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考试 商经知经典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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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 独立缔约 无要求 无要求
子公司 VS 分公司
分公司 × √
√(分公司所在地申领,总公司所在地备案) 名称需要体现总公司字样 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缔约 总公司住所以外设立 无要求
责任承担
母子公司责任彼此独立,互不连 带
1.分公司对外负债:分公司管理财产清偿→不能清 偿的,总公司作为债务人负责清偿→当总公司直接管 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直接执行其 他分公司财产。 2.总公司对外负债:总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 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的,法院可直接执行各分公 司财产。
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
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C 选项错误。
该法第 12 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
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wk.baidu.com。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
2.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 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03-68)
A 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 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后 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17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 75 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 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 人承担。” 原《公司法解释(三)》第 2 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 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 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 条的规定,即使公司成立,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该发起 人承担合同责任。故 A 选项说法正确。 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即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戊当然可以请求该商贸公司承担清偿 责任,故 B 选项说法正确。 依据上述两法条比较得知:取消了合同相对人的确认、享权、履行等义务,直接让第三人来选择。新 法优先于旧法,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C 正确。D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应是 ABC,原解为 ABCD 【考点】公司设立的发起人责任(17 修法新改动) ⒈以自己名义:发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发起人可以二选一请求担责。 ⒉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发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公司要担责,但证明发起人是为谋私利的可免 责,但第三人善意的除外(注意此处“但中但”)。 ⒊公司最后没成立:通说认为发起人性质为普通合伙法律关系,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⒋新法改动之处:第三人请求找谁主张责任不再受限,不再有“确认、享权、履行”等前提义务。
C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 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解析】 《公司法》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
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因此,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A 选项正确。
1.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涉及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03-95)
A 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 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第 58 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
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见,法律并未禁止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B 选项正确。
该法第 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
3.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 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03-68)
A 股东会会议召开 7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B 公司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 C 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 D 全体监事均由不担任董事的股东出任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科鼎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另外作出规定,该约定有效,故 A 项正确。 《公司法》第 43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由此可知,公司解散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若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公司解散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符合 2/3 以上表决权的。虽然全 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容易造成公司治理僵局,但也可以充分显示股东自治与章程自治,并不违反法律规 定,故 B 项正确。 《公司法》第 48 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由此可知,董事会应当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表决,该规则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体现了董事会表决的 民主性,不容许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来行使,故 C 项错误。 《公司法》第 5l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 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由此可知,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的必须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因此,全部约定由股东担任不符合法律 规定,故 D 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经过批准。因此,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D 选项错误。
【考点】子公司、分公司与一人公司的甄别
⒈子公司:本质是出资控股。有独立人格、财产、名称,能独立缔约,与母公司互相独立不承担连带。
⒉分公司:本质是外地办事处机构。无独立人格,名称、财产、经营范围、缔约权限均附属总公司,
承担责任要连带。
⒊子公司、分公司共同点:都是公司,都要领执照、办登记,都是独立诉讼主体。
⒋一人公司:“一子绝孙”(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法人无限制)、身份公示、决定
书面、强制审计、财产混同时要否定法人人格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 独立人格 独立诉讼主体资
格 营业执照
名称 缔约能力
地域 经营负责人
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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