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我们都希望顺顺利利,不遭遇任何意外。
但有时天不遂人愿,工伤事故还是可能发生。
当这种不幸降临,了解工伤伤残的鉴定赔偿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以下是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10 级鉴定赔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工伤伤残等级共分为 10 级,从 1 级到 10 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
1 级伤残是最严重的,10 级伤残相对较轻。
1 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 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5 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6 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7 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无医疗依赖,有护理依赖。
8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存在一般护理依赖。
9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10 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二、赔偿项目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最新工伤伤残1至10级的鉴定标准2017
最新工伤伤残1至10级的鉴定标准一、最新工伤1到10级伤残的鉴定标准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意外总是难以完全避免。
当职工不幸遭遇工伤,工伤伤残鉴定及相应的赔偿标准就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重要问题。
了解这些标准,对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10 级鉴定赔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级工伤伤残一级工伤伤残是最为严重的情况。
职工被鉴定为一级工伤伤残的,将享受以下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9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伤残二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也较为严重。
待遇包括: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伤残三级工伤伤残的待遇如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8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伤残四级工伤伤残的相关待遇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在工作中,受伤是我们都不愿意面对的情况,但万一不幸遭遇工伤,了解工伤伤残的鉴定赔偿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
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2017 年最新的工伤伤残 1 10 级鉴定赔偿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
工伤伤残等级是根据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来综合评定的。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
如果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职工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27 个月。
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90%。
此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伤残的赔偿也相当可观。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25个月,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85%。
三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工资的 23 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80%。
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21 个月,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75%。
五级伤残有两种赔偿方式。
如果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 18 个月。
六级伤残同样有类似选择。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如今因为受到工伤或者出现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越来越多,于是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进行伤残鉴定,那么鉴定等级有没有规矩可循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年最新伤残鉴定标准等级如何划分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2017
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20171.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 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1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2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3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4级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5.6.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3)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
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23简版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引言工伤伤残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导致身体功能或组织结构的不完整,对劳动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及影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鉴定赔偿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划分等级来决定的,下面将介绍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1. 一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级伤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200-250个月工资。
2. 二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二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80-220个月工资。
3. 三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三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60-200个月工资。
四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四分之一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40-180个月工资。
5. 五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五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二十以上但不满四分之一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20-160个月工资。
6. 六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六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二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100-140个月工资。
7. 七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七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五以上但不满五分之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80-120个月工资。
8. 八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八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三分之二以上但不满五分之五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60-100个月工资。
9. 九级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九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五分之十以上但不满三分之二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40-80个月工资。
十级伤残鉴定为丧失了不满五分之十劳动能力的伤残,在2017年的赔偿标准为:赔偿金20-60个月工资。
2017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2017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2017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一、背景介绍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是指根据《2017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来评定行车事故、工伤等原因导致的伤残等级,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该标准的实施旨在对受伤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并为社会提供统一的参考标准。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标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精神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 身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身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受伤程度和对生活功能的影响程度来评定。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伤残等级受伤程度对生活功能的影响一级轻伤无或轻微影响二级中度伤潜在影响或局部丧失三级重度伤生活能力丧失四级极重度伤生活自理困难五级极重度伤生活依赖2. 精神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精神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受伤人员心理状况的严重程度和对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来评定。
