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规范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予以扣除的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其中,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是指依法登记并主要从事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其全年收入的30%。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申报程序。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列入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并在申报表中予以填报。
四、注意事项。
在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捐赠行为符合税法规定,捐赠对象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2.保留捐赠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3.严格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不得超过30%的全年收入。
五、结语。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设立,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扣除标准和申报程序,合理合法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强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为我国的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如何税前扣除?作者:沈强朱恭平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7期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在实务中,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本文总结了“五要点”法,以方便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
受赠单位要分清受赠单位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
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
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取得票据要合法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捐赠跨期要分摊在实务中,有的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甲公司为取得政府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5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
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
2015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800÷5=160(万元)。
直接捐赠要调增基于政府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可以根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除了特殊的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利润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个年度税前扣除。
扣除的顺序是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到当年的部分,再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
通过几个例子来理解例一: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5+3=8万元(上年结转本年的加上本年实际发生的)。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8=4万元,扣除标准大于实际可扣除的。
本年发生的5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并且上年结转的3万元也可以在本年扣除。
纳税调减3万元(3万元结转的部分在上一年实际发生时不允许扣除,做过纳税调增形成暂时性差异,本年可扣除时相应做纳税调减,暂时性差异消除)。
例二: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1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
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15+3=18万元。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18=-6万元。
由于扣除标准小于实际可扣除的,只能按照扣除标准12万元扣除。
第四步用限额12万元,先扣除上年结转的3万元,同时做纳税调减3万元,可扣除限额剩余12-3=9万元。
本年发生的15万元可以扣除9万元,有6万元结转下期扣除。
纳税调增6万元,调增的6万元-调减的3万元=本期调增3万元。
PS:上面是教材的思路,我觉得有点复杂,可以直接用扣除标准与当年发生额比较,12-15=-3万元。
差额3万元是扣除标准小于当年发生额,当年的发生额中有3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万元。
结转下年扣除的余额=3(上年结转的)+3(本年不能扣除的)=6万元(由于先扣除结转上年再扣除本年,所以这6万元应该全部是本年结转下年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出于公益目的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财产或者资金的行为。
对于个人和单位来说,进行公益性捐赠不仅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还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那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指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财产或者资金的数额,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最高限额。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年度收入的30%。
也就是说,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的数额,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最高可以扣除年度收入的30%。
其次,单位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财产或者资金的数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最高限额。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为年度利润的12%。
也就是说,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单位捐赠的数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最高可以扣除年度利润的12%。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和单位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个人捐赠需要在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证明》的基础上,填写《个人捐赠扣除税款明细表》,并在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
单位捐赠需要在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证明》的基础上,填写《单位捐赠扣除税款明细表》,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
总的来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个人年度收入的30%和单位年度利润的12%,个人和单位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通过合理规划捐赠数额,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既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又可以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希望广大个人和单位能够积极参与公益性捐赠,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
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企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为社会公益事业无偿捐赠资金、物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企业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定比例的捐赠额。
那么,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指的是企业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捐赠资金、物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
这些公益性组织包括慈善组织、教育组织、科技文化组织等。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必须向受赠单位出具捐赠证明,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是根据捐赠额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
一般来说,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有两种,一是按照企业实际利润的百分比确定扣除额度;二是按照法定盈余分配比例确定扣除额度。
具体来说,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实际利润的百分比确定扣除额度,但扣除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捐赠额的30%。
