各区、县安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二、三级、三级以下及劳务施工企业的安全达标考核工作。

3、外省市沪办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进沪施工企业的安全达标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2008年度综合掘路指导计划表》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2008年度综合掘路指导计划表》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2008年度综合掘路指导计划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2.26
•【字号】沪市政建〔2008〕141号
•【施行日期】2008.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2008年度综合掘路指导计划表》的通知
沪市政建〔2008〕141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本市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协调平衡,已确定2008年度综合掘路指导计划,现将《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2008年度综合掘路指导计划表》印发给你们。

望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月度掘路计划时,以年度掘路指导计划为依据,尽可能减少掘路,避免重复掘路。

年中将根据上半年年度掘路指导计划的执行情况,适当调整下半年掘路计划,并在今年年底向社会公布各系统单位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2008年度上海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008年度上海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各区县房地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修改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业主自我管理模式,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其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生效,《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沪房地资物[2005]74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2008年度上海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规范___________(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_______代管;(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维修资金的补充)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第____项方式补充:(一)按___________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按下列第_____项方式筹集,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创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创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创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沪房地资建[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2008年度创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名单的通知(沪房地资建[2008]137号)有关区县房地局: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新建住宅领域的节能减排目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6号)以及《上海市推进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建【2007】244号)的精神,我局组织开展了创建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的项目评审和推进工作。

经研究,现将“龙泽园”等31个项目,列入第一批“2008年度创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的名单并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度创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名单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八年三月六日2008年度创建上海市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名单序号所在区域小区名称建设单位1 金山龙泽苑上海松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 金山赞成·红树林上海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3 杨浦创智坊(二期)上海杨浦中央社区发展有限公司4 静安泰府名邸上海上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5 徐汇华泾绿苑上海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6 徐汇尚海湾豪庭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大亮桥房地产有限公司7 松江中大九里德苑(一、二期)8 松江白马花园(南块)上海南都白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 徐汇百汇苑(一期)上海百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 黄浦黄浦湾上海华浙外滩置业有限公司11 宝山河畔华城·梧桐城邦上海大华(集团)有限公司12 宝山宝山四季花城(二期)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13 宝山海尚明城·福地苑上海万兴企业宝山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4 普陀金沙雅园·未来街区上海弘象置业有限公司15 普陀尚诚国际苑上海长进置业有限公司16 闵行碧林湾苑(三期)上海万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7 闵行林茵湖畔园(东区)上海奥顺置业有限公司18 闵行春申景城·湖畔林语上海莲申房地产有限公司序号所在区域小区名称建设单位19 闵行湖山在望花园(二期)上海莘松房地产有限公司20 卢湾翠湖天地嘉苑上海复祥房产有限公司21 浦东尚东国际名园(二期)上海中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22 浦东万科新里程(二期)上海天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格林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3 嘉定金地·格林风范城(二期)24 嘉定保利海上五月花城上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 奉贤绿地南桥新苑上海绿地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26 奉贤上海棕榈滩高尔夫别墅上海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 奉贤南郊美墅上海环恒房地产有限公司28 青浦景港名人花园上海景港缘房地产有限公司29 青浦金地格林郡城(二期)上海深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30 长宁御翠豪庭和记黄埔地产(上海)古北有限公司31 长宁天山河畔花园上海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等四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等四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等四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06.04
•【文号】建标标备便[2008]72号
•【施行日期】2008.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等
四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72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规程〉等四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四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房屋质量检测规程》J11208-2008
《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10602-2008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11209-2008
《上海市交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J11210-2008
该四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沪建交〔2008〕1142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8〕1142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办市函[2008]758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切实维护好本市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一)各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在2009年春节前足额结清。

各施工总包企业必须组织专门力量,对本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自查排摸,在此基础上合理调配企业资金,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按照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

(二)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扎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应按照《关于开展2008年度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8]82号)》的要求,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曾发生过农民工工资投诉、集访、闹访事件的项目要加强预控,对尚未解决的农民工工资投诉要抓紧协调解决,对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要重点跟踪关注。

按照“条抓块包、条线联动、以块为主”的处置模式,各区县要加强与劳动、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协调机构。

针对可能发生的集访、闹访事件,区县处置协调机构应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程序、处置责任人和各职能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方案除上报区行政主管部门外,还应在2008年12月底前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同时,各区县要准备应急保障资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沪房地资人[2008]29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人[2008]298号)各区县房地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精神,现将本市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工作上海市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组织,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同上海市房地产业岗位考核评价中心负责考试报名和相关考务工作,考前辅导培训工作由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承担。

二、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四)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五)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三、报名事宜(一)报名方式上海考区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1、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6月1日-6月30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沪建筑业农民工安置工作和工地安全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沪建筑业农民工安置工作和工地安全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沪建筑业农民工安置工作和工地安全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沪建建管〔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沪建筑业农民工安置工作和工地安全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建建管〔2008〕7号各有关单位:最近灾害性的雨雪天气不断,给农民工返乡、工地管理等各方面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在沪建筑业农民工安置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用工单位负责制”原则1、完善集中安置点布局。

