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1
司法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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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文司法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律师管理工作,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业权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行业组织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从社会主义法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职业秘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具备合法的组织形式、办公场所,有负责的管理团队和充足的律师队伍。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履行职责、维护律师职业利益和职业道德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宣传教育,强化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律师的职业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律师收入,确保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质量的监督,建立业务记录和律师执业档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撤销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第三章律师管理第十四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法的规定,办理法律案件时,要忠实于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当事人的委托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当事人的正当请求,不得为实施犯罪等违法活动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学习法律、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专业素质。
第十七条律师在代理法律事务时,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
律师管理制度手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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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手册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保障律师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确保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内部培训、讨论会议、业务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建设高效、专业的团队。
第二章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律师有自由选择执业场所、接受委托、行使法律权利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承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有拒绝不合理委托和维护客户隐私的义务,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应当绝对忠诚地履行律师职责。
第六条律师有义务遵守《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廉洁、正直的执业态度,不能涉足与执业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第七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保障律师执业秩序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管理机构由所长、副所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行使管理职能,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律师管理流程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条律师应当及时与客户交流意见,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不得擅自变更委托内容,应当听取客户意见后再行动。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独立思考、合理分析,制定有效的法律策略,确保代理案件的顺利进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业务发展的敏感度和活力。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律师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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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范文律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从业行为,维护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执业质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管理制度是指对律师职业行为和执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等单位。
第三条律师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法治的原则,依法保障律师队伍的正常运行和律师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律师准入管理第四条律师准入管理是指对律师职业进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确保律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律师准入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性的限制。
第六条律师准入管理分为资格审查和二次考核两个环节。
第七条资格审查是指对律师职业进入者的学历、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二次考核是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律师职业进入者进行专业能力测试和职业态度评估。
第九条律师准入管理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承担,确保准入标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律师准入管理应当及时公布准入标准和考试内容,并对准入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三章律师执业管理第十一条律师执业管理是指对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律师的执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设置管理机构,明确律师执业范围和经营模式,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二)律师执业行为:律师应当遵守业务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律师执业条件: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学历和执业经验,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律师执业活动:律师应当依法代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保守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提供专业、高效、廉洁的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性的限制。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6a86125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41.png)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是中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本文将从律师的角色和职能、律师的教育和资格要求、律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来介绍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
为了从事律师职业,中国的律师制度要求律师必须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
在教育与培训方面,中国的律师教育分为本科法学、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三个层次。
学生在大学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法律基础。
在获得学位后,需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验证其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
只有通过考试并获得律师资格证书,才能成为合格的律师。
律师制度在中国主要由中国司法部负责管理和监督。
中国律师协会作为国家律师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联络全国各地的律师,维护律师的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水平,并参与司法。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机构作为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律师行业的活动,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
同时,中国的律师制度还设立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组织的基本单位,提供律师服务,管理和组织律师的工作。
中国的律师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律师职业培训,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在司法方面,中国的律师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
这些举措旨在提高律师的职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总结起来,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职业体系,其职责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维护他们的权益。
要成为律师,需要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
律师制度由中国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同时,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也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和推动。
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因此很重要。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https://img.taocdn.com/s3/m/2ce3f5be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6b.png)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篇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管理制度手册范本
![律师管理制度手册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7bd5454c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47.png)
律师管理制度手册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保障律师合法权益。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律师职责,忠实于客户,遵循职业道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权责分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培训和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严禁利用律师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认真执行律师执业准入规定,严格遵守律师行为规范,防范和纠正律师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事务合伙人、行政管理人员等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决策机制。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事项和管理规章,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
第八条事务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决策,协调内部关系,推动事务所发展。
第九条行政管理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协助事务合伙人履行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等专门机构,依法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保障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引领团队发展,激发团队潜力,推动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有权参与事务所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有权享受合法收入,有权参与事务所的分配和发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事务合伙人应当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督促下属完成任务,保障客户利益,提升服务质量,维护事务所形象。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合伙人会议和事务合伙人的决策,履行好管理职责,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3b2dc117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8.png)
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律师的行为规范,并介绍律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希望能够确保律师们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法规,维护正当的司
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行为规范
1. 专业素养: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不
断研究并保持更新。
2. 诚实守信: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或隐藏真相。
3. 保密义务:律师应严守客户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客户有
关的信息。
4. 冲突避让:律师应避免与现有客户或以往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5. 公平竞争:律师应在业务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6. 公共利益:律师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律师管理制度
1. 职业资格:律师应持有合法的律师执业证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期更新。
2. 事务管理:律师事务的承接、分配和管理应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确保高效和优质的服务提供。
3. 薪酬和福利:律师的薪酬和福利应该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合理评估和分配。
4. 纪律和处罚: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律师,应按照公司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5. 培训和发展:律师应不断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论
通过建立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我们能够提升律师团队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律师在法律实践中不断追求专业优秀、公正廉洁,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正常运行。
