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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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共有的二元结构的浅析

关于所有共有的二元结构的浅析

关于所有共有的二元结构的浅析现代社会的财产问题,集中表现于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两大范畴,一切财产关系和利益,不外乎是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法律表现. 所谓二元,首先指的是物权制度两个中心,一个是财产归属,一个是财产利用。

在财产利用中,法律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财产所有者的利益。

在财产归属中,法律的中心任务是确立和保障财产利用人的利益。

财产归属问题的解决能促使财产利用的顺利进行,而财产利用又是创造和取得新增财富的基本途径,产生新的财产归属问题.我们既不能说财产归属不重要,也不能不承认财产利用的现实价值,因而只能说,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我们社会是同等的重要.中国的物权制度,应是解决财产归属问题和财产利用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个财产归属制度和财产利用制度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财产归属讲的是所有权,而财产利用讲的是占有权,那么在本门中就主要针对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的阐述。

一、所有权的含义和特点,特征(一)定义:传统的所有权有两种表述。

一为抽象概括式,如“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二为具体列举式,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所有权式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这些需要许多具体说明和解释的定义,也是一些容易宰理解和适用时产生歧义的定义。

孟勤国老师认为,所有权是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表述,所有权是不同于其他物权的物权,这两点是不变的。

把所有权定义如下: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永久和充分的物权,所有人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实现的对所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

(二)特点:1.这与以往的所有权定义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表述上凸显了所有权定义的目的。

所有物,是指财产归属于所有人的利益,表明所有权是财产归属意义的物权。

所有是财产归属的事实表述,所有权是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表述,而所有物,是财产归属关系的连结点,在所有权定义中指明所有物,较之于笼统地说物或自己地财产,更能体现财产归属地性质。

永久和充分地物权,是指所有权存续上没有时间限制和行使上极少限制,表明所有权不同于占有权。

关于所有共有的二元结构的浅析

关于所有共有的二元结构的浅析
学术 论 丛

耐 州
关于所有共有 的二元结构 的浅析
陈维峰
日照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现 代 社 会 的财 产 问题 ,集 中表 现 于 财 产 归 属 与 财 产 利 用 类 : 两 大 范 畴 , 切 财 产 关 系 和 利 益 , 外 乎 是 财 产 归 属 和 财 产 利 一 不 1不 动 产 所 有 权 。 这 事 基 于 物 权 客 体 的特 性 而 命 名 的所 . 用 的法 律 表 现 . 所谓 二元 ,首先 指 的 是 物 权 制 度 两 个 中 心 . 一 有 权 。 产 与 不 动 产 分 类 在 物 权法 中 的重 要 地 位 . 定 了 动 产 动 决 个 是 财 产 归 属 , 个 是 财 产 利 用 。在 财产 利用 中 . 律 的 中心 所 有 权 和 不 动产 所 有 权 概 念 的 价 值 。 一 法 任 务 是 确 立 和 保 障 财产 所 有 者 的利 益 。 财 产 归 属 中 , 律 的 在 法 2动 产所 有权 。 相 对 于 不 动 产 , 体 是 无 须 登记 的 财 产 。 . 客 中心 任 务 是 确 立 和保 障财 产 利 用 人 的 利 益 。 与 不 动 产所 有权 比较 ,动 产 所 有 权 以 占 有 为公 示 方 式 ,其 取 财 产 归 属 问 题 的解 决 能 促 使 财 产 利 用 的顺 利 进 行 。而 财 得 、 转 和 行 使 受 法 律 、 共 利 益或 其 他 方 面 的 限 制 较 少 . 移 公 能 产 利 用 又 是 创 造 和 取 得 新 增 财 富 的基 本 途 径,产 生 新 的 财 产 较 为 充 分地 体 现 所 有 人 地 自由 意 志 。 归 属 问题 . 们 既 不 能说 财 产 归 属 不 重 要 , 不 能 不 承 认 财 产 我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和谐共存抑或理念冲突--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物权变动二元结构(刘经靖)

和谐共存抑或理念冲突--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物权变动二元结构(刘经靖)

和谐共存抑或理念冲突——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物权变动二元结构刘经靖上传时间:2005-10-8[摘要] 以登记合同成立模式为起点,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逐步形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并存的格局。