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可在本区域内设置1至2个集中安置点,市建设管理部门在上海火车站和上海火车南站等旅客集散地分别设立集中安置点,为无工地可回或滞留在返乡出发地的农民工提供食宿。

农民工凭身份证和“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入住。

2、工地做好安置工作的后勤保障。

农民工可尽快返回原务工工地,施工总包企业无论与其劳动合同是否结束,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妥善安置;目前尚未停工的工地,施工总包企业必须摸清本工地人员状况,使计划返乡人员能够及时离沪;春节前无法返乡的人员,由施工总包企业负责就地安置。

二、各工地加强安全防火工作1、启动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成抢险队,准备好救灾物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所有项目经理应当坚守岗位,保证项目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对工地的定时巡查(特别是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避免火种窜入工地,引发火灾事故),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2、组织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立即组织一次预防灾害天气的安全检查,重点是脚手架、临时棚、深基坑、活动房、围墙等较易遭受积雪压力危害的对象,发现存在坍塌危险的,及时进行处理。

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由抢险队对脚手架上、活动房顶和基坑边的积雪,进行铲除;除了抢险救灾的需要,要限制登高和室外作业。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夏令热线”各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夏令热线”各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夏令热线”各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沪市政办[2008]496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夏令热线”各项工作的通知(沪市政办〔2008〕496号)局直属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市政公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夏令热线”是由市建设交通委和新民晚报联合主办,各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以解决夏令期间市民反映的突出问题,更好地营造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和谐氛围的服务平台。

根据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建设交通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夏令热线”期间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夏令热线作为市政公路燃气行业为民服务的重要平台“夏令热线”是百姓和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各单位(部门)要把“夏令热线”作为本行业(部门)为民解忧的重要服务平台;把“夏令热线”作为关注民生、服务市民的重要窗口;把“夏令热线”活动作为展示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形象、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夏令热线”活动。

要把参与“夏令热线”活动与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广大职工参与奥运、当好东道主的精神面貌;要把参与“夏令热线”活动与上海燃气行业、市政道路(公路)服务行业创上海市文明行业工作结合起来,展现市政燃气行业主动服务、便民利民的行业风采;要把参与“夏令热线”活动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展示市政燃气行业各单位(部门)转变作风、提高效率的成果;要把参与“夏令热线”同推进市政、燃气行业“网格化管理”结合起来,努力构建市政、燃气行业为民服务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深化夏令热线“主动服务、跨前一步”的活动主题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参与“夏令热线”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充分调动行业各方积极性,主动为民解忧,利用“夏令热线”的服务平台,更好地为市民提供合格的道路出行服务和燃气服务。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增补本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企业的通知-沪调字[2008]27号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增补本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企业的通知-沪调字[2008]27号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增补本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企业的通知正文:----------------------------------------------------------------------------------------------------------------------------------------------------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增补本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企业的通知(沪调字〔2008〕27号)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公司:为不断完善本市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更好地反映不同类型、不同区域房屋销售及租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依据抽样调查规定的要求,决定新增以下企业为上海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单位(见附件1)。

请贵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统计调查的义务,积极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指定熟悉市场和销售情况的人员,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相关报表的数据采集及报送工作。

具体工作布置及业务培训另行通知。

联系回执(见附件2)请于2008年6月27日前传真或邮寄至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附件:1.新增上海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企业名单2.联系回执(略)二○○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新增上海市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企业名单海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仓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华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春申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贝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安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国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东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格林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安亭澳丽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汉石普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茸欣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柘中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微电子港有限公司上海凯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康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弘大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罗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浙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深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顺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兴力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上海天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银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龙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九久广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腾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房业联合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山鑫置业有限公司闵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东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航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天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天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强拓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海恒地锦亭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邦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长甲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伯骏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闵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建配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泥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立超房屋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汉宇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上海臣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力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得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新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静安置业房屋置换有限公司上海顺和易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轩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志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亚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1世纪不动产)——结束——。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地税个[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8]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按照我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的规定,经汇总审核,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54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附件: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名单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2008年度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名单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建设集团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钢结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武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沪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核华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沪建交联[2008]668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交联〔2008〕668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管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为提高本市建筑业农民工技能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2008〕109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建立示范工程组织机构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管局)、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并分别明确该项工作的具体操作部门,将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纳入部门考核内容(各区县示范工程人数指标见附表一)。

二、落实示范工程实施主体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为本市建筑业企业,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二)未列入交纳工资保证金不良企业名单;(三)建有农民工业余学校;(四)安排不少于20名参训人员。

各区(县)建设责任部门根据量化指标,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中予以分解,并在9月12日前将示范工程实施企业一览表(见附表二)上报市农民工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并送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

三、确定示范工程培训机构示范工程培训机构由各区(县)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确定方式,在本市具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范围内,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实施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示范工程的培训项目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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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08〕39号
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现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7月1日起,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二)、(三)、(四)》等文件作为指导性意见,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落实到招标文件中。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站施工招投标管理科联系。

