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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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

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包括: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释明确,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具有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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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5000元即可入罪
作者:颜斐
来源:《百姓生活》2017年第08期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可入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司法解释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类犯罪作出修改完善以来,案件数量显著增
长。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前言】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

一些人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互联网大肆倒卖,已经逐步形成“源头-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地下黑灰色产业链,而由此滋生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套路贷”等犯罪屡见不鲜。

为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安部连年开展的“净网行动”坚持严厉打击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

笔者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2017年全国基层法院宣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为1333件,2018年增长至2248件。

至2019年,在“净网行动”中,全国网安部门侦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则高达5000余件。

面对高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笔者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通过检索的判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探索该罪有效辩护的路径。

第一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述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将上述两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该罪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①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什么刑法263条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是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

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的自然人相联系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非法获取等行为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个人信用风险和财产损失。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刑法立法的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包括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种情况。

构成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获取、提供、买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

首先,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贩卖等手段将其转让给他人。

简言之,这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将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其次,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系非法获得,并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将其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进一步扩散,进而威胁到更多人的个人隐私权。

因此,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明知该信息是非法的,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这种行为通常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实施,如黑客攻击、病毒侵入等。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造成个人财产损失和信用风险。

刑法263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对犯罪所得也将予以追缴。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纳入修改的范围,且修改幅度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亟须正确理解和适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

在刑法语境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该条文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从信息的内容看,其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而不仅局限于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是“与公民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不愿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群所知悉的信息”。

“出售、提供、获取”是否为非法的适用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

此举既是一种立法应然的理性价值取向,同时也是一种立法应然的规范取向。

事实上,“出售、提供、获取”行为本身即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这种行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都是违背公民之主观愿望而“非法”的。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及权威解读

最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全文与权威解读2017-05-0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标签:刑事案件,个人信息浏览次数: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目录: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最高法权威解读:《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背景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0号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指导标准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指导标准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指导标准
一、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基本概念
侵犯公民信息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使用、转让、提供等手段,对公民的名字、身份证号、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社会保障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侵犯的行为。

二、量刑指导标准
1、犯罪手段
(1)采取威胁、胁迫、非法处分等手段,或窃取、侵入、非法获取等极端恶性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从严惩处;
(2)通过假冒他人身份或者他人权利的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恶性
行为,量刑应当加重。

2、获取义务
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有效技术,加强管理保障,
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受到有效保护,如有疏忽,应认定重大过失,量刑应当给予重大
惩罚。

3、获取损失
公民因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转让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社会影响
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虽不造成重大损害,但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导致社会大量人民涉及不诚实行为,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干扰社会公共秩序,因此,
对其量刑应当给与严厉惩处。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罉法》、《民法总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
公民信息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侵犯他人个人权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被侵害人的同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网络及其他网络,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构成了公民信息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被定罪者必须有明确的违法动机,也就是说,他们非法获取、使用、出售、传输公民个人信息,是目的在于实行某种违法目的。

其次,必须能够证明被定罪者的行为与过错有关,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某种违反公民信息权利的情况;
再次,被定罪者对其行为应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是身体上的责任,也可能是精神上的责任;
最后,被定罪者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他们必须有意识地违反了公民信息权利,也就是说,他们充分明白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不顾后果地继续实施。

以上就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标准的主要内容。

无论什么样的具
体情况,只要满足上述定罪标准,就可以认定公民信息罪的存在,并进行相应的定罪处罚。

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贩卖50条公民个人信息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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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运 蕾 者 不 f J / d L  ̄ ' 法 律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网络 安 全 法 ) ) 将 于6 月1 日 起 施
行。法律规 定,网络运 营者不得 泄露 、篡
改、 毁 损 其 收 集的 个人 信 息 :未 经 被 收 集 者 同 意,不得 向他 人提 供 个人 信 息
早 餐 的人 平均减 掉1 4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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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 之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简析概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量刑与处罚1.1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条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犯罪构成3.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欧盟采用“个人数据”概念、美国采用“信息隐私”概念、日本和韩国采用“个人信息”概念、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个人资料”概念、香港地区采用“个人隐私”概念,但这么多表面上不同的概念实质上表达的都是同一个内涵,只是表现的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简单来说,这些定义都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某一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资讯。

3.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四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4.1 罪与非罪的区别4.1.1 非法手段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

侵犯公民信息罪量刑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的认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二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此,需要着重把握“其他方法”的范围问题。

“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窃取”以外的其他方法,如通过收买、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实际上,窃取也是非法获取的方式之一。

关于“其他方法”是否必须自身具有非法的性质,即其他方法是否只包括诈骗、胁迫等自身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而不包括购买、接受赠与等自身不具有非法性质的方法,存在不同认识。

我们赞同从行为人获取行为的本质属性角度加以判断,而不论获取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即可以认定系“非法获取”。

(注:参见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具有特定职责的办案人员可以为履行职责进入公安信息网络等特定网络查阅公民信息,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利用职务便利,出于履职以外的目的,私自进入系统获取公民信息的现象。

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均以“情节严重”为入罪要件。

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系初犯,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小、获利较少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未作规定,(注: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时情况很复杂,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慎重考虑。

如果规定为犯罪,可考虑规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提供多人、多次提供”等条件限制。

实际上,刑法将入罪限制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完全可以达到限制犯罪圈的目的,实践中不会导致入罪随意和打击面过大。

侵犯个人信息法律后果(3篇)

侵犯个人信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个人信息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个人隐私、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等方面。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一、侵犯个人信息的定义侵犯个人信息,是指未经个人同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公开、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二、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对于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存储、公开、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罚款:根据侵权程度,罚款金额从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3)吊销许可: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2.刑事责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若触犯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要求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

“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只要是有人私自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有关公民个人的一些有关行踪或者个人其他身份信息的事情超过五千次,并且通过这些非法的来的钱财超过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这个标准。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隐私,这些信息是一个人身份和个人财产的重要信息,是万万不能随意泄露给其他人的,这些信息丢失就要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或者被其他人利用惹上官司,只要有人私自的泄露其他公民个人的信息,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或者情节比较恶劣的话,这个时候往往都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就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可以知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要求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此时:
1、“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只要是有人私自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有关公民个人的一些有关行踪或者个人其他身份
信息的事情超过五千次,并且通过这些非法的来的钱财超过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这个标准。

网络安全法对出售公民人信息者进行罚款

网络安全法对出售公民人信息者进行罚款

网络平安法对出售公民人信息者进展罚款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搜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别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平安,防止其搜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丧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丧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损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容许或者撤消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别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平安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机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别人提供。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背本法规定,损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容许或者撤消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别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背此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窃取、非法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公民的个人信息比较重要,且宣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可以严惩。

同时,如果行为人因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而获取特别丰厚的利益,则应当从重处罚;若行为人依照公民个人信息实施假冒他人或者犯罪活动,应当从严惩处;若其他条件符合,则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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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的构成要件:
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及其法律释译:
从犯罪构成各方面综合来看,修正条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两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
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取决于对条款中的“等”字的解释。

个人认为,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没有相关的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义务。

因为修正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也不宜将其认定为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外延过大,修正条款中表述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修正条款罪名的成立还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为“情节严重”应及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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