作为一种与古典绝对物权观对应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不仅割裂了模式构造与现代物权法的权利基础——观念物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物权观念和物权变动模式的演进的历史规律,也为一物二卖、物权行为理论提供了土壤,未来物权法应当以科学的对抗主义统一物权变动模式立法。

[关键词] 债权形式主义;对抗主义;物权行为;物权法2004年8月3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在北京召开“物权立法研讨会”,就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4年8月3日修改稿)进行专家论证。

作为物权法上极具争议的核心理论问题之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再次成为学者讨论的热点。

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研讨过程中,物权变动模式的讨论出现了“要件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强烈对抗与交锋,而观之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修改也不难发现,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再一次出现了倾向于对抗主义的调整。

2004年10月22日,进一步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的草案仍然坚持了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的并存格局。

那么,对于物权变动模式这一既关涉当事人利益,更将在很大程度上为民法诸多相关问题的制度设计以及民法的体系构建奠定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的重大理论问题,未来《物权法》究竟应当何去何从,在《物权法》即将出台的今天,对这一问题的争论进行系统的反思与梳理,其意义不言而喻。

一、我国民事立法关于物权变动模式规定及其变迁的回顾物权变动实际上是民法上的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如果以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所确立的登记合同成立要件主义为起点,那么,从该条例颁布以后,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争论和立法修正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读《物权二元结构论

读《物权二元结构论

法学方法论读《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有感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

中国法学现今的问题是:对什么是法学之“学”,尤其什么是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认识;知识生产无序化的现象;法学不能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对策是:一是让法学的知识兴趣从政策定向转向司法定向; 二是使法学视角返归实在法;三是法学向方法的回归。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一个侧面为我们的法学建构提供一种观照的镜鉴,一种特殊的精神气质和建立法学知识标准的某种进路。

我们可以对一切缺乏方法论支持的所谓学术创造提出最低限度的质疑。

法学方法越来越受到法律界和法学界的重视,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一直在思考怎么适用才更合理,同时在从事司法解释中也要考虑怎么解释才更合理。

法学方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适用中也要权衡利弊,也要得出一些自己的一套方法和见解,在通读了孟勤国老师的《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之后,对法学方法的运用的能力相比以前也有所提高,同时孟老师在课堂上讲的一系列关于法学方法的各方面知识,也对这本书的理解有了极大的帮助。

正如余能斌先生在该书“序”中所言:“经纶之学,要义在于为国为民解忧”,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学只能是水月镜花。

改革二十年来,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司财产所有权、国企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始终未获妥善解决,孟老师为此舍弃一元结构传统物权体系而构建二元结构,提出了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以占有权表述财产利用的二元物权理论。

合理的体系结构是准确表达理论思想的前提。

全书分为五章,第一章“走出传统物权理论”从大陆法系传统物权理论出发,指出传统物权理论独尊所有权,轻视财产利用权的一元结构已落后于经济、法律实践的缺陷。

第二章“重构中国物权制度”提出了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以占有权表述财产利用的物权二元结构。

《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报告 汉语言文学专业

《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报告  汉语言文学专业

《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报告《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是孟教授穷经年之学术涵养完成的一部重要学术著作。

“不算前期研究,这本书写了十二年,三次推倒重来”。

(第256页)伴着这个理论求索过程,作者从一个热爱物权法,并靠着精研史尚宽先生经典之作《物权法论》真正读懂了传统物权法的研究生,到成为我国著名物权法学者,从广西大学一位普通教员,到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孟教授一路走来,理论“批判与重构”之旅的坎坷、艰辛,如不是看到他的万千感慨,委实不察———“这一辈子,我不会有第二本这样的书”,“学术,应是沉甸甸的。

”(第260页)该书的总共有五章。

从证明传统物权理论不适用于中国,到提出二元物权理论,再到构建二元物权体系,力求基本完成为中国寻找一条新的、现实的、科学的物权理论之路的命题。

中国应制定什么样的物权法?是搞一个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中国版本,还是力求创新与突破?《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对此作了明确回答。

作者分析了大陆法系物权理论及体系的缺陷,指出传统理论独尊所有权、轻视财产利用权的做法已远远落后于当代的经济与法律实践,不能以此作为制定中国物权法的理论。

接着,作者以重构中国物权制度为中心,针对传统物权理论的一元结构,提出了以所有权表述财产归属、以占有权表述财产利用的二元物权理论,对物权的基本问题,包括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基本理念、物权的性质与效力、物权的设立与原则、物权的移转与公示、物权的分类与登记和物权的保护,都进行了探析,根本改变并重新建立了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以二元物权理论为指导,作者重新认识了所有权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对所有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以及共有权和相邻义务等进行了具体的探讨,并根据中国国情,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作了规定;创立了占有权,建立了统一的财产利用制度体系,使财产利用制度获得了与财产归属制度平等的地位,中国社会两大财产利用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企业法定经营权在占有权中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论述。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