附: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
在当前施工招标中,有些招标人片面要求投标人综合单价包干,将材料、机械、人工要素价格波动的风险全部转由投标人承担。

有些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有过高的不具有实质性竞争费用,有规避招标之嫌。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等事项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
一、关于主要材料、机械、人工等要素价格波动的综合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的综合单价并非一成不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通用条款”第23.3款明确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二)工期超过12个月的;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因此,采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作为合同条款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综合单价可以调整,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方法;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招标文件,也应规定调整的条件、约定调整的方法。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可根据国家九部委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由投标人提供的价格指数权重表,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或者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结合要素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对涉及金额高、数量大和对工程建设有明显影响的主要材料、机械、人工等提出价格调整的方法。

例如对于工期超过12个月的土建项目,应该明确规定钢材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调整方法。

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等内容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约定予以价格调整的主要材料、机械、人工名称(种类),约定基准时间及相应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涉及价格调整的综合单价项目应要求作综合单价分析。

(二)约定承担风险的幅度,当上述约定的材料、机械、人工价格波动大于“约定幅度”范围时,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价格,但小于或者等于“约定幅度”范围时,不予调整。

建议“约定幅度”范围的区间值为±3%~±8%,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可采用大于等于±3%,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可采用大于等于±5%,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可采用大于等于±8%。

(三)当上述约定的材料、机械、人工的价格波动大于“约定幅度”范围时,按约定的方法调整价格。

调整时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可采用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加权平均法或者算术平均法取得,也可约定其他的方法。

价格调整采用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的发布部门应与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价格指数或者参考价格的发布部门相同,可采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专题专栏中的“标准定额”栏所发布的造价信息。

例如:招标文件规定钢筋、商品混凝土可作调整,调整的方法为:
当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
(钢筋施工期结算价=钢筋中标价+[钢筋结算期平均信息价-钢筋招标期信息价×(1+约定幅度)]
当Fct/Fco-1>|Ac|时,Fca=Fcb+[Fct- Fco×(1+Ac)]
(混凝土施工期结算价=混凝土中标价+[混凝土结算期平均信息价-混凝土招标期信息价×(1+约定幅度)]
式中:
Fsa、Fca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结算价格;
Fsb、Fcb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Fst、Fct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
Fso、Fco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As、Ac分别为钢筋、商品混凝土的约定幅度。

(四)材料、机械、人工的价格调整后,按投标文件相应的综合单价分析表调整综合单价。

(五)招标文件也可规定其他的价格调整方法。

二、关于限制钢筋、商品混凝土异常报价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二)、(三)》中要求:钢筋、商品混凝土的报价小于等于A (70%)时作废标处理;报价在A(70%)~B(90%)(含本数)或者大于C(110%)时,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

为了限制主要建筑材料的异常报价,宜改为钢筋、商品混凝土的报价低于市场信息价的B时(B一般应大于等于90%)作废标处理。

由于市场信息价与实际市场价格可能存在差异,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合理地确定B和C的数值。

三、关于“未经竞争费用”的处理
由于设计或者特殊专业要求等原因,在施工招标时不可避免地存在“未经竞争费用”。

“未经竞争费用”由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及指定金额项目的费用组成。

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指由于设计等原因,暂时无法确定规格、品种、型号等要求的材料(设备),在施工招标时,先暂时确定单价,之后需按实调整的项目。

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指因专业或者其他特殊要求,且施工总承包并不具有这些专业特长,而需由招标人提供材料(设备)的项目。

暂定金额项目指由于设计等原因,尚不能确定的局部的施工图纸,无法对其编制工程量清单,而作估算金额的项目。

指定金额项目指因专业或者其他原因,由招标人单列专业分包的预留金额的项目。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推进专业分包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要求招标文件载明主要材料(设备)暂定单价清单、主要材料(设备)指定单价清单、暂定金额项目清单、指定金额项目清单和“未经竞争费用”汇总表(表式附后),并对这些“未经竞争费用”的项目拟发包(采购)方式和发包(采购)人情况填表说明,表中的拟发包(采购)方式按公开、邀请招标或者非招标列明。

表中的招标人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或者其他。

填表说明的内容不能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27号令)的相关规定。

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本中标价包括‘未经竞争费用’××万元,详见清单”。

清单包括:主要材料(设备)暂定单价清单(表一)、主要材料(设备)指定单价清单(表二)、暂定金额项目清单(表三)、指定金额项目清单(表四)和“未经竞争费用”汇总表(表五)。

主要材料(设备)暂定单价清单(表一)
主要材料(设备)指定单价清单(表二)
工程名称:报建编号:标段号:页码:
暂定金额项目清单(表三)
工程名称:报建编号:标段号: 页码:
指定金额项目清单(表四)
工程名称:报建编号:标段号: 页码:
“未经竞争费用”汇总表(表五)
工程名称:报建编号:标段号: 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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