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伤残等级心理状况对生活能力的影响一级轻微或无症状无或轻微影响二级轻度症状定期门诊治疗或需要药物治疗三级中度症状定期门诊治疗或定期住院治疗四级严重症状长期住院治疗五级极度症状长期住院治疗或需要常年照护三、赔偿标准根据《标准》,赔偿标准分为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两部分。
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根据受伤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就医费用、康复费用等因素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根据《标准》中的具体标准进行计算。
2. 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主要针对精神伤残,根据精神伤残等级和伤病程度确定。
赔偿金额包括治疗费用、心理咨询费用等。
四、总结《2017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一个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和赔偿的重要参考标准。
通过该标准,可以确保伤残人员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并为社会提供统一的评定标准。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注:此文档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和标准请参考相关法律和规定。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17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17人身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人身伤残进行鉴定,并据此确定赔偿或补助标准的规定。
2017年颁布的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对于确定伤残程度和赔偿补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鉴定范围。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于因意外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包括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等方面的伤残鉴定。
对于伤残程度的鉴定,应当结合个体的生理、心理、社会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根据伤残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定。
具体标准包括了伤残等级、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评定要求。
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和赔偿补偿标准。
三、鉴定程序。
人身伤残鉴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检查、专家评定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病史资料等,并接受专业的鉴定机构的现场检查和评定。
鉴定过程应当公正、客观,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赔偿补偿。
根据人身伤残鉴定结果,侵权责任方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进行赔偿或者补偿。
赔偿补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注意事项。
在进行人身伤残鉴定时,应当注意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客观。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法律知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
六、结语。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鉴定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补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人身伤残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最新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伤残鉴定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后,通过鉴定来确定其伤残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我国根据伤残程度细分为1-10级,每级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2017年最新的工伤伤残1-10级鉴定赔偿标准。
二、工伤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1. 一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一级工伤伤残通常是指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较轻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小于10%,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10%至2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20%至3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倍。
2. 二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二级工伤伤残较一级工伤伤残的伤残程度更高,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30%至4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1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40%至5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50%至6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7倍。
3. 三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三级工伤伤残是指伤残程度进一步加重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60%至7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70%至8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80%至90%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倍。
4. 四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四级工伤伤残是指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情况,对其进行的鉴定赔偿标准如下:-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90%至95%之间,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9倍。
- 劳动能力减退程度在95%以上,但不构成全残,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倍。
- 劳动能力因伤全残,赔偿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5倍。
伤残鉴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七至十级及附则)(2017年1月1日施行)
伤残鉴定-《⼈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七⾄⼗级及附则)(2017年1⽉1⽇施⾏)《⼈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1⽇施⾏)伤残鉴定-《⼈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总则及⼀⾄六级)(2017年1⽉1⽇施⾏)5.7 七级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常⽣活有关的活动能⼒极重度受限;2)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3) 双侧⼤部分⾯瘫;4) 偏瘫(肌⼒4级以下);5) 截瘫(肌⼒4级以下);6) 单肢瘫(肌⼒3级以下);7) ⼀⼿⼤部分肌瘫(肌⼒2级以下);8) ⼀⾜全肌瘫(肌⼒2级以下);9)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部损伤1) ⾯部中⼼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2) ⾯部⽚状细⼩瘢痕形成或者⾊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部⾯积的50%;3)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4) ⼀眼球缺失或者萎缩;5) 双眼中度视⼒损害;6) ⼀眼盲⽬3级,另⼀眼视⼒≤0.5;7) 双眼偏盲;8) ⼀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3级以上;9) ⼀⽿听⼒障碍≥81dB HL,另⼀⽿听⼒障碍≥61dB HL;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物;11)上颌⾻或者下颌⾻缺损达1/4;12)上颌⾻或者下颌⾻部分缺损伴⽛齿缺失14枚以上;13)颌⾯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1)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3) ⾷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物;⾷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管炎;4) 颏颈粘连(中度);5) ⼥性双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6) 未成年或者育龄⼥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7)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8) ⼀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1) 肝切除1/3以上;2) ⼀侧肾切除术后;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性胆道感染;4) 未成年⼈脾切除术后;5) ⼩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6) 永久性结肠造⼝;7)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被分为15个等级,分别为:
1. 头部损伤
- 1级:轻度头皮撕裂伤
- 2级:头部浅表撕裂伤
- 3级:头部深部撕裂伤
...
2. 颈部损伤
- 1级:轻度颈软组织损伤
- 2级:颈部软组织撕裂伤
- 3级:颈部椎间盘脱出伤
...
3. 胸部损伤
- 1级:轻度胸壁肋骨骨折
- 2级:肋骨多处骨折
- 3级:肋骨骨折并伴有肺挫伤
...
4. 腹部损伤
- 1级:轻度腰椎骨折
- 2级:腹腔器官受损
- 3级:腹腔器官断裂
...
5. 骨盆损伤
- 1级:轻度骨盆骨折
- 2级:骨盆骨折并伴有软组织损伤
- 3级:骨盆多处骨折并伴有腹腔器官损伤
...