物的历史变迁及物权债权二元结构[摘要]传统民法将所有权之外的权利统统“主观拟制”为无体物,从而导致了权利体系的混乱。

并将无形财产权视为无体物,又将权利和物的概念混同。

以德国为代表的民法试图利用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来统帅所有的权利种类。

但是,无形财产权又在这种体系中找不到合适的位置。

本文以物的历史变迁和二元结构为出发点,以无形财产权为视角,力图重构一种新型的权利体系。

[关键词]物物权债权二元结构无体物无形财产权一、物的历史变迁(一)罗马法中的无体物与有体物古罗马人所称的物堪称最广意义上的物。

它是指“除自由人外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

” 它不仅包括市民法上的物,还包括神法上的物。

盖尤斯(Gaius)的《法学阶梯》第二卷将物分为神法物(resdiviniiuris与人法物(reshumaniiuris)。

神用物(resacrae)、安魂物(reshureligiosae)和神护物(resanctae)都是神法物,其余都是人法物。

神法物与人法物中的供公众使用的市有物(republicae)以及有遗产继承人而未继承之前的遗产为“不可有物”,其他人法物为“可有物”。

罗马法对物的另一个分类是将物分为“有体物(rescorporales)与”无体物“(resincorporasles)。

盖尤斯认为,”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及数不胜数的其他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继承权、用益权及以任何形式设定的债权。

……被称为役权的城市和乡村土地上的权利也属于无体物。

“理解物的概念与分类只是理解物的静态层面,要全面理解罗马法上的物,还必须了解与物始终相伴随的财产的含义。

乌尔比安认为:“财产(bona),根据自然法被说成是使人幸福的东西,使人幸福即有用。

”罗马法学家保罗的表述得更为明了:“不利益多于利益的东西不能被说成是财产。

” 因此,“‘物’(res)这个词的含义比‘财产’(Pecunia)的含义广。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第一讲概论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

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

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

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

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

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支配权的含义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

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

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

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

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

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担保债的履行:担保物权4、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其他人对物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存在。

他人的干涉是一种现实的干涉,也可以是一种干涉的可能性。

物权排除任何人的干涉物权因为具有排他性,因而对第三人的利益一定会有所影响。

读孟勤国教授著作有感

读孟勤国教授著作有感

法律研习者基本能力的培养——读孟勤国教授著作有感阅读是增进知识,培养能力的途径,作为一名法律研习者也不例外。

而作为一名法律研习者该具备什么样的基本能力?或许答案很多,但必定离不开分析判断的能力和表达能力。

那如何通过学习阅读培养这些能力?阅读哪些书籍来培养这些能力?记得孟勤国教授曾经在《法学的风光与自大》一文中这么说道:“以前的法科学生为没什么书可读而着急,现在的法科学生则为读不完书而发愁。

走进书店,法学书籍琳琅满目,连一向比较冷清的物权法,一下子也冒出了几十本。

”因此,选一本好书,读一本好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当找到那么一本观点独特、论证有力、风格洒脱的书,谁人又能不止步细细品味?在枯燥乏味的通说中突然闪现出不一样的光芒,谁人又能不多看一眼?而孟老师的文章正是有如此的魅力。

笔者未细读孟老师的文章之前,即掌握学界诸多重量级教授对孟老师的推崇。

例如,对《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会所研究员郑成思对该书如此评价:“我读完面前这部《物权二元论》时,我深感它确实是我所期待的‘破壁之作’中的一部。

对于肯深入研究与希望解决中国现代实际的人们,这部书则显得像一缕新鲜空气,像一位合格的‘导游’”。

在《私法研究》第2卷上看到了一篇对其评论,称该书为“实在难觅的具有价值的经典之作。

于是,便迫不及待的阅读此书。

俞能斌先生在序言的开篇就称赞该书“集长年研究积淀与见解于是书,卓然而成一家之言”,更加坚定了我阅读的信心。

过后意犹未尽,即陆续读了孟老师的其他著作,感觉颇多。

著作中简约朴实的用语中透露出一位法学理论家对生活的热爱和关注,新颖的观点、有力的论证不自觉地让人振奋。

但是振奋过后留给我们的是对问题的深入思考。

孟老师总能细心地观察生活提出问题,总能深入群众大胆说出老百姓的想法,总能针砭时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就是让人振奋的原因,也是能引起大家共鸣的东西。

