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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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
(试行)
(SDLQ)QB—AQB—01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将管理重心下放到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含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处理安全事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第二章事故类型及划分标准
第五条伤亡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三)因公乘车发生事故时,或经指定路线上下班,所乘坐车辆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意外事故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四)意外事故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六条按事故的对象和内容,可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人身伤亡(含急性中毒)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两大类。
人身伤亡事故按伤害性质分为物理性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物理性伤害事故,按伤害程度可分以下三种: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第七条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可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2人;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
(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3至9人;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0万元。
(三)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轻伤10人以上;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
3、一次死亡1-2人;
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四)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
2、一次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五)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人、有关领导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事故后,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程序: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报告工作,应坚持“逐级上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
轻微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同时分公司不得晚于24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一般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同时分公司不得晚于3小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较大、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公司、项目部报告,分公司获知后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十条轻微事故或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对于一般事故或重伤事故,集团公司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或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较大、重大、特大事故,集团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意见。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情况、性质和责任划定、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意见。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事故,分公司、集团公司各级安全机构要分级进行通报,并采取多种形式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受到教育。
第四章处罚
第十四条事故原因查清后,按分级处理的原则:轻微事故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一般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县级安监部门批复结案;出现较大、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
(一)事故处罚:按责任大小根据事故全部费用(即:设备维修费、伤者治疗费和其它经济赔偿费用)按比例对单位负责人扣罚。全部责任按事故全部费用10%进行处罚,50%责任按5%进行处罚,其它依次类推。处罚的最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最低款额不低于1000元。
(二)谎报、瞒报或其它应快报而未快报安全事故的,每出现一次,另扣罚单位主要负责人2000元。已获得荣誉和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奖牌外,再处以奖金等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分,集团公司将根据事故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
第十七条对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责任领导的行政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给予单位责任领导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二)发生较大事故,给予单位责任领导人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和特大事故,给予单位责任领导人撤职处分,直至开除。
以上处分如与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意见不一致,按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另报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总经理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