另外,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法定盈余分配比例确定扣除额度,但扣除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际捐赠额的12%。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来说,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行为必须合法合规,捐赠资金、物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用途必须符合公益性质,且必须经受赠单位确认并出具捐赠证明。
此外,企业还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相关的捐赠证明和申报材料,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是对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扣除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捐赠,以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捐赠行为,确保捐赠资金、物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用途符合公益性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规范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支出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笔者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须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以供纳税人参考,防范纳税风险的发生。
一、年度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而财税〔2008〕160号文第一条则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很显然,财税〔2008〕160号文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外,特别强调:年度会计利润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这也就意味站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的规定,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慈善救助基金会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发生
了一定程度的变化,政府给予了公益慈善机构和慈善个人税前扣除的
政策支持。
以下是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个人慈善捐赠
1、税前扣除限额
(1)实际捐赠额不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捐赠额的50%;
(2)实际捐赠额超过20%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收入的20%加上实
际捐赠超出20%的部分的50% 。
2、税前扣除对象
指对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位、医疗救助组织公益性奖学金及其他批准存续,并从事慈善救助和公益
事业的国内组织,向经批准的慈善等公益事业捐赠的捐款才可税前扣除。
二、企业慈善捐赠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税前
扣除50%的标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捐赠的对象也是指上述的慈善救助基金会、公益事业置办单
位等,还包括经国家认可的社会团体、民间社会组织等非营利组织等。
以上是有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一些情况,它们对慈善机构和慈
善个人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也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
贡献。
希望大家都能多多投身公益事业,在行动中体恤弱势群体,实
践着慈善的力量。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一、捐赠扣税标准
1、捐赠义务教育资助机构最高税前扣除额百分比为30%。
2、捐赠课程性质非资助机构最高税前扣除额百分比为25%。
3、捐赠众筹类活动最高税前扣除额百分比为20%。
4、经批准的慈善项目捐赠额可以获得最高的50%的税前扣除支出。
5、政府慈善组织可获得最高75%税前扣除支出。
6、捐赠财产到政府慈善组织有最高100%税前扣除支出。
二、支出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1、捐赠人须确认符合法定规定,在捐赠后可以减免该支出税收。
2、可以捐赠任何形式的资金,如现金、房产、股票等;无论金额多少,只要符合规定,均可以抵扣捐赠税收。
3、抵扣的支出不能超过纳税人在本税款期累计的捐赠数额。
4、税前扣除资格要求:捐赠义务教育资助机构,社会扶贫组织,义工
组织,公益事业团体及慈善组织等。
三、抵扣捐赠的记录保存
1、捐赠人有责任保存捐赠可抵扣的依据,以便进行个人所得税抵扣,
如现金捐赠收据、赠物收据保存起来。
2、收款机构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根据捐赠金额及捐赠人税务编码,凭此收据可以在捐赠人报税时作为税前扣除支出。
3、捐赠人应如实填写以下信息,真实完整地呈报报税,获得税前扣除
资格:收款机构名称、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缴款时间、缴款人(捐
赠人)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收款单位税号等信息。
总之,正确、完整准确及如实陈述捐赠支出收入明细,是捐赠人抵扣
税前支出的基础,才能够得到最高开支抵税效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11•【文号】财税〔2018〕1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2月11日。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公益性捐赠是指个人或组织出于慈善、社会救助等公益目的向符合资格的接受捐赠的单位或个人捐赠金钱、物资等财产的行为。
为了鼓励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国家对公益性捐赠给予了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指南。
一、公益性捐赠的资格1.捐赠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没有任何经济利益回报。
2.捐赠必须是给符合条件的受捐单位或个人,受捐单位必须是经法律登记并取得公益性捐赠资格的慈善组织、社会救助组织等。
3.捐赠必须是以现金、实物等形式进行,不得以承诺、赠予使用权等方式进行。
4.捐赠资金和物品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关联性,不能存在虚假捐赠行为。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范围1.个人的捐赠款项,包括对慈善组织、社会救助组织、文化教育组织、医疗卫生组织等的捐赠。
2.个人的捐赠物品,包括对慈善组织、社会救助组织、文化教育组织、医疗卫生组织等的捐赠。
注意:捐赠物品的价值应当以正常市场价格为准,个人捐赠物品的价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1.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在“扣除项目”一栏中填写“公益性捐赠”并填写具体金额。
2.个人需保存好相应的捐赠证明材料,包括捐赠凭证、捐赠收据、接收捐赠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3.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果因为捐赠行为较多,超过了税务部门的监控阈值,可能需要提供更详细的捐赠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限额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意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这不仅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也可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对于个人而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意味着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并且展现了个人的社会责任感。
对于社会而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能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目标。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 、 事离岸服务外包业 务取得 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 从
规定的企 业根 据境外单 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 由本企业 或其 直 接 转包的企 业为境 外提供 本 通知附件规 定的信息技术 外包服 务
( ) I 、技术 性业 务流 程外包 服务 (P )或技 术性 知识 流程外 TO BO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 步规范公益性 捐赠 税前扣除政 策, 加强税收征管 , 根 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 据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 益性 捐赠税 前扣除有关 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 不得税 前扣除。
( 税 [OO4 财 2 L]S号 ;00年 7月 2 E) 21 11
二、在财税 【0810号 文件下 发之前已经获得 公益性 捐赠 2 01 6 税前扣除资格的公 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 定的条 件和程 序重新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 商 务部
关 于示 范城 市 离岸服 务外 包 业务 免征 营业税 的