有思考,就会有成长。

物权笔记

物权笔记

物权法学韩强●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本关系●案例讨论:甲自建房屋一幢(有土地使用权)。

建成后,将房屋出售给乙,并交付房屋。

乙占有房屋后,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登记后,乙复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和丁(系夫妻关系),并办理过户登记。

丙和丁商定,房产登记簿上仅登记丙的姓名。

事后,乙与丙丁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

而此时,丙已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戊,戊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在学习物权法之前,应该复习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物●权利及其体系●物●能为人所支配●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重点考虑人身与物的关系问题)●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强调独立的一体,重点考虑物的“重要成分”问题)●关于重要成分(wesentliche Bestandteile)●1、凡物的成分,不毁坏或者在本质上不改变其中任何一个成分就不能相互分离的,不得为特别权利的客体。

●2、为建造建筑物而加进去的物,属于建筑物的重要成分。

●3、一个以批量方式生产并装入汽车的马达,不是小轿车的重要成分。

●4、相对概念:一般成分(einfache Bestandteile)●物的种类●动产(bewegliche Sachen)、不动产(Grundstücke);主物(Haupsache)与从物(Zubehör);原物与孳息(Früchte) ;消费物(verbrauchbare Sachen)与非消费物;特定物(Stück)与种类物;代替物(vertretbare Sachen)与不可代替物。

●关于“动物”的问题。

●关于物与财产的问题。

●权利●关于定义:“法力说”与“自由说”●关于体系: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之一●物权法导论体系上的概说●物权法的涵义●通俗的理解,人对物的法律。

●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物权法》对其调整范围的界定(第2条):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对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区分体系的重新思考 [摘要] 本文通过对物权债权“二元体系”的质疑以及进一步对体系思想本身的反思,力图揭示出“二元体系”理论本身的逻辑矛盾以及面对现实的困窘与尴尬,提出建立一个开放和谐的新的财产权体系的展望。

[关键词]二元体系逻辑抽象体系开放性一、关于“二元体系”物权的概念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体系”的构建均出自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是长于抽象逻辑思维的概念法学的重要理论成果。

“大陆法物权债权也来源于罗马法诉讼格式,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

但大陆法上物权债权的出现是到了罗马法之后1000年的注释法学派的理论中……”[1] “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萌芽阶段,指的是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耳曼法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对人权和对物权的阶段,指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法学为止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建立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法典》颁布为止的19世纪”。

2孙宪忠通过考察也认为“罗马法中已经提出对物之诉的概念,后来到中世纪时,才提出了对物权的概念”。

“在罗马法重新发现之后产生的学说汇纂体系学派(这一学派后来发展成为潘德克顿法学派)学者,也就是德意志法学家们约在17 世纪提出了物权这个概念。

……物权概念以及制度的形成,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3他认为在区分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二元结构体系”。

可见,物权与债权为德国民法理论就财产权所作的基本划分,由此形成德国民法中财产法特有的理论框架和立法体系,是善于抽象思辨的德国人的创造。

其区分是民法中财产法结构的支撑点,对整个民事权利体系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该理论认为:物权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物)的支配权,是对世权,是绝对权,即对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有对抗的效力,任何人都必须尊重其权利,而不得损害;与此相对应,债权是请求权,是对人权,是相对权,即只能向特定个人请求给付,其义务人是特定个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这二者性质截然不同,特征也完全对立,却共同构成财产权,成为财产权体系内部完全对立的两大部分,即财产权体系内部的二元体系。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从罗马法上“物”之解析看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松动

“ 有 体物” 与“ 无 体物 ” , 而 无体物 中甚 至包 括 了权利 本身 。 盖尤 斯 来 自于 德 国的潘德 克 顿法 学 。 德 国人 于思辨 , 德 国法学 家更是
二、 再 访 罗马 法上物 之制 度
( 一) 罗马法中物指最广义的物, 它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债
权属 于无体 物

