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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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答题题库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1.商朝“三风十愆”

属于商朝职务犯罪的规定。大致分为“巫风”、“淫风”和“乱风”三类;其处罚是“君子出丝两卫,小人否。”。

2.商朝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⑴行政、军事和司法职能不分;⑵神权法发达。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3.西周“德”的主要内容

⑴“敬天”。简要地说就是:遵从自然法则、自然规律;

⑵“孝祖”。即荫袭祖德,恪守祖训;

⑶“保民”。即“保享于民”、顺从民意。

4.西周“轻刑”、“慎罚”的主要含义

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刑罚应当与德化教育结合起来;在德刑关系上,德教为主,刑罚为辅。

5.周礼的作用

⑴周礼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功能和作用;

⑵具有预防违法犯罪的效果。

6.“亲亲”和“尊尊”的主要内容

⑴“亲亲”的主要内容

每个人都要亲爱自己的亲属,其核心是“孝”;

⑵“尊尊”的主要内容

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卑贱对尊贵必须绝对尊敬和服从,严格恪守等级秩序,其核心是“忠”。

“亲亲”和“尊尊”的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国家政治秩序和家庭伦理关系。

7.西周的礼刑关系

首先,礼与刑的区别:

⑴礼是指导性规范,刑事惩罚性规范;

⑵礼的主要功能是预防犯罪,刑的主要功能是制裁犯罪;

⑶礼与刑的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其次,礼与刑的关系:

简言之,“失礼则入刑”。

8.“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的具体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宜轻则轻,宜重则重。

其妻本原则是“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

9.西周的赎刑

⑴赎刑属于替代刑罚,即以财物代替刑罚;

⑵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疑罪;

⑶其作用是,减少了死刑和肉刑的适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生产力,但也存在公平之虞。

10.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⑴实体要件

同姓不婚;婚龄是“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⑵程序要件

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必须经过“六礼”。

11.西周父权的主要内容

对子女教令权;家庭财产支配权。

12.西周“五听”审判方式

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音:冒;义:脸红、冒汗)然”;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是“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音:冒;义:眼睛看不清楚)然”。

“五听”审讯,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较早的认识到心理学知识的价值,但是,完全主观的自由心证,则难免发生冤假错案。

13.西周的法官责任制度(“五过之疵”)

一是“惟官”,仗势欺人或者官官相护;二是“惟反”,挟嫌报复;三是“惟内”,徇情枉法;四是“惟货”,贪赃卖法;五是“惟来”,受人请托。

处罚:犯“五过之疵”者,于案犯同罚。

14.西周的裁判规则

西周的裁判规则主要有:

⑴法官裁断案件态度要谨慎,不枉不纵,于法有据;

⑵法无罪名,允许类推;

⑶禁止适用废法;

⑷量刑要中正,不偏不倚。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15.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⑴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破除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使法律开始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和公开性;

⑵打破了“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法家“法治”原则的确立开辟了道路,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16.《法经》的主要特征

⑴它把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盗贼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历代君主专制政权刑事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⑵确立了“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并创立了以言论或思想治罪的先例;

⑶受时代约束,《法经》保留了大量的奴隶制残余。

17.商鞅的“法治”和“重刑”的主要内容

商鞅的“法治”,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缘法而治”;二是“刑无等级”;三是“法必明,令必行”。

其“重刑”,也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行刑重轻”;二是“刑用于将过”;三是“不赦不宥”。

18.孟子的主要政治和法律思想

⑴“民本”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

⑵“仁政”学说。“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提倡“以德服人”,重教化,反对“以力服人”;

⑶“制民之产”(民生)。孟子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⑷贤官政策。孟子认为“辅世长民莫如德”,主张“惟仁者宜在高位”。

19.战国法家的主要法律思想

⑴“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⑵“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⑶“布法于众”“明白易知”。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20.秦朝连坐制度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

⑴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⑵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⑶职务连坐。如“秦之

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21.皇帝制度的特征

⑴高度集权,皇帝全面掌控军、政、(立)法、司(法);

⑵皇位终身制、世袭制。

22.秦律涉及司法官吏犯罪的主要罪名

主要有不直罪、纵囚罪和失刑三个罪名。

⑴依照秦律,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

⑵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

⑶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23.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地域等多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⑴革除旧法,残存旧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限制隶制的发展、扩大,另一方面又维护奴隶制残余。

⑵重法轻礼,专任“法治”。

⑶重刑轻罪,刑罚严酷。

⑷法律内容丰富,但体系繁杂。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24.(西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所谓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汉武帝时确立的、以儒家思想为主、兼采阴阳家、法家、道家各派学说杂糅而成的一种和合体。其主要内容有:

⑴“王者法天”、君权神授,即:皇帝是天子,其权力是上天赋予的,不受任何约束的,皇帝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不容侵犯的;

⑵“德主刑辅”教化为先,即:治理国家应当“礼”“刑”并用,以教化为主、刑罚;

⑶法有等差,同罪异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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