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2013年7月1日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劳动关系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
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8-9-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2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劳法发[1995]463号)(劳部发[1995]309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02-2-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2-2-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3-6-28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劳部发〔1994〕481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995-4-27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司法解释
二、新旧规定之间有什么不同
项目
原规定(1988年)
新规定(2012年)
降低工资及解雇 怀孕7个月以上 产前检查 产假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 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 本工资或解雇。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 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 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 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
2、《集体合同规定》 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6、《XX省地方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 ……
(四)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2001-4-30
• 实务建议 • 制定详细实用的退回机制
• 退回机制在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特别重要,是劳务派遣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活着用工单位遭遇特殊情形时的一种运作 规则。
• 当劳动者存在过失性事项或者因工作能力出现不能有效或 者胜任工作时,用工单位可以依法退回。
• 退回机制条款,可以写进劳务派遣协议,也可以列入派遣 员工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或是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合同 。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 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 订劳动合同的。
•
存在的问题:
• 第一,法律条文不明确。
• 1、两个“连续”的定义?
• 2、“十年”如何计算?
• 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
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
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劳动法
1.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利劳动纠纷王庆利与三金玻璃机械公司于2008年1月2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
2013年公司发现被告与另一职工乘午饭之机会,将两块不锈钢余料秘密转移、藏匿,使公司失去对这两块不锈钢板的控制和占有。
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员工奖惩办法》决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不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以无事实依据为由,裁决公司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原被告是否应该解除劳动合同。
结果: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劳动者应当予以遵守。
由于王庆利以个人使用目的将不锈钢板加工后带离厂区,其行为尚出于为完成目的行为的准备阶段,没有造成财物损失的实际后果。
对以上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其他处分方式,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过于严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平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李国平申请仲裁时提出的关于恢复其工作岗位的请求,实际上是要求对原告天门山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作出仲裁,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恢复其岗位于法无据。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处理或者处分不服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而本案中被告发生违纪后,原告作出的是留用察看并调离原岗位的处理处分,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争议焦点:李国平申请仲裁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结果:原告天门山公司以被告李国平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依据规章制度作出了给予被告李国平留用察看一年并调离原岗位的处理决定,是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
原被告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还应支付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不恢复被告李国平原公路客运部司机岗位;原告湖南省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支付被告李国平工资3450元。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法第七章劳动基准和保障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 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 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 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 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 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 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 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 和补偿。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 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 ,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 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 分。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7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7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 合同的类型和期限;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6.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7. 劳动纪律和劳动规章制度;8.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9.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劳动合同解除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岗位的相关情况,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条件等。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改正错误等。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泽民【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年(卷),期】1994(000)008【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总页数】6页(P4-9)【作者】江泽民【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y-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J],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J], 蔡诚;;3.关于劳动法(草案修改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修改稿)和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J], 薛驹;;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相关题目
劳动法规一、单项选择题1.劳动法作为维护__、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A、人文B、社会治安C、人权D、法律答案:C解析:劳动法律常识中劳动法律的概念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2.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哪一年实施的?()A、1994年B、1995年C、2000年D、1999年答案:B解析: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什么权?A、就业权B、劳动权C、劳动就业权D、人权答案:C解析:《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
4.____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A、社会保险B、社会福利C、劳动保险D、医保答案:A解析:《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5.接受_____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
()A、思想B、手工C、学习能力D、职业技能答案:D解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6.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____的发展。
这既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A、特长B、技能C、教育D、社会生产力答案:D解析:《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
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2-2013学年度以及2014年第二学期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试题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2-2013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时考试劳动法学2013年1月1、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C)A、18世纪上半叶B、18世纪末C、19 世纪上半叶D、19世纪末2、劳动合同法属于下列哪项劳动法律制度? (D)A、就业促进法B、劳动标准法C、劳动检查监督法D、劳动关系协调法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A.1个月B.2个月C.6个月D.12个月4.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B)A. 集体企业B. 国有企业C.私营企业D. 所有企业5.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的支付形式是(A)。
A、法定货币B、实物 C.有价证券D. 购物卡6、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A)。
A、一日B、二日C、三日 D. 四日7、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C)的劳动。
A、第二级B、第三级C、第四级 D. 第五级8、社会保险对象是(D)。
A、职工和农民B、职工C、城市居民D、社会全体人员9.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费工资的(C)。
A. 3%B. 5%C. 8%D. 10%10、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设置(D)。
A、劳动检查机构B、劳动督查机构C、劳动检察机构D、劳动监察机构11、国际劳工组织的机构主要是(BCD)A、国际劳工委员会B. 国际劳工大会C、理事会D、国际劳工局12. 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关系协调法包括(CD)。
A. 工资法B. 工时与休假法c. 劳动合同法D. 集体合同法13. 下列属于政府保障劳动就业应履行的职责的是(AB)。
A.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B.保障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C.保障未成年人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D.保障下岗人员的自主创业权利1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下列人员不得被裁减(ABD)。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7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条款:1. 劳动合同期限;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五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条对于从事特定工作的劳动者,如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改正错误、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最新劳动法_2013年7月1日执行
2013年7月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已根据2013.07.01实施的修正案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7月1日满20年年休假多少天_年休假的天数是怎么计算
7月1日满20年年休假多少天_年休假的天数是怎么计算关于年休假国家是怎么规定呢?职工在7月1日就有20年的工龄规定可以申请多少天?年休假几乎是每个职工最期待的,一年忙到头,都希望能休息放松一下。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7月1日满20年年休假多少天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7月1日满20年年休假多少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天数计算方法1、累计算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
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7月1日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已根据2013.07.01实施的修正案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