罗马 法 以“ 物” 为 基础 、 以所有 权为 核心构 造 了财产 法体 系 ,
物 法在 罗马法 中处 于极其重 要 的地 位 , 若 以现代 民法制 度 的眼光 并 不代表其 要严 格区分 债权 和物权 , 更不代表 其要 以抽象 的权利 看, 罗 马法 的物 法不 仅包 括物权 法 , 还包 括债 权法 、 继 承法 等 , 可 观念 概括 、 总结 、 构 建财 产权体 系 , 而只 是从操 作层面 使用法 律程
见 古罗 马人 所指 之 “ 物” , 概念 是相 当 宽泛 的, 大不 同于现 代大 陆 序对 当事 人 的实 际利益 进行 反 映和 保护 的一种 手段 。在 罗 马法
法 系 民法 典 中所 指之 “ 物” 。按 照周木 丹 在 《 罗马 法》 原论 中所提 时期债 权是 依附于 物权存 在 的, 并不 能将 其视 为现今 大陆法 系民
了( p r o p r i e t a s 即 指所有 权 , 该名 词产 生于帝 国晚 期) 。基 于此 , 本 罗 马法在 诉讼 程序 上划 分 的“ 对物之 诉” ( a c t i o i n r e m) 与“ 对人 之 文将 分 为 : 再访 罗 马法上 物之 制度 、 现 行大 陆法 系二 元权利 结 构 诉” ( a c t i o i n p e r s o n a m) 也为 区分物 权与债 权提 供 了基本材 料及 基 面 临 的质 疑 和挑 战 以及罗 马法 上物 之制度 予 该 问题 的启示 三个 本思 路 。 在 1 1 - l 3 世纪, 欧洲 前期 注释法 学派 代表 正是将 对物 之

法学的魅力——从孟勤国教授的论著说起

法学的魅力——从孟勤国教授的论著说起

导师简介:孟勤国,男,1957年生,浙江绍兴人,中共党员,广西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著名的物权法学家。

1992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3年被选入广西高校首批跨世纪人才,1995年被评为广西优秀教师,1996年被评为广西优秀专家,1998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并被确定为广西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2000年被评为自治区先进工作者。

2003年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并当选为全总十四大代表。

199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聘请他为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代表性论文1、《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民事立法》,中国社会科学,1988/6;2、《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中国社会科学,1993/4;3、《英美法上物上负担制度及其借鉴价值》,环球法学评论,2009/10。

代表性著作1、《物权二元结构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3、《中国物权法问》,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摘自百度“你们要严格要求自己,你们要有学术上的自信”——孟勤国教授第一部分法学方法论一般的法学方法论著作大都讨论地是关于法律解释的功能、目的、技巧等,严格的说应该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

在孟老师的法学方法论的课堂上,我终于听到了一种与市场上所被贩售的法学发方法论所不同的另外一种别致的法学方法论。

孟老师另辟蹊径,站在法学研究的高度对法学方法论作出了重新地界定和阐释,这就使得法学方法论不再只是法律技术性的理论,而且也是法律研究性的理论。

记得有一次,我说道自己做综述所面临的一些困惑的时,孟老师指出了我的问题:法学方法论没有学好。

于是,我就又将法学方法论课堂上的笔记整理了一遍,严格按照要求去做了我的第三篇综述《人身权研究》,还是有了不少的感触,资料收集了,问题也就多了,可写的东西也就多了。

借着这篇文章,我又一次整理我的笔记,也将自己的一些感想加了进去,于是就形成了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

论不动产利用的二元结构

论不动产利用的二元结构

论不动产利用的二元结构————————————————————————————————作者: ————————————————————————————————日期:论不动产利用的二元结构「内容提要」不动产的利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定用益物权,二是设定债权利用权。

这两种方式尽管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的区别。

由于用益物权与债权利用权具有不同的利益、成本和风险,因此,对不动产利用而言,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对于当事人至关重要。

「关键词」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动产债权利用权ﻪﻭ为取得对他人不动产利用的权利,人们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通过设定用益物权的方法,取得对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二是通过债权的方法,取得对不动产的债权利用权,如租赁权、借用权等。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动产利用的二元体系。

对不动产的利用而言,所有的用益物权关系都可以用租赁或类似关系来替代。

如何协调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关系,不仅涉及到权利人的保护问题,而且也涉及到民法体系的构造问题,因此,实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ﻭ一在罗马法上,物权与债权并没有严格的区分,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权利都被看成是无体物。