律师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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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规范律师管理,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保障律师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管理,是指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指导;律师管理部门是指律师协会,是依法对律师实施职业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
律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律师管理职能,依法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保证律师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自主性、无干扰性。
第三条律师管理部门依法对律师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公开原则,尊重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独立、自主地处理案件。
第四条律师管理部门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律师职业精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执业,履行职业职责,依法维权。
第五条律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程序上规范、在法律上公正、在效果上严要。
第二章律师执业注册第六条律师管理部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机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部门。
第七条律师管理部门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实施执业注册管理。
第八条律师应当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九条律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律师进行审查。
第十条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做出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
第十一条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批准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律师名单。
第十二条律师管理部门对已经通过执业注册的律师,其执业注册机构、专长执业范围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注册应当实行年检制度。
律师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执业注册机构提交年检申请。
年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律师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执业注册费。
第三章律师执业权第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律师职业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队伍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队伍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0c3bd645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c7.png)
律师队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队伍管理,提高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
第三条律师队伍管理应当坚持政治引领、诚信为本、专业素养、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队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律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客观、全面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
第八条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公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律师业务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业务专长,合理分配案件,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
第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充分调查取证,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对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办理的合规性。
第四章律师培训与考核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考核制度,对律师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律师晋升、奖惩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调整。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管理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律师事务所财产,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注重律师队伍的团结协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律师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律师违反本制度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律师执业关系。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631b3a7b680203d8cf2f24eb.png)
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那么,和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要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
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一、律师的性质我国1996年5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效劳的执业人员。
"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固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律师的任务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依照《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确实是律师的任务。
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进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和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
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律师不仅享有一样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能够临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
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律师所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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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所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律师的权益,提高律师所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律师所及律师所的律师和职员。
第三条律师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规章,坚持法律诚信原则,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勇于创新、服务社会的宗旨。
第四条律师所应当遵循合法、正当、诚信、独立、专业的原则,提供优质、高效、公正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实现合规经营。
第六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保护律师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所应当保证律师参与职业发展、培训和学习的机会,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律师所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律师挑战自我、锐意进取,促进律师所持续发展。
第九条律师所应当加强团队合作、信息共享和技术创新,提升律师所的竞争力和声誉。
第十条律师所应当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法律服务行业的建设,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第二章律师所的管理第十一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律师所应当聘请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负责管理律师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律师委员会,负责对律师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十四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律师服务团队,协助律师处理案件和开展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案卷和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清晰、账目完整、核算准确。
第十七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律师所内外安全。
第十八条律师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律师培训机制,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律师评价机制,对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律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中国的律师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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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下旧的律师制度后重新创立起来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为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这一规定进一步从程序上确立了律师的地位。
1955年,律师制度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哈尔滨等26个城市试行。
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以及组织机构作了规定。
到1957年,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律顾问处达800多个,专职律师共2500人,兼职律师有300多人。
1957年,受左的政治路线的影响,律师制度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物受到彻底否定;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完全被取消。
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较为全面规定了律师制度所应涉及的主要自1979年起,全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到各个县、区,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
至80年代中期,律师执业机构已遍布全国各地;专职律师、兼职和特邀律师已具有一定规模;以刑事辩护为主导的律师的执业活动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在整体上得到全面恢复。
80年代中后期,中国律师制度开始了探索和改革的进程,不少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机构及律师协会的支持下,以积极的姿态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改革尝试。
1993年,司法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要求,结合前期改革实践,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中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为中国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前提。
律师职业道德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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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职业行为,维护法律秩序,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以及从事法律咨询和代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观是忠诚、正直、勇敢、自由和公正。
律师应当具备高度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并承担起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正义的责任。
第二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以客户的利益为前提,忠实地履行职业职责,并为其提供专业服务。
律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道德底线,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七条律师应当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和客观中立性,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操纵。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除非经过客户同意或者法律允许,律师不得透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法庭,恪守庭审纪律,不得妨碍审判的进行。
律师不得滥用辩护权,欺骗法庭。
第十条律师应当秉持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参与虚假诉讼,不得编造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司法公正。
第三章律师职业执业规范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律师职业。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加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履行诚信义务,不得以贿赂或其他不当手段获取案源或者违反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法律咨询,不得误导客户。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诚信执业原则,不得从事虚假广告宣传,不得虚构自己的业绩和能力。
第四章律师职业道德监督第十六条律师职业道德监督属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道德监督机构,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第十八条外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律师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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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经营,保持和发展律师执业特色,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客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守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忠实履行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展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保障律师执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资格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不得随意取消或限制律师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的培训制度,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律师执业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律师执业行为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行为追踪制度,及时跟踪律师执业行为和效果。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章律师执业服务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服务评估制度,评估律师执业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第五章律师执业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管理效率。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数据管理系统,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和分析。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绩效评估制度,评估律师的执业绩效和工作效率。
