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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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教干字011号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待校历确定后,按校历周数计算教师全年工作量)。

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左右。

第二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注:下列的“计划学时”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1学时以1小时计。)

1. 讲课(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5)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7)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讲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6)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6~8)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需要助教讲课或助讲,可按讲师工作量的高限计算。

(注:大班讲课超过一百二十人,工作量增加百分之十)

文科的某些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更新内容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

专任课外辅导工作量=计划学时×3;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班数。

(注:专任课外辅导,是指某些教师只担任课程的辅导工作而不担任讲授工作。)

2. 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班数。

(注: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课外答疑及批改作业。公共外语课每班为四十人左右)。

3. 体育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辅导校体育代表队,每小时以1.5小时计算;辅导群众性体育群众活动,可按核准的实际小时计。

4. 辅导课、习题课、课堂讨论、批改作业的工作量:

辅导课、习题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每班学生为四十人左右)

课堂讨论工作量=计划学时×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听课、课外辅导。)

批改作业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2~1/4)小时。

5. 实验课(包括上课、备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组数。

(注:每组学生十五人左右。)

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0~1/3)小时。

6. 批改中文、外文写作课作业的工作量=(1/2~1)小时×核准的批改份数。

7. 指导实习、社会调查的工作量=(计划天数+教学准备天数)×(8~9)小时;其中野外作业天数×(9~10)小时。

(注:指导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工作量,包括批改实习报告和调查报告。)

8. 指导课程设计的工作量=计划学时×(4~5);学年论文的工作量=计划学时(1/4~1/6)小时×学生人数。

9.制图课讲课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1项计算;其练习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4项计算。

10.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工作量=计划周数×(5~7)×学生人数;

讲师工作量=计划周数×(6~8)×学生人数。

(注: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包括选课、答辩及有关工作。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原则上每个学生应有不同的选题,如数人选作相同,则从第二人起工作量减半。)

11. 期末考试、考查(包括出题、考前辅导、考试及阅卷)的工作量:

考试=1小时×90以内的学生人数+0.6×(超过90的学生人数-90)

考查=(1/4~1/2)小时×学生人数。

(注:口试课程,可另加0.5×学生人数。)

12.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的工作量:

指导以学习课程为主的研究生的全年工作量=(40~60)小时×研究生人数。

指导以论文工作为主的研究生的全年工作量=(160~220)小时×研究生人数。

指导进修教师的全年工作量=(60~80)小时×进修教师人数。

13. 教学法研究(包括观摩教学、教研室业务工作会议及业务接待等)的工作量,每个教师可按80~120小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三条教材和教学法资料的编写工作:

教师为编写教材(如教科书、习题集、实验集、设计图册、补充讲义等)所需的时间(包括出席教材编写会议),可按领导核准的工作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教师从事各项教学法资料(如各种指示书、习题卡片、设计题目卡片、现场教学指示书及补充讲义、课外科技活动指导材料等)的编写工作,电化教学及其他教具、模型、演示设备、教学用图表及幻灯片的绘制、制作等工作,应按核准的实际需要时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四条专职或主要从事科研、生产、实验室(包括实验建设和准备新实验)等工作的教师,每学期应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工作计划,实行上班制,每日8小时计,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五条经批准兼任行政和党的工作(包括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教师,应根据其兼任工作任务量的大小,核准其工作量,计入教师工作量,并减少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教研室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计算出每个教师和教研室的全年工作量。每学期末要对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其他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在正常情况下,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全年教师工作量。

对于体弱多病的教师,经医生证明,在患病期间,可减少部分或全部教师工作量;老年教师,可根据他们的健康状况,减少部分教师工作量。

对于努力完成教师工作量、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较高、并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要给予表扬或奖励,教师完成全年工作量,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超过1400小时,教学效果较好,应按《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发给酬金。

对于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安排而完不成教师工作量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简易的实施补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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