直到《德国民法典》明确提出物权、债权的概念之后,物权与债权才完全区分开来,形成了财产权的两大支柱。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在现代民法上,物权、债权又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出现了所谓的债权物权化与物权债权化的现象,如租赁权的物权化、物权的证券化等。

有的学者甚至指出,由于物权和债权相互渗透,两者的差别日益淡化,区别两者本已无实质意义。

(P183)笔者认为,尽管物权与债权出现了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现象,但物权与债权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仍有区分的必要。

否则,极不利于民法体系的完整和协调。

基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用益物权与债权利用权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从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物权,而债权利用权有物权化现象,但其仍属于债权。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

物权法读书笔记【篇一: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共2篇)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

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

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

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

《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

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

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

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

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笔记

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笔记

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笔记
物权二元结构论是一种关于物权的理论,强调物权是由物权的对象和物权的主体构成的二元结构。

在传统的法律理论中,物权往往被认为是主权的一种延伸,即主权对于特定的物体或财产的控制权。

然而,物权二元结构论认为物权不仅仅是主权的延伸,更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

物权的对象是指物体或者财产,它可以是有形的,如土地、房屋、汽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个人或者组织,他们拥有对物体或者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二元结构论认为,物权的对象和主体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

没有物权的对象,物权主体没有可以支配的财产;没有物权主体,物权对象没有可以实现的价值。

因此,物权的存在不仅仅依赖于物权主体的意愿,也依赖于物权对象的实际存在。

物权二元结构论的核心观点是强调物权主体和物权对象之间的平衡
关系。

物权主体对于物权对象的控制权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受到限制,以保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规定,以确保不影响他人的生活环境。

此外,物权二元结构论还提出了物权的限制原则。

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受到道德和公共利益的限制。

例如,专利权的行使应当遵守专利法的规定,不能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损害公众利益。

总之,物权二元结构论提出了一种新的视角来理解物权,强调物权是由物权的对象和物权的主体构成的二元结构。

这一理论的出现,丰富了对物权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完善物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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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二元结构论》读书笔记——从本书看法学研究方法“学术,应该是沉甸甸的”。

①这是孟老师此书给我个人留下的最深刻的记忆。

这句话不仅仅可以用在做学问上,也应该用沉甸甸的态度对待工作和学习,轻浮和急躁是成不了大器的,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孟老师要用十几年的时间,三易其稿,从而完成这部在物权法历史上留下深刻印记的大作。

《物权二元结构论》一书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物权法在中国应该是什么样的。

孟老师用严密的思路,谨慎的考究和大胆的求证,分析了传统物权理论的缺点,并旗帜鲜明的指出传统理论中过分的重视所有权而忽视了利用权,这是不符合实际生活,更不符合未来经济和法律发展趋势的。

孟老师认为应该建立所有权和占有权并重的二元结构理论,并以此理论为基点,在本书中对物权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解释,让读者对所有权制度有了全新的认识。

本书正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走出传统物权理论”。

讨论的问题是传统物权理论的缺憾。

孟老师先是对传统物权理论给予了宏观观察,简练而有力地指出传统物权理论的根本目标是解决财产归属问题,而所有权权能分离论是传统物权理论的支柱,从而自物权、他物权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实践模型。

接着孟老师开始了证伪工作,认为传统物权法过于单向性,不能顺畅应对物权从归属到利用的发展趋势,尤其是我们所处的时代特征和中国最大的国情。

因此孟老师的结论是应该重视财产归属不等于只重视财产归属,根本的分歧就在这里。

中国不应认同传统物权理论的选择。

在第二章中,孟老师的核心内容是“重构中国物权制度”。

首先,孟老师指出“现代社会有无必要、有无可能区别清楚物权与债权,是重构中国物权制度的逻辑起点。

”从这个起点出发,孟老师认为对物权、债权区分中出现的“对似此而彼的现象不加深入研究而冠之于什么什么化,是一种学术上的懒惰,动不动将一种现象夸张为现代社会的趋势,仅仅是新新人类式的新潮时髦”是“一些随意的实用主义的解释”。