列市财政 、税务和 民政部 门每 年分别联 合公布 名单。名单应当包 括当年继续获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 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 社会团体 进 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 进行税前扣除。 四、 08 1 日 20 年 月1 以后成立的基金A' 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后,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捐赠 I 生 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I 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琮。 五、对于通过 公益性 社会团体发 生的公益性捐 赠支出,企 业 或个 人应提 供省级 以上 ( 含省级 )财政 部门印制并加盖接 受捐赠 单位印章的公益性 捐赠 票据,或加盖 接受捐赠单 位印章的 ( 税 ( 非 收入 一般缴款书 收据 联, 可按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方 对于通过公益 陛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 陛捐赠支出 主管税务机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为了公益事业无偿提供资金、物品或者劳务的行为。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我国税法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那么,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个人捐赠者,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捐赠者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依法捐赠的财产或者现金,按照其全额扣除。
但是,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个人捐赠者可以将其捐赠的财产或现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但是扣除的数额有一定的限制。
其次,对于企业捐赠者,公益性捐赠支出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捐赠者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其依法捐赠的财产或者现金,按照其全额扣除。
同样地,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十。
这意味着,企业捐赠者也可以将其捐赠的财产或现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但是同样也有一定的限制。
另外,无论是个人捐赠者还是企业捐赠者,在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时,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财产。
其次,捐赠者需要持有相关的捐赠证明文件,以便在纳税时进行申报。
最后,捐赠者需要在纳税申报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
总的来说,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个人捐赠者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将捐赠的财产或现金按照全额扣除,但是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企业捐赠者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捐赠的财产或现金按照全额扣除,但是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十。
在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时,捐赠者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并在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制定,能够更好地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三项经费、公益性捐赠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五)各类费用的具体扣除规定【说明】为降低考试难度,“经济法基础”的计算型考题,所有的费用扣除比例均直接给出,考生只需要掌握基本的计算规则。
【例题11·单选题】(2022年)甲企业2022年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的工资总额为5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2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已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依次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14%和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为()。
A.75万元B.95万元C.575万元D.595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例题12·单选题】(2021年)2022年度甲公司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3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万元,上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2万元。
已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计算甲公司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
A.25万元B.24万元C.3万元D.46万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上年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2万元,准予在本年扣除,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为3万元,合计为22+3=25(万元)>扣除限额=300×8%=24(万元),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24万元,剩余1万元,准予结转下年扣除。
【例题13·单选题】(2022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下列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是()。
A.基本医疗保险费B.补充养老保险费C.商业保险费D.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 第 ( )项到第 ( )项 规定 的条 件 ; 一 八
( )申请前 3 内未受 到行 政 处罚 ; 二 年
机 构在 接受 捐赠 时,捐赠资 产的 价 值,按以下原 则确 认 : ( ) 受 捐赠 的货币性资 产 , 当按 照实际收 到的金 额 计 算 ; 一 接 应 ( )接 受 捐 赠 的非 货 币性 资 产 , 当以其 公 允 价 值 计 算 。捐 赠 二 应 构捐 赠时 , 当提 供 注明捐 赠非 货 币胜资 产 公允 价 值 的证 明,如果 不 应
法选 规登
I规・elos 法 Rga n uf J i
府民政 部 门批 准成 立 的公益 性 社 会团体 ( 基 金 会 )可 分 别向省 、 不含 , 自 治区、直 辖市 和 计划 单列 市 财政 、税务 、民政 部门提 出申 ; 请
( )民政 部 门负责 对 公 益 性 社 会 团体的 资格 进 行 初步 审 核,财 三
慈 善组 织等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 :
新 设 立 的基 金 会 在 申请 获 得 捐 赠 税 前 扣除 资 格 后,原 始 基 金 的 捐赠 人 可凭 捐赠 票据 依 法 享 受 税前 扣除。 九 、公 益性 社 会团体 和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及其 组成 部 门和直 属
( )符 合 《 一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条 例 》第 五 十二
现行 税 收 法 律、行 政 法规 及 相关 政 策规 定 准予 在 所得 税 税 前扣 除。
人 民共 和国公 益 事 业捐 赠 法 》规 定的向公 益事 业 的捐 赠支 出, 体 范 具
围包括 :
( )民政 部 或地 方 县 级 以上 人民政 府 民政 部 门颁 发 的登 记 证 书 二
财税【2008】160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小陈税务理解】1.上述规定中“年度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具体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则: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为0元。
2.企业捐赠支出分三种情况(详见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非公益性捐赠: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整。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计入“12%扣除标准”的计算。
(3)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仅该部分是按照“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方法税前扣除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 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的 , 补 备 相 关 资 料 : 要 税 应 需 务 机 关 确 认 的 ,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补 充 确 认 。 2 0 、 0 9年 按 。8 20 度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尚未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的 , 按 本 办 法 处 理 。 可
善组 织等公 益性 社会 团体 , 同时 向财政 、 应 税务 、 民政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分 别 报 送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第 七 条 规 定 并 20 ]6
的材料。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民政部 门负 责对 公 益性社 会 团体 资格 进 行初 步 审查 .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构 , 用于 公益事业 的捐赠 支出 , 以按规定 进行所 得税 税 可
前扣除 。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组 成 部 门 和 直 属 机 构 的 公 益 性
