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路灯头检测标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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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路灯头检测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发光二极管路灯的定义、产品分类、型号和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250V以下直流电源或1000V以下交流供电的道路、街路、隧道照明和其他室外公共场所照明用LED(发光二极管路灯。

8.特殊技术要求

8.1 灯具电性能

LED路灯在标称的额定电源电压及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功率因素不应小于0.92。

8.2 防护等级

LED路灯防护等级A级品不应低于IP67;B级品不应低于IP66;C级品不应

IP65。

8.3 平均寿命

LED路灯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应低于30000h。

8.4 最大温度

LED路灯额定最大温度Tc值不应大于58℃。

8.5 最大热沉温度

灯具内各个LED管的最大热沉温度不应大于65℃。

8.6 主要光参数

8.7 抗扰度

浪涌抑制性能(抗雷击的电压保护水平应不低于2kV(线—线和4kV(线—地。

8.8 配光特性

灯具中部分LED灯泡熄灭或整灯调光时,其光斑形状和路面照度均匀性不应发生明显变化。

9.试验方法

9.1 外观要求

目测检查。

9.2 安全

按GB7000.1、GB7000.5、GB19510.1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国外标准进行检验。

9.3 电磁兼容性

按GB17743和GB17625.1的相关规定进行。

9.4 灯具电性能

在25℃±2℃的环境温度下,在稳压电源(与灯具标称频率相同及LED路灯之间接入精度不小于0.5级的交直流电参数测试仪,使LED路灯处于正常工作位置,接通并调节电源电压至额定值(如灯具标称电源电压范围,则分别调节至电源电压范围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使LED灯具工作2h,记录功率和功率因素值。

9.5 防护等级

按GB7000.1的规定进行。

9.6 光衰和寿命试验

9.6.1 灯具老化方法

灯具老化在没有强制通风、温度控制在20℃-30℃的环境中进行,灯具按正常安装姿态架设,按灯具标称额定电压或标称的适用电压范围的最大电压接通电源,灯具以满功

率工作。灯具在老化过程中,每24h中关闭不少于2次,每次关闭时间应为25-35min,间隔时间至少应为30min。样品数量不少于3台。试验中,灯具不得出现任何故障、烧毁,否则不合格。

9.6.2 光衰和寿命测量推算方法

以照度法替代光通量法,在距离灯具高度2米处下方测量中心点和沿道路方向的轴线上每距1米一个点的水平照度值,共测5个点,与各点初始值对比并得出5个点的平均维持率值。在2000-5000h之间,每336h间隔测一次平均维持率值;如

5000h时灯具仍然符合要求,则以2000h时的各点照度值为初始照度值,已测得的每336h间隔的照度值与2000h时对应的初始照度值比较并得出平均维持率,由上述10个点的平均维持率拟合曲线推算出平均维持率为75%时的寿命时间加上5000h即

为该灯具的寿命。选取其中1只路灯,同时用光度分布测试法测0-2000h时的光通量,计算出2000h光通维持率作为校准值。测量照度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25℃±1℃稳定3h以上的情况下进行。

9.7 最大温度

按GB7000.1-2007中第12章的规定进行。

9.8 最大热沉温度

选取LED中的热沉温度最高者,在该LED最靠近底部的散热器放置热电偶。

9.9 灯具的主要光参数

9.9.1 平均色温和平均显色指数

在25℃±1℃的环境温度和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用积分光谱测试系统测量,灯具样品放入积分球内,避免直射光射入测试探头,灯具外表面应粘贴不明显影响色温测试的白色覆盖膜。燃点1h后测试。

9.9.2 灯具光效和灯具配光曲线

在25℃±1℃的环境温度下,用光度分布测试系统测量。首先测试灯具的光通量及光强分布、配光曲线等,灯具光效为LED路灯的光通量与灯具的实际消耗功率的比值。

9.10 抗扰度

按GB17626.5规定的方法进行。

10.检验规则

10.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0.2 出厂检验

10.2.1 每个灯具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

10.2.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2;对于抽检项目检测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复验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不合格,应修复,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0.3 型式检验

10.3.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10.3.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种抽取,每次抽取4件,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11.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

11.1 标志

产品的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应符合SJ/T11364的规定。

每件灯具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有关规定。除此之外,产品上还应标注以下内容:

a制造厂厂名、厂址;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产品编号及生产日期;

d主要技术参数;

e产品标准号、相关认证标志。

11.2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12.包装、运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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