随后孟老师就进入了对物权法中物的概念的重新诠释及其定义,其正式立论是“现代社会的物权制度,应该以财产的价值性为支点,不必纠缠于有体物、无体物之中”。

给予物一个全新的,生动简洁而却准确无比的定义“物,是能为特定主体所直接支配的财产利益”。

在物质利益特①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第三版,第345页。

定化的具体操作上,孟老师认为,物质利益基本有两种与之相适应的存在方式:实物形态、价格形态,二者可以相互转化。

物的存在方式、表现形态只是为了使特定物权人行使特定的权利,并不能决定物权的本质属性。

紧接着,关于财产利益,孟老师认为,财产利益应该具有实在性、确定性、特定性方可适合直接支配。

至此,对于物权客体的研究从一种实质意义上的重新思考、定位,到技术上的实现机制,孟老师都尽可能给予了阐发,使读者对物的认知被提到了新的层次。

接下来,孟老师以财产利益的三个性质为标准,做了一些比较性的工作。

在新的高度把物权和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作了言简意赅、直截了当的区分。

本书后三章分别为“研判物权基本问题”,“琢磨财产归属制度”和“打造财产利用制度”。

相对前面来说,这三章是在较为具体的方面探索了物权法的基本问题,是为了二元结构之建构而作的努力,其中所折射出的反思与批判精神让读者如在黑暗行走的路上看见的灯塔一般通明,其理论说服力和辩证观更是令人叹服不已。

在孟老师的书中获益良多,如果联系上孟老师的法学方法论授课,那么归纳起来,记忆最深刻的还是孟老师教授我们的关于做法学研究所必须拥有的六种能力,即“收集资料的能力、处理资料的能力、鉴别能力、判断取舍能力、说理能力和表达能力”。

在孟老师此书中,几近完美的体现出了这几种能力,更深刻的印证了关于法学研究的沉甸甸的重量。

下面,我就简单的从这六种能力一一着手,浅谈一下这六种能力是如何在孟老师的书中表现出来的。

一、收集资料的能力。

俗话说的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收集资料的重要性相信对于每个做过研究的人都认识的很清楚。

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伟大的成就往往都建立在巨人的肩膀之上。

而如何站上巨人的肩膀,这无疑很大部分关系上个人收集资料的能力。

根据孟老师的教导,收集资料能力,首先要求了解问题的现象,历史,现状。

要求全面,快捷。

而如何做到快呢,现代社会就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运用网络搜索能力,充分掌握数据库,期刊的利用。

全面则主要依靠调研报告(政府背景研究机构),国家统计局的报告,审计所报告,媒体报道和案卷。

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要不仅仅局限在法学资料的范畴内,触类旁通,其它学科的资料对法学研究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的,因此,也不能忽视经济类,管理类,历史类资料的收集。

孟老师在写本书的时候,历经十几年,三易其稿,还没加上前期的准备工作,相信其中收集资料占据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从本书就可以看出,孟老师为此收集了全面的资料。

首先,站在批判的立场上,孟老师对于传统理论研究的十分透彻,不仅对中国的传统物权理论有深刻的认识,也广泛了解苏俄,德国,英美,法学等国家的物权理论,孟老师参考了《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等各种法典和理论。

所谓站得高才能望得远,在海中乃知海至深,正是有了这些广泛的资料,孟老师才更明确的分析了传统物权结构理论的不足,为阐述自己的二元结构论开辟出了一条崭新的道路。

当然,收集资料显然不能是杂乱无章的,更不能是一揽子工程。

强烈的针对性和严谨的根据性,这是收集资料时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点。

首先,收集资料要有针对性,在物权理论领域,关于物权的资料肯定是浩如烟海,如果都要收集,那则是穷一生之力而不能尽,所以要针对自己的立论,收集具有紧密相关性的资料。

在孟老师的书中就体现的很明显。

比如,在针对传统物权结构理论时,孟老师就旗帜鲜明的以“离奇的权能分离说”开题,透彻地研析了这个所谓的传统物权理论的支柱。

孟老师重点指出:“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并无自我证明的过程,能以一种不言而喻的方式征服人们,就是因为其符合生活的表面现象。

眼见为实是许多人相信通灵术的心理基础,科学领域中不乏这类现象。

”其次,收集资料要有严谨的根据性,纵观孟老师的著作,在考据他人观点的引用上,孟老师几乎每个观点都有具体的出处,每个引申都有章可循,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不禁让人赞叹不已。