第六章律师执业监督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律师执业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律师执业监督处罚,不得抗拒或阻挠监督工作的开展。
律师法律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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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律师法律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二)公平竞争,规范执业;(三)尊重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维护律师行业形象,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一)审查律师执业资质;(二)审核律师执业档案;(三)监督律师执业行为;(四)处理投诉举报;(五)组织律师培训。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律师执业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确保律师执业信息安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律师队伍建设中的核心作用。
第三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条律师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伪造、篡改证据或者指使、诱使他人伪造、篡改证据;(三)接受委托后,无故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四)违反规定会见在押人员;(五)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充分了解案情,认真调查取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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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角色,在中国国内的司法体系中担负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改革,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
本文将从律师执业准入、律师权益保障、律师职责与义务以及律师行业的发展等方面,分析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执业准入作为律师,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考试和资格审核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首先是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该考试考察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
考试合格后,需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资格审核,包括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评估,以及对法律实务能力和执业经历的审查。
仅在合格后,律师才能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参加法律培训和学术研究,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二、律师权益保障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中,对律师的权益保障也给予重视。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代理。
同时,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的言论和行动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不能受到非法侵犯。
而对于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或攻击的律师,司法机关也会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三、律师职责与义务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与秩序的责任。
在律师执业中,律师需要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约束,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需要保守职业秘密,严守律师执业的职业道德规范。
同时,律师还需要尊重法庭和司法机关的权威,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律师行业的发展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国内的律师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律师人数也呈现增长态势。
律师行业也逐渐从单一的诉讼代理向多元化的法律服务方向转型,包括咨询、交易、仲裁等领域。
同时,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国际交流也得到了提升和加强,为更好地服务客户和参与国际合作提供了条件。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律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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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第四条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二、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平等、公正、诚信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二)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三)滥用法律权利,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律师执业纪律第九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提出法律意见;(二)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代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参加庭审,陈述事实,提交证据,质证证人,辩论案件;(四)依法申请诉讼保全、上诉、申请再审等;(五)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检察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伪造、篡改、毁灭证据;(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三)威胁、利诱、欺诈、侮辱、诽谤他人;(四)其他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律师行业管理第十三条律师应当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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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管理制度范文律师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的自律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权益,依法保障律师的职业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的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律师行使独立、责任、自主的权利,支持律师履行专职职责。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两岗合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律师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执业自律相结合,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律师履行职业义务的监督。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并且及时公告机构成员名单和职务。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人事档案,包括律师的学历、资格、职称、执业记录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订律师执业审查制度,对新入所的律师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律师协会报备。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定期报备制度,向律师协会报备律师资料、经济情况、实务情况等。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制度,确保律师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设备、法律资料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和工作记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考评制度,对律师进行业绩和操守的考评。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律师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并向律师协会及时报备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违纪、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管理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部门等。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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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
二、聘用律师管理
聘用律师应当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聘用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聘用律师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聘用律师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接受本所对其执业表现和业务能力的评估和监督。
三、实习律师管理
实习律师应当具备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实习律师应当在本所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实习律师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实习律师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参加实习考核,接受本所对其执业表现和业务能力的评估和监督。
四、行政人员管理
行政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相关工作经验,并具备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行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和服务职责。
行政人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行政人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接受本所对其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的评估和监督。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所主任解释并决定修改。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所主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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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Chinese lawyer system content document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
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
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
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
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1)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ⅱ、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2)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ⅱ、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ⅲ、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首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这些申报材料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一)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律业执业证注册制度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
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3、律师执业的限制(1)《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
1、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
以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律师事务所的设立(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ⅰ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ⅱ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ⅲ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3、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的改制根据国办发[XX]51号国务院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司发通[XX]100号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脱钩改制的对象是:(1)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2)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3)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级别。
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工作在XX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资产处置,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四)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1、执业律师的业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解释文件中,都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1)律师的权利;《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ⅱ、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ⅳ、出席法庭参与诉讼ⅴ、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ⅵ、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ⅰ、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义务。
ⅱ、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的义务。
ⅲ、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ⅴ、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