6. 上肢损伤
- 1级:轻度手指骨折
- 2级:手掌骨折
- 3级:手腕骨折
...
7. 下肢损伤
- 1级:轻度足趾骨折
- 2级:踝关节骨折
- 3级:膝关节骨折
...
8. 其他
- 1级:轻度软组织损伤
- 2级:重度软组织损伤
- 3级:重度骨折伤
...
请注意,以上只是对每个损伤部位的分级举例,并非完整的详细列表。
具体的等级和损伤情况可参考相关法规文件。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5.10 十级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 一侧部分面瘫;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 尿崩症(轻度);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8)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 复视或者斜视;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 双眼视力≤0.5;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 舌部分缺损;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 张口受限Ⅰ度;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2017伤残鉴定标准
2017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劳动争议等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障碍、器官功能损伤或畸形的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发布的《伤残鉴定标准》是我国对伤残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进行伤残鉴定的相关人员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下面将对2017年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7年伤残鉴定标准对伤残鉴定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鉴定范围主要包括因工伤、非工伤、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器官功能损伤或畸形。
其中,身体功能障碍主要指因外伤、疾病等原因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器官功能损伤主要指因外伤、疾病等原因引起的内脏器官功能损伤,畸形主要指因先天或后天原因引起的身体部位形态的异常。
这些范围的明确定义,为伤残鉴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2017年伤残鉴定标准对伤残等级的划分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将伤残等级划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每个等级都对应着不同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或器官功能损伤程度,以及相应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这种详细的等级划分,为伤残鉴定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参照标准,有利于对伤残等级进行准确评定。
另外,2017年伤残鉴定标准还对伤残鉴定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在伤残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受鉴定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过程公正、公平、客观。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医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2017年伤残鉴定标准还对伤残鉴定结果的使用进行了相关规定。
伤残鉴定结果将作为法律、劳动争议等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对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伤残鉴定结果也将作为社会保障、医疗救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2017年伤残鉴定标准对伤残鉴定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具体指导,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伤残鉴定最新标准是怎样的
伤残鉴定最新标准是怎样的2017年伤残鉴定最新标准是怎样的2017年到了,那伤残的鉴定会有改变吗?改变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伤残鉴定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伤残赔偿: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伤残赔偿: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5.10 十级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 一侧部分面瘫;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5) 尿崩症(轻度);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8)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10) 复视或者斜视;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6) 双眼视力≤0.5;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25) 舌部分缺损;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 张口受限Ⅰ度;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
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
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4总则4。
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
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4。
5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伤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医学、康复医学、法医学和社会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实践,对伤残程度鉴定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统一,以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将对伤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首先,伤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主要包括了伤残程度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方法和程序、伤残等级的确定标准等内容。
其中,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和程序性原则,要求鉴定工作必须客观、科学、公正,并按照程序进行。
鉴定方法和程序包括了鉴定的基本程序、鉴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要求鉴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伤残等级的确定标准包括了各类伤残的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对不同类型的伤残给出了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
其次,伤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了因工伤、因病致残、因意外致残、因军事行动致残等情形下的伤残程度鉴定。
对于因工伤致残的人员,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对于因病致残的人员,应当根据《病残军人优待条例》和《军人伤残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对于因意外致残的人员,应当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例》和《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对于因军事行动致残的人员,应当根据《军人伤残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最后,伤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才能保证伤残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因鉴定不公而导致的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因此,各级相关部门和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伤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的规定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伤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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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伤残鉴定标准2017
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 一侧部分面瘫;
4)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 尿崩症(轻度);
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8) 开颅术后。
5.10.2 头面部损伤
1)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
10) 复视或者斜视;
11)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 双眼视力≤0.5;
17)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 舌部分缺损;
26)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27) 张口受限Ⅰ度;
28)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 器质性声音嘶哑;
5) 食管修补术后;
6)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 肺修补术后;
9) 呼吸困难(轻度)。
5.10.4 腹部损伤
1)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 膈肌修补术后。
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2)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3)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4)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5)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 尿道修补术后;
7)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8) 阴茎头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9)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10)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1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1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13)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2)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