只有根基扎实了,建起来的高楼才会稳固。

只有引用的论据扎实,自己的观点才能让人信服。

所以说在收集资料的考据时要严谨。

二、处理资料的能力。

收集来的资料其内容往往会超出所需要的范围,其内容也不见得完备而准确。

这时候,就要对资料进一步进行处理,这就需要处理资料的能力。

孟老师认为处理资料首要的任务是把资料进行资料类型化,即把收集来的资料分门别类,再做进一步的处理。

资料类型化简单来说就是把资料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分门别类。

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资料的目的,可以按照和目的的紧密程度从重要到次要进行排序,再进行分类,这样在使用资料的过程中首先就会考虑到最合适的资料,这无疑对写作有很大的帮助。

除了目的性,还需要考虑资料的归属性,经济类别的资料显然和历史类别的资料有明显的差异,最好就能够分开存放,这样无论在进一步处理资料或者直接使用资料时都会更得心应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资料类型化的过程中要重视跨属性的资料的处理,这些资料往往有着双重属性,在使用中往往也会有举一反三的作用,有更强的说服力,因此应该对这些资料进行格外归档。

三、鉴别能力。

在对资料进行了初步处理之后,进一步要考虑的就是鉴别资料的能力。

在此,孟老师认为鉴别资料要以一下两个标准来进行。

首先是真实性,资料的真实与否是最重要的,如果立论的论据不真实,往往会引起一系列严重的连锁反应,不仅重要的论据真实性影响甚大,甚至小的论据如果其真实性受到了怀疑,那么大家自然而然会怀疑其它的论据,这是一种连锁反应。

就像证据法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使是一个小的瑕疵,也必须要以谨慎的态度加以排除。

如果没能做到这一点,就会导致像辛普森案一样的严重后果,仅仅是一个小小的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从而导致控方全部的努力得以报废。

做学问也是这样,要知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资料的真实性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是合理性,资料不仅要真实,也要合理,这是论证要具有说服力的要求。

资料的合理性建立在资料的真实性之上,真实的资料往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合理性有高有底,说服力有大有小,因此要在真实的资料中进行进一步的筛选,从而获得既有很强的真实性,又有很强的合理性的资料,这样的资料进行论证,往往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孟老师的书中,具有高度真实性和高度合理性的论据比比皆是。

这正是充分运用了鉴别资料能力所获得的结果,很多读过孟老师书的人认为其书说理充分,论证翔实,从而不得不使人信服,这正是建立在真实而又合理的论据之上的。

四、判断取舍能力在这里,我认为判断取舍的对象不仅仅是收集的资料,更重要的是对自己观点的判断取舍。

正如一个人面对一整个满满的菜市场不会有很强烈的食欲,反而是对一两道精美的菜肴才能勾起食欲。

详尽丰富的资料仅仅是法学治学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

同样,提出各种观点,反而不如对一两个核心观点进行严谨的论证,这样达到的效果才会最好。

孟老师的论点其实并不多,归纳起来其实两个字就够了,即“二元”。

但看完孟老师书的人往往会印象深刻,这就是孟老师紧紧抓住重点,对所有权和财产利用权进行严谨论证的好处。

判断取舍的唯一原则是什么,是利弊得失。

当抛弃一个资料或观点的时候,获得的好处大于坏处,这样的抛弃就是正确的,反之,采纳一个资料或观点却对自己的论证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这样的方法肯定是要抛弃的。

在孟老师的著作中,很显然,最重要的判断取舍就是孟老师抛弃了传统的物权结构理论,这一已经屹立多年,显得坚若磐石一样的理论。

孟老师抛弃这一理论的出发点就是:“这种按财产归属的价值取向和准则建立起来的他物权,难以解决中国的重大财产问题的不容否认的事实”。

很显然,传统的物权理论在面对中国现实时,显得无能为力。

孟教授正是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和“土地权利的问题”这两个中国必须解决的两个现实难题为实例对之发难的,证明了“这一体系在财产利用上几乎没有值得称道的建树,几乎不能从中发现和吸收有关财产利用原理的内容”。

至此,坚如磐石的传统物权法在孟教授的批判中顿时丧失了原有的威风,新的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焕然一新,有着鲜活的生命力,必然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焕发出新的光彩。

五、说理能力。

说理就是要使人信服。

中国传统思想已经给出了最好的说理方式:摆事实,讲道理。

简而言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理为准绳。

事实的重要性,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是,光摆明事实是不足够了,事实与道理的结合才是最强有力的说理。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就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一样,仅有理论,就是一事无成,仅有实践,等于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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