捐 赠税前扣除资格 不需要认 定。 二 、 财 税 ( 0 8 1 0号 文 件 下 发 之 前 已 经 获 得 公 益 在 20 ]6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重 新 提 出 申请 .通 过 认 定 后 才 能 获 得 公 益 性 捐 赠 税前扣 除资格。 符 合 财 税 ( 。 8 1 0号 文 件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基 金 会 、 20 ]6 慈
接 受 捐 赠 单 位 印 章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票 据 ,或 加 盖 接 受 捐 赠 单
企 业重 组 业 务企 业 所得 税 管 理 办 法 范和 加强对 企业 重组业 务 的企业所 得税
捐赠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捐赠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对于捐赠者来说,不仅可以帮助他人,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人捐赠给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可以在税前扣除一定比例,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
那么,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捐赠给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个人捐赠给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不超过全年收入的30%计入扣除范围。
这意味着,个人在一年内捐赠给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总额不超过其全年收入的30%时,可以全部计入税前扣除范围。
其次,对于捐赠者来说,捐赠款项的计算范围包括现金捐赠、实物捐赠以及其他形式的捐赠。
其中,现金捐赠是指个人以现金形式捐赠给公益性组织的款项;实物捐赠是指个人以实物形式捐赠给公益性组织的物品;其他形式的捐赠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形式的捐赠。
这些形式的捐赠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再次,捐赠税前扣除标准的适用条件是,个人捐赠给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捐赠范围。
具体来说,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捐赠范围是指个人捐赠给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款项必须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等公益性事业,不能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公益性组织的经营活动。
只有符合这一条件的捐赠款项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享受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时,应当保存相关捐赠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捐赠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捐赠协议、捐赠收据、捐赠证书等。
只有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捐赠凭证的情况下,个人才需要出具相关的捐赠凭证。
总的来说,捐赠税前扣除标准是一项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捐赠者在进行捐赠时,应当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合理规划捐赠款项,以便最大程度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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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支出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笔者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须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以供纳税人参考,防范纳税风险的发生。
一、年度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而财税〔2008〕160号文第一条则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很显然,财税〔2008〕160号文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外,特别强调:年度会计利润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这也就意味站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的规定,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
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例]某企业2010年审核确认的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35万元,假设该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24万元(200×12%),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35-24),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1万元(200 +11)。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8〕160号文第三条对享受优惠政策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范围进行了限制,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对于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则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二、享受政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满足四个条件财税〔2008〕160号文第四条明确:限定范围内的可接受公益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即:(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第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第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第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08〕160号文确的可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财税〔2010〕45号文则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但在财税〔2008〕160号文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新政策规定四大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捐赠支出必须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所属年度办理财税〔2008〕160号文第六条明确:符合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其中,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分别定期予以公布。
财税〔2010〕45号文则对“定期公布”进行了明确,即:上述部门按各自权限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等就属于此类文件。
上述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其中,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10〕45号文明确: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还应该关注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处于有效期之内。
某些公益性社会团体2009年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10年不一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税前扣除凭证和捐赠资产价值确认有严格规定接受捐赠要使用公益性捐赠票据。
财税〔2010〕45号文强调: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2008〕160号文第八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务必注意,新政策明确,对于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确认原则不同。
财税〔2008〕160号文第九条明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流转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都应该视同销售处理。
对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还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按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也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营业税时,如果捐赠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不同,按此原则掌握:捐赠价值高于公允价值时,按捐赠价值计算;捐赠价值低于公允价值时,按公允价值计算;没有或无法确定公允价值时,按捐赠价值计算。
此处应注意,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都不确认为收入处理,只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公益性捐赠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需要计算捐赠额有无超过法定标准,超标准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除此之外,容易忽视的是对视同销售利润的确认,纳税人应将视同销售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